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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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引言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条款内容和保险责任。

2. 定义在本保险条款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投保人:指购买本保险产品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

•被保人:指作为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自然人。

•保险公司:指提供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保险公司。

3. 保险责任根据本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3.1. 意外伤害保障3.1.1. 保险金额和赔付标准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丧失生命,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赔付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3.1.2. 事故康复补偿如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金额作为事故康复补偿。

具体比例由保险合同约定。

3.2. 医疗费用保障3.2.1. 医疗费用赔付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需要接受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赔付医疗费用。

赔付范围和标准由保险合同约定。

3.2.2. 住院津贴如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向被保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住院津贴。

具体金额和支付标准由保险合同约定。

3.3. 意外伤害死亡保障3.3.1. 死亡赔付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额作为死亡赔付。

4. 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人故意自杀或自伤。

•被保人从事危险运动或违法活动导致的意外事故。

•被保人因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

5. 保险费和保险期间5.1. 保险费支付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5.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为准,超过保险期间的意外事故将不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摘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条款

摘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条款

摘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建立与生效1.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相关情况。

2.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合同。

如果接受,则发出保险单和保险合同条款。

3.保险合同自保险单签收之日起生效。

二、保险责任1.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残疾,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需要住院治疗,并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需要住院治疗或手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三、保险费的支付1.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

2.保险费应以人民币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3.如果投保人未能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将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或者中止。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变更原保险合同的内容。

2.如果投保人需要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并按照约定退还保险单原件。

五、风险提示1.保险合同中存在一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和责任限制条款,请仔细阅读后签署合同。

2.投保人应当在签署保险合同之前仔细了解保险条款和附加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和保险事故的处理程序等内容。

3.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相关情况,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以上内容仅为本保险合同的部分条款,请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向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咨询。

人寿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人寿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人寿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条保险定义在本保险条款中,除非另有规定,下列用语应作如下解释:(一)投保人:自愿接受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计划保险条款规定并向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的个人或组织。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个人。

(三)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责任期间:自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时或人寿保险公司责任期满时为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人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遭受疾病所致的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并可按照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导致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以及被保险人在达到领取条件时4大常见疾病(心肌梗塞、脑中风、恶性肿瘤、重度脑损伤)之一先后发生的,分别给付指定领取期间内的养老金。

第四条保险费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可以年缴或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如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应将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完毕,保险期内不再收取保险费,如缴纳年度保险费,应每年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法支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费计算及变更(一)人寿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规定,按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率可以按年限分段设定。

(二)在生效后的合同期限内,保险费率如有变动,以新的保险费率计算的保费按约定时间或下一年度保险费支付日开始计算。

不能支付新的保险费率为收取标准的保费,应当按原有的保险费率收取。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赔付第六条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人寿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

(一)下肢瘫痪,单侧臂残废,言语失能,全失明者给付保险金额的200%。

(二)单眼失明,单耳失聪意外伤害导致致残程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等级标准》该等级的:给付保险金额的100%。

第七条重度人身损伤保险金被保证人在合同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引起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如鉴定为重大伤残,将按本合同剩余领取期间内平均每月应领取养老金金额或保险费总额的200%,给付一次性重度人身损伤保险金。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页4]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页4]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页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之一关节或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9 一下肢永久缩短五公分以上五20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丧失21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2 一足五趾丧失六23 一手拇指及食指丧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丧失15%24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5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6 鼻丧损,且机能永久遗留显著障碍(注11)七27 一手拇指或食指丧失,或中指、无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丧失10%28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1.失明的认定(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指构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6.(1)手指丧失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丧失。

(2)若经接指手术后机能仍永久完全丧失的,视为丧失。

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于拇指时,若拇指原本的丧失已符合残疾标准,接合后机能虽完全正常,拇指仍视为丧失,而拇趾被截取部分不予计入。

7.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丧失,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丧失指自趾关节切断而足趾全部丧失。

9.听力丧失的认定(1)听力的测定,依国家规定的标准听力测定器测定。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1)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七年、九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二、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0%;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0_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100_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人保寿险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保险条款人保寿险是一款保障个人生命安全、健康以及家庭财产安全的保险产品。

在购买人保寿险时,需要了解清楚其保险条款,以便在出现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申请理赔。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保寿险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一、保险责任人保寿险主要包括两种保险责任,即身故保障和重大疾病保障。

身故保障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死亡,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障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费用人保寿险的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保险期间等因素而定。

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

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和周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选择。

三、投保范围人保寿险的投保范围为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的中国公民。

被保险人需要填写详细的健康问卷,在保险公司的审核通过后方可成功投保。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人保寿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5年、10年、15年、20年等不同期限。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而定。

五、保险合同解除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保险费用退还给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六、理赔流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身故或重大疾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本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和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七、保险合同变更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变更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内容,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

八、保险合同续保人保寿险的保险合同到期后,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年龄等因素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继续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财产安全。

人寿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条款人寿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的亲属提供经济支持,确保他们在被保险人逝世后能够得到经济帮助。

这种保险条款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普遍,并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安全感。

人寿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定义和范围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的开头通常会明确说明本保险的定义和范围。

这些定义和范围的规定帮助被保险人了解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

一般来说,人寿保险的定义和范围会涉及以下方面:•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的实际对象,通常是个人或家庭成员。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在被保险人逝世后,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益人的金额。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逝世后,能够获得保险金的人或组织。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有效的时间段。

2. 保险费和支付方式在人寿保险条款中,保险费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以获取保险保障。

保险费的数额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保险金额的大小。

同时,保险公司还会说明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一般来说,保险费可以按月、季度、半年或全年支付。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支付方式。

3. 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在人寿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事故或意外导致的逝世风险。

然而,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中也会列出一些情况,如果被保险人在这些情况下逝世,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被保险人故意自杀、参与危险运动或拒绝接受医学治疗等。

4. 退保和保险金申请人寿保险条款中通常也会包括关于退保和保险金申请的规定。

被保险人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希望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或者在被保险人逝世后,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退保和保险金申请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保险公司而异,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条款-

编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合同所含的条款、报表和注释,以及保险单、复职申请书、健康声明、体检报告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费的交付第二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的责任自投保人支付第一笔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每年生效日期的对应日期为生效日期。

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时,应出具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阶段和第二阶段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和合同有效期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载明的交付方式和日期交付给本公司,并取得证书妥善保管。

如果公司派人来取货,应发货并要求妥善保管凭证。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载明的交付日期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之间;如果合同未在宽限期内交付,合同的有效期从宽限期结束后的第二天起中止。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未付保险费的利息应从已付保险费中扣除。

保险费用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包括一次性交付、年度交付、半年度交付和月度交付。

年度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相应日期所在月份的1日至月末;半年缴纳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半年的1日至生效日对应的月末;每月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1日至月底。

申请人可以吗?≡ Σ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本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期限分为批发支付、10年支付、20年支付和30年支付。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限,但支付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以在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填写复职申请书和被保险人健康声明,申请复职。

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最新版)

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最新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9562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最新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始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

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

国寿保险条款

国寿保险条款

国寿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寿保险的业务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国寿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保险责任、保险金给付等事项,均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国寿保险条款内容包括:保险合同内容、保险责任、保险金给付、保险费缴纳及退还、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等内容。

第四条国寿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国寿保险公司所有。

第二章保险合同内容第五条国寿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等基本信息;(二)保险标的的名称及投保金额;(三)保险期限及保险期间;(四)保险费的缴纳方式、时间及金额;(五)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及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六)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及条件;(七)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等情形。

第六条国寿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立即将保险单交付给被保险人,并在承保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保险单送达被保险人。

第七条国寿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合同内容应当简明扼要,清晰明了,易于被保险人理解。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八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对已发生的事故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保险责任应当明确约定,包括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免除责任、等待期及保险责任的终止等,不得含糊其辞,涉及赔付金额、给付条件、赔偿期限的规定应当清晰明了。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事故、被保险人在醉酒、酗酒状态下造成的事故、被保险人对事故造成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等情况。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终止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并无理由拖延给付保险金。

第四章保险金给付第十二条保险金给付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按照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索赔,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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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合同所含的条款、声明和注释,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单、复职申请、健康声明和其他协议组成。

保险条件第二条凡年满65周岁的健康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人或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费和养老金的支付第三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投保人支付第一笔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每年生效日期的对应日期为生效日期。

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按月支付、按年支付和批发支付。

投保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支付即时养老金或延期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有三种方式:按月领取、按年领取和批发。

批发领取养老金的起始日期是下个月的相应日期。

延长养老金起始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期,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0、55、60、65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间和养老金领取期间。

保险费交付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单中约定的养老金开始支付之日前一天。

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死亡时止的期间为领取养老金期间。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由保险人支付死亡保险费,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2.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保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的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十年的养老金;被保险人中途死亡,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十年养老金,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继续保留,保险人支付增加的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加的养老金以保险单中约定的初始支付金额为基础,年增长率为6%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增长率。

2021年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参考文本)

2021年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参考文本)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参考文本)××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参考文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7.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47.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47.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篇:47.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承保表、条款、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死亡、残疾和烧伤1.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烧伤面积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不同部位烧伤时,本公司仅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造成的烧伤,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若后次比例较高,须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比例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造成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时,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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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文档Contract Template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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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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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受益人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借款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

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仅适用于分红型保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释义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利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根据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按日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

日利率=(1+年利率)1/360-1,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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