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社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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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社团管理条例

伊川县白沙镇豆村小学

为了鼓励社团活动的开展与壮大,规范社团活动。丰富广大学生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大社团活动的的影响范围与辐射面。让社团活动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发展,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应对复杂的社团活动管理,使社团活动更加规范有序进行。在学生会原有框架基础上开设一个新的部门----社团活动管理中心。以规范有序,大胆创新,敢闯敢试的精神为指导,参考《东升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制定《社团活动管理条例(暂行)》。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是管理与监督社团的主要部门。职能如下社团管理中心保障社团的自主独立。包括:工作和活动策划开展的自主独立。

招聘社员的自主独立。换届选举的自主独立。

一、保障每一位社员的利益。

二、协调各个社团的活动有序进行。

三、从大方面管理社团

四、审核社团的创建。

五、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有权强制解散不符合规定的社团。

六、社团活动管理中心隶属于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接受社团活动管理中心的管理与监督,但不属于团委学生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社团的创立,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规范社团活动。丰富广大学生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大社团活动的的影响范围与辐射面。让社团活动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参考《东升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的群众性团体。具体的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或学校发起,学生自愿参加,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社团应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积极开展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有利于校风、学风建设,有利于校园文化健康、繁荣发展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二章鼓励条件

第四条. 团委旗下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提出协助其开展活动的要求,其中包括联系场地和必要的人员支持。

第五条. 团委旗下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提出共享外联成果的要求。

第六条. 新成立的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寻求有关如何开展活动

的经验。

第七条. 在开展社团活动中有杰出表现的干部或个人可以参与团委学

生会一年一度的优秀干部评选。

第八条. 在开展社团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社员或干部又符合条件可成

为推优入团或入党的人选。具体条件如下:

(一) 高中阶段没有不良记录无记过处分。

(二) 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处于深圳平均水平以上。

(三) 对社团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学生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我校学生社团的社团的管理部门为我校团委,团委授权于学生会社团活动管理中心进行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有自己的特色;

(七)发起人或申请人员为东升学校在校学生或老师;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未来的发展计划书;

(六)社团创建申请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未来发展的目标和计划。

(三)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学生社团类别;

(五)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六)组织机构和原则;

(七)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八)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九)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十)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二)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备注:

社团人数及规模所设名称,一至五人可称为xx小组,五到十五人称为可xx部,十五人以上可称为xxx社。二十五人以上可称为xxx团。以上均可统称为社团。

2.社团成员在上课时间有工作需求要离开学校或请假,要提前向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使用团委学生会的请假条外出。

3.社团的活动经费由社团自主募集,自主寻求赞助商,自主管理。社团活动管理中心只监督资金使用,不参与管理和使用。

4.活动如需场地可直接向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提出,中心按实际情况安排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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