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正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9•【文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7月1日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gb5750-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国家在2022年出台的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质量标准,是对生活饮用水安全性的保障。
该文件规定,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水的外观、气味、温度等。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很高,它必须经过国家设定的有关毒理学和卫生学指标进行检验。
水质检测指标主要有化学性、放射性、微生物学性和其他物质特性,其中包括有机物总量,氨氮,总氮,总磷,氟离子,硫酸根,游离氯离子,悬浮物,pH 值,铁,锰,铜,锌,镉,铬,锶,砷,铅,氯汞等内容。
此外,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污染应该恒定在低水平,因此,必须实施严格的检测和控制,包括对生活饮用水的总有机碳(TOC),动物性污染物,水生藻类和病毒等物质进行检测。
从而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减少污染物的污染程度,维护公众的健康。
《GB5750-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国家为确保公众饮用水安全及环境保护出台的一项标准,从而维护公众的健康,规范市场真实性,保护公众的权利,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xx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2022年3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新国标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饮用水卫生安全规范
饮用水卫生安全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范,以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需的资源之一,因此对其卫生安全的管理至关重要。
2. 定义2.1 饮用水:指适宜人类生活饮用的水源。
2.2 饮用水卫生安全:指饮用水在经过处理、供应、存储和使用过程中,能够不产生危害或者仅产生可接受程度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的状态。
3. 饮用水卫生安全要求3.1 水源保护3.1.1 水源应位于无污染源附近,并具备防御外界污染的能力。
3.1.2 水源周围的环境应合规并定期检测,以确保无污染。
3.2 水处理3.2.1 饮用水处理设施应具备完善的工艺流程,以确保对污染物的有效去除。
3.2.2 饮用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3.3 水质监测3.3.1 对供应的饮用水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其满足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3.2 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化学物质含量等。
3.4 饮用水供应3.4.1 饮用水供应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供水系统正常运行。
3.4.2 饮用水供应设施应确保供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 监督与管理4.1 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确保相关法规的执行。
4.2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对饮用水进行抽查和定期检测。
4.3 对于违反卫生安全规范的饮用水供应单位,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 总结本文档制定了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范,对于保障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在源头控制、水处理、水质监测和饮用水供应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规范,能够确保公众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同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法规落实到位并得到有效执行。
以上为饮用水卫生安全规范的文档内容。
---。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1]161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 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Addendum to Volume 2 ,19983 定义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l 。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注:①表中NTU 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CFU 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
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 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 2 。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续)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
该标准针对的是居民生活饮用水,包括自来水和其他供水单位提供的
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直接饮用、烹调和洗涤的水源,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因此,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
于确保人们饮用安全和卫生的水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该标准分为8个部分,分别是:范围、规范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水源地保护与水源监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生
活饮用水水质限值和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
这些部分共同构成
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内容,并为相关部门提供了具体的监测和检验方法。
标准规定的水质指标包括了各种有害物质的浓度限值,比如重金属、
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等。
同时,还对水的物理性质和微生物性质进行了
规定,包括水温、PH值、浑浊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
通过对这些
指标的监测和检验,可以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杜绝对人
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的存在。
标准还要求生活饮用水的供应单位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水质监控,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水质监测报告。
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水源,要及
时进行改造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水源可以满足人们的健康需求。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水源地周边环境的保护和监测,以防止环境污染对生活饮用水质量造成的影响。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十条生活饮用水规范
一、使用清洁、无毒、无害的水管道或水龙头。
二、定期清洗水管道和水龙头,以防止污染。
三、使用过滤器或添加消毒剂来提高水的卫生质量。
四、在饮用水前烧开或沏茶,以杀死细菌和其他有害物质。
五、不要使用含有有毒物质的水箱、容器或杯子。
六、不要用口服过滤器或水箱来储存食物。
七、不要饮用生水或污染严重的水。
八、饮用水的容器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九、对于长时间储存的饮用水,应定期更换,以防止变质。
十、严格遵守当地的卫生规范和法规,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XXXX市XX学校XX后勤部
2023年2月14日。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我们需遵循以下几项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首先,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生产过程中应保证设备、管道等设施的清洁卫生,避免受到外界污染。
其次,居民家庭需定期对自来水管道及水质进行检测,确保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同时,应注意存放和使用容器的卫生,避免细菌滋生。
此外,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供水单位进行检查,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对于不合格的饮用水,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报给公众,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的来说,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饮用水安全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希望大家加强监督,共同维护水质卫生,确保每个人都能喝上干净卫生的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对涉水产品的监测: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性进行监测,确保涉水产品的卫生质量符合 相关法规标准。
监督监测结果处理
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评估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对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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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 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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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概述 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生活饮用水处理与消毒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与监测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实施与改进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概述
章节副标题
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章节副标题
水质指标
感官性状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等
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 有毒有害物质指标:铅、汞、砷、镉等重金属,三氯甲烷、四氯化碳 等消毒副产物,以及氰化物、氟化物等无机物 放射性指标: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水质监测与评价
监测项目:包括感官性状、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等 监测频次:根据水质状况和水处理方式确定 监测方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 评价标准: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评价
定义和范围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是指为保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 群众健康而制定的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了饮用 水中微生物、化学和放射性等指 标的要求,以确保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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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都有哪些规定生活饮用水是指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饮用和生活用水,这类水质质量与居民的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导致生活饮用水水质发生一定改变或污染,从而会影响居民的用水安全,基于此,我国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强制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12年,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又联合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了更新,新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和水质监测方法等。
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才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1)生活饮用水需具备良好地感官性状,如无色、透明、无异臭和异味、无肉眼可见物;(2)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3)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对人体造成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和远期危害(包含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等)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4)生活饮用水使用前需经消毒处理;(5)生活饮用水水质需符合下列卫生要求,①生活饮用水中不得检出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100CFU/mL,当生活饮用水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需进一步检验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群,若未检出总大肠菌群,则不必做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群检验;②感官性状:色度15、浑浊度3、无肉眼可见物和无异味、异臭等;③毒理指标:砷<0.01mg/L、镉<0.005mg/L、铬<0.05mg/L、铅<0.01mg/L、汞<0.001mg/L、硒<0.01mg/L、氰化物<0.05mg/L、氟化物<1.0mg/L、硝酸盐<10mg/L、三氯甲烷<0.06mg/L、四氯化碳<0.002mg/L、溴酸盐<0.01mg/L、甲醛<0.9mg/L、亚氯酸盐<0.7mg/L、氯酸盐<10.7mg/L;④一般化学指标:PH值6.5-8.5、铝<0.2mg/L、铁<0.3mg/L、锰<0.1mg/L、铜<1.0mg/L、锌<1.0mg/L、氯化物<250mg/L、硫酸盐<250mg/L、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总硬度<450mg/L、耗氧量<5mg/L挥发酚类<0.002mg/L、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mg/L;⑤放射性指标:总ɑ放射性<0.5Bq/L、总β放射性<1Bq/L,当放射性指标超出上述标准值,需及时对生活饮用水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断其是否能饮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新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自2022年3月发布,时隔1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指标很多且事关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标准》正文中的水质指标由GB 5749—2006 的106项调整到97项,修订后的文本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方法。
文件属国家级强制性标准,对饮用水供水、水源水、制水、输水、储水等多项内容的规范性控制要求,并进一步加强了从水源头到“水龙头”的供水全过程管控。
同时,新标准强化了对消毒副产物的管控要求,并增加了消毒副产物的检测方法等。
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的样品前处理技术水中半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的样品前处理技术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更加关注感官指标色度、浊度、气味、口感与饮用水的口感和舒适度密切相关。
近年来,由于水污染的影响,一些水源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藻类暴发,导致饮用水异味、异味超标,影响水质安全。
因此,新标准增加了上述两项感官指标作为延伸指标。
◆更加关注消毒副产物新标准进一步将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等6种检出率较高的消毒副产物的指标由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以加强对上述指标的控制。
◆更加关注风险变化新标准根据水源风险变化和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指标做了调整,体现在“一增一减”。
一方面,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两项扩展指标;另一方面,新标准将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等12项指标从标准正文中删除。
上述调整,有利于提高水质管控的精准性,有利于部分指标风险较高的区域视本地情况开展持续的评估、监测。
安全饮用水是人类健康的基本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卫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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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xx 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 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取水点上游1000 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 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由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十一条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第三章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第十二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第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
第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第二十条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
第二十一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第二十二条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第二十三条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二十四条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
第二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
生产区外围30 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第二十七条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 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
第二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第二十九条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
并及时进行水质检测,报送处理报告第四章水质检验第三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第三十一条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水质检验方法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采样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
管网水的采样点数,一般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
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生活饮用水检验,其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水质指标限值时,应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
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变化时,应检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份污染的有关项目。
第三十四条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五条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第三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水质检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
水质检测资料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
第五章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第三十七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三十八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
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xx: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二OO 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