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流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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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学派

著名法学学派

著名法学学派1、自然法学派【1】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

代表任务为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二、人权。

“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格劳秀斯Hugo Groticus(1583~1645)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托马斯·杰斐逊Jefferson Thomas(1743~1826)美国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和科学家,第三任美国总统(1801~1809),民主共和党创始人。

1775年5月,杰斐逊作为弗吉尼亚代表参加在费城举行的第二届大陆会议,和富兰克林等五人组成委员会起草《独立宣言》。

【2】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指20世纪出现的以自然法为依据的国际法理论,成为自然法理论的“复活”或“复兴”。

其特点是把某种价值观或法律观等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

德沃金出生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先后在哈弗大学、牛津大学和哈弗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雅克·马里旦Jacque Maritain(1882~1972)法国哲学家。

新托玛斯主义的主要代表。

他力图依靠科学和理性证明宗教世界观的合理性,认为上帝是知识的唯一依据和来源,科学只能认识经验世界,唯有信仰才能认识超验世界。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主要的法学流派包括:
1. 法理学流派:强调法律的逻辑和理性分析,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代表人物有欧根·歌提厄斯和约翰·奈尔斯·亚申。

2. 实证主义流派:强调对法律的实证研究,认为法律应该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进行研究和评估。

代表人物有波兹南斯基和卡尔·帕特森。

3. 法律社会学流派:强调法律与社会和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影响。

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和欧文·费舍尔。

4. 制度法学流派:强调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关注法律系统的组织和运作方式。

代表人物有德尔则克和海因茨·韦尔德。

5. 公法学流派:关注国家权力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研究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公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卡尔·斯奈德和罗伯特·哈特。

6. 私法学流派:研究私权关系和私人事务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和侵权法等私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桑德尔斯和约翰·埃斯基勒森。

这些法学流派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解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

法学流派简介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一、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观点):1)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2)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3)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4)现代新自然法二、起源: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

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三、理性自然法学派1、形成时间:17-18世纪2、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荷兰创始人)、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3、主要观点:1)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2)天赋人权论3)社会契约论4)主权在民论5)法治论四、新自然法学派1、自然法学的复兴: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一步被重视,尤其通过几次大论战:如富勒与哈克,哈克与德沃金,使自然法学派威信大增。

2、代表人物及其主张:富勒教授坚持主张,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包含了其固有的道德性,缺乏这种道德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为法律。

他还指出,法律不仅要体现普遍意义上的道德目标,而且必须满足一些程序上的要求。

3、特点:1)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支派或者说有两个发展方向,即世俗的与神学的,但他们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如威玛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否认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

2)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一、形成:19世纪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

二、定义:1、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

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法学老师及流派

法学老师及流派
(五)蓝派 所谓蓝派法学家是指那些竭力主张充分开放、充分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和西方法学的法学家。走向蓝天和大海是蓝派的基本特点。
蓝派法学家学贯中西,博古通今,思想活跃,思路开阔。他们倾心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深刻的揭示和批判。他们大多出生于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与红派法学家是同龄人。与红派不同的是,他们一般不考虑在学术界的社会地位问题,不重视博士、博导等头衔。与红派相同的是,他们一般也不进行太多的现实批判。
法学理论
张文显 朱苏力 贺卫方 葛洪义 舒国滢 沈宗灵 孙笑侠 卓泽渊 李步云 刘作翔 付子堂 孙国华 信春鹰 郭道晖 郝铁川 吕世伦 石泰峰 王晨光 朱景文 李林 李龙 刘瀚 谢晖
法律史
曾宪义 张晋藩 武树臣 何勤华 陈盛清 范忠信 邱远猷 吴建璠 杨一凡 杨永华 俞荣根 韩延龙 怀效锋 霍存福 刘海年 倪正茂 高恒 蒲坚 朱勇
民商法学
江平 梁慧星 吴汉东 王利明 孙宪忠 王卫国 赵旭东 郑成思 魏振瀛 崔建远 刘春田 刘凯湘 石少侠 司玉琢 覃有土 顾功耘 郭明瑞 龙翼飞 吴焕宁 夏吟兰 徐学鹿 杨大文 杨立新 杨振山 马俊驹 沈四宝 巫昌祯 关怀 范健 尹田
诉讼法学
江伟 陈光中 徐静村 樊崇义 龙宗智 陈瑞华 陈卫东 卞建林 陈桂明 顾培东 景汉朝 刘家兴 沈达明 宋英辉 谭世贵 汤维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国枢 王亚新 杨荣馨 张卫平 周国均 左卫民 谭兵 李浩 常怡 严端 崔敏
(七)黑派 黑派是指那些被认为是主张全盘西化,在法学界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政治上犯过严重错误的法学家。近年来,他们很少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主要代表人物有群众出版社的于浩成,北京大学的袁红兵,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小平,等等。
(八)白派 法学界的白派人物的主要特点有二:其一是头脑一片空白,在他们的著作和文章中,以及在他们的课堂上,没有任何属于他们自己的观点和理论,更没有改革或不改革的意见和主张;其二是以**为主要目的,白花花的银子不赚白不赚,赚了不白赚,学术、学位、职称等等,无非是**的手段而已。 但平心而论,白派法学家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还是有一定贡献的。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法学三大流派是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

这三大流派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是一种重视经验和实证的学说,认为只有通过观察和实验才能得到真理。

实证主义流派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和法国,其代表人物有包括康特、赫尔曼、波普尔。

实证主义强调科学的方法和经验的重要性,主张用实证和观察来验证知识的真假。

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科学研究和实验方法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的基础。

与实证主义相对立的是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认为真理可以通过纯粹的理性和推理获得,而不依赖于经验。

理性主义的典型代表有笛卡尔、斯宾诺莎、勒布尼兹等。

这些哲学家认为理性是认识世界的基础,通过理性分析和推理可以探寻真理。

理性主义强调逻辑推理和数学原理的重要性,主张通过纯粹的理性来获得知识。

在理性主义的影响下,数学和逻辑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和哲学的重要基础。

最后,批判理论是一种关注社会变革和社会批判的哲学思想。

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有阿多诺、哈贝马斯等,他们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认为理论应当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批判理论不仅关注理论本身,还关注社会的现实问题,并试图通过批判和变革来改善社会状况。

在批判理论的影响下,社会学和政治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是三大西方法学流派,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出现,并且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强调经验和实证的重要性,理性主义强调理性和推理的重要性,批判理论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

这三大流派共同构成了西方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科学和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然而,这三大流派之间并不是割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

实证主义最初是作为对理性主义的批判而出现的,它强调实证和观察的重要性,试图摆脱理性主义的抽象和空洞,使哲学更加贴近实际。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5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

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

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

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

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

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2法学流派

2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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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绪论 二.法学流派概述 (参考大纲)
自从人类社会有了法律,有关法律的法学思想便逐渐形成。法学(有关法律 的系统的学说思想)的形成晚于法律,并对法律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法律的出现与发展: 在公元前 3000 多年前,人类社会逐步过渡到阶级社会,国家开始出现。 公元前 2100 多年,古代两河流域南部,苏美尔各城邦在反抗外族统治的 斗争中统一, 建立乌尔第三王朝, 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乌 尔纳木法典》 。 公元前 20 世纪,中国大地上“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公元前 1791 多年,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在汉谟拉比国王领导下,制 定了《法谟拉比法典》 。 公元前 5 世纪,古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 公元前五世纪,印度产生了《摩奴法典》 。 公元前 536 年, 郑国子产铸刑鼎; 公元前 440 多年, 魏国李悝编 《法经》 ; 商鞅在秦国变法。 公元 527 年,查士丁尼制定了《罗马民法汇编》 (包括《查士丁尼法典》 、 《法学汇篡》《法学阶梯》,成为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 ) 法学思想的产生: 法学思想则相对产生较晚,最初的法学思想多与原始宗教或神化传说结 合在一起。 在古希腊形成了有关的法学思想; 古罗马法律制度发达,出现职业法学家,形成不同的学说; 中世纪形成了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 在罗马法复兴时期,形成法律注释学派; 随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兴起,形成了人文主义法学思想。 自 18 世纪以来,现代法学思想和流派逐渐形成。 由于不同时期和不同学术团体和不同学者对于有关法律问题的见解不一,便 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流派。对这些不同的学说按照其主要观点的同异进行梳理划 分,形成了几大法学流派。 现代法制主要发轫于西方社会,故具有广泛影响的法学流派主要以西方学说 思想为主,此处法学流派也主要是指西方法学流派的划分。这里也没有专门论述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则放在中国法律思想和制度史中讲,故也不 再涉及。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一、古代法学派别1、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a.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b.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c.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中国法学家流派_1_3

中国法学家流派_1_3

中国法学家流派(一)红派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北京的主要法学杂志,《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等,几乎成了红派法学家们的私人刊物,来稿必发。

他们都是特别能写作的人,加之有足够的阵地,因此,他们便成了“制造论文的机器”。

文章多而不滥,篇篇皆有创见。

一般以专业性的学术问题为主,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至少不率先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探讨。

故既能在学术上走红,又能获得政治上的宽容。

王利明的代表作有《国家所有权研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等等。

赵秉志的代表作有《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等等。

陈兴良的代表作有《共同犯罪论》,《正当防卫论》,《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刑法哲学》,等等。

武树臣的代表作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思想史概论》,等等。

黄进的代表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区际冲突法研究》,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

在他们的代表作中,往往以黄金般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要主张。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中国法学》杂志社的郭道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等等。

黄派法学家的主张不仅在学术界很有影响,而且在政治上也很有影响。

他们的理论和主张往往比改革进程快一步,且往往是在重大原则性问题上比改革快一步,故在政治上既受重视,又不是很走红,总是给人一种沉重感。

他们的文章并非都能公开发表,越是沉重的文章越是不能公开发表,不过也不是不能流行。

三大法学流派简介

三大法学流派简介

三大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被美国法学家霍尔总结为法律中三个不可分的因素,他们分别代表着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

不仅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更宝贵的,三大法学流派为后人认识、研究和发展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途径和方法。

新自然法学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堕落为纯技术性的学科。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

他们所采用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要工具。

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

当然,无论三大法学流派的贡献有多么卓绝,他们都不可能是大写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对的。

然而,站在历史的尾页,以"事后诸葛"的口吻批评他们的局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真正有意义的是谦恭的弄清他们给了些什么?我们得到些什么?应当怎样利用?除此之外,再没有更大的价值了。

分析实证法之所以能够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启示作用其原因在于:首先,作为一种方法论,它具有实践功能性,其首要特点即判断功能,“也就是将通过方法论所建构的理论体系运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实际工作中,检验、批判现行法律中的主要问题”,[2]通过对相关理论以及实践效果的考量,实现对实践的间接指导。

另外,法律的实践性决定了任何见诸于书本的理论最后都必将付之于行动,以接受检验,因而,对分析方法的讨论研究对我国的法律实践意义重大。

其次,尽管分析实证方法主要出自西万,其话语体系也是西方的,尽管我国的法学界还没有精进到分为相应的几个流派,但由于法律在一般意义上是同质的,因此,这种方法在我国同样具有可行性。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强调法律的自然起源和道德基础。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判。

3.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兴起于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进行调整。

4. 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科学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裁判。

这些法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对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学流派简介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

法学院派与法学流派

法学院派与法学流派

法学院派与法学流派法学院派与法学流派是法学界中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学院派通常指的是法学院内部的学派,它是指在法学院内部形成的一种学术思潮和研究方法。

而法学流派则是指法学领域内各种学术学派,它是指在整个法学领域内形成的各种学术思潮和理论体系。

本文将分别对法学院派和法学流派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法学院派法学院派是指在法学院内部形成的一种学术思潮和研究方法。

法学院派的产生和发展与法学教育的发展紧密相连。

在法学院内,不同的教师和学者可能会形成一种共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

这种研究方法和观点可能对于该法学院的学术研究产生重要影响,并逐渐形成一种学术思潮,即法学院派。

法学院派的特点是在具体研究领域有着较高的专业性和学术性。

不同的法学院可能会形成不同的学术特色和研究方法。

例如,在某一法学院的刑法学专业领域,可能形成了一种专门研究刑法学问题的学术思潮和方法。

这种学术思潮和方法可能会影响到该法学院内部的教学和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法学院派并不限于某一个特定的学术领域,它可以涵盖包括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在内的各个法学学科。

二、法学流派法学流派是指在整个法学领域内形成的各种学术思潮和理论体系。

不同于法学院派,法学流派的范围不仅限于某一个法学院,它是整个法学界各种学术观点和理论体系的总称。

在法学领域中,不同的学者和研究者会因为对法学问题的不同认识和观点而形成不同的学术思潮和理论体系。

这些学术思潮和理论体系可能会有着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取向。

例如,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解释学派等就是法学领域内不同的流派。

不同的法学流派在理论观点和方法上可能会有所差异,它们对法学问题的认识和解释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这种差异和多样性为法学领域的发展带来了活力和创新。

三、法学院派与法学流派的关系法学院派和法学流派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法学院派是法学流派的一种特定形式,在具体的法学院内形成并影响着该法学院内部的学术研究和教学。

而法学流派则是法学界整体的学术观点和理论体系,它包括了各个法学院派在内。

法学流派简介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为适应社会发展的19世纪末、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一、分析主义流派分析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

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

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

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

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

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

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

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

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

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注释法学派11世纪兴起于欧洲的,用注释或文字解释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法学家派别。

注释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间或写在边空上的、对难词和难知的解释;后来发展成为对整个段落和有关原则的解释;继而又发展成为对具体问题知识的概述,包括对各种原稿材料、平行段落和冲突段落的批评性注解。

最后成为一种包括总结、解说性实例、一般原则推论和讨论现实问题的全面注释。

注释法学派存在于约1050年到1250年。

13世纪以后,由于对正义的研究代替对注释的研究,所以注释的研究方法开始衰退。

注释法学家们为罗马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注释者和人本主义者在此基础上把罗马法研究作为法律方面的训练基础,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法学江湖四大流派(2020)

中国法学江湖四大流派(2020)

中国法学江湖四大流派(2020)纵观当今中国的法学江湖,蔚然成势者,四大流派而已矣,其余小鱼小虾小门小派,不过三十六岛、七十二洞之流耳。

哪四大流派?莫急,听我一一道来。

其一,曰规范法学派。

该派坚守法学的传统/正统立场,坚持法律的规范分析和教义学研究,认为法律学者应该持守法律的规范立场,在这一前提下展开严谨的法律研究、法律解释适用等法律的日常作业。

作为中国法学的第一大派,规范法学派内部又细分为不同的山门和分舵。

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自然是规范法学的传统地盘,法理学中,近年来方兴未艾的法教义学、分析法学、法律修辞学等等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规范法学派自谓“正宗法学”,虽然不排斥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互动和多学科视角的法学研究,但始终坚持其“法学之内”的规范立场。

这种自信、淡然、从容乃至骄傲在当今这个喧嚣的时代多少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但不可否认,规范法学派的这种坚持是有其价值和意义的——法学之所以为法学,而不是别的什么学,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规范法学派的存在。

在当代中国,始终谨守规范法学立场的学者有很多,他们多低调内敛,一张书桌著春秋,两只芒鞋悟真谛。

其二,曰社科法学派。

顾名思义,社科法学派主张以社会科学的方法、视角和思维来研究和解释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并对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预判和评估。

这一学派的视角是“法律之外”的,所接引的是传统法学之外的其他社会科学的视角和方法,譬如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等。

社科法学在过去二十年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老干新枝迭出,这种“学科繁荣”也反过来刺激和促进了规范法学的更新和发展。

两派的竞争和交锋态势日益明显,甚至激烈化。

总体而言,社科法学的研究因其跳出了枯燥的法律规范分析,而显得更加有趣和生动,极大丰富了法律现象的“外部”研究。

但其局限也显而易见,因为是外部视角,所以也容易沦为“外行人所看到的热闹”,研究和分析流于表面,好看,但也仅仅是好看而已。

其三,曰海派。

之所以叫“海派”,有两层含义:其一,该学派的主要势力盘踞在上海;其二,该学派的特点是“折中,融合和包纳”,所谓海纳百川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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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da 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 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 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 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

首先,哈特提出法律是两种规则的结合:1.设定义务的规则,即原始的小型社会法律规则;2.授予权利的规则,由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构成。

他坚持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他承认两者有一定的联系,提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概念。

他赞同奥斯丁“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的区分,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

t'] 同时,他向自然法学靠拢,信奉自由主义道德哲学.2.新自然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是在自然法“复兴”的口号下进行的。

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哲学家富勒(助n LFuller) 。

富勒的学说是在他与以哈特为主要代表的双方长期论战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富勒继承了西方历史上世俗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但又不同于以往的自然法学说。

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道德可分为两种:愿望的道德(mo 司ityofasPiration) 和义务的道德(moralitvofduty) 。

〔'〕愿望的道德是指人们应当去努力实现的、有关善行的美德,它是肯定性的道德,实行这种道德的人会受到赞扬,而背离这种道德的人如果受到谴责,是由于他的失败而不是背叛了义务,是缺陷而不是行为不当。

义务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它的要求属于否定性的,即不怎样做,遵守这种道德的人不会因此而受到赞扬,但不遵守则会遭到谴责。

因而又认为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直接联系.为了论证法律和道德的不可分,富勒进一步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即程序的自然法与实体的自然法。

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实体目标,内在道德是指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的方式问题,即八个法制原则:(1) 法律的一般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 法律的公布;(3) 法律是适用于将来而非溯及既往的;(4) 法律的明确性;(5)应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7)法律的稳定性;(s)法律和官方行为的一致性。

这八项中任何一项的彻底丧失,都会导致法制的消失,从而使法律失去道德的基础,而不再是法律。

然而富勒学说不适当地夸大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共同性,而对于它们的差别性则很少触及,忽视了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差别•3.社会学法学在分析社会学法学之前笔者想对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予以区分。

在现代西方法理学中,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 和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 两词的含义有一定区别。

社会学法学是指与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并驾齐驱的一个法学流派;而法律社会学是指社会学中的一个分支科学,在社会学的范畴内使用。

法律社会学是描述性的,着重陈述社会、法律事实;社会学法学则是规定性的,着重法律的规定。

但两者都有共同之处,如都注重以社会学的观点、方法研究法律,都注重研究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等.社会学法学是指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其代表人物是罗斯柯庞德(Roscoe Pound)。

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是社会现象,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即法律的社会化”,强调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它同时也强调法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

①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或相互吸纳,"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② 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 (或价值论学说) 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意义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 ,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

④ 既然对正义持道德怀疑论和不可知论的态度,⑤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应当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⑥哈特给法下的定义是"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则",这是他的"语义分析法学"的基本原理,他以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作为重要的理论渊源,主张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并无必然联系",法律应当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将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分开来,以体现除了道德之外法律的所有其它复杂的特征。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我们从自然法学家法律的"理想国"中拉回到实证的现实世界,在对法律形式的逻辑分析上运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继承了传统分析法学对实定法的重视和研究,也吸收采纳了其它法学流派的合理成分,内容丰富,颇具影响。

三、社会学法学的启示意义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 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⑦ 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

狄骥提出了" 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

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 的观点而闻名于世。

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 ,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

⑧ 他让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摆脱了" 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

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他还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

总之,社会法学" 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重任" ,⑨ 它社会本位的立场,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一定社会的变革,其重大的启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四、综述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如上所述,论及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无庸置疑,其最大的意义正是他们本身--众多的法学家们通过对前人的承继和自身敏锐的思考,开创出一片浩瀚的法理学思想的海洋,它们虽然不是真理,但却是人们永恒探索真理之路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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