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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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9.12

•【字号】晋卫医政[2012]92号

•【施行日期】2012.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

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卫医政〔2012〕9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卫医政函〔2010〕5号)及本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各级卫生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加强医政部门的建设,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医疗机构,同时要按规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三、不得盲目扩大医疗机构规模,不能通过床位变动、评审评价等方式变更医疗机构级别。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使用医疗机构注册信息联网管理系统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遗漏和错误的,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和修正,于2012年9月28日前完成填报工作。

五、违规审批或不在医疗机构注册信息联网管理系统登记的医疗机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各类审批许可手续。

山西省卫生厅

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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