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江流域船舶污水上岸工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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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江流域环保责任险实施效果评估研究报告》

《新安江流域环保责任险实施效果评估研究报告》

《新安江流域环保责任险实施效果评估研究报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新安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提高企业环保意识,中国政府于2018年启动了新安江流域环保责任险项目。

本文将对该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项目背景新安江流域位于浙江省,是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安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中国政府决定在新安江流域推行环保责任险制度,以提高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

二、项目实施情况自2018年以来,新安江流域环保责任险项目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项目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与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据统计,目前已有超过1000家企业投保环保责任险,涉及化工、纺织、制药等多个行业。

其次,项目的宣传力度加大,企业对环保责任险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不断提高。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项目的监管,确保企业按规定投保并履行环保责任。

三、项目效果评估从环境质量、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三个方面来看,新安江流域环保责任险项目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果。

(一)环境质量方面通过投保环保责任险,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明显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

据监测数据显示,新安江流域水质总体呈好转趋势,PM2.5浓度逐年下降。

这表明,环保责任险正有效地推动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改善。

(二)社会责任方面环保责任险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不仅要关注自身利益,还要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福祉。

通过承担环保责任险风险,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三)经济效益方面虽然环保责任险的保费较高,但从长远来看,它有助于降低企业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经济损失。

此外,投保环保责任险还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度,有利于企业拓展市场和招揽投资。

四、建议与展望针对新安江流域环保责任险项目的实施效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鼓励更多企业投保环保责任险。

新安江环境保护治理方案

新安江环境保护治理方案

新安江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新安江位于中国东南部的浙江省,是一个长达280公里的江河,流经杭州、绍兴、宁波、台州等城市。

由于长期以来的过度开发和污染,新安江的生态环境质量逐渐恶化,已经成为浙江省最为严重的污染河流之一。

为了保护新安江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是必要的。

一、环境保护目标新安江的环境保护目标应该是实现江河水质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水质标准,并且恢复江河生态系统,提高新安江的环境质量。

具体来说,需要优化水环境、保障水生态、建设美丽新安江,逐步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二、环境保护措施1. 加强污染源管控通过加强工业、农业和城市污染源的管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止进一步的污染。

工业和农业企业应落实污染承诺,履行环保责任,利用清洁能源和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城市居民应增加环保意识,减少垃圾的产生和污水的排放。

2. 实施水环境治理对新安江水环境进行治理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加强水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修改排放口的排放标准,加强对河流水质的检测,确保水质达标,建设水资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区等措施,保障水的质量。

3. 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要加强新安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通过生态修复工程、植被恢复、湿地建设等措施提升新安江的生态系统,促进水生植物的增长,维护水生态平衡。

4. 特色文化保护新安江流域的人文历史悠久,应加强文化保护,保护新安江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开发新安江的文化旅游资源。

通过开展文化旅游等活动,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同时也加强对新安江的爱护。

三、环保监控与执法加强环保监控和执法力度,对环境污染行为和污染源进行严查严打。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惩不贷,保证新安江的环境质量。

四、环保资源保障加大对新安江的环保资金和技术投入,保障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加强环保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环保工作的协调发展。

五、宣传教育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教育,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培养公民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行动能力。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淳6号)建议的办理意见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淳6号)建议的办理意见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淳6号)建议的办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淳6号)建议的办理意见王光贵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省市层面与安徽协调解决新安江流域共保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意见综合答复如下:我局非常理解和重视您提出的建议。

随着千岛湖配水工程的建设,安徽上游水质对千岛湖水质的影响日显重要,建立新安江流域共保共建机制确实非常必要。

一、浙皖两省已启动三轮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

(一)第一轮(2011-2013):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启动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的函》(财建函〔2011〕14号)要求,2011年,启动实施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

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落实新安江流域水质优劣奖惩措施,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实施方案》(财建函〔2011〕123号),选择跨安徽和浙江两省的新安江流域开展跨省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设立补偿资金每年5亿,其中中央财政出资3亿,浙皖两省分别出资1亿元。

(二)第二轮(2015-2017):2015年,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接续支持政策并下达2015年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明确了第二轮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工作。

中央财政资金逐步退坡,分年安排,补助数额分别为4亿元、3亿元、2亿元。

2016年12月,浙皖两省签订了《关于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横向补助资金提高到每年各2亿元。

同时明确,以两省跨界的街口国控断面作为考核监测断面,根据两省水质联合监测数据测算补偿指数(P),从而确定拨付的补偿金额。

(三)第三轮(2018-2020):2018年,为继续深化拓展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浙皖两省积极开展调研、对接讨论,以保护和改善新安江水质为目标,以流域跨省界断面水质考核为依据,以保护优先,合理补偿;保持水质,稳中向好;地方为主,中央监管;监测为据,以补促治;多元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拟定了《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初稿)。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深做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9〕8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深做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9〕8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深做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深做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及《安徽省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行动计划》,进一步推深做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全面提升生态环保和绿色发展水平,加快建设新安江——千岛湖生态补偿试验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到2021年,新安江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等主要指标持续保持全国先进水平,流域地表水污染来源及其污染负荷明确、水质稳定向优,皖浙两省跨界的街口出境断面水质生态补偿指数符合生态补偿年度目标要求,按质按量补偿标准合理,保护与受益价值平衡。

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长效版”“拓展版”“推广版”基本建立,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初步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空气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一)排污权管理工程。

积极探索建立新安江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加快建立初始排污权分配机制,科学分配流域内各县(区)行政单元的总量控制指标和企业个体的初始排污权。

强化技术和数据支撑,加强精准完备的监测体系建设,提升新安江水质监测能力,健全完善新安江主要干支流水质监测网络。

探索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初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地方和企业在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主动提高控污能力和水平,实现污染物排放减量化目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张锐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建议收悉。

结合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国家高度重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工作。

2020年,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了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指导各地建立洗舱站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有力推动长江干线13座水上危化品洗舱站如期完成建设,实现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成效,2021年3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洗舱管理,加大对船舶偷排洗舱水、洗舱站和转运单位违规处置、处置单位超标排放洗舱水等行为查处力度。

二、关于具体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培育长江化学品洗舱市场。

针对船舶洗舱活动监管,交通运输部已于2018年修订实施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后,将洗舱水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此外,《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也明确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浙交〔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24〕56号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安全等级评定标准2.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绿水积分记分标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5月6日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为保障水上人身、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加强船舶安全动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遵循依法实施、公正公开、协同高效、清廉便民的原则,加快构建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的新型海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体系,提高船舶差异化监管和精细化服务水平,推动内河航运安全绿色发展,切实优化海事营商环境,护航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

二、船舶安全等级评定船舶安全等级是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与海事信用管理和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等制度相衔接,对内河运输船舶进行综合质量动态评定,依法确定的安全等级。

(一)评定对象。

在我省地方海事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内河运输船舶。

(二)评定标准。

安徽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要求解读

安徽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要求解读
每年利用环境日(6月5日)开展各类环境保护活动,集中设置环境宣传看板、全 员普法、个人环保行动等。
三、专项整治要求解读
第三章 污染源的识别与分类
第八条 船舶修造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源主要有:废水、废气、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废水:主要包括船台、码头(冲洗、试车、洗舱、清舱等)生产作业产生 的含油废水、生产废水及生活废水。 废气:主要包括焊接、切割、打磨、喷砂涂装等生产作业产生的粉尘和 VOCs(挥发性有机物)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铁锈、废钢、废钢砂等。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废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废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主包括作业中产生的油漆、漆屑、废矿物油、 有毒有害物质等。
践 行建 绿设 色美 发丽 展中 理国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河 长江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 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
沿江11省市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 中办二次回访
一、规范背景
2、安徽船企分布
第一部分
100

●2 ●15
●20 ●36
●7
●8
36Βιβλιοθήκη 31322013 7
22
15 13 8
第四章 防治措施
第九条 禁止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必须配备污染防治 设施设备,处于有效运行状态,采取自建设施处理的厂区,废水经处理达 标后排放。
国家定期会发布落后淘汰工艺和设备,主要针对高耗能方面。修造船主要包括江 滩直接冲砂、打磨、喷漆、电镀等。
企业制订涉及环境保护“水、气、渣”等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一般包括《环境管 理制度》、《废水管理规定》、《废气管理规定》、《噪声管理规定》、《固废 管理规定》以及《环保奖惩管理规定》等制度,确保合法经营。

《安徽省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安徽省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和加强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确保流域环境整治及保护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新安江流域是指新安江干流及其支流在安徽境内的流域。

包括经流黄山市的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和宣城市绩溪县区域。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三条补偿资金1.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浙江省补偿资金;浙江省补偿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补偿资金使用范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新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

具体包括:流域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保能力建设、上游地区涵养水源、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含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经济园区建设补助、关停并转企业补助、生态修复工程及其他污染整治项目等。

(一)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新安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

(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1.新安江流域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2.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3.新安江流域水污染预警监测系统建设。

(三)农村面源污染防治1.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含保洁队、打捞队设备);12.乡镇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3.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4.土壤污染治理;5.重点区域网箱养殖整治。

(四)城镇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置设施l.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2.城镇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五)点源污染治理项目1.新安江流域工业企业污水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2.关停并转企业补助;3.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安江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3]35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安江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3]35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安江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安江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3〕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新安江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3日黄山市新安江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安江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新安江治理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与安全,加快推进新安江流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新安江治理专项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安江流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资本金和债务本息偿付。

第三条新安江治理专项资金专户设在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四条市本级及相关区、县每年筹集的还本付息资金数额,由市城投公司在上年11月底之前,根据各地当年贷款额度应还本付息测算数据实足额予以核定。

第五条新安江治理专项资金统筹范围为市本级和项目实施对应的相关区、县。

资金来源为:(一)水利建设基金;(二)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三)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四)国家和省拨付的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资金中可用于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五)相关部门争取的中央和省可用于新安江流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补助资金、国债资金等;(六)新安江治理专项资金专户利息收入;(七)其他可用于新安江流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资金。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黄政办〔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点)》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7日新安江流域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安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深做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9〕8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统一政策、分步推进,公开交易、科学监管的原则,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国家作为涉水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是指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核定分配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包括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涉水工业排污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或通过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的行为。

新安江水污染调查报告

新安江水污染调查报告

新安江水污染调查报告新安江水污染调查报告新安江水污染调查报告题目学生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学生学号致。

境域水系属钱塘江流域,有新安江及其支流寿昌江和兰江、富春江4条较大河流及38条中小溪流。

新安江在市境西部的芹坑埠入境,由西向东流经新安江城区、洋溪、下涯、马目、杨村桥,在梅城与兰江汇合后流入富春江;境内全长41.4公里,流域面积1291.44平方公里。

兰江在三河入境,自南而北流经三河、麻车、大洋、洋尾,于梅城东关汇入富春江,境内长23.5公里,流域面积419.38平方公里。

富春江由西南流向东北,经乌石滩、七里泷,于冷水流入桐庐县;境内长19.3公里,流域面积615.75平方公里。

寿昌江是新安江的一级支流,发源于李家镇长林大坑源,主流长65.8公里,流域面积692.3平方公里;河道曲折,集流时间短,河床宽浅,总落差428米,比降大,流速快,暴涨暴落,且易造成洪涝灾害。

境域山地和丘陵占全市总面积的88.6%。

北部和西部山岭由古生代到新生代的砂岩、石灰岩和页岩等组成,侵蚀明显,切割较深,山势陡峻,相对高差达400米~600米,坡度常为30~40度。

南部为200米以下的丘陵,地势平缓,坡形浑圆,坡度一般在15度以下,谷地也较开阔。

海拔50米以下的平原215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9.4%。

河谷平原主要分布在新安江、寿昌江及兰江两岸,土地肥沃,排灌条件良好,是本市的主要农耕地带,也是商品畜禽的重要产区。

2、调查目的通过对家乡河流污染情况的调查,了解家乡河流的污染现状,认识到污染的严重性,加强我们的环保意识。

同时希望通过此次调查,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改善家乡河流的污染现状,让农村有一个好的水源,造福后代。

二、调查流程1、实地调查地点:新安江歙县境内2、调查时间:2014年7月8日下午3、调查人员:丰媛媛4、调查方式:上网、图书馆查询资料,湘江水源采样分析,实地走访,沿岸居民调查5、调查过程分工安排:(1)制定调查问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4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4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4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9.24•【文号】农办议〔2019〕545号•【施行日期】201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42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9〕545号姚顺武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新安江水生资源保护的建议》收悉。

经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我部高度重视您提出的新安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相关工作建议,安排人员赴浙江、安徽两省开展了专题调研,并与您面对面进行了沟通交流。

根据调研情况,于6月中旬召集浙江、安徽两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黄山市渔业部门,以及淳安县渔政管理部门和杭州千岛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召开了提案办理专题工作会议,推动两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进一步落实新安江水生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一、现有的保护工作(一)调整实施更严格的禁渔期制度。

今年初,我部发布了《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自2019年起,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钱塘江干流统一禁渔时间。

新安江作为钱塘江干流,上下游也实行了统一的禁渔制度,进一步统筹推进新安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二)持续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

浙江、安徽两省高度重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近年来,持续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力度,以“全国放鱼日”为基础,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放鱼活动,引导发动社会各界群众共同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对补充新安江水生生物资源,维持新安江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不断加强渔业行政联合执法。

浙江、安徽两省多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手共管加强新安江渔业渔政综合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尤其是近年来,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渔涉刑案件近百起,有力震慑了破坏渔业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提高社会各界对新安江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意识,为新安江水域生态修复保驾护航。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78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78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7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6•【文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78号建议的答复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千岛湖流域国家生态保护体制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财政部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千岛湖流域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战略水源地,伴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做好千岛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对于支撑长三角地区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你们提出的完善流域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实施新一轮流域跨省生态补偿等意见建议,对于进一步做好千岛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委一直高度重视千岛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2013年即会同有关部门和浙江省、安徽省编制了《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着力优化流域产业结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形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按照相关要求,指导浙江和安徽省分别编制了本省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同时,将千岛湖作为重点治理区域,列入我委印发实施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十三五”建设规划》,通过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指导浙皖两省推进千岛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五”期间累计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1.77亿元,用于支持千岛湖及新安江流域开展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再生水回用设施以及污水收集管网等项目建设,对千岛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于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方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我委与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31
•【文号】发改地区[2013]2679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3]2679号)
浙江、安徽省人民政府:
《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13]135号),现予印发。

请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规划》确定的任务,实现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附件:1.国务院关于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的批复(略)
2.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31日。

新安江经验总结

新安江经验总结

新安江经验总结新安江流域是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先行探索地,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实践地。

三天时间,李锦斌一行冒着高温酷暑,从新安江源头六股尖至下游千岛湖,采取陆上走与江上行相结合的方式,水陆行程近千里,全方位踏查检查督查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发展等情况。

1日上午,李锦斌一行乘车3个多小时来到休宁县鹤城乡新安源村,沿着崎岖山路攀登到六股尖山腰,眼前一道瀑布从山崖飞泻而下,注入清澈见底的深潭,这里就是新安江源头。

李锦斌仔细察看源头水质及周边环境,并欣然品尝一口清泉。

他再三叮嘱,源头保护是重中之重,要确保管得严、管得住、管得久。

随后,他来到新安源村古林公园了解林长制实施情况。

他说,全面推行林长制,关键是落实责任,确保一山一坡、一园一林都有专员专管,以林长制实现“林长治”。

休宁县流口镇流口村率先创办垃圾兑换超市,有力促进了乡村环境美化,群众说“垃圾都变成了宝贝”。

李锦斌称赞道,这是“生态美超市”,发给了人民群众“生态美红包”,换出了良好风尚,换出了经济实惠,换出了绿色发展。

祁门县凫峰镇天之红生态茶园坐落于新安江支流率水河畔,李锦斌勉励企业负责人,要发挥生态优势,做活绿色文章,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者共赢。

新安江支流横江蜿蜒流过休宁县海阳镇,看到这里碧波荡漾、白鹭蹁跹,李锦斌高兴地说,这就是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要巩固治理成果,完善治理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来到黄山市屯溪区,他深入了解新安江中心城区三江口段环境整治和南滨江湿地公园建设情况,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努力打造高品质生态景观带。

在江南林权交易所调研时,他希望该所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进一步延伸服务、拓展功能,努力实现更大发展。

2日上午,李锦斌一行来到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考察新安江支流丰乐河沿岸企业关停并转情况。

他指出,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真正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有机统一。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内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内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内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内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江西省港航管理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四部委印发的《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以及省政府四部门印发的《江西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我省内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决定对全省1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的内河运输船舶加装生活污水防污染装置给予资金补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补助条件、范围、期限、标准(一)资金补助条件和范围1.在2020年6月1日前建造完工的1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的货运船舶(不含工程船、港作船、公务船、趸船等其他类型船舶),以及2011年9月1日前建成的1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客运船舶(不含客渡船);2.于2020年6月30日前在省内注册登记,并取得有效《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的运输船舶;3.在补助期限内完成船舶加装生活污水贮存(收集)装置,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运输船舶;4.本通知印发前已完成加装生活污水防污染装置,并取得船检机构签发的《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1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运输船舶;5.补助对象为船舶所有人,同时符合上述1、2、3条件的船舶,或同时符合条件1、2、4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可向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含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申请补助资金。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合力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十大工程”建设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合力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十大工程”建设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合力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十大工程”建设的通知正文:----------------------------------------------------------------------------------------------------------------------------------------------------关于合力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十大工程”建设的通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抓好《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深做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9〕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合力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十大工程”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任务落实。

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印发各专项实施方案,并细化具体工作方案和任务分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项目手段加强精细管理,推动“十大工程”建设早实施、早落地、早见效。

二、落实相关要素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聚焦保障“十大工程”顺利实施,就政策、项目、技术、资金等要素加强省级层面梳理和国家层面争取,完善具体支持措施,切实加大对新安江流域的倾斜力度,支持试点区域改革创新,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积极开展经验总结和成效宣传,形成上下共同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健全调度机制。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十大工程”建设,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指定有关处室(办)为联络处室,其负责人为联络员。

建立月度报送制度,有关单位要强化工程推进,于每月25日前将各工程建设进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黄政办秘[2017]98号【发布部门】黄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08【实施日期】2017.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8日黄山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二〇一七年十月)目录一、概述(一)规划目的(二)规划定位(三)规划范围(四)编制依据二、现状分析与面临形势(一)污染风险分析(二)能力建设现状(三)能力建设存在问题三、总体要求和规划目标(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三)规划目标四、主要任务(一)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二)加强应急体制机制建设,提升应急组织能力(三)加强应急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快速反应能力(四)加强应急设备设施建设,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五)加强应急队伍体系建设,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大资金投入(三)加强区域协作(四)做好规划衔接(五)加大宣传教育前言十三五以来,随着国家和安徽省加快水运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文件出台,全市加快运力结构调整,积极建设绿色水运,港口和航运业进入加速发展时期,水路运输能力持续提高,船舶标准化、大型化速度明显加快,船舶客运量不断增长,水上污染源不断增多,船舶污染事故风险不断增加,由此对水域环境产生的后果无法估量。

为科学应对日益增加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风险,实现水运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特编制《黄山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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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江流域船舶污水上岸工程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及《安徽省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行动计划》,全面提升生态环保和绿色发展水平,加强建设新安江——千岛湖生态补偿试验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深做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船舶污水上岸工程为重点任务的“十大工程”之一。

制定背景: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秘〔2015〕50号),明确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运输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实现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零排放”,未建造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装置的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交通运输部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逐步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为主的‘零排放’治理模式。

推动建立并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开展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示范试点。

鼓励船舶加装船舶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开展船舶营运污染和能效监测示范试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深做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9〕82号)中“十大工程”重点任务的第八项为船舶污水上岸工程。

2020年1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

根据通知,四部门将深入开展为期1年的集中整治,重点解决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和不正常运行、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入江、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和与转运处置设施衔接不畅、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不完善、岸电利用率不高等突出问题。

起草过程:
根据省政府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工作要求,我局及时与省交通运输厅汇报、对接,省厅派出专人赴新安江实地调研船舶生活污水收集、转运和监管情况,召开专题座谈会,商讨方案的编写。

在省交通运输厅指导下,反复商讨主要任务和项目计划,优化细化可实施项目,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完成新安江流域船舶污水上岸工程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并经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报省政府印发实施。

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完善客船、货船污水收集系统,强化船舶排污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实现船舶定位、污水报警、接收在线预约、实时查询统计、在线监管等功能。

加强岸上回收处理系统建设,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全面推广船舶污水智能化收集系统及岸上集中处置系统,到2021年,实现新安江流域客船、货船污水“零排放”。

对象范围:
在深渡港区安装30套船舶生活污水柜一体化外装监测设备;在太平湖港区、屯溪港区安装46套船舶生活污水柜一体化外装监测设备和液位检测仪。

在深渡旅游客运码头、屯溪综合码头、太平湖码头、月潭湖码头各安装2台智能污水接收设备。

在海事办公场所和生活污水接收点安装船舶污水在线监测管理系统。

重点内容:
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和船舶污染物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完善客船、货船污水收集设施设备,积极推进流域内现有不达标客船、货船的升级改造;加强岸上回收处理系统建设,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强化船舶污水上岸信息监管平台建设。

下一步工作考虑:
积极对上争取新安江流域船舶污水上岸工程建设资金,开展船舶污水上岸设备提升工程概算审批、招投标等工作,推进黄山市船舶污水上岸设备提升工程建设任务。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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