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
[VIP专享]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时间:2008-09-10 11:07来源:作者: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都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各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牧业、工业、旅游业和生态与环境用水等需要,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批准的年总水量,不得超过本地区年水资源可利用量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取用水计划。
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年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经批准的年度用水总量应当予以公开。
各地(市)、县(市、区)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和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农牧区和城市供水管网不能覆盖到的地区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总量不超过300立方米的;(三)农牧区学校和城市供水管网不能覆盖到的学校用水;(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植树造林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水利部关于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
⽔利部关于严格⽤⽔定额管理的通知⽂号:⽔资源[2013]268号颁布⽇期:2013-06-20执⾏⽇期:2013-06-2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利(⽔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是《⽔法》确定的⽔资源管理基本制度。
规范⽤⽔定额编制,加强定额监督管理,是各级⽔⾏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提⾼⽤⽔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最严格⽔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建⽴健全⽤⽔定额体系,严格⽤⽔定额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编制各⾏业⽤⽔定额各省级⽔⾏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业主管部门,按照《⽤⽔定额编制技术导则》要求,依据《国民经济⾏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规定的⾏业划分,结合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发展⽔平,加快制定农业、⼯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城镇⽣活等各⾏业⽤⽔定额。
农业⽤⽔定额编制要充分考虑⼩规模农户的⽣产技术条件和⽔平,依据⽔资源综合规划、农业发展规划、节⽔灌溉规划等划分省内分区,按划定的分区分别确定灌溉⽤⽔定额。
⼯业和服务业⽤⽔定额要针对不同规模和⼯艺流程编制。
通⽤⽤⽔定额主要⽤于已建企业的取⽔许可审批或计划⽤⽔指标下达,先进⽤⽔定额主要⽤于新、改、扩建企业的⽔资源论证、取⽔许可审批以及已建企业的节⽔⽔平评价。
通⽤⽤⽔定额⼀般应以⾏业内80%以上企业达到为标准,先进⽤⽔定额⼀般应以⾏业内10%~20%以上企业达到为标准。
⾼档洗浴、洗车、⾼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殊服务⾏业要从严制定⽤⽔定额,以该地区所能达到的最先进⽤⽔⽔平为标准。
居民⽣活⽤⽔定额应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活条件、⽓候、⽣活习惯、社会经济发展⽔平等因素,在进⾏典型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对国家已制定的⽤⽔定额项⽬,省级⽤⽔定额要严于国家⽤⽔定额。
有条件的地级城市和地区⽔⾏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严于省级⽤⽔定额标准的本地区⽤⽔定额,经本省⽔⾏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作为省级⽤⽔定额体系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有关程序发布实施。
西藏自治区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影响因素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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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西藏自治区历年投资与水利用系数变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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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卷第14期 Vol.17 No.14
西藏气候特点是干湿季分明,降水量年内分配极 不均匀。大部分地区降水集中在 6—9 月,占全年降水 量的 80% 以上。由图 3 可知,2022 年属偏枯年,降 水量为近年来降水量较低值,灌溉用水总量减小幅度 较往年小,仅为 0.400%;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仍从 0.454 提高至 0.457。由此可知,灌溉水有效利用 系数与年均降水量无明显相关性,主要原因是西藏降 水时段偏离灌溉期,对灌区取水量的影响并不显著。
第17卷第14期 Vol.17 No.14
南方农业 South China Agriculture
2023年7月 Jul. 2023
区用水量的 80.02%,其中自流引水灌区的毛灌溉用水 量所占比重较大,达 99.74%。
根据《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技 术指导细则》中的各项工作要求,在了解各样点灌区 的基础资料及各监测点监测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开展 样点灌区实地调查。1)在对样点灌区农田灌溉水有效 利用率进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各样点灌区现有 的灌溉用水管理资料、灌溉试验数据、观测资料和灌 溉实践经验等,计算各主要作物的实际灌溉用水量与 灌溉面积。2)参考气象资料,分析计算各主要作物的 净灌溉定额,并与观测统计的作物田间实际灌溉用水 量进行对比,确定灌区内各类种植作物的净灌溉定额, 再按照各类作物的种植面积,以及不同作物在不同分 区的年亩均净灌溉用水量,计算得到样点灌区的年净 灌溉用水总量。3)根据实测统计的灌区全年渠首的灌 溉总水量(即毛用水量),采用首尾测算分析法计算 样点灌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
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8月20日公布)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都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各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牧业、工业、旅游业和生态与环境用水等需要,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批准的年总水量,不得超过本地区年水资源可利用量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取用水计划。
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年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6号
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6号)《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证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城镇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委、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第六条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取水方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又分为江河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
浅谈《西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7版)》的变化以及对工程投资的影响
63.91%
二类 区
71.82%
三 类 区
80.86%
四 类 区
87.65%
表 3
施 工 津 贴 补 贴 标 准 表
2017版《编规》人工预算单价无需公式计算 ,给出 了不同地区类别以及不 同工程类型的单价计算标准 ,
见表 4。
表 4
人工预 算单价计算标准
表 1
标 准 工 资 表
电力 工 业
《西藏科技)2018年2期(总第299期)
浅谈《西藏 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 (估 )算 编制规定 (20 1 7版 )》的变化以及对工程投资的影响
王 海 亮 (西藏 自治 区水利 电力规 划勘测设计研 究院 ,西藏 拉 萨 850000)
摘 要 :通过对2003版、2017版《西藏 自治 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主要 内容和 费用指标的对比 分 析 ,结合 西藏 当地 工程 实例 进行 测算 ,系统 分析 了其 变化 和特 点 以及 对 工程投 资 的影 响 。 关键 词 :编规 概 整
2003版《编规》建 筑及 安装 工程 单价 为直 接工 2-3费率 的调 整
程 费 、间 接 费 、企 业 利 润 、税 金 (直 接 工 程 费 包 括 直 2.3.1其 他 直接 费 和现 场 经费 的调 整 。2003版 《编
接 费 、其 他 直 接 费和 现场 经 费 )之 和 。2017版 《编 规》中的其 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在 2017版《编规》中
石 、块 石等 的材料 基价 ,会 更有 利 于水利 工程投 资
管 理 。
2.2.2主材计 算方法 的调整 。2003版 《编 规 》中柴 、
全国用水定额
定额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微观控制指标,是确定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总量控制的基础。定额涉 及经济、社会的各行各业和居民生活,要在水平衡测试的基础上确定各行各业、各种单位产品和服 务项目的具体用量。有了这两个指标的约束,各地区、各行业、各用水户的每一项工作都有了自己 的用水指标,再加上实行计量收费、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收费制度,就可以在全社会层层建立一种节 水激励制度,就能层层落实节水责任。节水与每个单位和个人经济利益挂起钩来,节水型工业、农 业、服务业和节水型社会才能建立,才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用水定额(water quota)根据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指单位时间内,单位产品、单
位面积或人均生活所需要的用水量。用水定额是随社会、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而逐渐变化的。 如工业用水定额和农业用水定额因科技进步而逐渐降低,生活用水定额随社会的发展、文化水平的 提高而逐渐提高。并且因季节变换使工农业用水定额和生活用水定额产生季节性变化。尤其是农业 用水定额,即使在同一地区,由于干旱年和丰水年的交替变换,同一种作物的灌溉定额也是不同的; 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同一种作物也会因降水、蒸发等气候上的差异和不同性质的土壤使灌溉定 额有很大的不同。因灌水技术的改变,如采用地面灌溉、喷灌、滴灌、地下灌溉等不同技术,灌溉 定额也会随之而改变(顾定法,2002)。
工业产品愈千万种,由于受企业生产系统结构、专业化程度、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水平、生产 规模、生产工序以及用水水平等影响,规范或制定具有横向比较意义的用水定额标准困难极大。工 业用水定额的制定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需要认真研究工业用水的特点,寻找各企业间用水共 性,抓住主要影响因子,剔除次要影响因子,抽取本质性用水并具有比较意义的部分制定用水定额。
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6修订)
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6修订)【发布部门】拉萨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8【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1年12月17日拉萨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30日拉萨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3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6年7月29日拉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6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质安全,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直接取用地表、地下水,利用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水单位和个人提供用水。
第四条市、县(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水利、住建、工商、卫生、财政、物价、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水资源和计划用水、安全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水质和保障水压并重,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用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供水用水事业健康发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8.18【实施日期】1994.08.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四章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防汛抗洪与抗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含冰川)和地下水。
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水塘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和的水工程及其设施的义务,对污染水资源,破坏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的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开发利用水资源,妨碍执行水事公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水法》和本办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二)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全区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制订全区主要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三)主管全区河道和水库等水域及其岸线、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工作,归口管理全区节约用水工作;(四)负责全区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五)负责由水利部门投资,具有防洪、灌溉、发电、供水等综合效益的水电站和农村牧区水电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六)参加调解、处理跨地(市)和重大的水事纠纷,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和本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案件;(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藏政办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3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以下简称《用水定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用水定额》的重要性。
《用水定额》立足我区区情、水情,结合行业用水特点,制定了我区农业、工业、居民及城市公共生活三大类主要用水行业112项定额。
其中,农业用水定额10项(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6项,畜牧业用水定额4项);工业用水定额54项,且全部提出了通用值和先进值;居民及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48项(城镇综合生活用水定额3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3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1项、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41项)。
《用水定额》是指导我区开展涉水相关规划、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用水定额》的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本行业内《用水定额》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学校、医院、宾馆、餐饮、洗浴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逐步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
全面开展节水型公共机构、企业、工业园区及居民小区建设。
定期开展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工作,为《用水定额》的修订积累基础资料。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6【实施日期】202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西藏自治区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5日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严金海2021年12月16日西藏自治区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农牧区供水保障水平,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持续改善农牧区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牧区供水与用水、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及供水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牧区供水工程,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供水工程向农牧民或单位供应生活饮用水的工程。
第三条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管护结合、规范管理、安全卫生、用水付费和节约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牧区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农牧区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资金投入机制,将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资金纳入预算,专款专用,动态调整,保障农牧区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农牧区供水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水质检测、供水单位运行成本补贴、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
第五条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区供水安全保障负总责,统筹辖区内农牧区供水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的落实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方面的工作。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及定额勘误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及定额勘误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目录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 (5)总说明 (7)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9)(一)直接费 (9)1.直接工程费 (9)2.措施费 (11)(二)间接费 (12)1.规费 (12)2.企业管理费 (12)(三)利润 (13)(四)税金 (13)附表一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表 (15)二、建设安装工程计算基础 (17)(一)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费率 (17)(二)以人工费、机械使用费为计算基础的费率 (18)(三)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费率 (19)附表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21)(一)工料单价法计价程序 (21)1.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21)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22)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3)(二)综合单价法计价程序 (23)(1)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24)(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24)(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5)附表三工程类别划分 (27)(一)建筑安装工程类别划分表 (27)(二)市政工程类别标准 (31)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3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藏政发[2008]102号 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 (36)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藏建计函[2008]134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计函[2008]346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39)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综[2008]78号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41)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3) 定额勘误.. (45)总 说 明一、2008年《西藏自治区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结合西藏实际、经调查、综合测算进行调整的。
2024年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两篇)
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保护三、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四、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管与法律责任五、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城乡建设、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保护第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损坏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三)从事采砂、毁林开荒等活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藏政办发〔2015〕101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101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8日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加强全区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按照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结合我区水环境容量较大、人类活动扰动较小、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生活污水排放逐年增加、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和城中水体环境质量不容乐观、环境监管能力严重不足的现状,为确保水环境安全,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持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大水污染治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力度,树立优良的生态环境是优势、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严守生态安全底线、红线和高压线,按照“生态保护第一、预防为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原则,系统推进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
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努力构建青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工作目标:全区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
到2020年,全区涉及西南诸河、西北诸河的河流、湖泊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应水域功能区要求,主要城镇无黑臭水体。
主要江河湖泊流域生态系统及湿地生态系统得到保护,林草植被有所增加。
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四)取水申请人发生变化的。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人变更申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取水变更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超出原审批部门审批范围的,原审批部门应当在五日内移送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取水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开采地下水引起地质灾害的;
(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且又无法另取得水源的;
(四)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水的用水户,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取水,日取水量不足50立方米的;
(三)农业灌溉取水,蓄水工程蓄水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引水工程日取水量不足860立方米的;提水工程日取水量不足250立方米的;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证及取水许可申请书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执行。
发放取水许可证,只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 取水申请人在取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变更手续。
(一)取水量增加或者减少,超出原审批机关审批范围的;
(二)取水地点发生变化的;
(一)不按规定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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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以下简称《用水定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用水定额》的重要性。
《用水定额》立足我区区情、水情,结合行业用水特点,制定了我区农业、工业、居民及城市公共生活三大类主要用水行业112项定额。
其中,农业用水定额10项(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6项,畜牧业用水定额4项);工业用水定额54项,且全部提出了通用值和先进值;居民及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48项(城镇综合生活用水定额3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3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1项、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41项)。
《用水定额》是指导我区开展涉水相关规划、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用水定额》的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本行业内《用水定额》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学校、医院、宾馆、餐饮、洗浴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逐步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
全面开展节水型公共机构、企业、工业园区及居民小区建设。
定期开展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工作,为《用水定额》的修订积累基础资料。
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
一、农业灌溉和畜牧业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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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