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积分管理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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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积分管理指引》会员大会通讯表决决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银公字[2015]7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发布日期】2015.03.10
【实施日期】2015.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积分管理指引》会员大会通讯
表决决议的通知
(沪银公字[2015]72号)
各会员单位:
公会秘书处近期对《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修订版发起了会员大会通讯表决。现将通讯表决决议(见附件)及修订后的《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简称《指引》)发送贵单位。
请各会员单位参照该《指引》制定相应的积分管理制度,以促进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提升银行整体的风险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修订版会员大会通讯表决决议
2.《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
二O一五年三月十日
附件1
《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会员大会通讯表决决议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于2015年1月21日向全体会员发起对《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修订版的通讯表决,截至2015年3月3日,共收到通讯表决意见97份,其中同意为97票。根据《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规有效。
具体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修订版)。
附件2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
(2015年3月3日经会员大会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范的内生动力,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监办发〔2013〕257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各中外资商业银行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其他会员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法规和制度,是指适用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职业操守及商业银行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指引所称违规责任人,是指在商业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实施者、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者或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监督者。
本指引所称违规积分标准,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法规和制度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点,按照风险程度和违规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分值的积分条款。违规积分标准可按业务种类、产品和流程等要素进行分类。
第四条违规积分管理是指对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违反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按照制定的违规积分标准对有关违规责任人实行累计积分管理,以量化反映员工操作及管理行为总体质量,分析违规行为的风险特征和成因,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及奖惩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操作风险隐患,有效遏制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违规积分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监管机构检查认定的违规行为;
(二)商业银行内部各级检查、监测及日常管理中认定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员工的违规积分不得替代按照国家和商业银行有关法规、制度应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违规积分可以和其他处罚方式合并使用。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既定的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发现问题严格按照违规积分标准进行积分。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违规积分管理的信息系统或电子台帐,统一记录、收集、统计和分析违规积分信息,以明确操作风险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对象。
第九条本指引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错罚相当、惩教结合;
(三)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四)奖惩并举、鼓励自查自纠。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的违规积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