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陈词崇拜青春偶像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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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
我方的观点是“崇拜青春偶像弊大于利”。所谓“青春偶像”,即现在青年人所追求、崇拜的对象,青春泛指青少年时期;偶像指的是在物质或精神层面上,自我心理寄托和行为替代的载体。而崇拜是一种人对信仰、迷恋的象征物所产生的膜拜心理,并且无条件地服从它的驱使。
我方之所以认为青春偶像崇拜弊大于利,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在青少年偶像崇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浪费很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对于青少年而言,“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我们宝贵的的时间和精力与其用在偶像崇拜上,不如用在更加有价值的读书与运动等更加健康的休闲活动中,这样我们才不至于浪费青春。崇拜青春偶像在某种程度上能给青少年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青少年很难把偶像这个具体人物与偶像所代表的文化意义区分开,从而会变成迷恋、痴情偶像本人,却忽视了偶像代表的精神内涵!如此这般,我们的崇拜只会让自己在青春的蹉跎中陷入泥沼。
二、崇拜青春偶像的过程中,不光会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不利的影响,对偶像自身而言也是如此,许多偶像都表示我们对他们的过度关注使他们无法过一个正常人的生活,青春偶像自身也压力山大。
三、青少年正处于心智不成熟时期,自身的三观还不够成熟,所以对偶像的崇拜会演变到盲目、拜金主义、只注重外表,不注重文化修养、丧失自我的程度。电影《小时代》之所以为人所诟病,很大的一个原因还是过于鼓吹外在的物质享受而忽视内在的修养。青少年对偶像的这样一种狂热崇拜会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长此以往,社会价值只会转向重视现实利益,追求低级趣味,崇尚娱乐享受从而破坏了社会文化的和谐。
我方不否认如果青少年正确的去定位自己喜欢的明星,该明星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导孩子做出正确的选择,对孩子有榜样的作用。但是在崇拜的过程中我们很容易变得盲目,比方说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杨丽娟事件,她就是从16岁开始痴迷香港歌手刘德华,此后辍学开始疯狂追星。杨丽娟的父母劝阻无效后,卖房甚至卖肾以筹资供她多次赴港及赴京寻见刘德华。其父最后由于杨丽娟的“追星”行为而跳海身亡。血淋淋的事件折射的是青春偶像崇拜的弊大于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