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电子发票管理制度
单位电子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电子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维护单位的经济权益,防茅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部门和员工使用电子发票的管理。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发票管理制度,合理规范电子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子发票的安全管理,保护电子发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伪造和篡改的发生。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发票的使用和归档制度,规定电子发票的保管期限和归档要求。
第二章电子发票的开具第六条单位应当采用国家税务局认可的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电子发票的开具,确保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照税务规定,对电子发票的开具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单位应当对开具的电子发票进行核验,确保发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发票开具流程,规定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审批要求。
第十条单位应当制定电子发票的开具标准,规范电子发票的格式和内容。
第三章电子发票的使用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在合适的场合使用电子发票,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单位在使用电子发票时,应当注意保护发票的安全,防止泄露和篡改的发生。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子发票的管理,规范电子发票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发票的使用记录,记录电子发票的开具、使用和归档情况。
第四章电子发票的管理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规定电子发票的领用、使用和归档程序。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子发票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发票的保管制度,规定发票的保存期限和归档方式。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对电子发票的管理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其他部门应当遵守和配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单位电子发票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希望所有员工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单位电子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符合法规,维护单位的经济权益,有效防茅事项的发生。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操作手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操作手册版本 V3.0方欣科技有限公司2016-07修订历史记录目录1引言 (5)1.1目的 (5)1.2范围 (5)1.3参考资料 (5)1.4术语和缩写词 (5)2系统配置 (5)2.1系统配置 (5)2.1.1电脑终端环境 (5)2.1.2网络带宽环境 (6)3注意事项 (6)4系统下载安装和登录 (6)4.1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软件安装 (6)4.2纳税人登录 (10)5功能操作 (12)5.1办税桌面 (12)5.1.1办税日历 (13)5.1.2下载专区 (13)5.1.3办税指南 (14)5.1.4办税地图 (14)5.1.5场景服务 (15)5.2基础信息 (15)5.3我要申报 (16)5.3.1申报 (16)5.3.1.1申报清册 (17)5.3.1.2更新结果 (23)5.3.1.3重置报表 (24)5.3.1.4重新获取申报清册 (26)5.3.1.5申报作废 (28)5.3.1.6申报查询 (29)5.3.1.7注意事项 (29)5.3.2海关缴款书 (30)5.3.2.1数据批量导入 (30)5.3.2.2数据手工录入 (30)5.3.2.3录入数据查询及上传 (31)5.3.2.4接收通知书查询打印 (31)5.3.2.5稽核比对结果查询 (31)5.3.2.6稽核通知书确认下载 (32)5.3.2.7稽核通知书查询打印 (32)5.4我要缴税 (33)5.4.1缴税清册 (34)5.4.1.1更新欠税费信息 (34)5.4.2发送扣款 (35)5.4.3扣款解锁 (36)5.4.3.1查询条件 (37)5.4.4缴款情况查询 (38)5.4.4.1查询条件 (39)5.4.5注意事项 (40)5.5发票应用 (40)5.5.1发票申请 (40)5.6.1.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41)5.6.1.2发票领购 (44)5.5.2网络发票 (47)5.6我要办税 (47)5.6.1涉税事项受理 (48)5.6.2纳税人补齐补正 (53)5.6.3事项进度查询 (54)5.6.4税务文书下载 (54)5.7我要查询 (55)5.7.1综合查询 (56)5.7.2申报征收查询 (56)5.10.2.1缴款信息查询 (56)5.10.2.2申报信息查询 (57)5.10.2.3财务报表报送查询 (58)5.8其他辅助功能 (58)5.8.1一键检测 (58)1 引言1.1目的编写本使用说明的目的是充分叙述本系统的运行环境、所能实现的功能、如何操作本系统以及注意事项,以便使用者了解本系统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为系统的维护和更新提供必要的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3.21•【文号】税总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税务总局推行了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推行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满足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的合理需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行业重点推行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总结前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情况,做好分析评估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中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三、规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税务总局负责统一制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对服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的税务监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国税机关备案。
四、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各地国税机关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
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下文是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第四条普通发票按照式样分为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
通用发票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的式样,适用于不同行业和纳税人的普通发票。
冠名发票指依照纳税人申请,印制有纳税人名称或自行设计式样的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按照开具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均可具有该三种开票方式。
第五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实施普通发票管理改革,不断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强化对发票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提升信息管税的水平。
要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六条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平台,即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推广工作。
第七条网络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包括税务端和纳税人端业务功能两大部分。
该系统与核心征管系统、纳税服务平台、管理决策平台系统紧密衔接,数据交互,实现网络发票的审批、领用、开具、验旧、缴销、稽核比对、监控等闭环式管理。
第二章发票印制第八条普通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印制同一发票代码的每一批次发票号码必须衔接。
税务电子发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电子发票的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水平,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发票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税务电子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监制,通过电子方式开具,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和传输的发票。
第三条税务电子发票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方便快捷,安全可靠;(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高效便捷,服务至上。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税务电子发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务电子发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税务电子发票的开具、使用、保管、查验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电子发票的开具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开具税务电子发票。
第七条税务电子发票的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二)发票的开具应当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发票的开具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电子发票系统;(四)发票的开具应当由具有发票开具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第八条税务电子发票的开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票代码;(二)发票号码;(三)开票日期;(四)购买方名称;(五)销售方名称;(六)商品或者劳务名称;(七)数量、单价、金额;(八)税率、税额;(九)开票人、复核人等信息。
第九条税务电子发票的开具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指定的电子发票开具软件。
第十条税务电子发票的开具应当实行实名制管理。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电子发票的使用第十一条税务电子发票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的使用应当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发票的使用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三)发票的使用应当保证发票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发票的使用应当遵守发票的保管、查验等规定。
第十二条购买方取得税务电子发票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一)及时将发票打印或者保存;(二)发票打印或者保存的纸质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三)发票的打印或者保存不得篡改、伪造、损毁;(四)发票的使用不得违反发票的使用规定。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电子发票系统的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以及赋码、存证、交换、验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系统)生成,并能在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查询、打印的发票快照或发票数据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须为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当具备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自有或第三方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
申请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数据对接。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证证书;(四)银行开户证明(五)提交承诺使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可达到数据唯一性、安全性、完整性及不可抵赖性,并可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时交换电子发票数据的文件(六)提交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条自有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应税业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平台环境,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税务机关同意接入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接口标准接入使用,并指引交易主体规范操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对电子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须确保所传输的纳税人应税业务数据、电子发票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0]2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0〕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化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通过使用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实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化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电子化政府采购具体活动由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省级政府门户网站进入。
第七条电子化政府采购应建立供应商库,实行会员制管理,全省统一使用。
供应商自愿在网上免费注册,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成为会员,获取会员代码。
第八条采购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获取数字证书,通过数字证书进入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对关键信息进行电子签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对其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电子发票怎么管理办法
电子发票怎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传统纸质发票正逐渐被电子发票所取代。
电子发票具有便捷、快速和环保等优势,然而,如何有效地管理电子发票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电子发票管理的一些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电子发票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在电子发票管理过程中,首要原则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电子发票的管理规定可能不同,因此,企业应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规,确保发票的合法有效。
2. 数据准确性:电子发票管理的核心是确保发票数据的准确性。
在发票开具、传输、存储和查询时,必须保证数据的完整性,防止发票信息被篡改或丢失。
3. 安全性保障:电子发票的安全保障是管理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机制,包括数据备份、加密传输、身份验证等措施,以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三、电子发票管理的步骤和方式1. 发票开具:企业应通过授权的电子发票平台进行在线开具电子发票。
开具发票前,需要提供正确的销售信息,并对所开具的发票进行签章确认。
同时,应留存相关的开票凭证和备份数据,以备后续查询和核对。
2. 发票传输:电子发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输,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
在传输过程中,应确保数据安全,并记录传输的时间、方式和接收方的信息。
3. 发票存储:为了方便管理和查询,企业应建立稳定可靠的发票存储系统。
电子发票的存储可以采用本地存储、云存储或者外包存储等方式,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访问性。
4. 发票查询: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发票平台或者相关系统进行发票查询。
通过输入相关的发票信息,可以实时查询发票的开具情况和传输记录。
5. 发票核对:为了保证电子发票的准确性,企业应定期进行发票核对工作。
核对的内容包括发票信息与销售记录的一致性、发票的签章确认等。
四、电子发票管理的注意事项1. 合规审核:在选择电子发票管理平台时,应仔细审核其合规性和安全性。
确保所使用的平台符合当地相关法规要求,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发票管理服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为了全面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以下简称印制和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指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发票。
第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外,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及使用范围实行全省统一。
第四条全省发票按照管理方式分为统一发票(包括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和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和冠名发票。
按照填开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应用全省统一的征管业务系统对发票的印制和使用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全省发票印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的企业进行印制。
未经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招标确定,任何企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七条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监制章和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普通发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条 对于总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而分支机 构未独立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统一 向总机构发售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发售发票错误,导致纳税 人领购的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信息不一致的,发 票发售人员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做发票退回处理。 综合征管软件相关处理按照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运 行维护工作规程执行。
注意事项:纳税人领购未开具可以退换的,发票退回重新发放。发票退回业 务必须进行两次,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然后再在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 对于已开具无法退换的,发票发售人员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做发票退回处理。 发票退回业务不得使用发票发售模块里的发票退回功能操作,只能使用发票 管理系统菜单中发票退回模块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机版的纳税人加密存储介 质丢失或主机硬盘故障造成数据丢失的,主管税务 机关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查确认。数据在税务机关已 经备份的,通过发票管理系统介质重写,协助纳税 人进行数据恢复。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机版的纳税人加密存储介 质丢失或主机硬盘故障造成数据丢失的,主管税务 机关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确认。数据未在税务机关 备份无法通过发票管理系统介质重写恢复数据的, 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监督纳税人进行手工补录 实现数据恢复。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利用发票管理系统 监控管理、分析评估结果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加强 对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境内使用网络普通发 票管理系统的各级税务机关。
第三条 网络普通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使用 税务机关提供的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开具或者通过互 联网传输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释:网络普通发票包括了通用机打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普通发票、二手车销 售普通发票、纳税人冠名普通发票等所有机打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
式(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8.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
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5日附件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税总函〔2017〕232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等设备(以下简称“其他税控设备”)的发售、S/N号录入、发行、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等相关事项按照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的录入、发行等事宜,不得限定是否本省购买等附加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可以直接向服务单位总部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无需经其他单位确认。
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设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参照《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等文书(复印件留存备查)准确记录相关时间。
通过对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申请领购时间、领购完毕时间、录入完毕时间、发行完毕时间的及时记录,进行全流程监控管理,保障纳税人及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30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2013年2月25日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2023年度陕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通用题型)
2023年度陕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通用题型)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遇到不愉快的事情及委屈,不要埋在心里,要向知心朋友或亲人诉说出来或大哭一场,这种可以释放内心郁积的不良情绪的方法是()。
A.宣泄B.转移注意力C.自我安慰D.心理放松2.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自然人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扣缴义务人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 ) ,保留号码和话务座席,提供“7x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
A.所在地12345热线B.所在地12315热线C.所在地96102热线D.所在地12333热线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后,发现备案信息错误,在金三系统( ) 菜单下修改。
A.税收减免优惠B.税收优惠日常核实C.调整税收优惠减免信息D.税收优惠资格取消5.《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自()起在全国施行。
A.2014年1月1日B.2014年10月1日C.2015年1月1日D.2015年3月1日6.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下列关于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说法错误的是()。
A.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B.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税务登记的行业是“7296担保服务”,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应报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2013版C.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一般企业财务报表2013版D.实行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7.以下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能予以代开的是()。
A.甲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6%税率的专用发票;B.乙是一家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成立初期年销售额不足80万元,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C.丙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免于征收增值税,当期销售一批货物,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D.丁是个人,在网络上经营手工编织品零售业务,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5.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5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五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一)纳税申报代理。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11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电子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电子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为了规范电子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税收征管和财务管理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电子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一、电子发票的定义和法律效力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会计核算、报销凭证和税务处理的依据。
二、电子发票的开具1、具备开具电子发票资格的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使用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开票系统进行开具。
2、开具电子发票时,应确保发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3、电子发票的发票号码和代码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编码规则生成,确保唯一性和准确性。
4、开具电子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至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系统。
三、电子发票的接收1、企业在接收电子发票时,应核实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查验平台或相关软件进行查验。
2、接收的电子发票应妥善保存,保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存储设备、云端存储等。
保存的电子发票应能够完整展示发票的票面信息,且便于查询和使用。
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应及时与开票方沟通,要求重新开具或提供合规的发票。
四、电子发票的存储1、企业应建立电子发票存储管理制度,明确存储的方式、期限和责任人员。
2、电子发票的存储期限应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一般不少于五年。
3、存储的电子发票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票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可以采用加密、备份、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安全。
五、电子发票的报销1、企业员工在报销电子发票时,应按照企业内部的财务报销制度进行操作。
2、报销时,应提供电子发票的原件或打印件,并确保打印件的清晰度和完整性。
打印的电子发票应注明“电子发票”字样和打印日期。
3、财务部门在审核电子发票报销时,应再次查验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对发票信息与报销事项的一致性。
电子发票怎么管理办法
电子发票怎么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电子化趋势的普及,电子发票作为一种新型的票据形式逐渐被广泛采用。
电子发票的引入和管理对于提高纳税人便利化、减少偷税漏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电子发票的管理办法。
一、电子发票的定义电子发票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传递和存储的具有法定记载内容、形式和功能的发票。
电子发票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可以更方便快捷地进行发票的开具、传递和管理。
二、电子发票的开具电子发票的开具应遵循以下原则:1. 纳税人应选择合法的电子发票开具软件或平台,并按照要求进行安装和注册。
2. 开具电子发票时,纳税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开票信息,包括销售方信息、购买方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等。
3. 电子发票应具备唯一标识符,以便于发票的追溯和管理。
4.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电子发票的原始数据和电子签名等相关信息,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电子发票的传递和存储电子发票的传递和存储应符合以下要求:1. 电子发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手机应用等方式传递给购买方,也可以将发票信息记录在销售方和购买方的电子商务平台上。
2. 电子发票的传递和存储应采用加密和防篡改技术,确保发票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自己的电子发票,以备税务机关的核查和审计。
四、电子发票的认证和验真为了防止虚假发票的流通,电子发票应进行认证和验真。
具体操作如下:1. 发票的开具方应向税务机关进行发票认证,证明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购买方应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官方渠道对电子发票进行验真,确保发票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五、电子发票的管理为了规范电子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电子发票管理平台,用于纳税人的发票开具、传递和存储等操作。
2. 定期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进行抽查和核查,加强发票管理的监管力度。
3. 加强电子发票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电子发票管理水平。
六、电子发票的优势和前景电子发票相比传统纸质发票具有以下优势:1. 节约成本:电子发票无需纸张和印刷,减少了发票制作和邮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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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电子发票系统的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以及赋码、存证、交换、验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系统)生成,并能在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查询、打印的发票快照或发票数据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须为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当具备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自有或第三方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
申请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数据对接。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证证书;
(四)银行开户证明
(五)提交承诺使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可达到数据唯一性、安全
性、完整性及不可抵赖性,并可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时交换电子发票数据的文件
(六)提交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自有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应税业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平台环境,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税务机关同意接入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接口标准接入使用,并指引交易主体规范操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对电子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须确保所传输的纳税人应税业务数据、电子发票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保证交易主体的交易业务数据和电子发票信息的唯一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得删除、篡改、伪造相关信息。
第七条具备接入条件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注册电子发票用户的申请后,税务机关免费为纳税人颁发电子发票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并初始化该纳税人发票信息。
纳税人凭税务机关颁发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电子发票系统进行日常的发票使用、管理、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电
子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纳税人需要变更电子发票核定内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电子发票开票资格的注销。
第九条纳税人通过自有或第三方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将其应税业务发生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电子发票系统。
电子发票系统根据接收信息,实时生成、存储电子发票数据,并将发票快照或发票数据反馈至纳税人。
第十条税务机关为电子发票设定专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由电子发票系统自动生成。
电子发票系统根据每份电子发票的关键信息要素,经加密算法,生成对应该份发票的唯一的防伪码,供查询使用。
未经税务机关赋码,开票人所开具的信息不具备电子发票效力。
任何人不得破译、伪造电子发票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发票系统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式样,提供电子发票打印功能。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管理、核算以及消费者的需要,通过电子发票系统按照规定式样打印电子发票。
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可以登录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或通过二维条码登录手机平台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需要打印电子发票的,可以通过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按照规定式样进行打印。
第十二条纳税人、消费者可以自选纸张打印电子发票,可多次打印,分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电子发票系统自动记录打印次数及相关信息。
同一份电子发票只能作为一次性财务报销凭
证。
第十三条合法的电子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四条因消费者退货、电子发票数据错误等原因需要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须由消费者经纳税人电子商务平台或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提交退货信息。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直接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须具备有效证明,通过电子发票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电子发票的作废或冲红,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
纳税人不得通过作废、红冲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五条纳税人、消费者均应如实打印电子发票,不得虚开、伪造、变造发票或从事其它发票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消费者在查询验证和打印电子发票过程中,发现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有误或运行出现异常的,可及时向相应的纳税人或电子发票服务信息平台的服务商质询,也可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发现发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举报。
第十七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