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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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迥异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也与传统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不同,这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迥然有别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3. 经济法的功能:保障和规范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4. 关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宪法之下的一级部门法,其地位与民商法、刑法略同。
3、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密切,特别是同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5. 经济法的体系: 1、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排除法);
2、国家投资经营法;
3、宏观调控法。
6.垄断的概念: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者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7.垄断的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集中 3垄断协议 4行政垄断
8.垄断的控制模式:1 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 2 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
9.垄断的认定原则:1 本身违法原则 2 合理原则(造成了损害才加以限制)
10.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制:1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各国的反垄断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禁止价格歧视、强迫交易、掠夺性定价和独家交易等行为。 2 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垄断协议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如联合限价、串通投标,后者如限制转售价格,各国反垄断法均明确禁止之。 3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企业兼并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新陈代谢的正常形式,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企业兼并是指那些明显改变市场结构、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明显反竞争效果的企业兼并。(申报制度) 4 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行政垄断在现实中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强制购买、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其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因而我国反垄断法将之作为重点防范和规制对象。
11.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特定行为以及法律所赋予的某些特权规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属垄断促进法的范畴。
12.垄断法的域外使用:一国的反垄断法延伸适用于发生在国外的对本国有影响的一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13.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和认定:(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市场混淆行为类似商标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如虚假广告等)(2)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如商业贿赂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3)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与垄断行为有重合)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商业诋毁行为14.消法的适用范围: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15.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保障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不受强迫。 4、公平交易权: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 5、依法求偿权:受到损害,获得赔偿。 6、依法结社权:组成社团,合力维权。 7、求教获知权:获取相关消费知识。 8、维护尊严权:消费过程中人格尊严获得尊重。9、监督批评权:对商品和服务及维权工作的监督。
16.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消费侵权的主体确定:p183
18.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产品的含义
(1)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
(3)军工产品,亦不在该法所称“产品”之列,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2、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产品质量规制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产品质量监管关系:政府各级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规制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在生产、交换过程中,产品生产经营者之间以及他们和消费者之间的涉及产品质量的规制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方面的关系。
19.产品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1、产品的标准化管理
2、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检测不合格:限期改正公告责令停业、限期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产品质量认证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4、产品召回制度
20.产品质量责任的制度:民事法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21.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关系 1 责任性质不同 2 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 3 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22.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即以国家为所有者代表的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或认定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以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式形成的多种形态的资产总称
23.国有资产的分类:、国有资产的分类
(1)按分布状况及用途特征
经营性资产(由企业公司占用)
非经营性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占用)
资源性资产
(2)按存在形态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
(3)按监管主体
中央国有资产
地方国有资产
24.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制度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国有资产财务监督制度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制度
25.国家投资范围:新农村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自主创新基础设施
(1)公益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承担;
(2)基础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通过企业实体进行,并且鼓励和吸引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
(3)竞争性项目的投资,政府不再承担,由企业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所需资金自行筹集,自负盈亏。
26.计划法的功能与价值
(1)授权功能:保障计划能够顺利地制定和实施(对计划执行主体的奖励和制裁措施);
(2)限权功能:约束政府计划权力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具体是通过如下规定实现的。对计划权力主体的设定;对计划编制和实施程序的设定;对计划内容的规范:应多为指导性计划,而尽量少下达指令性指标;对计划管理机关不履行计划义务的责任予以规定。
(3)信赖保护功能:通过赋予计划执行主体以计划保障请求权实现。
27.计划程序法的主要内容:1、计划的制定 2、计划的实施 3、计划的调整
28.财政法的体系:财政管理体制法预算法财政收入管理法(国债法税法自立门户)财政支出管理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
29.分税制的基本内容
(1)依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不同职能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
(2)依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不同职能及财政支出范围确定财政收入范围:中央收入:主要有关税、消费税等;
地方收入:营业税的大部分、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