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反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肪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理;(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共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理;(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凡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北京工商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慎重、适度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视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根据学生实际的表现情况,可提前(留校察看执行期不得少于六个月)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察看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的,视为自动解除。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具备毕业资格,按结业处理。
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其工作及现实表现证明或评议意见,经学校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学校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条处分的作出和程序(一)学生违纪事实证据的收集,处分的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相关部门、各院(系、部)具体办理,学生处负责督促、审查;同一违纪行为中涉及到两个以上院系的学生的,由学生处主持调查并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二)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关部门、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在征求学生处意见后,经院(系、部)务会议审批作出,处理决定在本院(系、部)公布,同时报学生处备案;(三)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部门、学生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建议,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基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二、行为规范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作出相应纪律处分:(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子开除学籍处分;(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者,给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秩序,破坏学校的安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凡在带管制刀具、器械至学校或教学点者,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了开除学籍处分;(四)凡在学校或教学点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在学校或教学点或网络上等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六)制作、销售、携带、传播、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在学校或教学点内参与、组织传销、网络贷款等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八)在学校或教学点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文件名称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文件名称: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校发〔2019〕257号发布时间:2019-07-16 发布单位:党办校办阅读次数:379关于印发《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发〔2019〕257号全校各单位:《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7月6日第96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2019年7月6日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2017年6月13日第9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9年7月6日第96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进行成绩评定。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工作。
恪守学术诚信是本科生学习和考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第六条考试工作由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任课教师为课程考试负责人,落实所授课程考试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期末考试统一组织,考前加强学术诚信教育。
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发布单位:教务部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7年5月31日第65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北京大学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北京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交纳学宿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为准,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四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纪律处分的种类:(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威胁、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二)违纪后仍不承认错误的;(三)对证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四)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行为的;(五)屡次违纪的;(六)酒后违纪的;(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八)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各高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二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生学业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生学业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高职(专科)及高职接本学生。
第二章考勤纪律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缺课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的,给予批评教育;(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41-5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51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或由学校组织的按规定学生应该参加的各类学习活动中,未经指导教师批准,擅自缺席,脱离集体,脱离活动岗位,并因此影响该项活动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无故缺席时间达活动时间三分之一(含)以上的,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凡在活动期间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的学生,本次活动成绩无效。
第三章课堂学习、作业及平时测验第五条凡在课堂学习、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包括月考等阶段性测试考试)等学1习活动和学习环节中有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作业或测验成绩无效。
第六条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七条毕业论文有造假行为者,经调查属实的,论文无论是否经过答辩,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延期答辩一年。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章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在籍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补助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处分期间进步明显并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
第七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九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不顾事实,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十条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2009年11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明确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监察职权,规范监察工作的开展方式,保障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依章、规范、公平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学生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
监察工作评价的主体在于全体会员,监察工作执行的主体在于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应当通过各院系常代会委员及监察部门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学生会工作的改进。
第三条【监察工作的对象】监察工作的对象,是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学生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校学生会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监察工作的范畴】监察工作的范畴包括:(一)监督学生会干部的工作作风;(二)监督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学生会的内部事务性工作;(三)监督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四)收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评价与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要求改进工作;(五)受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投诉,针对投诉展开质询与调查,限期予以答复,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其他应属于监察工作范畴的事项。
第五条【失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失职”行为指以下情形:(一)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业绩的;(二)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三)符合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中关于失职的具体规定的;(四)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失职的。
第六条【渎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渎职”行为指以下严重情形:(一)本不具有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篡改成绩、隐瞒处分记录的;(二)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的;(三)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归私人使用的;(四)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为私人目的,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五)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拉帮结派,破坏团结,造成组织内部分裂的;(六)符合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中关于渎职的具体规定的;(七)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渎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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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2年5月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包括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
(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为首;(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下同)查证,院(系、所、中心)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主管领导批准。
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备案。
(二)若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院(系、所、中心)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
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做出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部调查。
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与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按规定处理。
(四)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部或派出所负责调查。
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部调查。
保卫部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和学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院(系、所、中心)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部直接处理。
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有关院(系、所、中心)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系、所、中心)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所、中心)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协调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八)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九)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所、中心)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
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所、中心)送达的工作人员纪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记录在案。
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教务部、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关于医学部学生的违纪处理,按照本条例的处分程序和有关规定由医学部做出处理,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所、中心)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三条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
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
经本人申请,各院(系、所、中心)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本人有权向做出处分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分则第十五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六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五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章程及助学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