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据规定》主要变化一览表-戴鹏 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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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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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 2019〕19号)于2019年12 月26日正式发布,针对新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 )继承、修改,我们第一时间总结、整理成下表,方便广大读者学习、使用。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2 0 2 0年 5月 1日施行(新)2 0 0 2 年4月1日施行(旧)备注一、当事人举证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岀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岀改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岀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 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 后果。

第四条十呼才予—好七—泻迁咗 举证责仕: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 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 责任; (二)咼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 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 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 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 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 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 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 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 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A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 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戴鹏民诉修正案对比解读

戴鹏民诉修正案对比解读

戴鹏民诉法修正案表格对比与简要解读-----编讲:戴鹏该表格对比依据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整理,其中划线部分和黑体字解读部分为编者加注,限于本人学识,可能会出现瑕疵甚至错误,恳请读者指正,不甚感激!(尊重知识产权,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编者:戴鹏)1 13、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3、(新增)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 1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 1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删除(本条内容在《人民调解法中进行规定)4 25、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4、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将协议管辖范围扩张到财产纠纷,并扩大选择法院范围,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法院)5 新增一条26、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增公司诉讼管辖)6 38、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2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增第三十九条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解读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解读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解读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这个司法解释对于广大从事民商事诉讼的律师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笔者第一时间组织律师团队成员进行学习,并就里面的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2002年最高院发布的,当时确立了很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对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里面有一些内容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冲突,加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实施了十八年,司法实践发生了很大变化,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四年时间,多次征求意见,终于完成了此次修订。

此次修订涉及的内容很多,专业律师应当反复研读,仔细研究。

下面笔者只谈体会比较深的部分内容:一、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明明知道对方有一笔财产,比如小产权房,有购房合同,但是对方就是不拿出来,而且我方律师到房管局也查不到这种小产权房的资料,那么就需要用到“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了,向法院提出申请,强迫对方拿出这份证据。

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首创这一制度,但是比较简单。

新的证据规则就非常详细了,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

此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也遵从书证的证据规则。

以后如果离婚案件中知道对方有一笔财产但是证据在对方手里的,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审查通过后,如果对方拒不交出这份证据,那么法院将采信我方的观点,对方承担不利后果。

二、电子证据的使用离婚案件和很多民事案件中往往没有合同,很多信息都是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传递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

新的证据规则对于电子证据进行了详细规定,是一大亮点。

1、电子证据的种类:(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戴鹏刑诉修正案表格讲义汇编

戴鹏刑诉修正案表格讲义汇编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编讲:戴鹏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及重要期间一、拘留期限。

拘留为逮捕前的一种临时羁押措施,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1、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现场人指认他犯罪的;3、身边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有流结多重大嫌疑的。

7、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

拘留终结的标志即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逮捕。

立案之后若有法定情形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拘留的时间为3+(1~4)+7,或者30+7,侦查机关应当在3天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天,对于具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可以延长至30天,报请检察院逮捕后,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时间为14+(1~3),即应当在拘留后14天内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3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本阶段开始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结束为移送审查起诉。

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之日起即为侦查羁押期限,计算公式为2+1+2+2+∞。

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为案情复杂,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符合法定情形可以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刑诉法156条: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延长。

三、审查起诉,开始即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结束为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接下来即为审查起诉期限,1+0.5,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是否起诉),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四、一审。

本阶段开始即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结束为做出一审判决。

新民事证据规定系列解读之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及认证规则

新民事证据规定系列解读之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及认证规则

新民事证据规定系列解读之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及认证规则作者:李馨田园何溪滢钱鹏飞李欣龙系列序言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第六章中以11条立法条文,对证据制度第一次作了系统性专门规定,成为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

在后续实践过程中,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又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相关证据规定、司法解释的发布经历了多次调整。

而最近一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简称“《新证据规定》”),亦在承继中展现出诸多变化,值得我们细致探究。

本系列文章即尝试以《新证据规定》的发布为契机,回溯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发展路径,最终进一步明晰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第一篇《民事诉讼证据的三大基本规则解析》我们集中展现了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认定三大规则;第二篇《民诉证据分类和认定规则》则梳理了证据的主要种类,并分述了相应认证规则;第三篇《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聚焦于证据规则的核心——举证责任,特别详述了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及例外情形。

之后,第四篇《民事诉讼中的自认》、第五篇《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第六篇《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第七篇《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第八篇《民事诉讼中的质证程序》分别以单篇形式阐述了《新证据规定》下的自认、免证事实、举证时限、司法鉴定与质证程序,共同构成本系列文章的有机整体。

文末,我们后附了《民事证据相关规定对比汇总表》《新旧民诉证据规定对比汇总表》,以供查阅。

在本系列第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方法,本文我们将按照证据的种类,分类归纳每类证据的认证规则,同时会重点分析《新证据规定》[1]的新变化以及实务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十二大变化,如果你不知道你的证据可能无效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十二大变化,如果你不知道你的证据可能无效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十二大变化,如果你不知道你的证据可能无效老百姓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足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12月26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根据该《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让我们一起看看吧,都有哪些重大变化?否则5月1日以后,你的证据可能将不被法庭采信,有可能成为非法证据或无效证据!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实施超过18年并对民商事实务影响巨大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了全面、系统的修改,亮点颇多。

该《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共100条。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条文修改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

现根据修改内容,结合我们办理大量民商事诉讼的经验,对本次修改的三大重大变化作相应的解读和分析。

一、自认规则的七大变化当事人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认可的行为。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因此,如法院认定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构成自认,则对方当事人即无需举证证明,于己不利的事实将会被坐实。

由此可见,自认制度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巨大。

用“说错一句话,输一场官司”来形容自认制度,再为贴切不过了。

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仅用一个条文(第8条)规定了自认制度,与这一“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巨大”的制度的重要性,明显不相称。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则用7个条文(第3至9条)全面规定了自认制度,足见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项制度的重视。

新民诉证据规定与民诉法、民诉法解释对照适用指引

新民诉证据规定与民诉法、民诉法解释对照适用指引

新民诉证据规定与民诉法、民诉法解释对照适用指引阅读提示:本文以列表的方式呈现新民诉证据规定与民诉法、民诉法解释之间的关联对照适用关系。

列表中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指2019年10月14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是指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是指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新民诉证据规定(2019)【三】

新民诉证据规定(2019)【三】

新民诉证据规定(2019)【三】【民诉证据规定】新旧对比:四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

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四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四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2019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全文+解读+新旧对照)

2019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全文+解读+新旧对照)

2019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全文+解读+新旧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最高院:一文读懂新《民事证据规定》

最高院:一文读懂新《民事证据规定》

最高院:一文读懂新《民事证据规定》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是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公布施行18年来首次、全面修改。

《修改决定》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根据,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施行以来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审判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

《修改决定》既是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也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完善、补充,是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进一步解释,对于民事审判实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由于修改后重新发布的《民事证据规定》保留的原有条文仅11条,其余89条为修改或新增加的条文,为便于审判实践中理解和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内容,我们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概要性阐释,以供参考。

一、关于自认规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于己有利的事实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应有之义;而当事人主张于己不利事实,构成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

自认不是证据,而是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节约诉讼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对自认作出规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了自认的基本内容及其除外情形。

《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基础上,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修改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规则。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按照授权范围不同区分了不同后果,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构成自认。

公基备考:电子数据成为呈堂证供?!

公基备考:电子数据成为呈堂证供?!

公基备考:电子数据成为呈堂证供?!2019年10月14日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简称:新民讼证据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新民诉证据规定有何“新意”,让我们一睹为快。

一、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予以认定新民讼证据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呈现形式,并对电子数据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书证提出命令,一般是指法庭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持有书证的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书证,把法庭发出的这一命令成为书证提出命令。

新民讼证据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书证名称和内容、需证明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及应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照表

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照表

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对照表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对照表2019年12⽉25⽇,最⾼⼈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从2020年5⽉1⽇起开始施⾏。

《证据规定》⾃2002年4⽉1⽇施⾏,⾄今已是18年。

期间,《民事诉讼法》已经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的三次修改,且2015年《最⾼⼈民法院关于适⽤<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布实施,审判实践中有关举证、证据认定规则的适⽤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证据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指南,也亟待完善、补充。

修改后的《证据规定》共计100条,仅保留了原条⽂中的11条,其他均为新增和修改条款。

修改和新增主要体现在如下⼏个⽅⾯:⼀、修改和完善当事⼈⾃认规则,更好地平衡当事⼈处分权⾏使和⼈民法院查明事实的需要;⼆、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收集证据的的途径;三、完善当事⼈、证⼈具结和鉴定⼈承诺制度,以及当事⼈、证⼈虚假陈述,鉴定⼈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信制度的建设;四、明确电⼦数据范围和电⼦数据的审查、认定规则。

本⽂将围绕以上四个⽅⾯进⾏重点阐释,以便读者能迅速get新规要义。

同时,为⽅便对照学习,本⽂也附上新旧对照表,供读者具体学习和领会。

⼀、关于⾃认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承认的对⼰⽅不利的事实,另⼀⽅当事⼈⽆需证明。

当事⼈承认对⼰⽅不利的事实,谓之“⾃认”。

“⾃认”将产⽣免除对⽅当事⼈举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此次《证据规定》第三条⾄第九条对“⾃认”制度进⾏了完善:1.修改了关于委托代理⼈⾃认的规定。

原《证据规定》规定,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诉讼请求的,不视为当事⼈⾃认。

新《证据规定》则放宽了委托代理⼈⾃认的范围,“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的⾃认视为当事⼈的⾃认”。

2019年《证据规定》主要变化一览表-戴鹏

2019年《证据规定》主要变化一览表-戴鹏

2019年《证据规定》主要变化一览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整理:戴鹏(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自认制度委托代理人的自认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即对其他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原则上对其他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其他当事人明确表示否定的除外)自认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免证事实(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以上除了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之外,(2)、(3)、(4)、(5)项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6)、(7)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修改之处在于: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推定为真实,但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

(原2002《证据规定》的表述是“推翻”)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原件的判断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2019年《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证明妨碍”

2019年《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证明妨碍”

2019年《证据规定》第九⼗五条“证明妨碍”2019年《证据规定》第九⼗五条⼀⽅当事⼈控制证据⽆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的,⼈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

2001年《证据规定》相关条⽂第七⼗五条有证据证明⼀⽅当事⼈持有证据⽆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当事⼈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可以推定该主张成⽴。

【释义】本条是原证据规定第七⼗五条在⽂字上修改转化⽽来,内容是证明妨碍及其法律后果。

证明妨碍⼜叫证明妨害或者叫举证妨害,指的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故意或者过失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式,妨害对相关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向法官证明该待证事实成⽴的可能性,导致相关案情⽆法查明。

由于证明妨碍严重地阻碍当事⼈获得司法公平正义的救济需求,也容易造成权利⼈实体权利的损害,因此,对于实施证明妨碍的当事⼈将被课以⼀定的不利法律后果,从⽽以儆效尤。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明妨碍的问题未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在民事诉讼法的⽴法⽬的上,要求⼈民法院实事求是,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

对此漏洞,最⾼⼈民法院系通过司法解释的⽅式来予以弥补,早在2001年《证据规定》制定过程中便在第七⼗五条中设⽴了证明妨害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国家不同,在我国,证明妨碍的主观状态原则上应当是⾏为⼈基于故意。

因为根据现有司法解释,适因为根据现有司法解释,适⽤证明妨碍规则的前提⼀般均以法官作出明确提⽰为前提。

在有证据或是有迹象表明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确实持有相⽤证明妨碍规则的前提⼀般均以法官作出明确提⽰为前提。

关证据的情形下,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往往会请求法官适⽤书证提出命令或是请求掌握证据⼀⽅当事⼈出⽰相关的证只有在遭到拒绝后,法官才会斟酌是否启动证适⽤明妨碍的证明规则。

据,或者给予取证的适当便利。

只有在遭到拒绝后,法官才会斟酌是否启动证适⽤明妨碍的证明规则。

【释疑】⼀)客观要件: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实际控制相关证据⼀、证明妨害的构成要件(⼀)客观要件: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实际控制相关证据证明妨碍的构成要求可以从主客观两⽅⾯进⾏认识。

民诉证据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表(19年)

民诉证据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表(19年)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

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旧规第二十五条修改)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旧规第二十六条修改)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修改后的刑诉法2019鉴定证据有什么变动?

修改后的刑诉法2019鉴定证据有什么变动?

修改后的刑诉法2019鉴定证据有什么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其中关于证据鉴定这一部分有一些变动,这一部分的变动为许多人的学习以及工作带来了影响,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小编在此为大家整理总结一下刑诉法2018鉴定证据的相关知识。

▲一、2018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证明标准2018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是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其中,案件事实清楚,是从主观状态上说的,即认定事实的司法人员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已经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是实现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认识清楚的客观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2018刑事诉讼法中证据鉴定的程序和要求1.选定鉴定人。

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指派、聘请的鉴定人应当是具有某项专门知识,而且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的人。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3.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意见应当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并说明其科学或者技术上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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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有 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3)费用承担: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 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 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鉴定人撤 销鉴定意 见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 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依法追究鉴定人妨碍诉讼的责任。 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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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鹏(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承诺书
对鉴定材 料的质证
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
译本。 删除“法院不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他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其他当事人明确表示否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法院应当
准许: 自认的撤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销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免证事实
(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以上除了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之外,(2)、(3)、(4)、(5) 项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6)、(7)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 修改之处在于: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推定为真实,但可
1、一般书证: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
境外证据的认证
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中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 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
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 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 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 为鉴定的根据。
按时提交 鉴定书
鉴定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 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 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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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鹏(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
2019 年《证据规定》主要变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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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戴鹏(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 委托代理
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应当责令其退还 鉴定费用。
总结与归纳:需要退还鉴定费的情形 1、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责令退还费用,并依法罚款、拘留; 2、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鉴
定,法院同意的,原鉴定人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鉴定费; 3、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
依据不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原鉴定人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4、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
(1)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退还鉴定费用,依法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承 担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 (2)法院准许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退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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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鉴定
鉴定人出 庭
(1)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 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2)程序: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 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 充。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 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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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文书 提出 命令
违反文书提出 命令的后果
文书提出命令 的适用范围
(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 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控制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毁灭书证或者实 施了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 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且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等。 对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均可以适用文书提出命令规则。(关 于书证的规则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用相反证据反驳。(原 2002《证据规定》的表述是“推翻”)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
载体。 视听资料、电子数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 据原件的判断
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
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证人拒不出庭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
的后果
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于 证人 出庭
保证书的签署 与宣读
证人的陈述
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 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 人的除外。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
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即对其他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共 同 诉 讼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
中的自认 自认 制度
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 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 共同诉讼人的自认。(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原则上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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