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判例中的财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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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战争的自由主义宣言与实践

美国独立战争的自由主义宣言与实践

美国独立战争的自由主义宣言与实践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

这场革命不仅让美国从英国的统治中独立出来,更奠定了民主、自由、平等等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石,影响深远。

本文将从自由主义宣言与实践两个方面来探讨美国独立战争的意义。

一、自由主义宣言自由主义思想在美国独立战争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最著名的自由主义宣言之一,就是《独立宣言》。

这份宣言由美国开国元勋中的托马斯·杰斐逊所撰写,宣告了美国独立的诞生,并阐述了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等基本人权的概念。

《独立宣言》的发布,标志着自由主义思想在美国独立战争中的顶峰时期。

除了《独立宣言》以外,还有许多其他的自由主义宣言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包括《封闭港口法案》、《农民的抗议书》等等。

这些文献可以说是美国独立战争中自由主义思想的一部分,不仅激励和团结了当时的美国独立战争双方,也为后来美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自由主义实践美国独立战争不仅仅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更是一个人权保障的实践过程。

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人民建立了新的政治制度,创造性地实现了人权的保障。

首先是言论自由的保障。

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政府在宪法中高度重视了公民的自由。

第一修正案规定了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的个人权利保障。

这种自由主义的思想和制度的实践,直接推动了美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是个人财产权的保障。

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人民对财产权的保护更加注重。

美国宪法规定私有财产的权利,保护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

这种保护财产权的自由主义思想,使美国社会逐渐形成了受政府和公众监督的市场经济制度。

最后是平等权利的保障。

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政府开始关注平等权利的保障。

在美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反对种族和性别歧视,并保证各个州内的公民地位平等。

这种平等权利的自由主义思想,有效地促进了美国后来的民主制度。

总体来说,美国独立战争的自由主义宣言和实践,成为了全世界自由主义思想的重要篇章。

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判例: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

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

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

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

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

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

美国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

美国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

美国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自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宣布美国为“自由独立之邦”开始,美国资产阶级建立起了包括普选制、代议制、三权分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制度,并且宣布了一系列人民主权原则:“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不能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政府的正常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政府如果要破坏这些原则,人民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另建新政府。

”………这一切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彻底否定,他作为专制制度、等级制度和特权制度的对立物,对历史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的民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以议会制为中心的政治制度,大体包括普选制、议会制、三权分立、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等;一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公民的自由权利。

这些制度和法律有哪些基本要点呢?一、普选制美国普选制就是选民投票选举产生美国的最高行政首脑——总统及参、众两院议员。

美国的普选制度主要包括选民资格、总统和参众两院议员候选人资格、以及选举的程序三方面:1、选民资格在美国历史上,曾有对选民资格的种种限制,如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税款,必须接受文化测验,妇女和黑人无选举权等等。

但现在,这些限制都已取消,年满18岁的美国公民,都可参加投票选举。

2、总统和议员候选人资格:有国籍、年龄、住所三种基本要求。

国籍资格:总统必须出生在美国;议员可以是移民,但必须在取得美国国籍7年(众议院)、9年(参议员)之后,才具有被选举权。

年龄资格:总统需满35岁,参议员需满30岁,众议院需满25岁。

住所资格:总统必须是在合众国居住满14年。

议员当选时必须是选出州的选民。

3、选举程序美国总统每四年改选一次(可连任一次),称为大选。

国会每两年改选一次,国会选举除了一次与总统选举同时举行外,在两届总统选举之间还要举行一次,称为中期选举。

尽管宪法中并没有规定政党在选举中的地位,但美国目前已形成宪法正式规定和不成文习惯并存的选举制度。

议员选举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

美国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

美国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

美国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自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宣布美国为“自由独立之邦”开始,美国资产阶级建立起了包括普选制、代议制、三权分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制度,并且宣布了一系列人民主权原则:“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不能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政府的正常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政府如果要破坏这些原则,人民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另建新政府。

”………这一切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彻底否定,他作为专制制度、等级制度和特权制度的对立物,对历史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的民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以议会制为中心的政治制度,大体包括普选制、议会制、三权分立、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等;一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公民的自由权利。

这些制度和法律有哪些基本要点呢?一、普选制美国普选制就是选民投票选举产生美国的最高行政首脑——总统及参、众两院议员。

美国的普选制度主要包括选民资格、总统和参众两院议员候选人资格、以及选举的程序三方面:1、选民资格在美国历史上,曾有对选民资格的种种限制,如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税款,必须接受文化测验,妇女和黑人无选举权等等。

但现在,这些限制都已取消,年满18岁的美国公民,都可参加投票选举。

2、总统和议员候选人资格:有国籍、年龄、住所三种基本要求。

国籍资格:总统必须出生在美国;议员可以是移民,但必须在取得美国国籍7年(众议院)、9年(参议员)之后,才具有被选举权。

年龄资格:总统需满35岁,参议员需满30岁,众议院需满25岁。

住所资格:总统必须是在合众国居住满14年。

议员当选时必须是选出州的选民。

3、选举程序美国总统每四年改选一次(可连任一次),称为大选。

国会每两年改选一次,国会选举除了一次与总统选举同时举行外,在两届总统选举之间还要举行一次,称为中期选举。

尽管宪法中并没有规定政党在选举中的地位,但美国目前已形成宪法正式规定和不成文习惯并存的选举制度。

议员选举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案件名称:伍斯特诉佐治亚州(WORCESTER v. THE STATE OF GEOGIA ), 31 U.S.515, 1832 WL 3389(U.S.Ga)案件时间:1832年案件背景:非印第安人伍斯特未经其所在的佐治亚州允许,进入切罗基印第安人部落保留区,被州法院判定有罪并处以四年重劳动监禁。

原告向最高法院起诉,认为他被定罪的依据佐治亚州法违宪。

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原告:西蒙·A·伍斯特被告:佐治亚州判决法官: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结果:原告胜诉,佐治亚州判决伍斯特在佐治亚州监狱服重劳动监禁的判决违宪,应被驳回并废止。

争论焦点:佐治亚州是否有权对切罗基印第安人保护区进行管理。

法官推理:1 切罗基部族等印第安部族是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在领土范围内有排他性的自治权:(1)在殖民时期,欧洲国家为了减少相互竞争确立了协调原则,但这些原则并不影响印第安人的权力与权利;(2)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与切罗基部族之间所签订的条约中的部分措辞并不能被理解为切罗基部族放弃了其自治权;(3)宪法颁布后美国与切罗基部族签订的条约明确认识的了切罗基部族的自治权;(4)美国与印第安部族反复签署条约的实际状况说明美国承认其自治权。

2 切罗基部族是一个有自己领土的独特共同体,并有详细勘定的边境线,与切罗基部族的交往权力在于国会,因此佐治亚州强制干涉合众国与切罗基之间关系的法律违宪;3 依据违宪的法律进行的判决也是违宪的,应该被驳回并废止。

案件名称:约翰逊诉迈金托什案(Johnson v. M’Intosh ),(21 U.S. 543)案件时间:1818年案件背景:1773年和1775年一批投资者违反1763年英国国王公告和1779年弗吉尼亚议会关于不允许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的规定从弗吉尼亚州印第安人手中购买了土地。

1818年合众国将这些土地出让给威廉·迈金托什,结果这些购买土地者对迈金托什提出公诉,并上诉至最高法院。

美国土地利用和产权管制

美国土地利用和产权管制
美国的产权主要是由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和 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解释确定的。
私有财产产权和公共健康、安全和利益之间的平 衡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在定义这些权益时, 各州的法院和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本州的宪法而给 出与联邦法院不同的定义。
各州通过立法授予下面各地方政府权力,因此地 方政府可以制定各自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条例。但 这些权力的大小和本质因州而异。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Berman对Parker的案子中 (1954), 法院规定了审美和再开发是使用征用权的有 效的公共目标。
2005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规定,经济发展目标是 城市政府使用征用权的有效理由,即使征用的土地 被出售给私人开发商也同样成立。 (Kelo 对 新伦敦 的案件)
3
总结
第五条修正案:
任何人……非经适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他人的生 命、自由和财产;也不得在未支付应有补偿的情况
下,征用私有财产作为公共使用。
第十四条修正案:
任何政府……非经适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公 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对其辖区内的任何公民,不 得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实施:
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 (1791年实施的权力 法案最后一条规定)指出:
“宪法中凡未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分别由 州政府和其辖区内人民执行。”
州政府有权力管制土地利用,但他们将此权 力移交给了各地方政府。
土地利用:地方政府的作用
治安权
管制人的行为的权力,保障公共的健康、安全 和福利。
土地利用案例:功能分区,条例细分。地方政 府土地利用权力的类型和范围是由其州政府立 法确定的。
条例法:国家、州和地方政府通过的立 法。
判例法:法官在法庭审理案例时制定的法 令。

美国的制度是什么

美国的制度是什么

美国的制度是什么美国的制度是指美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方面所形成的一系列体系和机制。

美国的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价值观念,体现了许多基本原则和理念,如权力分立、选举制度、言论自由、私有财产权、法治等。

首先,美国的制度体现了权力分立的原则。

根据美国宪法所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联邦政府被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构,分别由行政部门、国会和联邦法院负责。

这种分权制度有利于制衡政府权力,确保政府不会滥用职权,同时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其次,美国的制度包括选举制度。

美国的选举制度包括总统选举、国会选举和各级地方选举,其中总统选举是最具代表性的。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是由选举团选举产生的,而非直接由公民选举。

这种制度反映了建立在州之间权力平衡基础上的制度设计,并且鼓励政治竞争和选民参与。

第三,言论自由是美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保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允许公民自由表达意见、参与政治讨论和批评政府。

这种制度保护了公民的思想自由,并促进了多元化的观点和创新的发展。

第四,私有财产权是美国制度中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

美国宪法保护了个人和企业的私有财产权利,认为私有财产是法律保护和经济繁荣的基石。

这种制度鼓励个人的经济活动和创新,同时也要求遵守相关法律和税收义务。

最后,美国的制度体现了法治的原则。

美国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

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是美国法治的基石,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实施。

总而言之,美国的制度是一个基于权力分立、选举制度、言论自由、私有财产权以及法治等一系列原则和价值观念的综合体系。

这些制度不仅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为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摘要】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是美国司法领域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

本文通过对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背景与内容、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起源与发展、非法物证的定义与形式、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及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对司法公正与规范的意义进行了探讨。

通过分析这些内容,可以更好地理解美国司法体系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并探讨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和重要性。

该文章对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意义进行了总结,并对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些启示。

这些法律原则不仅为保障个人权利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维护司法公正和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非法物证排除规则、背景、内容、起源、发展、定义、形式、司法实践、公正、规范、重要性、启示、结语。

1. 引言1.1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在美国司法体系中,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以及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是保护公民权利和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法律原则。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公民免受非理性搜查和扣押的侵犯,强调了每个人的权利不受非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侵犯。

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则是一种法律原则,要求法庭排除通过非法手段或违法程序获得的物证,并且不得用于指控被告。

这两项法律原则的共同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遵守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至关重要,以避免任意侵犯公民权利和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背景、起源、定义、形式以及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它们对司法公正与规范的重要意义。

同时也将探讨这两项法律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对未来司法实践的启示。

2. 正文2.1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背景与内容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一部分,是保护公民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

修正案的背景可以追溯到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当时美国殖民地居民遭受英国政府的滥用权力和非法搜查的问题。

宪法的经济视角——评析《美国宪法的经济观》

宪法的经济视角——评析《美国宪法的经济观》

宪法的经济视角——评析《美国宪法的经济观》1、前言1.1作者介绍《美国宪法的经济观》是一部由美国学者查尔斯·比尔德于1913年创作的法学巨著,该书共十一章。

比尔德通过深刻分析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以“经济决定论”为视角,揭示了各派力量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以及开国元勋们在宪法制定中代表的经济利益1。

值得一提的是,查尔斯·比尔德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来解读美国宪法的前前后后。

他分析了制宪运动的兴起、当时美国的经济背景、制宪会议各代表的经济背景以及各州的经济状况对宪法通过的影响2。

他的分析得出了与美国人一直所称道的相反的结论,即美国宪法并不是全民一致希望的结果,而是一部分利益相关的团体极力推动的结果。

这部作品在法学界和经济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它挑战了当时普遍接受的观点,即美国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而揭示了其背后的经济利益驱动。

比尔德的分析方法新颖独特,对美国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理解。

1.2.内容概述《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以全书十一章的形式深入研究了1787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经济利益,呈现了当时三大经济利益集团的状况:被剥夺公民权的人群、不动产持有者集团、以及动产利益集团。

特别关注动产利益集团,该集团通过智慧和经济力量在制宪会议中占据主导地位,选出代表货币、公债券、制造业和航运业等四大动产利益集团的代表。

在对制宪会议代表的分析中,作者揭示了选举制度和州宪对代表的影响,导致制宪会议中代表主要来自沿海城市,而较少来自小农或技工阶级3。

作者继而从《联邦宪法》的内容出发,阐述宪法的经济含义,指出联邦政府和议会所被赋予的权力以及对州权的限制都体现了动产利益集团的需求。

通过分析制宪会议代表的观点,展示了会议中存在的矛盾和最终为各自经济利益所达成的妥协4。

在宪法批准过程的讨论中,作者强调了宪法未经人民直接批准,而是由各州代表会议批准,这些代表多数也是动产利益集团成员,直接获益于宪法的批准。

财产权入宪的意义

财产权入宪的意义

2004年财产权条款、人权条款载入我国宪法使宪法的规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它明确了人权作为宪法原则的地位,从而使我国宪法构成了由财产权原则、人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组成的宪法原则体系,由此使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更趋合理与明晰。

一般而言,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体系包括三重结构,即保障条款、制约条款和损失补偿条款。

其中保障条款确定了现代财产权保障制度的一般前提,制约条款则旨在对财产权的保障加诸一种适当的限定,而补偿条款进而对财产权的制约进行制约,从而既维护了不可侵犯条款所确立的前提规范,又为制约条款在整个规范内部提供了恰到好处的缓冲机制。

这三层结构逐层展开、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具有内在的正反合逻辑的复合结构。

林来梵先生提出,中国宪法原有的财产权保障条款存在一些缺陷,如保障对象的限定性、规范体系的不完整性、规范涵义的不确定性、保障制度的倾斜性等。

这几点不足,通过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得到了弥补。

第一,宪法原有条款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偏重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轻视了对公民或其他财产权主体的生产资料的保障。

另外,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只是物权的一种形态,但并不包括其他物权的种类,也不包含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

修正案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由此宪法对于私人财产权的保障更为全面。

但继承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列举,这是今年宪法修正案修宪技术的一个瑕疵。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这是在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的基础上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肯定。

美国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与保护

美国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与保护

美国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与保护私有财产权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石之一。

私有财产权的概念指的是个人或者组织对其拥有的财产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包括土地、房屋、交通工具、金融资产等等。

在美国,这些财产权被广泛认可并在法律上得到严格的保护。

一、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基础美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基础可以追溯到美国宪法。

根据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私有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基本权利,享有保护不受非法侵害的权益。

此外,美国各州也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来进一步保障私有财产权,确保所有人都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自由支配和使用自己的财产。

二、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美国,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保护:合同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合同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得到法律保护,并赋予各方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力。

2. 物权保护: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的物质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美国法律规定了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制定了保护这些权益的具体措施。

例如,土地拥有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出售权和出租权,并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这些权益不受侵犯。

3.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创作、发明或者创新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美国通过专利、版权和商标等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确保个人和组织的知识产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4. 侵权行为制裁:美国法律对侵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制度。

当私有财产遭受侵权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私有财产权的局限性尽管私有财产权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保护,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私有财产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施公共利益,政府可以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限制或者征用。

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提供合理的补偿,并确保侵犯私有财产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健康与安全限制: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政府可以对私有财产的使用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对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对有害物质的使用进行规范等。

受美国地区法律保护

受美国地区法律保护

受美国地区法律保护美国地区法律体系是世界上最为完备和严谨的法律体系之一。

这个强大的体系保护了法律权利、公民权益以及全体美国人民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美国地区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其对人民生活的影响。

首先,美国地区法律的保护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个人信仰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美国地区法律保护的核心,确保了公民可以自由表达观点、选择信仰、组织社团等。

其次,美国地区法律保护了个人财产权和经济自由。

私人财产权是美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确保了个人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受到保护。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私人财产不可被侵犯,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经济自由。

此外,美国地区法律保护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美国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来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例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监管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保证了人民使用安全的食品和药品。

类似地,美国环境保护局(EPA)监管环境污染问题,保护了公众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另外,美国地区法律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根据美国法律,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不被容忍的。

《公民权利法案》及其后续修正案禁止了基于种族、性别、宗教、年龄、残疾等因素的歧视。

这些法律的保护确保了弱势群体能够享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和机会。

最后,美国地区法律保护了个人隐私权。

在数字化时代,保护隐私权变得尤为重要。

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人民有权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隐私享有保护。

这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免受不当收集和滥用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起来,美国地区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无法忽视。

它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护了个人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维护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以及确保了个人隐私的保护。

这些法律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公正、安全和有序的社会环境,并对美国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地区法律保护也存在一些挑战。

美国宪法与行政法

美国宪法与行政法

二、国家机构
(二)总统
1、设立、产生、演变 2、权力结构 总统权力的四个来源:宪法授权、国会授权、先例、法院的裁决。 (1)国家元首权——军事权、外交权、赦免权 (2)行政首脑权——任命权、领导权、执行权 (3)立法权——立法倡议权、立法否决权 3、内阁和办事机构
二、国家机构
(三)司法机关
经济人假定 市场的两个要素——财产权、契约 财产权是自由和个人自治的需要 财产权——政治权力
2、宪法体现
立宪主体 宪法序言中的制宪目的 宪法条文中的具体规定——人身保护状不得终止;国会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
夺法案;国会不得通过追溯既往的法律;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理;每个州的 公民应享有各州公民享有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不得以宗教信仰的声明作为 担任合众国官职的资格;不得制定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二、国家机构
(2)联邦法院的组织结构 94个联邦地区法院 13个联邦上诉法院 1个联邦最高法院 3、司法制度 (1)司法审查制度 (2)判例制度 (3)陪审团制度
联邦最高法院
二、国家机构
(四)联邦与州的权限划分 采取联邦列举、各州保留的原则。 全国性的涉及全国利益的事项由联邦行使权力
司法审查。
《权利法案》
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
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须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
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修正案 “未经房主同意,在平时,任何士兵不得驻扎在任何民房,在战时也不得驻
4、“行政法官”
不是法院中的法官,也不是一般的行政官员,而是在行政机关中 专门裁决案件的“法官”,在组织上隶属于行政系统,而职业上 独立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无确定任期,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论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维护制度的完美

论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维护制度的完美

制度的完美2023-11-07CATALOGUE目录•引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维护制度的完善•案例分析•结论与展望01引言私有财产权的出现与重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权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进步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为公民的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维护制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促进公民财产权的更好保障。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和专家访谈等方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维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研究目的与方法02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所有的财产,并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私有财产权定义私有财产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民的房屋、家具、衣物、存款、车辆等私人财产。

私有财产权的范围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定义公民的私有财产必须合法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排他性不可剥夺性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即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侵犯。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不可被剥夺。

030201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体现了人们对自由、尊严和幸福的追求。

保障人权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维护社会稳定03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依据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

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实践对于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宪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美国“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

美国“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

美国“平等保护条款”的实施一.宪法条款第十四条修正案[1866年6月13日提出,1868年7月9日批准]第一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二、“平等保护条款”的通过背景(一)《独立宣言》杰弗逊执笔起草,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慷慨激昂地宣布“人人被造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杰弗逊起草过程中,对英王乔治三世允许在殖民地存在奴隶制和奴隶买卖的激烈谴责:“他向人性本身发动了残酷的战争,侵犯了一个从未冒犯过他的远方民族的最神圣的生存权和自由权,他诱骗他们,并把他们运往另一半球充当奴隶,或使他们惨死在运送途中”。

因佐治亚州和南卡罗来纳州代表的坚决反对,在最后发表的《独立宣言》中删去了这些文字。

当杰弗逊写下这些文字的时候,他自己拥有数百名奴隶。

1(二)《美国宪法》中的“奴隶制”制宪会议上,尽管来自北方的一些代表反对奴隶制,但他们清楚其任务是建立一个既有足够的权威维护各州共同利益,同时又不损害各州主权和公民权利的联邦政府,而不是废除奴隶制。

在奴隶制问题上,南北方进行了妥协,默认了南部奴隶制存在的事实。

尽管1789年宪法文本中没有出现“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字眼,而使用“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所有其他人口”等语词。

美国宪法直接涉及到奴隶或奴隶制的条款有5条,间接涉及的有十余项,最重要的条款有3项,即“五分之三条款”、“奴隶贸易条款”和“逃奴条款”。

“五分之三条款”指宪法第1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

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

理解美国财产法从房地产到知识产权

理解美国财产法从房地产到知识产权

理解美国财产法从房地产到知识产权理解美国财产法是一项复杂而又关键的任务,从房地产到知识产权,它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美国财产法的整体概述以及房地产和知识产权两个具体领域的介绍,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美国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方式。

一、美国财产法概述美国财产法是一套以保护财产权益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旨在确保公民在财产领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它基于宪法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对财产的保护,包括物质财产和知识财产,并涉及到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

美国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和公平交易。

产权保护是指公民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对财产的使用、转让和处置权等。

契约自由是指公民自由订立和执行合同的权利,以便在财产交易中实现公平和公正。

公平交易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的财产交易应当公平、诚实和透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平等对待。

二、房地产领域的财产法房地产是美国财产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涉及到土地、建筑物和与之相关的权益。

在美国,房地产交易通常需要依靠书面合同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房地产合同通常包括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多种形式。

购买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房地产的交易达成的书面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租赁合同涉及到房地产的租赁事宜,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和房东租客之间的权益关系。

抵押合同是指借款人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取得贷款,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债务关系。

三、知识产权领域的财产法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的思想和创造的产物的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美国,知识产权法旨在鼓励创新,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并促进经济发展。

专利是一种保护发明的知识产权,确保发明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享有独占权利。

商标是一种保护品牌标识的知识产权,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著作权是一种保护文字、图片、音乐等表达形式的知识产权,给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独占权。

美国最高法院对凯洛案的判决与财产权运动的复兴

美国最高法院对凯洛案的判决与财产权运动的复兴

美国最高法院对凯洛案的判决与财产权运动的复兴作者:孙群郎来源:《外国问题研究》2023年第01期[内容摘要]财产权是美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但是20世纪以后,由于各级政府对私人财产的征用和管制,私人财产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因此,到20世纪80、90年代兴起了一场财产权运动,并取得了一些成就。

但正当财产权倡导者庆祝的时候,2005年的凯洛案给予财产权运动当头一棒,于是在美国再次出现了财产权运动的新高潮,广大民众、公民组织和各大媒体纷纷进行了抗议,学术界再次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联邦和州政府的各部门也纷纷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措施,但取得的成就并不十分理想。

如何平衡私人财产权与政府的管制权,仍然是美国各界所面临的一个艰巨的挑战。

[关键词]财产权;最高法院;征用;管制;凯洛案[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01(2023)01-0099-15财产权是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公民堪与生命与自由相提并論的基本人权之一,是公民绝对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美国宪法的第5条修正案明文规定,“如无合理赔偿,私有财产不得被征为公用”。

然而,进入20世纪以后,美国各级政府对经济生活和私人财产的规制骤然加强,政府的经济发展、城市改造、环境保护等各类政策法规,都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私人财产权。

于是,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兴起了一场反对政府征用和管制,以维护私人财产权为宗旨的运动,并于90年代中期达到高潮。

正当财产权运动的倡导者为其成就庆祝之时,他们却突然遭到一次迎头痛击:最高法院于2005年在一次判决中,对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征用条款的“公用”一词作出宽泛解释。

这个解释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因而激起了全国众多公民、媒体、学者、官员等多方面的猛烈抨击,从而推动了21世纪财产权运动的新高潮。

一、第一次财产权运动的兴起及其成就政府对私人地产进行征用和管制是当代世界各国的一个普遍现象,其目的在于政府对征用地产的公共使用或控制私人地产使用的外部效应。

美国管制性征收“实质促进”规则的出现与运用——基于相关判例的考察

美国管制性征收“实质促进”规则的出现与运用——基于相关判例的考察
的做 法 , 实质 上是 在 承认 已发 生管 制性 征 收 的前提 下, 变相补 偿权 利人 所遭 受 的损 失 。 因此 , 通过 总结 美 国联 邦最 高法 院判 决 的具 有 典 型 意 义 的管 制 性
规则 出现后 , 相 当长一 段 时 间里得 到认 可 和广泛 在
运用 , 但是该规则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 , 因此 , 在近 期的案例中 , 联邦最高法院态度开始发生变化 , 对
征 收 问题 的态度 一 直处 于动 态变化 之 中 , 断 通过 不

些典 型判例 发展 出若 干判 断规则 。 实 质性促 进 ” “
或补偿 , 以及《 关于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 区域路 段行驶造成失业的再就业扶持办法》 ’ ∽ 规定 , 因 对 为限制摩托 车行驶造成 的失业人员优先提供免费 职业介绍 , 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用 , 提供养老 、 工伤 和失业保险费用资助等补偿措施。 这些规范性文件
第2 9卷第 2期
2 1 4月 0 2年






V0. 9 1 No2 2 .
Apr 2 2 . 01
J u a o Jn h n Unvri o r l f iz o g n iest y
美国管制性征收“ 实质促进 " 规则的 出现 与运用
基于相关判例 的考察
王 丽 晖
管 制 对 私 有 财 产 的 影 响 , 是 探 究 管 制 的 潜 在 合 法 性 。 从 近 年 来 法 院 处 理 管 制 性 征 收 案 件 的 而 态度 可 以 看 出 , 已不 能 单 纯依 靠 这 一 规 则 处 理 管 制 性 征 收 问题 。
关 键 词 : 制 性 征 收 ; 质 促 进 ; 有 财 产 权 管 实 私 中 图 分 类 号 : 7 .2 D9 12 1 文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3 1 o ( 0 2 0 ~o 4 —0 17 - 8 8 2 1 )2 0 8 6

美国法上的物权法定原则

美国法上的物权法定原则

一、背景
物权法定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美国法上有着独特的发展过程。美国法律 体系中的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受到英国普通法的影响,尤其是19世纪英国法官通过 一系列重要案例确立的“绝对财产权利”观念。此外,美国法律体系中的物权法 定原则还受到美国宪法中关于财产权保护条款的影响,强调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 保护。
3、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动产的出售、转让、抵押等行为。 4、其他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其他财产权利的设立、界定和保护。
四、案例分析
假设A公司计划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块土地出售给B公司。这块土地上存在一个 有争议的地下矿产资源。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双方在土地买卖合同中不能自由约 定该矿产资源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法律规定该矿 产资源属于土地所有者所有,则A公司有权将其出售给B公司;反之,如果法律规 定该矿产资源不属于土地所有者所有,则A公司和B公司都不能自由约定该资源的 归属。
3.加强执法力度。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 纠正,以维护物权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4.提高守法意识。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行使物权,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尊重他人的物权,积极配合相 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物权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现实应用场 景及其重要性
物权法定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例如,在房屋买卖中,房 屋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买受人必须依法登记才能获得房屋的所 有权。此外,物权法定原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等方面 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些情况下,物权法定原则可以确保物权关系的清晰和稳 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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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判例中的财产权保护内容梗概:征用权与警察权(police power)的区分,是美国有关财产权保护宪法争诉的重要焦点之一,在此曾形成了一系列的经典判例,但实际上长期没有克服法理上的混乱。

联邦最高法院力图在1992年的路卡思诉南卡罗来纳州海岸委员会一案(Lucas v. South Carolina Coastal Council)中就征用补偿这一方面提出了一个确定性的规则,然而其结论仍具有争议性。

美国宪法判例中的这种财产权保护,其实预先为当下的中国提供了多重的启示和警示的意义。

关键词:宪法上的财产权、征用补偿、美国宪法判例、宪法诉讼一、引言:姑且美国在若干著述中,笔者曾不厌其烦地指出:与民法上的财产权不同,宪法上的财产权主要是私人针对公共权力的侵害而享有的财产权利,其中当然包括排除公共权力对私人之间业已确立的特定财产秩序进行不当干预的权利。

认识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国已经在一定意义和规模上存在了民法上的财产权保护规范,随着物权法规范的定立以及未来民法典的诞生,这种民法上的财产权保护规范体系将更趋完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没有分开宪法和民法上的财产权概念,就可能只满足于民法上的财产权保护,冲淡乃至“忽视了财产权之宪法保护这一课题本身的独立存在及其重大意义”,或者“把通过修宪完成这一课题的意义单纯地理解为是对民法上的财产权保护制度的一种确认或政治性的宣明,从而继续滞留于宪法乃是一部‘纲领性文件’的传统见地之上”。

本文将可以有效地补助上述观点的奠立,但这不是其问题意识的核心。

如所周知,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修宪讨论的焦点话题之一,在此之际,我们不妨提出这样的设问:中国要建立或完善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机制,是否可借鉴外国宪法中有关财产权保护的相关经验,以及可借鉴哪些国家的相关经验。

显然,这些问题的解答将有赖于浩大、艰幸的研究活动,而本文则姑且以美国为对象,而且以其晚近的一个重要宪法判例为考察的焦点,引出这种研究的端绪。

像许多人耳熟能详的那样,美国联邦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财产权的保护条款,但其第5条修正案中规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正当的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以供公共使用;另外,宪法第1条第10项中还规定;任何州不得制定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

前者被称之为征用条款(taking clause),其含义通过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而适用于各州;而后者则是通常所谓的宪法上的“合同条款”。

美国宪法正是通过这些条款来间接保护宪法上的财产权的,其中,征用条款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然而,如果说根据第5条或第14条修正案的规定政府对私人财产可拥有征用权,那么则是错误的。

这是因为修正案中的有关规定乃是一种人权条款,原则上不能推断出公共权力的某项权限。

在美国,一般认为政府的财产征用权(eminent domain)乃是属于主权中所固有的一项权限,而征用条款并非赋予这一权限,只不过是规定了其行使的条件而已。

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征用必须补偿。

可以说,美国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其制度的核心不在于禁止政府对私人财产权的规制,而在于设定征用补偿这一条件性的阻却机制,至于在什么情形下加以补偿,如何补偿,则需要在某种有效的宪法制度下所进行的具体解释,那种有效的宪法制度就是宪法诉讼,而其所产生的宪法判例就是那种具体解释的权威文本。

离开了宪法诉讼制度和宪法判例制度,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中有关的征用条款同样会成为一种“悬之高阁”的条款,犹如我国宪法中的大部分条款,甚至犹如我们在不久后的修宪中将可能引入的那种私人财产权保护条款。

但美国毕竟不同,其征用条款成功地在上述两个动态的制度下进入了运作。

在传统的实践中,美国首先严格区分了“征用权”与州的“警察权”(police power)这两个概念,对政府行使征用权而对私人财产所实行的规制予以补偿,而运用警察权的规制(包括剥夺)一般则不需要补偿。

但这便产生了一个困难的问题,即:何种财产规制属于警察权的规制,而何种财产规制则属于宪法上的征用(taking)。

这一问题自然反映在日常的有关宪法诉讼之中,成为宪法争议的一种重要焦点,并形成了一系列的宪法判例。

二、路卡思案的梗概首先我们来看路卡思诉南卡罗来纳州海岸委员会案(Lucas v. South Carolina Coastal Council)。

这是一个典型的、也是较新的判例,由此我们回溯过去的判例,就可纵观美国宪法上财产权保护的基本概况。

路卡思案的发生肇始于美国的海岸环境保护。

1972年,联邦议会制定了《沿岸区域管理法》,规定各州可制定海岸环境保护的计划,并通过根据该类计划拨给一定财政补助等方式,诱导各州加强海岸环保,从而间接地达到保护海岸线的目的。

该法施行后,各州果真先后立法保护海岸环境,其间,南卡罗来纳州也于1977年制定了一部《沿岸区域管理法》。

根据该法的规定,海滨以及临接海滨的沙滩地域均为指定的critical area (以下译为“保护区”),在区内建造住宅性质的建筑物受到禁止,对土地的利用也受到相应的限制。

但因为这种指定保护区的范围相应较窄,不足以充分防止海岸线的侵蚀现象,该州遂于1986年设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并根据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于1988年制定了《沿海区域管理法》。

新法扩大了指定保护区,并与1977年的《沿岸区域管理法》一样,对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规制。

本案当事人路卡思(Lucas)在Palm岛上从事不动产开发,建造了一个命名为“野丘”(Wild Dune)的住宅群。

1978年路卡思自己也入住此处,并于1986年以私人资金97万5000美元买下了另外两块住宅用地。

这两块地皮距离海滨约90米,根据1977年的《沿岸区管理法》不属于指定保护区,但根据1988年的《沿海区域管理法》则属于该类区域,被禁止建造居宅性质的建筑物。

于是,路卡思便以该法的土地利用限制乃相当于不予补偿的财产征用(taking)为由,向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卡罗来纳州海岸委员会作出损失补偿。

在一审法院上,路卡思一方对于本案中的州法乃属于州的警察权(police power)的正当行使这一问题不予争辩,仅要求损失补偿。

法官认可了路卡思的要求,判决州一方对他作出120万美元的损失补偿,理由是:路卡思1986年买下案中的地皮时,该地被认定为住宅用地,可供建造住宅之用,而随着1988年新法的成立,该地则因其土地利用规制而失去了合理的经济利用(reasonable economic use)的可能性,完全成为“无价值”(valueless)的东西。

然而,在上诉审的州最高法院中,法官以路卡思对州法的有效性没有争议为理由,认定该法乃是为了防止公共危害(public harm)的发生,在宪法的征用条款上无需作出损失补偿。

州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乃是于1991年作出的,其实早在其口头辩论程序结束后的1990年6月,南卡罗来纳州的那部《沿海区域管理法》又已被修改,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设立一种特别许可(special permit)制度,州委员会可根据个别的特殊情况对特定的住宅用地的利用予以许可。

但路卡思还是将本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三、先例及其问题显然,本案颇为复杂,但其主要涉及的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人财产的规制是否构成“征用”,从而被规制的私人财产是否可获得宪法上的财产权保护。

在美国宪法上,征用的形式本来颇为宽泛。

除了对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可视为征用之外,对财产权的其它形式的规制,包括妨害财产的使用,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征用。

此外,即使是无形财产受到剥夺,也可能构成征用,为此需要对其加以补偿。

但如上所述,由于要区分征用权与警察权,所以确认某种财产规制是否属于征用,就不得不成为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

有关这一点,联邦最高法院早已确立了权威判例。

1922年的马洪案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案例。

在此案中,原来的一方当事人从一家煤矿公司那里买进一块土地的地面权,当时双方之间成立的让渡条件之一是该煤矿公司可继续保留在其地下开采煤矿的权利,但此后州法规定禁止有可能对地面居住建筑物导致危险的地下采矿,该当事人遂据此向法院申请禁制令,要求禁止煤矿公司继续在那块土地下采煤,而煤矿公司自然作出对抗,从而引发了一宗宪法诉讼。

案件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但该法院的判决认为:案中的州法对财产的规制,不能属于警察权的运用,因为欠缺可使之正当化的公共利益。

质言之,象此案这样对财产权的规制已达到了一定限度的情形下,应认定该种规制属于征用,即必须作出补偿。

1928年联邦最高法院又在Miller v. Schoene一案中遇到了必须判断一项财产规制是否构成征用的问题。

在此案中,弗吉尼亚州于1924年颁布了一部有关控制香柏树病的法律,因为这种病毒对邻近的苹果树等植物会造成有害传染,而苹果种植则是当时该州的一项主要农副产业。

根据这部州法,案中的原告被命令砍伐其所拥有的大片红香柏树,以免其病毒传染附近的苹果树,便诉至巡回法院,巡回法院认可了上述命令的合理性,但裁定须支付原告砍伐与搬迁树木的费用100美元,至于原告因丧失大片红香柏树以及由此所招致的地皮跌价等损失,则得不到补偿。

此案最终也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护了上述判决,理由是在此案中,砍伐香柏树而保护苹果树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属于警察权的正当行使。

[11]从上述两案中可以看出,美国的征用认定是颇为复杂的,而这在土地利用规制上更成为难题。

在1926年欧几里德一案的判决中,[12] 联邦最高法院判示:新型的城市规划法要求将工商业设施从市民的居住区中排除出去的措施,乃相当于依据警察权的规制,因此导致的财产贬值的损失可不予补偿。

然而,对于在何种情形下财产规制乃是超出了警察权的正当行使而构成需要补偿的征用这一问题,此后一直没有得到明确。

在前述的马洪案中,霍姆斯大法官曾提出一个简明的标准,即:“但凡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对其进行限制,但限制一旦过多,则可视用征用”,为此法院实际上判示:某一规制对财产价值所造成的损害一旦达到了一定的限度,就可构成“征用”;但在1962年的Goldblatt v. Hempstead一案的判决中,[13] 最高法院却认为决定某一规制是否构成征用并不存在固定的公式,为此采用了对规制的目的、手段以及损害状况加以具体检讨的方法,判定案中导致当事人所拥有的财产完全失去价值的规制乃属于警察权的合理行使。

该种个案分析的方法此后长期得到广泛的维持,并沿用于诸多土地规制以外的个案之中。

[14] 这种判例自然引起了理论界上的各种争论与分歧,甚至导致联邦下级法院和各州法院有关判例的混乱,使因为规制而受到影响的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处于不安定和不确定的状况之中。

[15] 在这种情形之下,联邦最高法院就不得不有待于在一个适当的案例中为征用补偿确立一个确定性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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