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一、开办资金和培训收费要求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万元,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
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并出具有效证明。
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出逃,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
二、培训场地要求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亮明《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举办者、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备案内容相符。
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严格落实“一点一证”,即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儿童活动场所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科技类: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2年。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器乐类、声乐类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舞蹈类、戏曲戏剧类不少于一间课室达到80平方米以上,美术类不少于一间课室达到30平方米以上。
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成都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成都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成都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1. 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与日俱增,校外培训机构逐渐成为了学生学习的重要辅助手段。
而在成都这座充满文化底蕴与艺术氛围的城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存在与发展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
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成都市需要制定一套指导标准来规范这些文艺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运行。
2.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定义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学校教育体系之外,专门为学生提供文化艺术领域学习和培训的机构。
它们既可以是纯粹的艺术学习机构,也可以是结合文化、历史、哲学等学科的综合性机构。
3.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指导原则为了确保成都市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质量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以下是一些指导原则可以参考:3.1 依法合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注册合法、资质齐全。
3.2 课程设置合理:机构应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课程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造力。
3.3 师资力量优秀:机构应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招聘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教师,确保教学质量。
3.4 质量监控机制: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教师教学质量、学生满意度等进行评估统计,及时改进和提升。
4.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利与弊4.1 利: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提供更加专业、深入的艺术学习环境,帮助学生在文化艺术领域有更好的发展;也能够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源和机会,拓宽他们的眼界。
4.2 弊:一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可能存在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有些机构为追求利润而忽视教育本身的价值,导致学生学到的知识水平参差不齐,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成都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学生的权益和提高教育质量十分重要。
标准的制定可以提高校外培训机构的整体水平,确保学生能够得到专业有效的培训;标准可以规范机构的办学行为,防止一些不良机构的存在和发展;标准的制定可以推动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与创新,促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和教育发展。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或组织依法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学员权益,我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保障教学质量。
教师队伍的构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和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再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
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应当齐全,满足教学需要。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贫困学员,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帮助其顺利完成培训。
综上所述,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师资队伍、办学场所和设施、收费标准等。
民办培训机构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民众对文化教育的需求不断增加。
为满足高品质的教育需求,越来越多的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运而生。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不仅能满足人们对文化知识的需求,还能够辅助提高个人的职业技能。
不过,这些机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来进行办学审批程序,保证其合法、规范经营。
一、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定义和特点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化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指的是以非学历为特点,以提供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的、非政府投资的教育机构。
它不受国家教育部门直接管理,也不直接颁发学历证书。
其特点是课程多样化,例如语言培训、美术培训、音乐培训、摄影培训、瑜伽培训、电脑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等;服务面向各行各业群体,例如老年人、儿童、农民工、职场人士等等;户外培训和国际文化交流等等。
二、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程序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必须进行办学审批程序,得到政府的认可才能够合法经营。
实际办学程序如下:1、取得经营许可证: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依法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2、备案申请: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里,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机构类型、学科课程和教师资格等,以获得备案证书和教育单位代码。
3、审批标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审批标准以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为准。
它的审批标准和时限都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4、提供管理服务: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教育政策,例如招生录取、师资培训、校园管理、安全工作等。
同时,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5、规范运作: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税务、财务、劳动和民事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和财务管理,保证学生权益,健全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水平。
成都申请自考培训资质的要求
成都申请自考培训资质的要求
成都申请自考培训资质的要求如下:
1. 具备法人资格:申请机构必须是在成都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要提供相关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
2. 有固定场所:申请机构需要有固定的教学场所,符合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并且需要提供场所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
3. 有合格的师资力量:申请机构需要有合格的教师团队,教师需要符合相关学历、资格等要求,并且需要提供教师的相关证明文件。
4. 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申请机构需要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学生管理、课程管理、教材管理等,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管理文件和制度。
5. 资金实力:申请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保证正常的教学和运营,并且需要提供资金状况证明文件。
6. 具备相关培训经验:申请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培训经验,如有过相关培训或教育领域的项目经验,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咨询相关的教育主管部门,了解详细的要求和流程。
成都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2022年)
办者租赁场地办学的,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
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不少于15万元。
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筹建时应转入培训机构的验资账户,法人登记后应及时转入培训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
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法人登记后应及时交付培训机构,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资产过户或交付培训机构前,举办者对培训机构债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行政负责人I办者租赁场地办学的,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
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不少于15万元。
(五)章程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筹建时应转入培训机构的验资账户,法人登记后应及时转入培训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
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法人登记后应及时交付培训机构,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资产过户或交付培训机构前,举办者对培训机构债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
四川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四川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四川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加强我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行为,保障培训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1)明确培训目标,确保培训内容与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
(2)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机构的管理水平,保障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
(3)保障培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公司人力行政部作为培训机构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制定并实施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
(2)负责培训需求的调查与分析,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活动。
(3)负责培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合理控制培训费用。
(4)负责培训师资的选拔、培训与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5)负责培训效果的评价与考核,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培训水平。
(6)负责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批,为员工提供继续教育机会。
(7)负责内部讲师的选拔、评审、奖励与管理,提升内部讲师队伍素质。
(8)对违反培训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培训纪律。
(9)定期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发展需求。
二、培训类别和方式1、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培训(1)第一阶段-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尽快熟悉公司文化、基本工作流程和岗位基本技能。
- 培训对象:新入职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 培训时间:一般为入职后的前两周。
-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现场观摩、实操演练等形式。
- 培训内容及分工:包括公司文化、企业规章制度、岗位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训练等,由人力行政部与各部门共同负责。
- 培训要求:应届毕业生需参加全部培训,并通过考核。
(2)第二阶段- 培训目的:深入理解岗位职责,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铁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
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
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六)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七)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七条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铁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
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
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六)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七)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七条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以实施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第三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五条市、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关。
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机构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设置教育机构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申请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所限制的对象。
(二)有规范的名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中,决策机构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同层次教育教学经验3年以上。
民办培训机构(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学校)设置标准一、镇(街道)属、区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办(一)申办资格1.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顺德区户籍。
2.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指公证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二)设置标准1.申办报告(包括:简况、经营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管理架构、师资队伍、拟设置的培训工种、培训层次、场地、设备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招生对象、办学形式、收费标准)。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申办的需提交本区户籍证明文件。
3.各类管理人员的资质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影印件。
(1)专职校长(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专职校长(主任)及其他行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的名单及其履历表。
(2)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 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4)其他行政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
4.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证明:提交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包括原件及影印件)。
(1)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的规定,反映培训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地域等特点。
3.培训场地和设施
(1)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教学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2)教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
(3)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保证教学质量和培训安全。
4.师资队伍(1)培训Fra bibliotek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2)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师聘用、考核、培训、激励等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3)培训机构教师队伍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比例不得低于30%。
5.培训内容和管理
3.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需修订,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本标准执行。校外培训机构在设立、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1)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结合自身优势,明确培训业务范围和培训课程。
(2)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质量控制、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3)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员档案管理,保证学员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1.举办者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培训机构的申请。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目的
为加强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保障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最新《成都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九个变化点-(16830)
最新《成都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九个变化点,一定要记牢近日,市政府批复同意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联合印发《成都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指导标准》),以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
其中,《设置指导标准》对培训机构设立的硬性量化指标做出了明确要求。
《设置指导标准》出台后,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建委等部门,就市民及行业内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答疑。
1《设置指导标准》适用于哪些培训机构?适用于民办非学历的学科教育、艺体教育、科普教育、营地教育、成人助学等培训机构。
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不颁发毕业证书,以学前、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及成人助学为主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不包括市政府审批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即民办专修学院)、人社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类(如技工、厨师、美容、美发、会计、育婴师等)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的驾驶员培训机构、财政部门审批的财税培训机构、公安部门审批的保安培训机构以及承担公务员培训、党团培训的机构等。
2举办艺体教育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是否需要事先取得文化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1998年12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举办体育、卫生、法律、财经等培训的教育机构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核同意后再由教育部门审批。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举办非学历艺体等教育的培训机构无须前置审批,可直接到办学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局或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提出设立申请;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办法生效后《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和技术水平,遵循国家的教育政策,依法创办本培训学校,现定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校”)。
第三条本校类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
第四条本校宗旨:为社会培养各行业领域人才,推广技能人才培训,提高人才素质,以适应市场需求。
第五条本校实行社会化招生,适龄公民均可报名学习。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教务长1人,具体设置由学校领导班子商议后在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上报经理层批准通过,并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校长是本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长经财务部门授权,可进行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
第八条副校长是校长的助理,协助校长处理各项工作,具体职责由校长分配。
第九条教务长是本校的教学主管,负责学校内部所有的教学工作,并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研究,使本校的教学水平更上一层楼。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条本校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各类学科的课程大纲和教学计划,着重培养学员的实际应用能力,以适应市场对人才素质的要求。
第十一条本校教学采用小班授课,根据教材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为每位学员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
教师要全面认真地评估学员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学员问题,调整教学方法。
第十二条本校教学与考核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本校教师具有相应的教学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三条学生是本校的重要客户,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学生提供优质、全方位的服务。
第十四条学生报名入学须签订学校规章制度及《培训合同》,缴纳培训费,并提供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学生培训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扰乱教学秩序等),本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可以取消其学习资格。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本校各项经费来自于学生缴纳的培训费用,以及社会上各种形式的赞助和支持。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之相适应的,稳定、集中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楼层不得高于六楼的非住宅性用房,不得使用简易住房、住宅用途房、仓库、地下层、停车场、无施工许可证建造房屋、无产权证等房屋场所进行办学。
使用公办校园进行办学活动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与校园签订租赁合同。
其中、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必须有专用教室。
2.有与培训内容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
3.有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专业杂志、报刊不低于5种。
(二)校长及师资队伍
1.校长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育规律和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
2.有与办学层次、培训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所有教师须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3.教师队伍基本稳定。
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5。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4.有具财务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办学经费
1.举办者应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
2.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中电脑、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培训启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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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标题:探索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
摘要: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对自我教育的重视,城市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然而,由于监管不完善和标准不一,市民对这些机构的质量和效果产生了疑虑。
本文将探讨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保证市民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培训服务,并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文章正文:
1. 引言
成都作为一座现代化城市,拥有繁荣的教育市场。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在满足市民对继续教育需求的也面临着管理和监督的问题。
为了确保培训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制定一套科学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2.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现状
在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数量多、种类繁杂。
由于缺乏规范的设置指导标准,很难对这些机构的质量进行客观评估。
一
些机构为了经济利益而降低教学质量,不仅损害了市民的权益,也影响了整个培训行业的形象。
3. 设置指导标准的必要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适用于成都市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一来,可以规范机构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课程设置、设施条件等方面,为市民提供一个优质的学习环境。
4. 建议的设置指导标准
(1)教学质量要求:培训机构应注重提高教学质量,拥有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师资队伍,并建立科学的课程评估体系。
(2)课程设置要求:机构应严格按照市场需求、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制定课程设置,鼓励创新、实用且能够满足市民不同需求的课程。
(3)设施条件要求:培训机构应提供合理的学习环境和先进的设施,确保学生能够在一个舒适、安全的空间中学习。
5. 监管的重要性
制定设置指导标准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监管,确保这些标准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相关部门应增加对培训机构的监督力度,加强信用评估和风险防范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障市民权益
和整个行业的发展。
6. 我对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在我看来,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是满足城市居民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需求的重要途径。
然而,市民的权益应得到保护,机构的管理也需要规范。
通过制定合理的设置指导标准和强化监管,可以有效提高教育机构的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学习机会。
总结回顾:
本文探讨了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规范教学质量、课程设置和设施条件,可以保证市民获得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加强监管可以防止违规行为并保护市民权益。
我个人认为,科学的设置指导标准和强化监管是实现有效教育发展的关键所在。
在成都这样一个教育发达的城市,为了提高市民对非学历文化教育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建立统一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
只有通过不断创新和规范,我们才能够让市民体验到更好的培训服务,让非学历文化教育在成都城市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认为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是满足城市居民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需求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竞争的激烈,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提升自身能力和知识的重要性。
而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
构则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学习平台,让市民可以通过选择感兴趣的课程来满足自己的学习需求。
这些机构不仅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培训课程,还提供了实践机会和交流平台,帮助市民提升技能和才能,为他们的职业发展和人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然而,市民的权益应得到保护,机构的管理也需要规范。
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存在可以给市民带来方便和帮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有些机构可能为了赚取利润而忽视教学质量,甚至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市民参加培训时,可能因为缺乏信息和了解,选择了不符合自己需求的机构,导致浪费时间和金钱。
有的机构可能违规操作,没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师资力量,给市民的学习带来很大隐患。
我认为制定合理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标准可以规范教学质量、课程设置和设施条件。
教学质量是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的关键,机构应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团队,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
课程设置也非常重要,应该根据市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种课程,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市民。
设施条件也值得关注,机构应该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设备,让市民有良好的学习体验。
加强监管也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加强对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可以防止违规行为,并保护市民的权益。
监管部门可以加强对机构的审核和评估,确保机构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质量保障能
力。
加强对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护市民的
权益。
我个人认为,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是满足城市居民
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需求的重要途径。
但市民的权益应得到保护,机
构的管理也需要规范。
通过制定合理的设置指导标准和强化监管,可
以有效提高教育机构的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学习机会。
在成都这样一个教育发达的城市,为了提高市民对非学历文化教育的
信任度和满意度,建立统一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
只有通
过不断创新和规范,我们才能够让市民体验到更好的培训服务,让非
学历文化教育在成都城市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