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
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
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
的统一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
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
作,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
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
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项目划分和水平测算后编制
完成定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定额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
1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
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负责。
第二章 体系与计划
初稿进行初审。编制组根据定额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
见稿。征求意见稿由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征求意见
稿包括正文和编制说明。
(四)审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征求
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应包括正文、编
定额送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文件,报送各主管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 第四条 定额管理包括定额 的体系与计划 、制定与修订 、发布与 日常管理 。 第五 条 定额 管理 应遵 循统 一规 划 、分工 负责 、科学 编 制 、动 态 管理 的原则 。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全 国各类定额的实施 ; 行 业 主管 部 门负责 本行 业 的定额 管理 工作 ; 省级 住房 城 乡建设 行政 主 管部 门负 责本行 政 区域 内的定额 管理 工作 。 定额 管理 具体 工作 由各 主 管部 门所属 建设 工 程造 价管 理机 构负 责 。
第二章 体 系与计划
第七 条 各 主 管部 门应 编制 和完 善相 应 的定额 体 系表 ,并适 时调 整 。 国务 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 系编制 的统一要求 。各行业 主管部 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 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报送 的定额 体 系 表编 制发 布全 国定 额体 系表 。 第八 条 各 主 管部 门应 根据 工程 建设 发展 的需 要 ,按 照 定额 体 系相关 要求 ,组织 工 程造 价管 理机 构编 制 定 额年 度 工作计 划 ,明确 工作 任务 、工 作重 点 、主要措 施 、进度 安排 、工 作经 费等 。
(三)征求意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 。编制组根据定额初审意见修改 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由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 见 的期 限一般 为一 个月 。征求 意见 稿包 括正 文和 编制 说 明。
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编制与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及相关费用的数量或费用基准,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或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等。
定额适用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第三条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以及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
确定承发包价格时,遇特殊的施工环境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工程规模等因素,应充分考虑定额与特定工程项目市场实际的差异性。
第四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管理全省定额。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
县(市、区)定额管理由各地建设局确定。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各级造价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定额管理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定额制定第六条省住建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定额。
全省统一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地方亟需补充的定额,由各地建设局制定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七条定额制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定额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1. 引言为加强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定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提高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 定义和术语本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术语,除非另有约定,其定义如下:1.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根据施工工艺、工程量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的标准化工程造价计算表。
2.地区基价:根据市场行情和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特定地区的建设工程价格标准。
3.编制单位:指负责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的主管部门或单位。
4.使用单位: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的单位或个人。
3. 编制单位和职责1.甘肃省建设厅为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的编制工作。
2.编制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任务和分工。
4. 编制原则和方法1.预算定额的编制应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和特点,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艺、工程量及价格等因素。
2.预算定额的编制应参考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预算定额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地区基价的制定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地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和修订。
5. 编制流程和要求1.预算定额的编制流程包括项目立项、数据采集、定额计算、审批和发布等环节。
2.预算定额的编制应具备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地区基价的制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经过合法程序上报批准。
6. 使用单位的审核和监督1.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进行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2.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定额进行合理调整,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3.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制定与修订第九条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
(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关于发布2013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电定[2014]1号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13版电网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本编制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含锡林郭勒盟)电网35kV~1000kV交流输变电工程,±800kV及以下直流送电工程,换流站工程,系统通信工程。
其他电压等级及类似工程可参照使用。
2、编制工程建设预算的依据2013年版《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以下简称“预规”)、《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工程、电气安装工程、通讯工程、调试工程》,以及《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线路工程、通讯工程、调试工程、加工配制品》。
3、定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建设预算编制3.1人工费3.1.1人工工日单价按照定额中规定的电力行业基准工日单价执行。
其中人工费为定额中的人工费。
3.1.2人工费调整:人工费的调整执行经电力工程造价与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批准后由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建设定额站(以下简称“我站”)发布的人工调整系数。
调增(减)部分按价差处理,只计取税金。
3.2材料费3.2.1安装工程3.2.1.1安装工程计价材料执行定额中规定的材料价格,3.2.1.2未计价材料预算执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2013年版)》(中电联定额[2013]469号)(以下简称“装材预算价”),作为取费价格。
实际价与装材预算价的差按价差处理,只计取税金。
3.2.1.3未计价材料估、概算执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2013年版)》(中电联定额[2013]470号)(以下简称“综合预算价”),作为取费价格。
综合预算价与市场信息(或招标)价的差按价差处理,只计取税金。
3.2.1.4定额中的计价材料调整执行经总站批准后由我站发布的材料机械调整系数。
调增(减)部分按价差处理,只计取税金。
3.2.2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定额中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执行总站发布的材料调整办法,调整部分的材料价差(包括正、负差)只计取税金。
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定额解释和政策咨询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规范计价行为,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工作的科学、公正和规范有序,更好地化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减少新的工程款拖欠,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定额解释、政策咨询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定额解释、政策咨询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定额、定额解释及相关文件。
第二章解释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省建设行政主管- 1 -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及相关文件进行解释,授权各市、州造价站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定额解释和政策咨询工作.除《清单计价规范》、全国统一定额和建设部文件外,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定额解释、政策咨询最终机构。
第六条若遇定额缺项,可由发包方(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承包方共同测算,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共同报工程所在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将补充定额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七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定额解释及政策咨询过程中处理的共同性问题及补充定额,统一在《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
第八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发包方、承包方、造价咨询单位任何一方的来函,需要复函的,须经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分管领导审定并签字同意,加盖“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定额解释专用章”后,方能生效.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承包方、造价咨询单位任何一方的来函进行回复时,须经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郑建[2002]42号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已在我市实施近五年,为优化我市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施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目前在建设劳保费的统一收缴、拨付、调剂工作的办事程序和办事效率上都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加之今年十月一日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新颁布的《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已在全省实行,并对建设劳保费的计取标准及强制性计取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此,我们对原实施细则作了修改,以期适应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更好地为建设工程投资人和承建企业提供公正、透明、简便、高效的服务。
现将新修订的《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实际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以及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给退离休人员、退职人员、转劳保人员的各项费用列入施工成本,进一步促进施工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指导我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和调剂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运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1993)894号文件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河南建设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建设标(2002)66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发布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通知的有关规定,建设劳保费的内容项目具体为:施工企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以下简称《规范》)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计价依据。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拟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2。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或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建筑工程定额章节说明)
总说明之答禄夫天创作一、《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建筑定额”,是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尺度、规范及相关定额,并结合近几年我省出现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资料的应用情况,及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特点编制的。
二、本建筑定额包含: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绿色建筑工程;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工程;钢木结构运输、装置工程;脚手架、建筑物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构筑物工程;防腐工程等内容。
三、本建筑定额适用于我省境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建筑定额的作用:1.是编审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2.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3.是工程成本评审,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4.是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拨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五、本建筑定额是依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取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当前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本建筑定额中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暗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
内容包含: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七、本建筑定额中的资料:1.本建筑定额中的资料包含主要资料、辅助资料、周转资料和其他资料。
2.本建筑定额中的资料消耗量包含净用量和损耗量。
损耗量包含: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纵或装置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纵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凡能计量的资料、成品、半成品均逐一列出消耗量,难以计量的资料以“其他资料费”形式暗示。
3.混凝土、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体积以“m3”暗示,设计强度(配合比)等与定额分歧时,可以调整。
本建筑定额中现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的养护,均按自然养护考虑,如有特殊要求,可在措施费中考虑。
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共用定额》的规定。
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清单计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以下简称定额计价)。
采用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计价为主的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采用单位工程估价表或单位工程基价表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基础。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的有关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综合考虑。
(三)标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甘肃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工程的概算定额及其地区基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是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经济标准;是编制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概算,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
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额标准。
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统一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补充、修订及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全省统一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概算定额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相分离;(二)项目齐全、步距合理;(三)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明适用,具有可计算性;(四)定额水平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并应考虑概算定额与预算定额之间的幅度差。
(五)表现形式体现量价分离原则,并应体现各类工程的特点。
第六条概算定额编制依据包括:(一)国家及我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等;(二)现行的全国统一概算定额、全省统一概预算定额等;(三)现行的设计规范、具有代表性的标准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资料等;(四)典型的已完工程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决)算及有关测算资料等。
第七条概算定额由说明、定额项目表和附录三部分组成。
(一)说明包括总说明、章说明和节说明。
其中:总说明包括概算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编制依据、使用规定及说明等。
章说明包括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有关说明、特殊问题处理方法的说明等。
节说明主要包括定额的工程内容说明。
(二)定额项目表包括定额表及附注说明。
定额表由定额编号、计量单位、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组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科学性,规范定额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修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是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经济标准:是编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额标准。
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统一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补充、修订及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全省统一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预算定额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相分离:(二)项目齐全、步距合理;(三)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明适用,具有可计算性:(四)定额水平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并应保持各预算定额水平之间的平衡:(五)表现形式体现量价分离原则,并应体现各类工程的特点。
第六条预算定额编制依据包括:(一)国家及本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等:(二)全国统一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工期定额等:(三)现行的全省统一预算定额、补充定额,以及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测算资料:(四)现行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五)现行通用的系列标准图集和已选定的典型工程施工图纸;(六)推广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有关资料:(七)调研资料及工程现场的有关测算资料。
第七条预算定额由说明、定额项目表、附录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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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包括建设工程定额的计划、制修订、发布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工作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各行业、省级建设工程定额主管部门两级管理。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是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和定额工作规划;三、组织制修订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四、指导与监督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的实施;五、管理各行业和地方建设工程定额的备案。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是全国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机构,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下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方针政策、定额体系;二、拟订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与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具体编制修订工作;四、负责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行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的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定额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制修订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四、指导与监督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实施。
第九条各行业、省级定额站所是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方针政策、定额体系;二、拟订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具体编制修订工作;四、承担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编制工作;五、负责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内容、关系及作用第十条建设工程定额按照性质分为办法规则、计价定额和价格标准。
一、办法规则。
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编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预估算、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量规范等。
二、计价定额。
指在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用于计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定额和指标包括:估算指标定额、概算定额指标、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等。
三、价格标准。
指用于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设备等的费用标准包括:人工单价材料预算价格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等。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定额按照使用范围分为全国统一定额、行业定额、地区定额。
一、全国统一定额。
指由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定额。
二、行业定额。
指由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全国统一定额中未能包含的专业工程依据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本行业工程特点编制和发布的在本行业范围内适用的定额。
三、地区定额。
指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工程特点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全国统一定额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调整从而编制和发布的在本地区范围内适用的定额。
第十二条行业、地区与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相同项目的定额水平应保持一致,行业与行业、行业与地区之间建设工程定额相同项目的定额水平亦应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定额是编制及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确定合同价、工程计量及价款支付、处理变更和索赔、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的主要依据和参考。
第四章计划与立项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定额应纳入计划管理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制修订。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定额的制修订工作应分别编制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规划是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的依据;年度工作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定额的依据。
第十六条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的编制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根据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的编制要求,提出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三、各行业、省级建设工程定额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的编制要求结合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的需要研究制定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第十七条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根据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编制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的年度工作计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审批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下达作为全国统一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立项的依据;二、各行业、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根据全国建设工程定额工作规划编制本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的年度工作计划报本行业、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行业、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立项的依据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备案。
第五章制修订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定额的制修订包括制订、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等。
一、为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应根据定额编制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新型工程的特点及时组织制订新的定额。
二、建设工程定额中的计价定额在发布实施后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全面修订;办法规则、价格标准应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局部修订:1.建设工程定额的部分内容己不适应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2.建设工程定额的部分内容存在明显缺陷;3.建设工程定额的部分内容与相关的建设工程定额相抵触并经论证确需修改的。
四、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定额的制修订工作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技术进步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简明适用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定额的客观性、公正性、时效性、适用性。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应择优选定编制单位并签订合同。
编制单位应成立编制组。
编制组负责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有丰富的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经验的人员担任;编制组成员应由具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或熟悉政策的人员承担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意变动。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应建立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现场测定的基础工作之上。
调查研究和测定工作应深入现场采用科学、先进的测定及分析处理方法确保工作成果能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水平、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适用范围能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一般按编制工作方案大纲、编制初稿、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分阶段进行。
第二十三条编制工作方案大纲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是:一、编制组编写工作方案大纲。
其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质量和水平控制措施、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编制组成员分工等。
二、召开方案大纲论证会议。
各级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组织或委托编制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方案大纲。
第二十四条编制初稿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是:一、调查研究。
编制单位应根据己通过的工作方案大纲充分展开现场调查、测定在科学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初稿。
二、开展测试验证及专题论证。
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论证会议并形成相应报告。
三、完成初稿。
其主要内容包括:初稿正文、编制说明、水平或精度测算与分析、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及原始资料、附录等。
四、专家研讨。
初稿文件应由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研讨广泛吸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征求意见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是:一、修改初稿。
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研讨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测定验证和专题论证修改完善初稿。
二、完成征求意见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征求意见稿正文、编制报告主要包括编制说明、水平或精度测算与分析、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及原始资料等、附录等。
三、初审。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委托其它单位编制的定额编制单位完成的征求意见文件应报相应的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初审。
四、征求意见。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应将编制单位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印发至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并在相关网站和媒体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必要时召开征求意见审查会形成专家意见处理表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送审阶段工作的主要程序、内容及要求是:一、完成送审稿。
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测定验证和专题论证修改征求意见稿完成送审稿。
二、初审。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委托其它单位编制定额的编制单位应将完成的送审稿报相应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初审。
三、送审。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完成送审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送审报告、送审稿、征求意见处理表、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应将送审文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
四、审查。
一股采取召开审查会的形式也可采取函审等其他形式。
审查会应由建设工程定额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编制单位代表参加。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报批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及要求是:一、完成报批稿。
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测定验证和专题论证修改送审稿完成报批稿。
二、初审。
报批稿应报相应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初审。
三、报批。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完成报批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报批报告、报批稿、专家意见处理表、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应将报批文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
四、审批。
建设工程定额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审议会经编制单位根据审议意见适当修改后由主管部门将报批文件组织会签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定额的水平应做到科学合理能够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社会平均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水平。
编制单位编制定额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的建设工程项目客观分析和测算定额水平和定额精度。
一、水平测算内容包括:定额的总水平测算主要定额子目的水平测算与全国、其它行业、其它地区定额的水平比较。
定额水平的测算只限于预算定额和概算定额。
二、精度测算内容包括: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相对于预算定额的费用增幅。
概算定额相对于预算定额精度一般控制在3以内;估算指标相对于预算定额精度一般控制在5以内。
超出此范围应分析原因如确系项目划分及工程量组成不合理需进行调整直至满足要求。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定额制修订的成果应做到格式规范、结构清晰、数据准确。
条文规定应严谨明确文句简练;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前后一致。
第三十条制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单位应将原始资料及全部成果移交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机构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