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涉及道路安全的刑事罪行,它的核心罪名是“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极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这种罪行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是十分高的。
本文将从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危险驾驶罪。
一、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要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主观犯罪,其成立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并且具有客观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从主观要件来看,危险驾驶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仍继续这种行为的状况。
而危险驾驶罪的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者不负责任,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状况。
从客观要件来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这种行为的客观违法性是指犯罪人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事故的关系交通事故是危险驾驶罪发生的重要前提条件。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是要求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危险情节存在,而交通事故是最明显的危险情节表现。
但是,交通事故并不是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条件,有时候不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也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三、危险驾驶罪与酒后驾驶的关系危险驾驶罪和酒驾罪是两个不同的罪行,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主观犯罪意识对于罪行的判别手段。
酒后驾驶是指被认定饮酒超过规定的酒驾限制标准的司机,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而危险驾驶罪则不区分酒驾或者非酒驾情况,核心罪名是危险驾驶。
四、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范围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一般情况下,从事危险驾驶的驾驶员,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者拘役,还有可能会被吊销驾驶证。
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探析(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刑法》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四种情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为了寻求刺激、炫耀车技等目的,超速、超车、逆行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指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mg/100ml的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或者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四、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一)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情节恶劣”应当综合考虑追逐竞驶的速度、行驶的路段、驾驶的车型、驾驶人的驾驶技能、驾驶经验等因素。
危险驾驶罪 论文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拷问摘要: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大亮点就是把醉酒驾车和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
为保护广大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危险驾驶”入罪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但是危险驾驶罪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在今后法律的进程中,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健全。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价值危险驾驶罪标准一、对立法原意的解读:危险驾驶入罪的现实和理论依据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惨案频频发生,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民众也极度悲愤,要求严惩肇事者。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数量的大幅增加,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多,而在我国现行刑法框架下,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单纯的危险驾车行为一般并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只有造成了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定为犯罪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民众对于惩处这类案件的心理要求。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基于对民生的保护和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的考虑,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
正如修正案(八)草案说明中所言:“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
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行为……”危险驾驶的多发性、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引起的民众的强烈反响,正是修正案(八)为该种行为单独设罪所予以考虑的现实依据,也是现阶段将该种行为纳入刑法调整领域的必要性所在。
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家对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就有很多探讨和研究,虽然入罪的方式和入罪的理由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于量刑上的考虑,认为对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定罪,处罚太轻,罪刑不相适应,不能为民众所接受,而又因主观方面的限制只能增设危险驶致人死伤罪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另一类是基于犯罪预防的角度,认为我国刑法对造成危害结果才定罪的规定不合理,缺乏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评价,故主张增设危险驾驶罪,以实现对法益的提前保护。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标题: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与应对措施摘要: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主要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和应对措施两个方面展开研究。
首先,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定罪标准,探讨了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和现状,分析了引发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原因。
最后,提出了加强危险驾驶罪应对措施的建议,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和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交通安全、犯罪构成要件、应对措施一、引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和应对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一)犯罪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危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心理。
(二)定罪标准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事实标准,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二是法定标准,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同时,还需要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心理。
(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罪都有具体规定,包括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和具体的处罚标准。
此外,还有相关刑法解释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标准和量刑原则。
三、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和现状(一)社会危害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不仅对行驶在道路上的人员构成了危险,还对周围的人员、设施和财产造成了潜在威胁。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都在不断增加。
(二)主要原因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包括驾驶员个人因素、车辆技术状况、道路环境等。
酒驾、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原因。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及完善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及完善摘要:近几年,以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与日俱增,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但自其入罪之后仍旧备受争议。
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浅谈其存在的争议。
通过在实践中的发现,剖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将其完善的意见。
标签:危险驾驶行为;情节恶劣;危险驾驶罪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重,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并成有增无减的趋势。
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杭州胡斌案等都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
有资料显示,我国拥有全世界 1.9%的汽车,但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
如何惩治危险驾驶行为变成了社会以及学界热点关注的问题,也引起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视。
2010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如今,《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获得了立法机关的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生效。
但围绕危险驾驶罪各种问题的争议却仍旧备受关注。
一、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
危险驾驶是一种高风险行为。
有研究显示,2012年左右,我国汽车市场会超过1 000万辆。
交通事故也是日益增多,人们对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
危险驾驶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结果使人们惶恐不安。
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法益,同时控制好交通运输领域中的风险危机,也考虑到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立法活动的超前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有将危险驾驶入罪的必要。
我国刑法对于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造成的危害,并无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给予刑事处罚。
但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单一并仅限于过失,并未规制以主观故意为内容的醉酒驾车等犯罪。
而且,也未规定未肇事的醉酒驾车行为的刑罚处罚。
未肇事的醉酒驾驶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刑事拘留,属于罚不当罪。
危险驾驶入罪引发的思考
危险驾驶入罪引发的思考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越来越多。
正是由于车辆的激增,危险驾驶随之而来,而近几年此种现象更甚,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南昌3·5重大交通事故,杭州5·7飙车案,李启铭醉驾肇事案,南京6·30特大醉驾肇事案,类似案例可谓是前赴后继。
民众对危险驾驶的容忍度已接近极限,对危险驾驶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
鉴于此,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正式纳入刑法视野,此举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论。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入罪是出于保障民生的良好动机,但实际效果未必如此,笔者认为,通过提高行政执法的力度,完善现有的行政法律,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进行合理解释,可以起到比入罪更好的预防、控制危险驾驶的效果。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危险驾驶罪;执法Abstract: along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motor vehicle more and more. It is becau se of the surge in vehicles, with dangerous driving, and in recent years this phenomenon more very, chengdu 12 · 14 super-large hit-and-run case, nanchang 3 · 5 major traffic accident, hangzhou 5 ·7 racing case, drunk driving case LiQiMing road, nanjing 6 · 30 drunk driving in heavy resources, similar case it may be said is endless. The people of dangerous driving tolerance is already close to the limit, to dangerous driving into the punishment of growing calls. In view of this, the 2011 amendment of crimi nal law (8) “will be dangerous driving into the criminal law formally vision, which aroused extensive debate. Although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will be dangerous driving into the sin is out of the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livelihood good intentions, but the actual effect is not necessarily the case, the author thinks that, by improving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 perfect the existing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reasonable explanation, can have better than into the sin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dangerous driving effect.Keywords: dangerous driving behavior; Into sin; Dangerous driving sin; Law enforcement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空白。
浅析危险驾驶罪
在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时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和相关统计数据,并考虑到和行政处罚的协调衔接,将当前民众惩罚愿望比较强烈、危险程度也最高的醉酒驾驶、多人竞速驾驶、驾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没有驾驶资格而驾驶的行为入罪,其他如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章驾驶行为则仍处于行政处罚,但可以加大处罚力度,使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之间的相差不至于过分悬殊。
和已有罪名的协调衔接问题我国目前已经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为过失犯罪,处罚相对较轻,后者为故意犯罪,处罚相对较重。
在考虑增设危险驾驶罪时如何保持这几个罪名的之间的衔接值得深思。
我国传统犯罪故意理论以结果本位和意志本位为内容,认识的内容需要以危害结果为核心,意志因素被认定为是认定故意的决定性因素,犯罪故意的成立并非由对行为的故意决定,而是取决于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
1如果把危险状态视为一种可能的结果,则其属于广义上的危害结果的范畴,在犯罪故意中也需要行为人对其有认识和意欲。
同时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过失犯罪的成立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2不承认过失犯罪的未遂状态。
受制于上述对犯罪故意、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成立条件的界定,行为人危险驾驶且对危险状态与危害结果持希望放任心态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故意或者危险驾驶并且对严重结果持过失心理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只有行为人危险驾驶并且对危害或者实害结果持过失心态同时又没有发生成立交通肇事罪的严重结果的情形归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内如果坚持传统的故意理论和过失犯罪理论,剩下的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似乎没有成立犯罪的空间。
因为单纯的危险驾驶的情形下行为人对危险或者危害结果不存在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所以不能认定为该情形是故意犯罪;又因为单纯的危险驾驶的情形下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也不应将该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在解释该罪的主观方面时必然又会产生本罪到底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的争论。
所以本文认为,在刑法规定的行为犯或者抽象危险犯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刑法有关犯罪故意的规定和传统犯罪故意理论进行重构,使其能够合理的解释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为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在刑法中争取到立足之地。
浅谈危险驾驶罪
浅谈危险驾驶罪【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从该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四点进行分析,紧接着详细研究了危险驾驶行为具体入罪标准分析,最后提出几点有利于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的建议,对于研究危险驾驶罪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立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进入普通百姓人家,逐渐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汽车的保有量正逐年提高,相伴而生的是违法驾驶行为及其所致的交通事故频发。
由于醉酒后驾车和飙车行为的高度危险性,远远高于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并于2011年的5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正案的第二十二条尤为引人注目,即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那么很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1.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的界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一般应理解为,驾驶机动车(含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汽车,也应包含重量较大、最高速度较高的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追逐竞驶,无视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及行人的安全,强行超车、超速行驶、干扰正常的交通秩序的行为。
2.醉酒驾驶行为的界定。
从目前披露的各地醉驾入刑的相关案例来看,醉驾的判定标准主要是行为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值在现有条件下这种判定标准简单有效。
(三)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驾驶机动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学分析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学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学分析驾驶是一项涉及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的重要活动。
然而,在现实的道路环境中,我们经常听到关于车祸和交通事故的报道,其中不乏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伤亡事件。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公众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法规。
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引发了广泛而深入的法理学讨论。
危险驾驶行为的定义可以简单理解为驾驶者故意或者过失地采取危险行为而威胁到他人生命、财产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酒驾、超速、疲劳驾驶、闯红灯等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处罚那些以危险驾驶行为危害他人的人,并以此威慑其他潜在肇事者,维护交通秩序。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危险驾驶行为应当入罪的主要依据是罪刑法定原则、过错原则和危险犯罪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法理学中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事犯罪行为的成立和量刑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绳。
在各国的交通法规中,对危险驾驶行为通常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酒驾的酒精含量限制、闯红灯的界定等,因此可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其次,过错原则是指刑事责任应当建立在犯罪人的过错上,对于故意或过失造成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者而言,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驾驶的范畴,具有违法性和犯罪性。
醉驾、超速等行为是明显故意的危险驾驶行为,而疲劳驾驶、闯红灯等则属于过失的危险驾驶行为。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驾驶者对于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危险犯罪原则也支持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危险犯罪原则强调的是行为的危险性,而不仅仅关注行为的结果。
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即使没有发生车祸或伤亡,驾驶者的行为已经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了潜在危害。
通过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可以对潜在肇事者进行处罚,并以此威慑其他驾驶者,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然而,有人认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存在一些法理学上的争议。
他们认为,危险驾驶行为应该属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范畴,可以通过处罚罚款、扣分等行政手段来维持交通秩序,而不必直接入刑。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探讨
驾驶 等 严重 危害 公共 安全 的高度 危 险性 驾驶 行为。 。 法危 害公共 安全罪 定罪处 罚 , 只有一 小部 分的危险 驾驶致 人死伤 广 义的危 险驾驶 行 为包 括“ 一 般性 不谨慎 驾驶 ” 和“ 高 危性不 的案件 可能符 合该罪 的构 成要件 , 因此 这种做 法也 是不够科 学严 而危 险驾驶罪 作为交 通肇 事罪和 以危 险方法危 害公共 安全 安全 驾 驶” , 而严 格意 义上 的危 险 驾驶 应 当是 狭义 上 的危 险驾驶 谨 的,
行为, 即仅指 “ 高危 性 不安 全驾驶 ” 。 罪之 间 的一 个过 渡性 罪 名 , 包容 危险 驾驶 行为 的大 多数情 况 , 解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将 情节 恶劣 的追 逐竞 驶和 醉酒 驾车 这两 决主 观方 面为 过失 但客 观方 面造 成严 重 损害 的危 险驾驶 行 为的 种最 主 要的危 险驾 驶行 为纳 入 了刑 法调整 的 范围 追 逐竞驶 , 是 定罪 量刑 问题 。
问题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权利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刑法修正案( 八) 》 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了对醉酒驾车和情节 恶劣的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的刑事处罚 , 这一举措体现了立法者对危险驾驶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也满足 了公众对
道路 交通安 全 的呼吁 和诉 求 , 本 文试对 危 险驾驶 行为入 罪 这一 立法行 为进行 深入探 讨 , 分析 其合 理性 和 必要 性 以及存 在 的
法第一 百三 十三条 后增 加一条 , 作为 第一 百三十 三条之 一 : “ 在道 法 , 将危 险 驾驶致 人死 伤 的行为 认定 为交通 肇事 罪 由于 危险 驾 路 上驾 驶机 动车 追逐 竞驶 , 情节 恶劣 的 , 或 者在 道路 上醉 酒驾 驶 驶 行为人 在主观上 具有 很大 的主观恶 性和 人身危 险性 , 在 客观上 机 动车 的 , 处拘 役 , 并处 罚金 。 呻这 一规 定通 过将情 节恶 劣的追 逐 实行 了危险 性较大 、 危害 后果 严重 的行 为 , 因此 社会 公众对 这类 竟驶 和 醉酒驾车 纳 入刑法调 整 范围来制 裁这 两种危 险 驾驶行 为。 行 为更 加深恶 痛绝 , 并 强烈要 求给 予其 严 厉的处 罚 如果 未对刑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汽车普及率的逐年提高,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析危险驾驶罪的内涵、特点及其社会危害,并对当前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处罚及预防对策进行思考。
文章首先将对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进行概述,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随后,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揭示危险驾驶罪的常见类型及其社会危害,进而探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提出完善危险驾驶罪认定、量刑及预防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作为近年来我国刑法体系中新增设的罪名,其设立旨在打击和遏制日益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这里的“明知”不仅仅是对行为本身的认知,还包括对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有预见性。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故意通常通过驾驶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监控等证据来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直接或潜在的威胁,因此被法律所禁止。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因为在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中,都是针对个人驾驶行为的,与单位的行为无关。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由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不可预测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的毕业论文《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我的毕业论文《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姓名:专业: 法学学院: 法学院学号:指导教师:职称:教授2011年10月26日深圳大学夜大毕业论文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题目《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
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引言 (8)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10)(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10)(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分析 (11)二、其它国家关于酒后驾车、追逐竞驶的制度借鉴 (14)(一)国外相关制度简介 (14)(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7)三、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适用 (17)(一)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现实中的司法适用情况 (18)(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18)(三)危险驾驶的入罪标准 (21)(四)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23)结语 (28)致谢 (31)【摘要】顺应了公众呼声的危险驾驶入罪成为本年度最受热议的话题之一。
本文从现行立法、司法现状出发,阐述危险驾驶罪产生的现实必然性和必要性,再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认定中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等多方面,阐述了危险驾驶罪在实际司法适用中的“作用”和“缺陷”。
并通过与国外关于“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措施反思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立法及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以期更好的完善立法,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导老师评语】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奠定了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上的独立地位,本文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特征入手,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危险驾驶罪杂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浅析危险驾驶罪
论文摘要随现代科技与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加上驾驶员的法制意识淡漠,也埋下了诸多隐患。
在我国已经迈入了“汽车时代”的背景下,近些年来出现了诸如飙车案、醉驾案,直接向社会公共安全发起了挑战。
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及时对之予以回应,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但由于刑法规范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最高司法机关尚未制定出具体使用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使得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一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诸多争议。
如何科学与合理地界定危险驾驶罪,是当前摆在广大刑法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面前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为此,笔者将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构成和认定入手,深入的研究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醉驾、司法认定目录引言 (2)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程 (2)(一)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过程 (3)(二)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的意义 (3)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4)(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4)(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5)(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7)(四)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7)三、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8)(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8)(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9)结束语 (10)参考文献 (12)浅析危险驾驶罪引言随着我国交通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已经迈入了“汽车时代”。
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诸多的隐患。
在这些隐患中,危险驾驶是最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
尤其是近些年来,在我国许多地方相继出现了许多诸如飙车、醉酒驾驶等现象,其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危害。
从实践来看,各地对于危险驾驶的界定仍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
而在刑法学理论上,对于危险驾驶入罪的规定,亦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醉酒驾车本身就构成犯罪行为,不存在适用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况。
论危险驾驶罪毕业论文
Classified Index: U.D.C.:CODE: 10075NO: 20100307 A Dissertation for the Degree of J.MResearch on the Crime of DangerousDrivingCandidate: LiWeiweiSupervisor: Prof. Feng HuiminProf. Shi Qingshuang Academic Degree Applied for: Juris MasterSpecialty: Juris Master(Law)University: Hebei UniversityDate of Oral Examination: June ,2012摘摘要要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具体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入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也有利于实现刑法的规制功能。
笔者在本文中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具体分析,它所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限定为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或驾车追逐竞驶可能发生危险,仍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
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是看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危险驾驶罪是立法者基于法益前置性保护的考虑而设立的一个罪名,也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一个过渡性罪名。
因此这三个罪名之间的关系和界限就理所当然的成为司法实践中必然面对和必须搞清楚的问题。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已经是很大地进步了,但作为一个新罪名仍然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比如,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有待扩大;其入罪标准也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定刑也应适当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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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提要自2011年5月1日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施行一个多月,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带来哪些影响,司法实践中又碰到哪些问题,以及我们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都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观点。
关键词危险驾驶入罪影响认罪标准行为范围一、三个“明显”——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影响(一)交通秩序:醉酒、酒后驾车下降明显豍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
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7.8%和11.1%。
相对于醉酒驾车,酒后驾车数量的下降更为明显。
从各地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浙江、上海等地的酒后驾车行为下降尤其明显,其中北京酒后驾车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下降了77.2%。
可见,醉驾入罪在某程度上从法律规制层面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从源头上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大大改善了交通秩序。
(二)司法审判:有法可依,但疑问明显2009年,杭州、南京等地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判处结果差距较大,公众对严惩酒后驾车的呼声一浪盖过一浪。
如今,修正案八的出台为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的这一空白。
但是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新的讨论也随之而来:醉驾是否一律定罪、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标准如何细化、如何区别于其它罪名……可以说,这些争论能否及时解答对危险驾驶罪今后的量刑适用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影响:犯罪烙印明显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高度的关注,究其原因是该规定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刑法毕竟不同于一般规定,一旦触及便会戴上一生的犯罪烙印,对犯罪行为人的人生自由以及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招考一般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另外,很多企业招聘中也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排除在外。
可以说,危险驾驶行为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二、三个“如何”——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一)如何把握醉驾的处理力度对醉酒驾车行为是否应当从严关系到危险驾驶犯罪今后的发展态势。
笔者认为,对醉驾行为处理从严是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
1.醉驾的定罪标准已经明确。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据此但书条款,很多人认为“醉驾不一定入罪”。
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20毫克以上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为醉酒驾车。
修正案八也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无醉酒驾车情节方面的规定,因此只要测出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就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述但书很难成为“非罪”理由。
2.醉酒驾车处罚并不严酷。
修正案八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处拘役,并处罚金。
相对于其它国家,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
韩国对醉酒驾车可处3年以下监禁,日本对醉酒驾车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国规定对故意危险驾驶而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美国对醉酒驾驶者将监禁一年,而我国的法定最高刑仅为拘役六个月。
3.从严治理是遏制醉驾的有效手段。
一个月以来,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5月1日到15日的数据也已显示,严格处理对减少醉驾起到了明显的成效。
如果从宽处理既会让行为人产生侥幸心理,也会降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威慑力,使稍有好转的交通整治成效前功尽弃。
(二)如何确定认罪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列入危险驾驶罪规制范围,醉酒驾驶的认罪标准争议不大,但是飙车行为规定目前欠缺详细,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疑惑。
这里的疑惑主要有以下两点:1.何为追逐竞驶。
现代汉语字典对“追逐”解释为“追赶”,“竞”定义为“竞赛、竞争”,因此,从字面上理解,追逐竞驶就是驾驶车辆相互竞赛、追赶。
笔者认为,刑法层面上的追逐竞驶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超速竞驶。
此处超速竞驶客观上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现实威胁,但是该超速竞驶并不等同于单纯意义上的高速竞驶,因为高速竞驶不一定具备追逐竞驶的特征;二是主观方面要有竞赛、追赶的意图。
上述超速竞驶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高速竞驶是因为超速竞驶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但不要求驾驶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只要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机动车超过其它机动车并且超过所在道路的规定限速即可。
这里的意图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驾驶者事先或事中达成了相互竞赛的意思联络,另一种是单方驾驶者产生了竞赛、追赶另一机动车的意图,但另一方的意思在所不问。
2.何为情节恶劣。
以上追逐竞驶行为并非都以犯罪论处,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
刑法对情节恶劣的具体情节没有阐述,在此笔者罗列了以下几种情形作为认定情节是否恶劣的几点参考:(1)因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但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因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3)在人流量或车流量较大道路上追逐竞驶造成交通阻塞半小时以上;(4)在人流量或车流量较大道路上追逐竞驶超过规定限速1.5倍;(5)在非机动车道上追逐竞驶;(6)在大雾天或暴雨等能见度低的天气追逐竞驶;(7)其它恶劣情节。
笔者认为情节恶劣除符合上述几点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心态、所处的环境、造成的潜在危险等几个因素。
行为人的心态必须是行为人理应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威胁而仍然为之,即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危于不顾。
这里行为人对自身的追逐竞驶行为是故意,对他人造成的危害结果是过失。
如果主观恶意较弱,并且造成的潜在危险很小则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如紧急情况下车辆运送病人、公务人员处理特殊紧急事务、被害人正当防卫或者追赶加害人等特殊情况就不宜认定为犯罪。
除行为人心态外,还要考虑所处环境以及造成的潜在危险的程度来评价是否构成情节恶劣。
例如,有两群人各自约好晚上12点飙车,一群人地点选在偏僻的农村道路,另一群则选在闹市区。
两群人都以限速1.5倍的速度竞驶。
那么显而易见,后者所处环境造成的潜在危险肯定远远大于前者,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前者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后者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五个“有待”——如何完善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一)危险驾驶行为范围有待斟酌目前刑法只将醉酒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规制范围,但是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是否需要扩大仍然有待斟酌,笔者认为,豎以下几种情况都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1)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吸食毒品后往往高度兴奋,容易产生幻觉,行为脱离意志控制,其造成的客观危害并不比醉酒驾驶低,并且近年来吸毒后驾车而导致的惨案也不少,应当将吸毒后驾车的行为纳入刑法;(2)明知机动车辆状况不适合安全驾驶要求而仍然驾驶。
机动车状况不适合安全驾驶的情况下驾驶不仅对驾驶人员自身、同乘者,而且对道路上不特定车辆和人群都会产生巨大的潜在威胁。
这里的明知是认定危险驾驶的前提,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驾驶不应列入规制范围;(3)不具备驾驶机动车技术而驾驶的。
通常情况下通过培训取得驾驶资格证的人员都具备基本的驾驶技术,但是也不排除通过非正常途径在不具备任何驾驶技术的情况下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没有经过培训而取得驾照就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二)道路有待区分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的空间范围限定在道路上是科学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为道路。
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未使用“公路”,有助于解决发生在非公路上但适合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交通事故的处理,最大程度的维护交通秩序。
但是笔者认为对追逐竞驶的道路应当予以进一步区分。
在熙熙攘攘的闹市区与人烟稀少的农村,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上追逐竞驶所产生的潜在危险是不同的。
豏普通公路最高限速通常为30-70公里,高速公路的最高限速通常为120公里,如果以超速50%作为认定追逐竞驶的前提条件,那么在普通公路上以105公里的速度行驶与在高速公路上以180公里的速度行驶相比,后者的危险程度远远高于前者。
立法解释应当对不同的道路予以详细地区分。
(三)司法实践操作有待细化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比较独特,只有拘役并处罚金,相对于其它罪名而言刑罚较轻,因此没有申请逮捕和批准逮捕的必要性。
由于该罪刑罚较轻,实际产生的社会危害不大,因此处理时应当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
豐公安、检察、法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该类案件,并设立专门的快速通道,形成一条线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检察机关应当建议审判机关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除应特殊情况外要当场判决,同时做好调解工作,审判时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上级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办案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对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讨论。
(四)刑法之外的相关规定有待完善危险驾驶罪只能从法律上对危险驾驶者产生震慑力。
但是综合考虑社会整体影响,应当完善刑法之外的其它规定。
笔者认为,对有危险驾驶罪记录的人员要适当增加保险费,提高保险系数,保险部门在办理车辆保险业务时要调查车辆所有者是否有危险驾驶记录;如危险驾驶致受害者构成轻伤住院治疗的,可以尝试在审判未决时采取陪床护理的方式弥补,法官在审判时根据其表现适当调整拘役期限;建议将拘役期限较短的人员安排在指定地点服劳役,既可以缓解监狱紧张的问题,也可以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执法人员数量有待增加危险驾驶罪处理的基础在于严格执法。
执法一旦不严,就会造成打击范围不全,法律权威严重受损,为今后危险驾驶罪的处理带来一定的阻力。
5月1日以来,公安机关对危险驾驶行为一律刑事立案的做法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这样的执法力度应当继续保持。
但是目前,执法人员的数量与当前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加强交通秩序整治的现实要求严重不符。
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中指出,截止2009年底,全国农村公路达333.6万公里,但管理农村公路的警力只有2.1万人,人均管理近160公里。
执法人员数量有限,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执法的力度和执法的质量,应当采取措施适当增加警力,增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水平。
注释:①《公安部:全国日均查醉驾136起,一律刑事立案》,http://news.sohu.com/20110518/n307795171.shtml?(2011/5/24)②葛立刚.危险驾驶入罪的立法评价.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4).第85页.③解读修正案中的危险驾驶入罪.http://www.52lawyers.net/(2011/5/23).④洪常森.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及刑事处理原则.http://www.sina.com.cn(201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