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科工作职责
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岗位设置
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岗位设置根据中机编[2002]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广东省海监总队中山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渔港监督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山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以下简称中山渔政支队)为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直属行政执法机构,副处级建制,执法专项编制34名,其中支队长1名,政委1名,副支队长2名,正副科长(主任、大队长、站长、教导员)14名。
现将中山渔政支队岗位设置如下:一、中山渔政支队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海洋、渔业的法律法规,拟定我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渔政管理和海洋监察职能,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保护辖区内的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维持海洋和渔业生产秩序。
(三)在省渔政总队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指导辖区内渔船安全生产,海难救助,防灾减灾工作。
(四)实施辖区内的海域和渔业水域的巡航监视,负责辖区内的伏季休渔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辖区内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防污及渔船海事调查处理。
监管全市渔业无线电台。
(六)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审证、换证工作。
(七)负责检查监督本辖区渔业准入和持证养殖、育苗、捕捞、运输活动。
(八)负责本辖区海域使用、海洋工程、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洋倾废的执法检查。
(九)负责辖区内海洋与渔业类型自然保护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十)负责本市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支队领导岗位设置(一)支队长:主持支队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本支队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渔政、渔港及其水域、渔业船舶、渔业船员的监督管理,以及海洋监察工作;负责渔船渔港的防灾减灾以及组织协助海难救助和渔船风险互助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渔政机构的队伍建设以及组织渔政人员培训学习,抓好制度建设。
渔业船舶检验履职情况报告
渔业船舶检验履职情况报告一、引言渔业船舶检验是保障渔业船舶安全和合法经营的重要环节。
本报告旨在总结渔业船舶检验的履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渔业船舶检验情况总览1. 渔业船舶检验范围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涵盖了各类渔船,包括拖网船、围网船、刺网船等。
检验内容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设施、安全装备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船舶在海上作业期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由渔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渔政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渔船检验机构,配备了专业的检验人员和设备。
3. 渔业船舶检验流程渔业船舶检验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包括船舶申请检验、检验机构组织检验、检验报告编制等环节。
检验机构会对申请检验的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检验报告。
三、渔业船舶检验存在的问题1. 检验标准不统一各地的渔业船舶检验标准存在差异,有些地方的标准相对宽松,容易导致一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通过检验。
为了保障渔船的安全性,需要统一制定全国范围内的检验标准。
2. 检验力量不足由于渔船数量庞大,检验力量相对不足,导致检验周期较长,影响了船舶的正常运营。
应加大对渔船检验力量的投入,提高检验效率。
3. 检验信息管理不规范在渔船检验过程中,涉及大量的信息记录和管理工作,目前存在一些渔政部门对检验信息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导致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应建立统一的渔船检验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信息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四、改进措施1. 统一制定检验标准加强各地渔政部门之间的协作,制定全国统一的渔船检验标准,明确各项检验指标和要求,提高检验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2. 加大检验力量投入增加渔船检验人员和设备的数量,提高检验力量,缩短检验周期,确保渔船的正常运营。
3. 建立统一的检验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统一的渔船检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检验信息的全程管理,包括申请、审核、检验报告等环节,提高信息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方便渔政部门进行检验工作的监管和评估。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确保渔业船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
第三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环保、节能和可靠。
第四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标准,保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不得泄露检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检验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渔业船舶检验范围包括: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装、维修、检验、登记、航行、作业、停泊、解散和报废等环节。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内容主要包括:船体结构、船舶设备、船舶主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船舶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
第四章检验程序和周期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完成。
初次检验合格的船舶,可以申请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营运检验周期根据船舶类型、使用年限和海域情况确定。
一般船舶每年检验一次,老旧船舶、高风险船舶和事故船舶应当加大检验频率。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在发生重大改建、事故修复、主机或主要设备更换等情况后,应当进行临时检验。
第五章检验标准和规程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
中心渔港渔业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中心渔港渔业安全检查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中心渔港渔业的安全生产,提高渔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行政主管部门渔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渔港的渔业生产活动,包括渔船的出港、返回港、渔具的使用、渔业生产设备的维护等。
三、职责和义务1. 中心渔港管理方应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各部门的义务。
安排专人负责渔业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渔船船长负责船上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渔船的安全出港和安全返回港。
3. 渔船船员应接受必要的渔业安全培训,熟悉渔具的使用和安全操作规程。
严禁在渔船上吸烟、使用明火。
4. 渔船船员在渔业生产过程中应注意天气变化,及时向渔港管理方报告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 渔港管理方应定期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和渔具的安全性能良好。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应及时予以整改或禁令出港。
6. 渔港管理方应加强渔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渔港的安全和整洁。
7. 渔船船员出港前应检查船舶的油、水、电等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返回港后应及时报告船舶的维修情况。
8. 渔船船员在渔业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渔业捕捞规定,不得私自使用禁捕、爆破等违法违规手段。
9. 渔船船员在渔船上应配备必备的安全装备,比如救生器材、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10. 渔港管理方应建立渔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渔业安全检查内容1. 渔船船体的完好性检查,包括船体结构、涂漆防腐、舱口密封等方面。
2. 渔具的安全性能检查,包括网具、渔具、渔网、渔线等。
3. 渔船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查,包括电路、电缆、电源等。
4. 渔船通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查,包括无线电、电话等。
5. 渔船的消防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查,包括灭火器、火灾报警器等。
6. 渔船救生装备的安全性能检查,包括救生衣、救生圈等。
7. 渔船舱室内部的安全卫生检查,包括舱室的通风、卫生间的清洁等。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最新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最新1. 引言渔业船舶是我国沿海地区重要的渔业生产工具,为了保障渔船的安全运行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并详细阐述其内容和实施要点。
2. 渔业船舶检验的目的和意义渔业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确保渔船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稳定,保护渔船上的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渔船的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提高渔船的安全性能和作业效率。
3. 渔业船舶检验的范围和要求3.1 渔船登记和备案所有从事渔业作业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
登记和备案的内容包括船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明、船舶的技术参数和安全设备配备等。
3.2 渔船建造和改装要求渔船建造和改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包括船体结构、船舱布置、船用设备、船用电气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建造和改装过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流程进行,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3 渔船设备和装备检验要求渔船的设备和装备应经过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包括船用通讯设备、渔具、起重设备、救生设备等方面的检验要求。
3.4 渔船船员资质要求渔船船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渔船船员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船员的培训和教育也是船舶检验的重要内容,以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渔业船舶检验实施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的实施机构包括渔政部门、渔港管理机构等。
检验机构负责组织检验人员对渔船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对检验合格的渔船颁发合格证书。
5. 渔业船舶检验的有效期和检验频率渔业船舶检验的合格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根据渔船的类型和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情况下,小型渔船的检验有效期为1年,大型渔船的有效期为2年。
根据需要,渔政部门可以随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
6. 渔业船舶检验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进行管理和监督。
船舶检验处工作职责
船舶检验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船舶检验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拟定具体规章制度、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二)拟订船检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和审图、发证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船检分支机构业务工作。
(四)负责船检机构资质审核、申请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具体负责验船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注册管理工作。
(六)负责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协调。
(七)参与有关船舶重大海损、机损事故的调查、研究和技术鉴定工作。
(八)负责船厂的电焊工考试发证。
(九)负责船检数据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心渔港渔业安全检查制度模版
中心渔港渔业安全检查制度模版一、目的与范围本制度旨在加强中心渔港渔业安全管理,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适用于中心渔港各渔船、渔业企业和渔业从业人员。
二、责任与义务1.中心渔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渔船和渔业企业的执行情况。
2.渔船船长负责本船渔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船员安全和渔船设备完好。
3.渔业企业负责组织和管理渔业生产活动,同时确保渔船和渔业设备的安全。
4.渔业从业人员应遵守渔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主动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
三、安全检查内容1.渔船船体安全:船体结构是否完好,货舱是否无渗漏等。
2.渔船设备安全:船上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如通讯设备、航行灯等。
3.人员安全:船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装备,是否熟悉逃生和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
4.航行安全:渔船是否按照航行规定航行,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5.渔业生产安全:渔船是否按照作业规范进行渔业生产活动,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四、安全检查程序1.定期检查:中心渔港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定期对渔船和渔业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2.抽查检查:中心渔港管理部门可随时对渔船和渔业企业进行抽查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得到有效落实。
3.临时检查: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时,中心渔港管理部门可随时对相关渔船和渔业企业进行临时检查。
五、安全检查结果处理1.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中心渔港管理部门将立即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2.同时,中心渔港管理部门将加强对相关渔船和渔业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3.若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心渔港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或法律措施进行处罚,确保渔业安全。
六、安全培训与演练1.中心渔港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渔业企业应主动配合中心渔港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确保每位渔业从业人员的参与。
3.渔船船长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
渔业船舶检验 个人总结
渔业船舶检验个人总结引言渔业船舶检验是保证船舶安全、提高渔业生产效率的重要环节。
作为一名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人员,我深知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在参与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一段时间后,我对于这项工作有了一些心得和体会,通过本次总结,我将对我所参与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
渔业船舶检验的意义渔业船舶检验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渔民的人身安全和船只的正常运行。
通过对渔业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船只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确保船舶的安全可靠。
同时,渔业船舶检验还可以提高船只的生产效率,确保渔民们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捕捞作业,更好地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渔业船舶检验的主要内容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查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查是渔业船舶检验的重要环节。
我们需要对船舶的船体结构、动力设备、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它们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同时,还需要对船舶的消防设备、救生设备、防污染设备等进行检查,以确保渔船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应对并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
船舶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渔业船舶检验还需要对船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我们需要确保船上的船员具备必要的航海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熟练地操作各种船舶设备和仪器。
同时,我们还需要对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进行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其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船舶文书和记录的审查在渔业船舶检验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对船舶的文书和记录进行审查。
这些文书和记录包括船舶的航行日志、维护记录、修理记录等。
通过审查这些文书和记录,我们可以了解到船舶的运行状况和维护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
渔业船舶检验的改进方向通过参与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我认识到渔业船舶检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改进的方面:- 一是加强船舶检验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当前,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协作不够紧密等问题,需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协同作业。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
(八)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渔业 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 可等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九)承担主管机构委托的未取得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 个别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已取得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 的日常检验和渔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及国际公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检验和发证; (十)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的统计及汇总上报; 商船:
青海
青海省交通工 程技术服务中
心
商船、渔船
宁夏 新疆
宁夏回族自治 区船舶检验中
心
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道路运输
管理局
商船、渔船 商船、渔船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商船: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船舶(含趸船)的建造检验(包括重大改建检验); (二)北京市籍内河船舶(含趸船)的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
(四)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监督检验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五)承担辖区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渔业船舶船用产 品检测机构认可、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等工作的 现场考核和初审工作,以及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六)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未取得我局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个别检验和发证工 作;负责已取得我局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的境外船用产品在境内的日常检验和渔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 排放及国际公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检验和发证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统计及汇总上报工作; (九)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渔业局渔船检验实施方案
渔业局渔船检验实施方案一、背景渔业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渔船是开展渔业生产的重要工具。
为了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加强渔船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渔业局决定对渔船实施检验管理。
二、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渔船检验工作的实施,加强渔船安全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三、检验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海域从事渔业捕捞、养殖等活动的渔船。
四、检验内容(一)渔船安全标准检验。
1、船体结构检验:主要包括渔船的外形尺寸、重心位置、排水量等方面的检测。
2、机械设备检验:主要包括船舶自动化控制设备、主机及辅机、泵、风机、船用发电设备、船舶通信设备、地磅、机械传动系统等机械设备的检测。
3、电气设备检验:主要包括船舶电力系统、导航灯、救生灯、通讯设备、雷达等电气设备的检测。
4、舾装设备检验:主要包括船舶安全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生活设备、舱口舱门、甲板、龙骨、船底等部位的检测。
5、船舶水上性能试验:主要包括船舶在静水试验、航行试验、自由加速试验等水上性能测试。
(二)渔业资源保护检验。
1、渔业生产记录检查:检查渔船的捕捞记录和养殖记录,包括渔获量、活态、商品率等信息。
2、渔获物种检查:检查渔船所捕获物种是否符合渔业法规和保护规定。
3、渔具检测:检查渔具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以保证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4、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检查渔船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影响。
五、检验机构由渔业局设立检验机构,负责对渔船实施检验管理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客观、严谨。
六、检验周期渔船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每年一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渔船,需增加检验次数。
七、检验结果渔船检验结果主要分为三种情况:1、合格:渔船检验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保护规定。
2、待改正:对于检验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
3、不合格:对于检验中发现的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将采取严厉措施,直至取消渔船的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进行惩处。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法令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1.1.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1.1.6 等效1.1.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渔业船舶行业的良性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指依法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和技术性能检验的机构。
第三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渔业船舶进行安全和技术性能检验,保障渔业船舶安全运行。
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独立、公正、严谨地开展检验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执行检验规程,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设立检验部门,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九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技术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技术评审和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检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计划和程序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并出具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解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其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检验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跟踪和评价机制,对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行为处理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其检验工作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1996年农业部颁布的文件
01 第一章总则
目录
02 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
03 第三章检验管理
04 第四章罚则
05 第五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在1996.01.12由农业部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三十条,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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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改造渔业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引进外国或港、澳、台渔业船舶时,申请初次检验; (三)营运中渔业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一)、(二)项的捕捞作业船,申请检验者应具有渔政部门核发的准造(购)批准文件(外国籍及港、澳、 台渔船除外)。 第七条 渔业船舶的吨位须经渔船检验机构测定,需勘划载重线的,其载重线由渔船检验机构核定。 第八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检验外,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 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 (三)检验证书失效的;
第三章检验管理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制度及技术要求由渔船检验主管机构制定,经农业部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渔船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依本规定执行公务时,有关方面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渔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农业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渔船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时,可提 请渔船检验局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或擅自涂改检验证书;不得擅自变更渔船检验机构核定的载重线。
渔政船检港监科工作职责 (1)
渔政船检港监科工作职责一、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职责1、负责辖区内船长在15米以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工作。
2、负责辖区内船长在20米以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及临时检验工作。
3、负责船用产品的检验工作。
4、负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管理与发放工作。
5、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统计及汇总上报工作。
6、负责辖区内检验渔业船舶船检费的收取。
二、渔港监督工作职责1、负责辖区内所有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抢险救助工作。
3、负责辖区渔港安全管理,渔港相关设备的维护、维修。
以及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履行审批手续外的审核批准,发布航行通告。
4、负责辖区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省、市负责维护的除外)。
负责渔港及渔业航标维修和养护。
5、负责辖区渔船船名的编排、发放和审核。
6、负责辖区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的发放管理工作。
7、对渔业生产中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8、伏季休渔期间非法捕捞的查处工作。
9、参与重大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渔船非法载客管理工作。
三、渔政工作职责1、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2、制定并实施辖区内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计划;3、负责实施渔业捕捞强度控制方案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4、负责渔业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5、负责渔业无线电许可管理;6、负责实施渔业资源保护区、禁渔期、休渔期制度;7、负责征收和管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无线电管理费8、负责渔业资源的调查、监测,选划和管理渔业资源保护区工作,并组织渔业水域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9、监督和检查国际渔业协定的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政管理方面的涉外事宜10、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珍贵稀有水生动植物。
四、暑期工作职责(暑期渔船噪音治理)1、戴河口码头停泊渔船移至洋河口码头。
2、辖区内渔船消音器安装工作。
3、暑期洋河口码头值班管理工作。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法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宗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渔业船舶,应按第二篇的规定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以证明其符合主管机关颁布的规则或认可的相应标准并满足预定航区的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
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渔业船舶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修理并按本规则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
本规则未作规定者,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定义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特别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3)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4)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5)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养殖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6)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7)法定检验:系指本规则规定的各种检验(包括验船部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规则等对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服务,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从事国际航行渔业辅助船舶的检验的管理适用《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授权或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渔业船舶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的机构,包括中国船级社和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中国船级社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
地方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工作。
省级以下的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其业务范围不得超越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等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化社会组织提供审图技术服务。
专业化社会组织开展审图技术服务的,应当具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相应能力和条件。
第七条中国船级社和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注册验船师或适任管理的要求,并按照确定的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渔船检验执法支队船舶电气岗位
渔船检验执法支队船舶电气岗位
渔船检验执法支队船舶电气岗位是渔船检验执法支队中最重要的岗位之一,负责船舶
电气检验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核查渔船的电气安全操纵设备,报告渔船的电气情况,确保
船舶电气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一、职责
1. 规划及实施船舶电气检验工作,根据法令要求,检验渔船的电气设备;
2.参加渔船启航前的检验工作,负责渔船的电气安全操纵设备的检查;
3.安排渔船船舶电气系统日常检测,认真检查舱室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4.负责审核渔船申报书、领证书,办理渔船的入离港检验等工作;
5.严格落实船舶安全管理政策,确保渔船电气安全系统的有序运行;
6.定期参加渔船电气技术研讨及技能培训,积极学习船舶电气技术新进展及相关规定;
7.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渔船电气行业统计情况;
8.协助支队领导执行其他工作。
二、技能要求
1.熟悉渔船电气设备及相关技术,熟练掌握渔船电气检验流程;
2.具备做事细心、有条理的工作习惯和能力;
3.具备高质量的研究和整治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
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完成任务有效协调;
5.熟悉使用各种办公软件软件,如:WORD、EXCEL、PPT等。
三、教育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船舶及电气相关专业毕业优先;
2.持有具有正式性的船舶电气技术资格能证书者优先录用;
3.具有机动船舶电气维修或改装工作经历者优先。
渔船检验站规章制度
渔船检验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的监督管理,维护船舶安全,提高捕捞作业效率,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渔船检验站是一个专门负责对渔船进行检验、维修、安全管理等工作的机构,依法行使对各类渔船的安全、航海、环保等方面进行检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渔船检验站对所有进出站的渔船都要进行检查,确保船只符合相关安全规范,不得影响渔业生产安全。
第四条渔船检验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承诚实守信、服务社会的原则,全力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渔船检验站制定本规章制度,为所有进出站的渔船的安全管理、检验、维护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定。
第六条渔船检验站对渔船的检验、维修等工作要求严格,确保渔船的安全运行,提高渔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渔船检验站对外界合作单位、渔业生产企业等单位提供相关服务,共同推动渔船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渔船检验制度第八条渔船检验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渔船进行定期检验,并对其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渔船检验站根据渔船的性质、规模、航行区域等因素,确定渔船的检验周期和方式。
第十条渔船检验站对各类渔船进行检验时,要对其船体、船舱、动力系统、通讯设备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规范。
第十一条渔船检验站对检验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要求渔船所有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进行复检确认。
第十二条渔船检验站对合格的渔船下发检验证书,并将其存档备查,对不合格的渔船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渔船检验站对未通过检验的渔船,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安全维修,直至达到安全标准为止。
第十四条渔船检验站要及时掌握各类渔船的安全状况,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警,确保渔船安全运行。
第三章渔船维护制度第十五条渔船检验站要制定相关渔船维护计划,包括对渔船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内容。
第十六条渔船检验站要指导渔船所有者组织渔船定期维护检查,确保渔船各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渔船检验站要加强对渔船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维修工作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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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科工作职责
1.负责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安全的法定检验、监督管理和技术鉴定.
2.签发各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负责对渔业船舶修造、船用安全产品制造企业进行认可和监督管理.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负责各类办公用品、器具与设备、劳卫用品、车用材料和节日礼品及实物福利品的采购工作.
•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时按量购进货品,要求货比三家、降低成本、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负责公司信纸、信封、名片、业务礼品和企业形象所需印刷的定制工作,确保质量和时间要求.
•对购进物品保存质保书、保修单,对使用中的问题负责,并及进与厂商联系解决.
•对购进物品做好移交验收工作,提供合法齐全的原始发票及附有的技术说明书.
•主办或协办向有关政府部门的项目申报、年检、申领各类证照,完成批文手续及出境手续等事宜.
•具体办理来宾食宿安排、购票和迎送事宜,以及公司重大活动和联谊活动的后勤总务保障. •必要时充任临时驾驶员完成紧急用车任务.
•完成行政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