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资料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XXX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明确变更、签证的权限范围,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及质量要求,同时为工程结算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依据,我们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对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公司授权派驻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协调管理与实施。
工程部负责审查签证内容,签证范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作,对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会同法务部对予以签证的费用进行经济性评审。
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或监理下达的指令及需由乙方签证的工作内容进行签证,并对签证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现场签证内容及权限现场签证的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外工作内容、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确认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证的、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全权负责签证的工程量投资估算不超过5万元。
若签证的工程量投资估算超过5万元,需责任方提出设计变更或工作联系单后,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协同甲方专业工程师、甲方造价管理人员共同审核批复后再实施。
第四章现场签证参加人员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公司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参加签证。
根据签证的权限,确定参加签证的人数,参加签证单人员最少不少于3人,即现场代表、监理单位代表、乙方代表。
第五章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现场签证单需真实、合理、准确。
填写时需注明签证的内容、签证的原因、签证的依据、签证的费用及签证的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规定了所有工程量必须经过现场测量后填写,并且到场人员必须在现场签证单上或原始数据上签字。
对于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必须附有书面资料,符合XXX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要求签证必须达到量化的要求,并且必要时要用简明图标注。
现场签证及收方签证管理办法
现场签证与收方签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公司开发项目施工期间现场签证及收方签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开发项目。
三签证分为现场签证和收方签证。
签证范围:凡需要通过双方共同现场测量,才能计算出实际工程量(或工作量、材料量、人工量、机械量等)的工程内容。
二现场签证的申报及工作流程四现场签证的评估工作:一、合同范围外、非设计(含变更)所反映的现场工作,由工程部填写工作联系函,经公司成本部及其它相关部门和总经理内审后,由总经理决定是否实施.二、对确定实施的现场签证工作,由工程部将工作联系函发施工单位、成本部、监理单位.三、现场签证原则上都应符合上述程序才能实施,但在紧急情况下,在征得总经理同意后可先实施。
然后按以上正常程序补办手续.五现场签证单的报送与审核工作:一、合同中规定需要重新组价并经发包人核定的现场签证,要求承包人在收到工作联系函后3个工作日内将详细列明价格组成及依据的报价明细表或报价单,报送发包人工程部.否则发包人保留对该部分价格进行独立审定的权利,承包人不得对此审定有任何异议。
二、施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部、成本部相关人员现场草签的具体内容,完成现场草签后施工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签证报送发包人工程部。
否则发包人保留对该部分签证进行独立审定的权利,承包人不得对此审定有任何异议。
三、《现场签证单》由施工单位填报并应注明如下内容:1、导致签证发生的文件名称、编号及签发时间.2、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工程指令、草签单或委托书等函件作为附件)。
3、已经或将要发生的签证事实.对于需实测实量的工程量须及时通知监理、建设单位工程部、成本控制部现场收方,应如实记录并留有影像资料,以防移除或掩埋后无法进行确认,现场收方的记录表原件留存成本部,复印件留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工程部。
4、施工单位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
5、所有现场签证均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表格填报,签证单中应能如实反映工程量、工程概况和工作内容说明并有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必要时应附CAD图纸.四、施工单位将规范、齐全的《现场签证单》一式肆份报工程部,由工程部负责流程审批。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各参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工程签证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弥补前期工程签证管理的不足,加强工程签证的管理力度,做到管理有规章,签认有约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签证内容需要办理签证的主要工程项目包括:(一)按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签证的;(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下列项目可以办理签证:业主方委托项目、设计(图纸)变更项目、设备缺陷处理项目、图纸中不含的项目、非施工方原因重复施工的项目、按业主方要求发生的零星用工项目、非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增加的情况等实际发生但是不在合同范围内的项目。
二、签证控制原则(一)准确无误原则: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必要时须附简图并标注几何尺寸,对工程事实的表述应清晰而简明,以便使未参加现场签证的人员日后可以结合相关文字资料读懂,并可以进行费用计算工作,不能笼统含糊其辞。
凡是能够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工程变更类签证所含内容及楼层、部位较多,一时完成不了的,其验收纳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但仍需在全部完工后进行签证。
(二)实事求是原则:1、凡是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此类签证尽量避免,如现场确需签证应严格把握,应写明签证人工工种和工资级别,现场工程师应准确核实读表计量。
2、所有签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办人必须保证签证真实性;(三)公平原则:签证时应本着公平的原则,保证签证办理过程及时、准确。
(四)可追溯原则:1、所有的现场签证必须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签证内容的做法及原因说明、工程量增减情况、相关图纸、原始测量数据、照片等。
2、现场签证的资料,包括:签证手续、签证申请、签证预算、签证预算审核等原始文件资料应齐全并及时整理、归档。
(五)现场跟踪的原则:“工程量签证”、“经济类签证”工程师对现场签证只复核签认工程量,不签价格,施工方上报签证时,只报工程量及计价文件,价格由结算时统一调整。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现场签证的结算效率。
2、术语和定义
2.1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指发包方现场代表与施工单位现场代表按照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部分工程在材料、 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方法等方面涉及签约合同价款(指发包方和施工单位在合同 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不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之外的责任事项以 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不包含的“新增(减)工程”所作的签认证明,并作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 的依据。签证单通常由发包方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代表共同签署生效。
等)和预估金额(需有预算合约部估算的单价、合价、清单)走公司。A审批流程。审批结论作为项目部执行 该签证的依据。
2)根据审批结论项目部向执行单位发出工程指令单,工程指令单中应明确执行单位具体执行的内容(含方案、 数量等)、期限等。
3)执行单位实施之前项目部应对原始状态进行拍照留存。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1.编制目的为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及成本控制力度,明确工程现场签证管理流程,完善公司现场签证管理的制约机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某公司及所辖项目公司所有开发项目的现场签证管理。
3.定义3.1 工程指令工程指令是指建设单位发起,由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工程部)主办,完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并交由施工单位施工的非设计变更类的技术经济文件。
工程指令内容涉及成本增减,影响合同结算金额。
工程指令应严格按照发起、预估、审批和下发的流程实施。
如遇紧急情况,经公司领导书面或口头同意,可不采用事前审批而提前下发。
工程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几种:1)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如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或其他变更事项;3)经双方协商一致,导致合同范围内工程量减少的事项;4)合同之外的零星用工事项。
3.2 现场签证是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指令工作完成情况或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
现场签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几种:1)由于设计图纸变更而现场已完成部分或全部施工内容,由此造成的全部返工或部分返工;2)由于设计图纸错漏碰缺或未作准确交代和描述而造成的增减工程量;3)合同内未包括、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必须增加的工程量;4)为了加快工程进度而采取的特殊施工措施;5)按照甲方要求发生的不包含在合同范围内的增加工程量;6)对于据实计量工程中需要予以确认的场地标高、范围、桩基深度等结算要素。
4.现场签证原则4.1 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工程指令的下发、审批、签证结算实行严格的权限审批,超过权限范围的签字一律无效;4.2 事前审批原则要求工程指令(紧急情况除外)均需事前经过估价与审批程序方可实施,在实施完成后再行办理现场签证手续,禁止事后补办手续。
4.3 一单一算原则一份工程指令应办理一份签证,一份签证办理一份结算且对应一份合同。
现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现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试行》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如返工、报废、临时及零星增加工程、特殊节点的做法说明、对部分图纸细节的补充说明、零星用工等在竣工图上不能反映的工作由现场确认的工作过程。
一、签证范围1.1 设计变更;1.2 技术核定;1.3 建设单位联系单;1.4 合同外工作。
二、签证原则2.1 所有签证必须按照专业按合同对象分类连续编号,签证工作应一事一签,并须注明发生签证事项的原因,监理及建设单位项目部对签证中所有内容须逐项明确审核意见,画出图示并达到可直接计算标准。
2.2 原则上所有签证单只能确认发生的工程实物量,不得确认人工、机械台班等计时类数量;若确无法计量的签证只能采用计时类数量,须详细描述具体工作内容,并做好计时考勤记录。
2.3 签证单中不得出现单价、计价原则等涉及价格的内容,若施工单位送审的签证中出现任何价格,建设单位项目部应予以退回,签证审核开始时间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部最终签收日期为准。
2.4 签证单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能下发施工单位。
若签证内容涉及须由其他相关单位承担责任的,同时应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发送相关责任单位,明确责任。
三、签证要求3.1 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项目部下发的设计变更时(具体日期以项目部资料室收发文件签字为准),如已有局部完成该部位施工的应暂停施工,施工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并组织监理及建设单位项目部将现场已完工程需拆除部分进行查勘并书面记录确认。
设计变更后续工作量需在竣工图上标注的部分,不得另行签证。
3.2 技术核定: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时提出的技术上或者施工上的合理问题(需事前三方沟通确定是否合理),应以技术核定单的形式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项目部确认,同时应暂停该项工作,待技术核定单由设计院、设计部经理、工程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按设计变更方式办理签证。
3.3 建设单位联系单:施工单位收到建设单位项目部联系单后,如发现现场有拆除或者变更时,按设计变更方式办理签证。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签证方便有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
3. 职责工程部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4.1现场签证的内容4.1.1施工合同范围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的经济技术性签证。
4.1.2施工合同之外的部分工作内容且必须由施工方实施的经济技术签证。
4.1.3设计变更实施与否及施工弃土外运的签证。
4.1.4纯技术质量管理签证及成本管理规定的签证。
4.1.5临时零星工作内容签证。
4.2 工程现场签证4.2.1施工单位对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质量签证向工程部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申报。
4.2.2工程部项目经理根据申报的内容分别组织技术、成本、质量等相关人员会同施工方、监理方实地勘测,当场签证。
4.2.3 施工单位对现场原始签证必须在三天内编制正式图表一式四份,并附原始签证分别找当事人签证。
正式签证确认后分别报工程部两份,监理单位一份,自留一份。
4.2.4无法核算工程量的临时零星工作一律以小时为单位计时、签证。
4.2.5无合同主体的临时或零星签证,由施工单位每月5日前编制结算书一式三份报工程部确认后经成本部审定付款。
4.2.6有合同主体的签证,按合同分部决算时由施工方编制结算书进入决算。
4.2.7设计变更实施与否及基础验槽坑,由施工单位提供正式表格,当场测量填数签证。
4.2.8单纯技术质量管理无经济结算的签证,由工程部项目经理直接签证。
4.3 无效签证4.3.1无合同主体逾期一月未办现场结算的经济性签证。
4.3.2有经济增值或减少,无公司成本部负责人签证的。
4.3.3有运输无运输距离,有工日无工时的。
4.3.4无效签证一律不得结算,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5. 相关记录5.1 《现场签证单》。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和提高签证申请程序的便捷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现场签证管理流程。
三、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须携带完整的申请材料。
2. 申请人需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签证申请。
四、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前往现场签证办理地点领取签证申请表格。
2.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提供所需的材料。
3. 递交材料并等待工作人员审核。
4. 如审核通过,完成现场签证办理并缴纳相关费用。
五、材料清单
1.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 照片
3. 签证申请表格
六、注意事项
1. 申请人需保持排队秩序,礼貌待人。
2. 请勿擅自更改或涂改申请资料。
3. 若有特殊情况或需要延期办理,请提前与工作人员沟通。
七、签证办理时间
1. 工作日:09:0012:00,14:0017:00
2. 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不办公。
八、费用标准
1. 根据不同签证类型收取费用,具体请咨询工作人员。
九、其他
1.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签证办理现场工作人员具体规定为准。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如有需要,申请人可前往办理地点咨询工作人员或官方网站获取更多信息。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一、签证的适用范围:1、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工程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单位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如上述范围中在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及合同规定的签证限额以下的项目和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不在签证之列。
二、签证控制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所有工程签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办人必须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
2、事前审批原则:要求工程签证(除紧急工程签证)均需要事前经过估价与审批程序方可实施,禁止事后补办手续。
3、完工确认原则:工程签证完工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部、建设单位成本部在签证单上必须签字盖章确认,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完成签字确认。
4、统一标准格式原则: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统一标准表格、统一的编号,连贯签证编码。
5、可追溯原则:现场签证的资料,包括:签证手续、签证申请、签证预算、签证预算审核等原始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经办人应保存复印件。
6、时间限制原则:建设单位对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三、签证流程及职责(一)施工前正常审批流程(详见流程图一)1、在现场出现需要进行签证的工作内容时,由施工单位根据相关事项在实施签证工作内容前7个工作日向项目的监理单位申报工程签证。
2、建设单位工程部经办人和监理单位负责审核签证的完整性,对该单签证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建单位工程部经理审核。
3、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审核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成本控制部核价。
4、建设单位成本控制部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价的签证,按以下审核权限完成审批:签证金额在2000元以内由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审核确认;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审核确认;核价在1万以内由公司工程副总审批,核价在一万(含一万元)以上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
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规定,内容如下:1、施工中如发生现场签证,首先由施工方预先(如情况紧急可在发生时)根据现场实际发生情况及发生变更的部位、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提出现场签证申请,并附详细必要的证明材料、图纸及工程价款变更单上报工程部。
2、工程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后,部长和相关工程师应当天通知总工办、经济部、稽核部共同去现场核实。
工程部负责召集组织及认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
总工办负责认证变更的技术可行性,经济部负责认定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价款,工程部配合认定工程量,稽核部监督合理性,各部门到场人员及施工单位均需现场签字确认,并形成书面记录。
3、所有工程量必须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签证单或签证记录上签字,后补签签证无效。
除特殊情况外(现场认定事实后当时不能及时计算出工程量的),经济部、总工办在5天内确认签证,然后报公司主管副总、总经理签字,必要时上报董事长。
相关人员签字公司盖章后签证生效。
如施工单位在签证发生7日内未按上述程序报送签证单,视为签证对工程造价无影响或视为施工单位放弃签证。
4、现场签证单作为结算依据,一式六份,施工单位、工程部、经济部、总工办、财务部、稽核部各存一份。
签证确认后追加工程价款计入工程总造价中。
5、签证发生费用依据承发包合同约定执行。
凡属于要在以后或其他单位施工扣除的,工程部经办人员应要求被扣款单位签字认可,否则经济部不予计算该项费用。
如属于特殊情况无法取得签字的,应给予情况说明并配合经济部扣回款项。
6、施工单位提出上报的签证文件,未经我公司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均属无效。
已实施但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7、现场签证按“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处理,如是施工方责任,不计取签证费用。
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相关现场工程师、部长及主管领导处以罚金,直至开除等处分,罚金视情况而定。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最新版)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最新版)模板正式风格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现场签证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现场签证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各方共同参与。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章 签证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申请应由项目相关方提出,提交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八条 现场签证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签证申请书、设计变更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
第九条 现场签证申请应经项目负责人审查,符合要求后报经工程监理、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现场签证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下发签证通知书,并将签证内容告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方。
第三章 签证执行与监督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签证应按照签证通知书的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签证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组织实施签证工作,确保按照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督,确保签证工作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签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相关问题。
第四章 责任与监测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各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应定期进行签证工作的监测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对违反签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签证管理工作的成效应及时总结,形成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录附件1:签证申请书范本附件2:签证通知书范本附件3:签证执行报告范本附件4:签证工作监测评估报告范本附: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程项目:指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修)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1.业主授权派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代表召集相关各方讨论变更方案,并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有关单位并存档。
2、监理单位负责初审设计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意见,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工程管理部门召集相关各方处理工程变更并建立台帐,随时供相关单位查阅,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至有关单位存档。
3、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下达的指令或需由乙方签证的文件的签证,并且施工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配合变更审批工作并提出工程变更实施方案。
根据设计变更令实施变更,收到设计变更后提出报送设计变更预算。
4、合同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复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预算,同时对变更负责审核。
5、工程部拥有对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对工程变更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对工程费用实行动态管理。
工程管理部门是公司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一般变更实行审批,重大变更由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报总经理或分管经理审批。
二.签证工作内容1.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程内容。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以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三.现场签证参加人员甲方代表、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四.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
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工程部、成本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三篇)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工程现场签证的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提高工程现场管理及施工安全水平,保障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适应工程实际情况变动,需要对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作调整的签证。
第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目的是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合理调整施工图纸和工程设计。
第五条工程现场签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规的原则,做到权责一致、限时办结和有法可依。
第六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报、审核、审批和执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责任制度。
第二章申报与审核第七条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发现需要进行工程现场签证的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签证申请。
第八条签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签证申请书,需要详细说明签证的内容、原因和影响;(二)调整后的施工图纸和工程设计;(三)签证涉及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签证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条签证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签证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二)签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三)签证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的影响。
第十一条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签证申请人,并告知有关申诉的途径。
第三章审批与执行第十二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签证要求的申请进行审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并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签证的执行方案,明确需要修改的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和技术规范,以及需要调整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承包人应按照签证的执行方案进行签证工作,并建立签证记录,保留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后的图纸、设计和规范应及时传达给施工人员,并做好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施工按照最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现场签证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签证的定义和种类第二条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为适应工程变更、变动,经批准对原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或施工工艺进行修改、补充和调整的一种管理措施。
第三条工程现场签证分为设计变更签证、施工工艺签证、施工方案签证三种。
第四条设计变更签证是指在施工前,经建设单位批准,为适应工程设计变更的需要,调整原设计文件的一种签证管理措施。
第五条施工工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为适应施工工艺调整或优化的需要,对施工工艺进行修改、补充和调整的一种签证管理措施。
第六条施工方案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为适应工程实施需要,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调整的一种签证管理措施。
第三章签证的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工程变更、变动需通过签证进行管理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签证申请。
第八条施工单位提出签证申请时,应填写《工程现场签证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受理签证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查时,应重点关注工程变更对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影响,确保签证后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审查通过的签证申请,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并将签证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审查未通过的签证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施工单位可以修改申请后重新提交。
第四章签证的实施和监督第十三条签证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签证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签证实施时,施工单位应按照签证方案进行操作,并确保签证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签证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及时记录签证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大事项,形成签证台账。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签证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并向施工单位反馈。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原始设计方案进行变更或新增,需要临时调整工程施工方案的事项。
工程现场签证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保证施工单位或工程建设者能够及时灵活地应对施工现场的变化,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条工程现场签证的决策原则是根据安全、质量、进度和经济的要求,综合考虑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工期和成本的影响。
第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负责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审查和批准,进一步明确相应的责任和权限。
同时,相关参与方需要在签证过程中保持及时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协调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工程现场签证的内容包括对施工方案、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调整或变更。
签证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模棱两可的情况。
第二章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和审查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现场签证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经济论证材料。
第七条工程现场签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签证事项的描述和要求;(二)签证的技术方案和实施计划;(三)签证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评估;(四)签证的经济影响评估;(五)施工单位对签证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现场签证申请进行审查,并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论证。
第九条工程现场签证申请审查的内容包括:(一)签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二)签证对施工安全的影响;(三)签证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四)签证对工程进度的影响;(五)签证的经济影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发布审查结果,明确是否批准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
如有需要,可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审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将审查记录归档备案。
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职责公司预算成本部负责对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项目部有关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第二章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原则第四条及时性原则对工程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充分把握办理时机,尽量在实施项目前或项目完成前办理好。
对未办理签证而实施的项目,严禁将此成本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条实事求是合理合法证据充分原则一、要真实反映出项目实施的原因及内容,即因为何种原因,采用了何种方法(工序)或措施来完成签证项目。
二、尽量采用文字与图示相结合的方式。
文字叙述简洁、条理清晰,能够说明问题;图示力求直观,标注具体尺寸,能够准确计算工程量。
三、隐蔽部位签证尽量以图片佐证,工程实施中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图片或音像资料。
四、尽量化整为零,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
回避大单,回避一些尖锐问题或双方关注焦点。
五、尽可能的把签证索赔直接签认为金额,分别约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
六、不能直接反映为金额的,要依据定额以工程量的形式反映签证量,对难以(或无法以)工程量的形式反映的项目,以签证人工形式反映,但双方应在工程签证单上洽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日、工日单价(如属综合单价,则包含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并明确是否包含税金)。
七、签证必须结合定额计算规则进行办理,工程量的单位应与定额单位相一致,严禁出现虽办理了签证但最终结算时却无法计价的情况。
第六条原件结算原则应对工程签证单进行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工程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签字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工程签证单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甲方另有要求除外)。
并注明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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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现场管理、工作流程。
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现场签证应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第二条权利限制原则: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第三条时间限制原则:对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第四条一单一算原则:一个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结算单,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第五条完工确认原则:现场签证完工后,甲方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履行相关手续后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第六条原件结算原则: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总包单位应汇总上月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革及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相关各方)确认。
第七条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甲方规定的标准表格。
第八条5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甲方与承包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同时,应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关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供双方执行。
50万以下的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办法的相应条款。
第三章现场签证类型
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因涉及变更引起的拆除、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临时用工等。
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有:
第九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规定需要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第四章现场签证的一般办理流程(附件1)第十二条项目监理、造价咨询及甲方职能部门、现场工程师在签证前必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
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单位的交代应详细、明确。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甲方预算合约现场工程师、甲方现场工程师应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而必须实度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
原则上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
所有的确认和签证单都需经甲方负责人核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签证单一般应附有交工图纸,项目监理及甲方职能部
门应审核图纸是否与实际施工结果相符,并在图纸上签字确认,此时可以不对工程量确认,由甲方预算合约管理部门按照图纸核算工程量。
第五章现场签证内容、格式及要求
第十五条所有现场签证应使用甲方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附件2、4、6),并明确一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第十六条关于临时用工的现场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现场签证通知单上洽商、确定包含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日、工日单价(如属综合单价,则包含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并明确是否包含税金)等问题。
第十七条对已确认的单项现场签证金额增减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以上(含30%),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现场签证单共同作为结算依据。
同时,对于单项现场签证金额,或者累计的现场签证金额增减超过项目总造价的5%(含5%),应报甲方公司审批。
第六章现场签证办理时间应符合下述规定第十八条正常的现场签证单,应在项目承包单位估价,并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开始实施。
特急类(指如果不立即实施将造成更大损失的变更、签证、影响工程进度的变更、签证)的现场签证,可以先实施再估价审核;如属隐蔽工程及事后不可复核的工程,则必须要求承包单位在隐蔽部位覆盖之前或拆毁前提出预算并对清工程
量。
第十九条对于现场见证单,项目承包单位应尽快计算变更签证费用,最迟在变更签证内容全部施工完成后10日内(自建立及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开始计算),向监理单位报送完整的变更结算。
设计变更结算单由监理单位初步审查签署意见转交甲方工程部,由工程部初审后转交甲方预算合约部,由预算合约部在7日内核定其工程量,审核变更结算。
第十二条项目监理、甲方现场工程师应在变更签证内容完成的5各工作日内在现场签证单上对完成时间和完成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包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已核定的签证单费用汇总表上报给甲方,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变更签证的计算书应包括:变更或签证单原件以及与变更签证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结算书、监理审核意见、施工合同中先关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费率合同或合同缺项时应附取费表、材料调差依据、不执行定额的应附工料分析表、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甲方及项目承包单位核定现场签证的造价后,应在变更签证单上注明核定费用,并由双方责任人签证、盖章。
注明:原始数据测量签证直接根据公司行文规则管理制度执行。
附件1:
现场签证办理一般流程
附件2:
现场签证变更单
施工单位:所属合同:合同编号注:本单由施工单位填写,一式五份;工程部、监理、施工单位、预算合约部各一份。
附件3: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
附件4:
工程签证单
注:此单仅限施工现场原始数据测量。
附件5:
工作联系单
附件:6
工程签证费用核定单
附件7: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足量的支付乙方变更签证的价款。
第二条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约定
一、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的印章,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二、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
(甲方印章样式)(乙方印章样式)
三、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四、甲、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甲、乙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应要求对方签收,接收方不得拒签。
第三条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一、变更、签证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的经济条款,执行相当项目的综合单价或套用相同的定额、取费标准、材料调差方式。
当没有合适的定额套用时,双方可以按当时当地的市场合理低价协商确定。
二、在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乙方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证通知单做一份完整的结算书,提交于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结算书。
三、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若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将把最终审定价降低%;结算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结算总费用;2、原合同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3、套用定额编号的直接费计价表;4、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取费表;5、综合调差系数和主材调差依据;6、定额以外项目的工料机分析;7、变更签证单原件及所有相关的往来函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
题。
四、乙方接受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计算变更费用,最迟在该变更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后日内(从监理及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计算),向甲方报送完整变更费用计算;每迟报一天,将扣除最终审定价的%。
五、原则上甲乙双方应在每项变更签证实施前,商谈确定总费用;特级变更签证也应在施工后天内谈定价款;乙方提交的变更签证结算书,应与事先商谈的价格一致。
六、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一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是综合单价,已含管理费和利润)。
七、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监理和甲方工地代表在完工后5日内签证确认,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
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
八、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设计的可重复施工的材料,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九、双方核定变更、签证事项的价格后,应在结算书上注明最终审定价格,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每月5日前,甲、乙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已确定最终费用的变更、签证的费用结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
单。
甲方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付款同期支付。
第四条其他
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年月日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