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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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卷第3期上海财经大学学报Vol.6No.3 2004年6月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un.2004中图分类号: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50(2004)03-0047-06

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

王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上海,200433)

摘 要: 本文对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演进的历史路径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国家和私人之间的关系调整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处理上所应获取的重要历史经验。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经济思想

一、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的演进路径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互分离,并且随着分离的不断加大,土地使用权越来越独立的过程。伴随着这一过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遵循着如下的演进轨迹。

1.国家土地所有权思想的弱化和私人土地所有权思想的强化

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王有”的观念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表现为国家主导型的不对等契约关系。土地所有权的国有以及国家所有权的主导地位构成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总体特征。国家由于在政治权力上具有优势,从而决定着契约的形成以及双方在契约中的地位,“国家所有权的至高无上性”的特征十分明显。国家所有权绝对主导的观念的形成源于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性,同时早期社会生产力的低下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共同所有是导致国家所有权强大的重要原因。但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可避免的分离以及个人天生对于土地财富的追求和占有,使得国家所有权的主导观念不可能是永久不变的,一旦土地使用权私有得到发展,所有权的私有也就成为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国有的绝对意志自然会受到挑战。因此,尽管土地的国家所有权思想是作为中国土地制度思想的整体背景而存在的,但事实上,国家所有权思想在私人所有权出现以前和私人所有权产生以后却有所不同,前一阶段的国家所有权是绝对主导的,而后一阶段则产生了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相互角力,私人所有权越发展,它们之间的角力就越激烈和越明显。这种产权关系的调整反映在制度思想上,便呈现出国家所有权思想不断弱化和私人所有权思想不断强化的演变趋势。因此我们看到的是西周时期“天下王土”的观念相当稳固,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一系列的土地制度变革,土地的私人所

收稿日期:2004-03-15

作者简介:王 (1976-),女,甘肃兰州人,上海财经大学助理研究员,博士。

48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4年

有权得到了确立,所有权的观念也从一元变成了二元,即形成了土地国有的观念和土地私有观念并存的局面。中国历代田制除了对全国土地进行合理的分配之外,最主要的目标恐怕就是对私人土地所有权进行限制和抑制了。但是国家始终处在一个矛盾的境地,它既要解决私人投资和生产的激励问题,同时又要避免私人所有权的扩张。在国家通过向私人让渡部分所有权来试图缓和这一矛盾的情况下,原先的国家所有权绝对控制的思想也就发生了转变,私人所有权的观念逐渐得到加强。因此,我们看到,汉代以后,不仅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之间的相对地位逐渐发生着变化,同时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也从严格制约向放松控制转变。

晚唐到宋代时期土地制度的重大变化有力地证实了国家所有权弱化和私人所有权强化的土地制度思想的演变趋势。由国家制定并推行的全国性的土地制度不复存在,意味着国家放弃了和私人争夺土地所有权,而转向强调国家在名义所有权上的意义,国家在土地上的职能也就相应地转变为界定产权的边界以及向私人提供产权保护。国家对于私人土地产权的态度变化遵循着这样的轨迹:国家完全控制土地所有权、严格制约使用权———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博弈———国家不直接掌握土地所有权———国家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提供保护。

2.土地使用权从附属于所有权到相对独立的思想

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互分离,而且这种分离从一开始就发生了,这一特点的存在是以国家从一开始就掌握土地所有权为依托的。西周时期分封制度下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为了解决国土面积辽阔与统治者难以亲自经营的问题,这种分离更多的是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而不是由于经济因素使然。农民对于份地的使用权的获得是国家所有权所赋予的,由此决定了土地使用权最初是作为所有权的附属权利而存在的。西周时期土地使用权不具有认定性和持续性,“换土易居”的实行充分体现了土地使用权从属于所有权的思想。产权经济学理论认为,使用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次生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使用权完全作为所有权的附属而存在,使用权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二者之间的正常关系应表现为:(1)边界是清晰的,也就是说所有权不能任意对使用权进行干预;(2)相对稳定,即在契约规定的范围内,所有者不能随意中止或修改契约。但是,中国的实际情况却恰恰和这两点要求相去甚远。在存在全国性的土地制度时,国家所有权不仅决定着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同时对使用权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种种限制,不仅对使用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对使用者在土地上具体的经营方式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使用权的流转更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受到限制和约束。

土地使用权完全受所有权控制的情况在北魏至唐代逐渐发生变化。就土地买卖政策而言,唐后期国家也放弃了原先的控制和干涉,私人之间的契约在土地买卖中具有合法性和决定作用,这表明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放任态度。从法律制度所体现出的政策思想来看,唐代后期对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从原来的一味限制转向实行保护。只有在国家所有权对使用权表现出更多的尊重态度而不是将其视为在所有权控制和束缚之下的一项权利之后,土地使用权才能够真正具有独立的意义,从而意味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也不再仅仅是形式上的表现。土地使用权相对独立的思想在宋代以后迅速发展,并成为被普遍认可的观点,这一方面和宋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实学思潮兴起,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否定传统的所有权观念的思想有关,另一方面习惯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约束越来越放松也促进了这一思想的普遍化。因此到了明清时期,土地使用权不仅具有了特定的形式和权能范围,同时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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