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一、引言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规范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立公示公开的制度体系,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的背景、重要性、内容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领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确保城乡规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公示和公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规划的科学性不够、公示的透明度不高、参与公众的意见不够充分等。
因此,建立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促进城乡规划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重要性1. 促进规划科学性通过公示公开,可以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意见,为规划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和方向。
公示公开的过程可以促进规划过程的透明度,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2. 增强参与公众的意识公示公开可以使公众更加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通过公示公开,公众可以了解规划工作的进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民主决策,并促进城乡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3. 监督规划执行公示公开的信息可以供公众监督规划执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公众的监督作用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规划和违法建设的现象,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四、内容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规划方案公示公开针对城市和乡村的规划方案,应当在编制完成后及时进行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期限一般不低于15天,允许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公开的方式可以包括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刊登在主要媒体上等。
2. 规划决策公示公开针对涉及城乡发展规划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向公众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决策的目标、原因、依据和实施方案等。
3. 监督和检查公示公开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公示公开监督和检查的内容、方式和周期。
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众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佛国土规划通[2015]277号【发布部门】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5]277号)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佛山新城国土规划局、佛山高新区国土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同意,现将《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法规信访科联系,联系电话:83382484。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2015年9月9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及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除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公布外的其他规划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的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公示是指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东莞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公示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是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规划公示分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规划公示的事项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公示的规划管理事项外,其余的规划管理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二章公示事项和内容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在受理后,进行受理公示:(一)城乡规划制定1、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公示内容为:规划编制计划名称、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编制单位、计划编制时间等。
2、申报或调整城乡规划草案。
公示内容为:规划草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范围、编制时间、调整内容等。
(二)城乡规划实施1、申领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2、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3、申请报批或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行为,健全规划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机制,促进规划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信息,包括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性文件、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决定、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它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政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简称规划公开,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信息公示(简称规划公示,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有关政务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示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公开、公示;(二)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开、公示;(三)设立公告牌;(四)新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应设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建立城乡规划网站和城乡规划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公示的日常工作。
从事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人员应当熟悉城乡规划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的基本工作规程。
第七条主动公开城乡规划信息所需费用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依申请公开城乡规划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16•【文号】建办〔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建办〔2020〕35号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4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以下简称部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办理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组织维护和更新部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四)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五)部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部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处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的具体组织协调。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范文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范文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一、概述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公示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布城乡规划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构建和谐、宜居、可持续的城乡空间环境。
二、城乡规划公示的内容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城乡规划的制定、调整、审批文件;2.城乡规划编制的基本方案、专项方案等;3.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支撑文件,如图纸、报告等;4.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论证和意见征集结果;5.城乡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调整方案;6.城乡规划实施的进展、效果等相关信息。
三、城乡规划公示的方式城乡规划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进行公示;2.互联网平台公示,如政府网站、城市规划网等;3.社区公告栏、宣传橱窗等实物载体进行公示;4.举办座谈会、公开听证会等形式向公众解读和征求意见。
四、公示的时间和范围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在规划编制或调整的初步方案出炉后,在规划文件审批前进行。
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范围应当涵盖受影响的居民、企事业单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利益主体。
五、公示的程序和要求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公示公告应当包括公示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2.公示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易于理解和接收;3.公示材料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图文结合、声像并茂,确保公众理解和参与;4.公示期间应当设立公示回执簿,接收公众咨询和意见,并及时回复;5.公示结束后,应当将公示材料留存备查,不得随意销毁或篡改。
六、公示的效力和责任追究城乡规划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保障作用。
对于公示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公示义务,确保公示工作的规范、公正和真实。
对于违反公示制度,不履行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7日市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5日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信息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包括修改)和城乡规划实施(审批许可)的公示、公告及公布。
第三条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按管辖职权依法负责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开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的有效反馈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制定、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长规发〔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5〕150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11月1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开公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开公示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第四章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第五章公开公示的实施与意见反馈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公正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范围内的规划公开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指市规划局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公开公示的信息。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五条城乡规划批前公示一般分为四种形式:现场公示、网络公示、媒体公示、重要公共场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公示方式。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
附件2: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过程中所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含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同时向公众公布。
第三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由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会议公示和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等。
每种公示方式均应当注明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第八条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五)以上规划的修改。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城乡规划公开公示是指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将城乡规划方案、项目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公开,供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和建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城乡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公开公示规定的出台,旨在建立透明、公正、公平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对城市建设的监督作用,提高城市规划实施的科学参与度和公众满意度。
首先,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主体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方案和项目计划时,必须依法规定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范围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用地规模、地理位置、投资金额、建设内容等。
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公示窗口,并在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确保公示信息的公开透明。
其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对象是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包括城市居民、农民和非政府组织等各个群体。
公示的信息应当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便于公众参与和理解。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再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方案和项目计划。
城乡规划方案是城市发展的总体蓝图,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总体规模、功能布局、用地分配等。
而项目计划则是根据城乡规划方案,具体规划的每一个项目。
公示方案和计划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介绍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具体实施步骤,并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城市发展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
最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时间应当合理安排。
公示时间应当足够长,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反馈。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确保公众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和参与。
此外,政府部门还应当将公示信息保存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备查,以便后续查询和监督。
总之,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对于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质是增加政策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的能力和素质,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示义务,落实公示原则,促使城乡规划过程更加开放、民主和科学。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的批后公布,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后公告和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布等,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前公示和听证会、论证会等。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三条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廉政风险防控。
第四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的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负责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可在项目现场、展示厅进行,也可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或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方便利害关系人知晓。
每种方式均应当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应当至少采用政府网站公示和展示厅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还应当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现场公示或政府网站公示。
有关建设项目许可、审批及其变更的公开公示应当至少采用现场公示和政府网站公示。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一、总则城乡规划公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将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公开向社会公告的行为。
是确保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公示内容1. 市规划局应当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设立城乡规划公示栏,公示符合法律法规的城乡规划文件。
2.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修改、审定的城乡规划文本及相关报批文件;(2)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规划信息;(3)征地拆迁范围和征地拆迁方案;(4)城市、乡镇建设工程招标、审批等有关文件;(5)市政府颁布的其他规划文件。
三、公示时限1. 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应当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2. 公示期间,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市规划局应当认真研究审议,并及时回复。
四、公示程序1. 公示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市规划局依据相关规定将城乡规划文件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2)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3)市规划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公示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和分析;(4)市规划局汇总并整理意见和建议,形成意见反馈报告;(5)市规划局将意见反馈报告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
五、公示效力1. 城乡规划公示是城乡规划文本的正式公布,具有法律效力。
2. 市政府、市规划局应当依据公示内容制定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内容的落实和执行。
六、违反规定处理1. 对未按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市规划局应当责令整改,并公开批评。
2. 对违反规划文件内容的城市建设行为,市规划局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恢复原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机制1. 市人大、市政府、市规划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公示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城乡规划公示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2. 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监督城乡规划公示工作,依法维护城市建设规划秩序。
城乡规划网上公示办法
城乡规划网上公示办法一、实施原则为充分发挥数字潜江规划测绘网网站作用,做好城乡规划公示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省、本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要求,参考《潜江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制定城乡规划网上公示办法。
二、公示内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以外的城乡规划均应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主要项目包括:(一)城乡规划成果: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
(三)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设计成果批后公示,是指“一书两证”信息公示。
(四)城乡规划违建处理情况公示。
(五)城乡规划公示以外、反映本局工作的动态新闻类。
三、实施细则(一)公示内容: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目公示包括文本、图册及说明书。
文本、说明书为word格式,图册为dwg格式,效果图包括jpg,psd等格式。
公示的信息包含新闻和规划业务两类:1.新闻信息类办公室对草拟或收集的局内新闻文稿作好电子排版,格式字体符合公文写作的要求。
信息中心为办公室设置专门帐户,新闻类信息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进入后台直接予以发布。
对于重大会议、业务、法律法规宣传等报道,信息中心根据要求加强与局办公室及相关科室联系,作好网上专题制作等技术工作。
2.规划业务类(1)批前公示执监科确定需要公示建设项目名称,并将名单提供给报建中心,督促报建中心从即将上业务鉴审会的项目中筛选出需要公示的项目,将项目的电子图及文本整理后提交给信息中心发布,整理要求是:①项目公示各种资料确保最新版本。
②按照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要求,批前公示方案图分为规划平面图和效果图,涉及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的,公示的文本信息包括: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文本信息可以在图纸上标示。
③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公示的文本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为了推进我县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城乡规划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拟定如下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我局的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的行政职能和具体城乡规划体现的工作过程。
(一)我局规划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二)我局城乡规划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程序;(三)关于城乡规划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四)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五)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已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以上层次的城乡规划的主要信息;(六)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和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主要信息,但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工作秘密的除外。
(七)本局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一)地方报刊杂志;(二)县政府网站;(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四)特殊场所设立的专栏、广告牌等;(五)不定期的宣传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一)各信息公开由相关科室提出方案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二)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工作秘密内容的,应在本局建立信息之日起10内予以公开。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申请的,根据责任分工,即时责成有关科室予以受理。
有关科室受理后,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在受理之日起5内予以公开。
(四)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无误。
四、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责任责任科室、责任人实施公开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珠规建法〔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5月30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含经济功能区)、镇人民政府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乡规划公告对象包括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新镇城市组团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
附件2: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过程中所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含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同时向公众公布。
第三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由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会议公示和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等。
每种公示方式均应当注明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第八条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五)以上规划的修改。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是指通过法律、制度和政策来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协同发展、有效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乡规划质量和效率的基础,是推进城乡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的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对策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的背景中国的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难题之一。
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空心化、城市扩张过快、城市圈过度扩大等问题逐渐凸显,表现为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存在严重的脱节、协调性不强、决策制度不科学等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确保城乡规划的协调与一体化。
二、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的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规划。
将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城乡统一规划的目标。
通过统筹城乡空间布局、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提高城乡发展的协调性和一体化水平。
2.坚持科学决策。
推动规划决策由经验主义向科学化转变,建立科学、系统、全面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
通过制定科学的规划指标,加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提供科学依据,确保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坚持民主参与。
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市民和农民的参与权利,形成广泛参与的格局。
通过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改进规划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坚持保护优先。
加强对土地、水资源、生态环境等重要资源的保护,确保城乡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生态环境的协调性。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生态系统功能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5.坚持分类指导。
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政策,推动城乡规划的差异化和个性化。
通过分类指导,实现城乡规划的因地制宜和精准管理。
三、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的主要内容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制定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确保城乡发展规划的实施。
包括城市规划法、乡村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明确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程序,规范规划编制、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环节。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范本
城乡规划管治制度范本一、制定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和保证,必须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城乡规划制度。
1. 建立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乡规划的任务、职责和制度体系,规范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
2. 确定城乡规划的目标和原则:明确城乡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发展原则,包括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等。
3. 建立城乡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明确城乡规划的编制程序、要求和标准,包括规划的范围、内容、密度、空间布局等,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加强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建立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机制,包括听证会、征求意见等,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城乡规划与实际需求的对接。
二、城乡规划审批和监管城乡规划的实施需要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制度,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
1. 建立城乡规划审批制度:明确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职责和权限,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防止过度开发和违法建设。
2. 加强规划用地的管理和监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明确土地的用途和开发标准,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审计和监督,防止违法用地和乱占土地等问题。
3. 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掌握规划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对规划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修正和调整。
三、城乡规划协调与整合城乡规划的协调与整合是保障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措施。
1. 建立城乡规划协调机制:设立城乡规划协调机构,加强城乡规划的协调和整合,消除城乡规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2. 加强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确保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需求和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3. 加强城乡规划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注重城乡规划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城乡规划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保障规划科学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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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是指针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开发和建设,为了实现城乡发
展的协调和可持续性,需要制定相关的规划。
而城乡规划信息的公开
管理制度则是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规划工作的透明度
和民主化。
本文将探讨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内容包
括信息公开的背景与目的、信息公开的主体与途径、信息公开的管理
与监督等方面。
一、信息公开的背景与目的
城乡规划的信息公开背景主要是源于社会对公共事务透明度的要求。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意识的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决策的参与和监督
呼声日益高涨。
因此,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的公开管理制度,可以有效
增加规划的合法性和说服力,促进公众对规划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规划的公正性和合
理性。
通过向公众公开城乡规划的信息,可以让大家了解规划过程和
决策背后的原因,更好地参与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信息公
开还可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减少不当规划决策的发生,确保城乡发
展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与途径
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规划机构以及公众。
政府部门作为
规划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公开规划的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渠道供公
众获取信息。
规划机构作为专业技术团队,应当做好规划信息的整理
和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公众作为规划的主要受益
者和直接影响者,有权利获取规划信息并参与决策。
信息公开的途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文件发布、媒体发布等渠道公开规划信息;规划机构可以通过专
业网站、报告发布、展览等方式向公众展示规划成果;公众可以通过
官方渠道、网上平台、听证会等方式获取规划信息并进行反馈和互动。
三、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是保障信息公开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明确规划信息的分类、流
程和时限,并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规划信息的公开工作。
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信息公开工作的
规范与透明。
公众对信息公开的监督也是重要的一环。
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
舆论监督、法律途径等方式对规划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政府
和规划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四、信息公开的效果与难点
信息公开所带来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众的知
情权得到了保障,对规划工作有了更充分的了解。
其次,公众的参与
权得到了增强,可以更好地参与规划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此外,
信息公开还能有效遏制腐败问题,预防不当规划决策的发生,保障城
乡发展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信息公开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难点。
首先是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政府与规划机构需要加强信息的核实和审核工作。
其次是信息公开的程度和深度有待提高,政府需要更加主动地公开相关信息,并提供更多的参与渠道。
此外,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理解难度也需要重视,政府和规划机构应当提供专业化的解读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规划素养。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对于促进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化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和规划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公开的管理和监督,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并监督信息公开的执行。
通过共同努力,可以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决策和社会参与,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与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