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个体工商户调整定额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
17
开具专用发票金额(元/年)
8
治安费
18
实际经营成本(元/年)
9
市场费
19
毛利率=(实际营业额-实际经营成本)/实际营业额
10
其它费用(垃圾费等)
20
业主
自报
序号
征收项目
月销售额或数量(预计)
税率
税额
1
增值税
2
消费税
(以上内容除“调查复核数”外均由纳税人填写,本表项目须如实填列,不得为空值,如确实没发生,请填上“无”或“0”。)
自报数
税务机关
调查复核数
调查人员签名
经营费用情况
资产投资总额(元)
1
工人人数(人)
11
经营场地面积(平方米)
2
费用总额(元/月)
12
租金(元/月)
3
其中
月工资部额
13
仓储面积(平方米)
4
电费
14
自有场地原值(元)
5
水费
15
上年度经营情况
பைடு நூலகம்实际营业额(元/年)
6
管理费
16
其中
开具普通发票金额(元/年)
7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申请
填表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姓名
所属行业
从业人数
经营地址
电话
开业时间
经营方式
□批发□零售□兼营(营业税、增值税销售)□生产□加工□修理修配
所属行政街道(镇)
所属市场
“定期定额”核定所属时期
上一执行期核定定额
项目
自报数
税务机关
调查复核数
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1.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业务描述】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其他申报项目的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
【办理时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上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采取计算机核定式的可即时领取结果。
【报送资料】(一)《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免填单);(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二维码:2.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申请【业务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办理时限】限时办结【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式鉴定表》(免填单)。
(2)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可申请表》。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工作流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工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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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发票事项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发票事项1、定期定额户能否使用发票及如何申请?答:依法开具发票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体现之一,定期定额户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需要领购发票的定期定额户,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个体工商户应如何使用发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罚,最高将处以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定期定额户申请代开发票有什么规定和要求?根据《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号)的规定,定期定额户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金额(含当月自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含本数)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当月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月税款时一并缴纳。
会计实务: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税率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税率是多少?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
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比方说:某件商品的标价是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应交增值税=1000×3%=30元增值税由国税征收。
以下税费由地税征税:2、营业税按照咨询业务收入依照5%税率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依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7%;县城、建制镇的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4、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依3%费率计算缴纳。
5、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但,对于个体户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一般在1%-3%之间,普遍在2%左右。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税销售额×附征率。
至于要交多少税,就要看的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咨询业务的营业额是多少。
一般税务局会进行实地调查,确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给的。
其内容除告知核定的销售额和缴纳期限外,其他的内容就是前面所讲的5点的内容。
会计实务:个体工商户调整定额
个体工商户调整定额
1.业务概述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
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定期定额的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由纳税人发起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二是纳税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
调整定额,由税务机关发起对纳税人的定额进行调整。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ZG11WS086)
(2)资料附报
无
(3)特定资料
a. 房屋(店铺)租赁合同(有租赁房产情况提供)或房产证(自有房产提供)
或无偿提供房产的证明;( ZG12TY155)
b. 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单(本)复印件(ZG12TY066)
c. 水电费单、物业管理费单复印件(ZG12TY156)
3.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
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定额税,也称“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收的税。
定额税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较统一的产品课征。
定额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税率不受课税对象价格升降变化的影响。
价格提高,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减轻;价格降低,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提高。
因此,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往往导致税额的频繁调整。
定额税不易反映课税对象质的差别。
有的商品量相同的质不同,价格相差很大,按量规定税额,税负不尽合理,必须按质分等定税额,而为了分等,必须制定质量标准。
定额税对于收入水平不同的纳税人是一种等量负担政策,即税额相等,实际税率不等,收入越高,实际税率越低。
因此,根据合理负担、适当调节的税收政策,定额税是不合理的。
但是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统一的产品,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的形式,不仅因为定额税计算简便,更重要的在于:定额税有利于企业改进包装,提高售价而税额不增,避免了从价征税的缺点;定额税还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内在质量。
在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税额固定,优质优价的产品相应税负轻,劣质劣价的产品相应税负重。
一、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情形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定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定期定额纳税人):(1)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2)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4)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5)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6)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7)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8)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附件1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以下简称定额核定)工作,统一定额核定方法、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定额核定,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指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的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或所得额进行核定。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广州地区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和从化市、增城市,下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
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各区(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指引。
个人承包承租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临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业户的定额核定比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经营额原则上参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
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国家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低于同类同行业水平或明显与其经营规模不符),可采用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双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行业特点、经营项目、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经营参数法;六项费用法;基数递增法;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本指引第五条所称经营参数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参数标准定额表?(见附件2)和?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分级地段列举表?(见附件3),以地段级次、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参数指标确定基础核定额,并通过地段类型、品牌效应、从业人员、经营面积、营业时间等系数进行调整,确定双定户应纳税经营额的一种方法。
具体计算公式: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地段类型调整系数×品牌调整系数×经营规模调整系数×月均雇工人数调整系数×每日营业时间调整系数) -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相应地段级次对应行业和经营项目单位基础核定额×计算单位总量第七条本指引第五条所称六项费用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双定户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六项费用发生额以及月均开具发票金额,按照市地税局测定的六项费用比率,推算双定户每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1施行日期2007.01.01文号国税发[2006]183号主题类别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1.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1.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业务描述】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其他申报项目的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
【办理时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上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采取计算机核定方式的可即时领取结果。
【报送资料】(一)〘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免填单);(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二维码:2.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申请【业务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办理时限】限时办结【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免填单)。
(2)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一、业务概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办理条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在执行期中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需重新调整定额的。
三、所需资料一、初次申请核定1.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2.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等能够证明经营地点和经营面积的材料3. 其他相关材料二、申请重新核定1. 《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定额申请表》2. 因经营行业、经营路段、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定税指标发生变化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因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4. 其他相关材料四、业务流程一、新开业纳税人申请初次核定(一)初次核定程序1、自行申报。
新开业定期定额户应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2、核定定额。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应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运用个体双定户定税审批系统核定暂定定额,计算暂定应纳税额。
并当场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定税等级卡》送达定期定额户暂时执行。
3、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岗应在30日内对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定额进行重新核定。
4、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暂定结果或调查核实后的重新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
02601珠宝首饰
02602工艺美术品
02603化妆品
02604钟表
02605眼镜
02606其它
027五金配件
02701五金配件
02702交电配件零售
02703模具钢材
02704电热器材、小五
金(兼)
02705其它
028家用电器及办公电器
02801家用电器
02802办公器材及设备
(不含计算机、
□是□否
业主自报月营业额
业主自报月营业额
填表说明:
1、本表条形码具有唯一性,表格复印使用无效;条形码区域请保持整洁;
2、请在指定区域内盖纳税人公章;
3、本表所有数据均不带小数,所在专业市场不含肉菜市场;
4、若是核定申请,请划掉标题中的“调整”二字(即调整);反之,若是调整申请,请划掉标题中的“核定”二字(即核定)。
01303糕点、面包制造
01304三鸟加工
01305其它
014模具制造
01401模具
01402其它
015农林牧
01501自产农业产品
01502花木、绿化等
01503牲畜、三鸟类
01504其它
016应税劳务(修理修配)
01601汽车、摩托车修
理修配
01602自行车修理修配
01603家用电器修理修配
01604其它
03001水泥、砖、沙、
灰等(通用)
03002钢材
03003不锈钢及配件
03004铝合金
03005石膏板
03006夹板、木材
03007胶管及配件
03008石材
03009其它
031装修装饰材料
03101木地板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定期定额又称双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以下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最新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最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核定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场所、期限和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收入额(以下简称定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批准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户)的税收征管。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配额核查。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收管理范围,分别核定各自管辖的税收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和地区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定期户,对其经营和收入进行典型调查,进行调查分析,并填写相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应占行业和地区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面积、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核定:(一)按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消耗为批准而计算或计算的;(二)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三)按库存计算或计算审批;(四)根据发票和有关凭据;(五)根据银行的营业账户进行资金交易;(六)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相同规模和地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2•【文号】国税发[1999]59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1999年4月2日国税发〔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会计实务: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一、概述尊敬的纳税人,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您可于办理开业登记的同时提出定额核定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您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您的应纳税额;也可于其他征收方式转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时提出申请。
1.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万元以下;2.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3.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定期定额户申请。
二、需填写的表格《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三、我们的承诺如果您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温馨提示1、如果您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50%,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的申请。
2、您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020日内书面答复。
您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您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应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五、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会计实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我国是一种具有相对特征的纳税业务。
个体工商户同企业一样,要按照利润的构成要素计算会计收益,并在会计收益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纳税所得。
根据纳税所得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例】某个体商业户2月份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5000元,商品销售成本1 0000元,流通费用50000元,商品销售税金1250元,其他费用5000元,其他收入3000元,该个体户月终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经检查发现该个体户将其个人的消费2000元作为其他费用列支。
该个体户1月份的纳税所得为7000元,已纳所得税1450元。
该个体户2月份的会计收益为:25000-10000-5000-1250+3000-5000=675 0(元)按税务机关要求调整的纳税所得为:6750+2000=8750(元)折合为全年的纳税所得为:(7000+8750)x12%=94500(元)折合为全年的纳税所得应纳税款为: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5000x5%=250(元)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000x10%=1000(元)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30000x20%=6000(元)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49500x30%=14850(元)全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250+1000+6000+1480=22100(元)计算当月应付税款为:22100÷(12/2)=3683(元)3683-1450=2233(元)借:所得税 2233贷:应交税金2233【例】某承包经营企业,全年实现的纳税所得12万元,按承包合同规定应交纳承包费40000元。
该企业应缴纳分出承包费后的个人所得税,并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为:80000元(120000-40000)应纳所得税为:1775元(5000x5%+10000x10%+3000 0x20%+35000x30%)借:所得税 17750贷:应交税金 17750扣缴税款为:6250元(5000x5%+10000x10%+25000x20%)扣减手续费为:125(6250x2%)借:利润分配 40000贷:应付利润 40000借:应付利润 40000贷:应交税金6250营业外收入125银行存款 33625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7]101号印发)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下同)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第五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户自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二)典型调查。
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三)定额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系统定额标准及定额计算公式
定额=〔要紧生产设备数值×定额标准×50%+从业人数数值×定额标准×50%〕×经营面积(系数)×行业区域×经营能力×其他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5000元/月
服装加工
3000元/月
休闲观赏
花木、盆景
6000元/月
其它休闲观赏品
5500元/月
钟表眼镜
钟表眼镜
6500元/月
大行业
定额中类
定额项目
定额标准
定额依据及标准设置
定额运算公式
定额依据
商业
百货
其他综合零售
20000元/月
经营面积(权数100%):经营面积100平方米的,定额标准为20000元;0<经营面积≤50平方米,按定额标准50%运算;50平方米<经营面积<100平方米,按定额标准80%运算;经营面积≥100平方米,每增加10平方米,定额增长10%运算。
经营间数折算:
1、一楼20平方米以下(不含20平方)折算为0.8间,每增加10平方米增加0.2间(截至60平方米以上)。
2、二楼20平方米以下(不含20平方)折算为0.4间,每增加10平方米增加0.1间(截至60平方米以上)。
3、非一、二楼20平方米以下(不含20平方)折算为0.2间,每增加10平方米增加0.05间(截至60平方米以上)。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系统定额标准及定额计算公式
大行业
定额中类
定额项目
定额标准
定额依据及标准设置
定额运算公式
定额依据1
定额依据2
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5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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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调整定额
1.业务概述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
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定期定额的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由纳税人发起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二是纳税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调整定额,由税务机关发起对纳税人的定额进行调整。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ZG11WS086)
(2)资料附报
无
(3)特定资料
a. 房屋(店铺)租赁合同(有租赁房产情况提供)或房产证(自有房产提供)或无偿提供房产的证明;(ZG12TY155)
b. 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单(本)复印件(ZG12TY066)
c. 水电费单、物业管理费单复印件(ZG12TY156)
3.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办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