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管护问题及其对策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管护问题及其对策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管护问题及其对策马岩鹤【摘要】根据2006—2012年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核查结果,分析和研究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在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期刊名称】《防护林科技》【年(卷),期】2016(000)008【总页数】3页(P78-79,84)【关键词】辽宁;公益林;管护核查【作者】马岩鹤【作者单位】辽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辽宁沈阳 1101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6.2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面积为240万hm2,占全省森林面积的37.8%[1]。

为及时掌握全省国家级公益林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情况,从2006年开始,辽宁省通过建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核查体系,对全省各县(市、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年度核查,为不断完善和提高生态公益林管护体系奠定了基础。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核查主要内容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非国有权属到户补偿资金发放和完成情况;管护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管护机制改革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作业开展情况;自然灾害和资源损失情况;其他情况[2]。

2.1 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仍不尽合理通过对比这几年核查结果发现,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分林到户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完善,尤其是直补到户后,林权所有者对生态公益林的划定的态度有所变化。

一方面是有些地区的林权所有者希望将自家符合区位条件的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获得生态补偿资金。

另一方面是有些林权所有者希望将原本区划为公益林的林地调整为商品林。

另外在原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仍然存在一定数量的自留山和果园,划为公益林后,客观上存在经营受限、补偿与经营林地收益不相适应的问题。

2.2 护林员待遇保障尚需提高通过访问调查记录了解到,目前全省护林员工资水平不高,东部林业发达地区护林员平均工资水平为每年9 000元,去除服装等费用,实际工资大约在每年8 500元左右,折算到每个月约为708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辽政办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林业收入增加、生态防护功能增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盘活林地资产,促进资源变资本,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服务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服务林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辽宁省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辽宁省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辽宁省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景淼【摘要】介绍了辽宁省开展的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的背景和内容,重点讲述了开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技术上的问题和难题,如数据的对接、共享及核定等问题,以及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探讨出的一些解决方案.【期刊名称】《山东林业科技》【年(卷),期】2019(049)004【总页数】3页(P112-114)【关键词】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问题;解决措施【作者】景淼【作者单位】辽宁省林业调查规划监测院,辽宁沈阳1101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6.271 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7〕143 号)要求,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成果落界技术要求》和《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方案》,辽宁省开展了一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

2 辽宁省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的主要内容此次辽宁省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主要是以现有国家级公益林矢量数据为基础,利用最新卫星遥感影像和2016年度林地变更调查成果对国家级公益林进行全面梳理,纠正前期区划错误,调整已改变林地用途的小班;因调整造成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减少的,按照生态优先、集中连片、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补入;核定国家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等级、土地权属、林木权属、森林起源、管护协议、林权权利人、界定书编号等关键属性因子。

3 辽宁省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3.1 数据的对接国家林业局2001年启动“数字林业”建设工程,发布了“数字林业标准与规范”行业标准,但我省开展林业信息化工作较早,建立了符合地方要求的数据结构,与国家数据结构并不一致,如不能按照国家标准与规范提交数据,会造成在国家层面无法进行统一的数据管理与进一步的数据挖掘。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林业局(社管局):为保护发展生态公益林资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制定了《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发展生态公益林资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为“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我市国家级公益林的“中央补偿基金”、市财政和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安排并用于市级公益林的“市级补偿基金”、“县级补偿基金”。

“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和补偿;“市级补偿基金”和“县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市级公益林的管护和补偿。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的规定界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市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界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市级人民政府核准的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辽宁省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辽林字[2006]13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辽宁省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辽林字[2006]13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辽宁省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辽宁省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辽林字〔2006〕13号)国家林业局: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169号)要求,我省对2005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逐级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一)重新区划界定了公益林补偿范围。

按照新的区划界定标准,我省上报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3613.3万亩,国家核准3434.3万亩,其中列入补偿范围2717.2万亩,2005年实际得到国家补偿2100万亩。

经我省林、财部门反复测算,认真研究,本着“原试点区大稳定小调整、中央和地方资金分灶吃饭、主要补偿有林地”的原则,向省政府作了请示,并重新落实了补偿范围和面积,将原有试点区域中不符合《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面积调出,分配到非试点区域,从而带动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全面启动。

(二)启动了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我省在财政资金较为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措了1827万元资金建立起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此项资金将全省609万亩地方公益林有林地纳入了补偿范围,保证了省级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工作的顺利启动。

我省财政对原有的东部9县1180万亩天然林每年4130万元管护补助资金继续执行。

(三)加强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

为加强对中央补偿基金的管理,我省在召开了补偿启动会议之前,就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统一印制了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和监管等7套合同。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

纳入省级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商品林参照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育结合、依法补偿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积极营造、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各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确立各方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修订版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修订版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8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8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经营、管理以及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林业工作。

未设林业工作站的乡,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四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育采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应当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辽宁省基于林地“一张图”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

辽宁省基于林地“一张图”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

和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ꎬ是生态
属性因子ꎬ做好剔除与补入ꎮ 真正做到国家级公益
安全的基本骨架ꎬ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
林小班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明晰、因子详尽ꎬ使
组成部分
[1]

辽宁省已于 2016 年实现了国家级林地保护利
用规划与省级森林资源档案的数据整合建立了林地
“ 一张图” 数据库 [2] ꎬ并按照«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
C_JDSBH
界定书编号
NVARCHAR
C_GHXY
管护协议
NVARCHAR
C_QHFWBZ 是否符合区划范围标准 NVARCHAR
C_GBYT
是否已经改变林地用途 NVARCHAR
C_CLYX
处理意向
NVARCHAR
字段新增必然派生新的字段代码及字段间逻辑



50




图 2 公益林数据浏览窗口
2017 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两项关于进一步规
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的
通知 [3 - 4] ꎬ辽宁省按照通知要求依据« 国家级公益林
区划成果落界技术要求» 和«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
区划落界工作方案» 进行了一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
落界工作ꎮ
1 工作内容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是以保持国家级
对通过遥感影像与林业经营管理资料无法核实
的小班进行现地调查核实小班因子ꎮ 根据核实情
况ꎬ对与现状不符的重新进行图斑位置、界线的确认
公益林需剔除面积统计表、国家公益林面积变化表
的统计ꎮ

4 结 论
2019 年 3 月ꎬ国家林业与草原局要求各省将各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各单位:根据《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辽政办明电[2017]56号)要求,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省厅决定对《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一、《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1. 删除第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1. 将第二条中“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修改为:“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

2. 将第七条中“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项目中心;”修改为:“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3. 将第八条中“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建设、人员招聘及考核工作;”修改为:“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监管工作;”。

4.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

依据国家以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 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公益林区划。

全省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中,除国家级公益林以外部分,划定为省级公益林。

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21年)

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21年)

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11年9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功能和提供公益性、社会性服务为主要目的,在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木、林地及纳入生态公益林区划范围的宜林地。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依法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对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各市林业局:为了调动广大林农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完善集体林林权改革配套措施,确保林农合法权益,增加林农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现就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多年来,生态公益林为改善我省生态环境、抵御自然灾害、维系国土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的收益差距拉大,出现了管护难保证、补偿难到位、经营难开展等问题,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

为此,必须加快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调动广大林农保护经营公益林的积极性,确保生态公益林安全。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和拓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林区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责任,组织和协调各方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建立起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

二、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一)遵循的原则1. 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

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必须有利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有利于林农权益的维护,有利于生态公益林质量的稳步提高。

2. 坚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的原则。

根据当地生态公益林资源状况和林农对山林的依赖程度,因地制宜,确定相应的管护模式,不搞“一刀切”。

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的原则。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9.22
•【字号】辽林字〔2017〕38号
•【施行日期】2017.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辽林字〔2017〕38号
各市林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经营,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精神,省林业厅、财政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
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落实好生态区位、保护等级、林木权属、森林起源等关键属性因子。

不断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经营,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和违规使用、开发利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附件: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2日。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建设管理体系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建设管理体系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建设管理体系何莉莉【摘要】文章就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政策管理和技术支撑三大体系进行简要的介绍,为辽宁省国家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技术支撑.【期刊名称】《辽宁林业科技》【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2页(P64-65)【关键词】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体系【作者】何莉莉【作者单位】辽宁省植物保护站,辽宁沈阳11003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6.22国家级公益林作为以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主的森林,对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净化空气、维护生物多样性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辽宁省是一个少林省份,保护和建设好国家级公益林,对于改善生态环境、抵御自然灾害、维系国土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辽宁省自2001年起就被列为全国首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省,经过十几年的建设与发展,辽宁省现有国家级公益林240万hm2,占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3.5%。

多年来,辽宁省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建设与管理,不断建立和完善了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政策管理和技术支撑三大体系。

这三大体系的建立为辽宁省国家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技术支撑。

1.1 面积确立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要求,辽宁省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面积240万hm2。

其中有林地面积179.54万hm2,占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的74.8%;疏林地面积1.37万hm2,占总面积的0.6%;灌木林地面积38.31万hm2,占总面积的15.9%;未成林地面积5.23万hm2,占总面积的2.2%;无立木林地面积2.06万hm2,占总面积的0.9%;宜林地面积13.49万hm2,占总面积的5.6%。

1.2 区位分布在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中,江河源头4.49万hm2,江河两岸189.23万hm2,自然保护区和自然遗产5.7万hm2,湿地和水库8.57万hm2,边境地区7.94万hm2,荒漠化严重地区16.06万hm2,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7.99万hm2,分别占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的1.9%、78.8%、2.4%、3.6%、3.3%、6.7%、3.3%。

公益林 判定标准

公益林 判定标准

公益林判定标准
公益林判定标准主要考虑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具体来说,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如需更多信息,可查阅关于公益林的文献资料,或者咨询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获取。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改中公益林确认公示等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改中公益林确认公示等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改中公益林确认公示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辽林办字[2006]7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6.06.15【实施日期】2006.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改中公益林确认公示等工作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71号)各市林业局、厅直各单位:公益林是全省集体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明确公益林的建设范畴、建设性质、事权管理和补偿范围等问题,确保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现通知如下:一、公益林的性质和范畴生态公益林是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以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2004年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中明确:“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一般公益林是指由地方各级政府确认的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的公益林。

我省现行的公益林体系包括重点公益林(国家)、一般公益林(地方省市)。

另外东部9县的省级天然林保护工程也是按照公益林制度进行管理的。

二、公益林的区划和保护等级认定公益林的区划须经林权所有者、区划调查人员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现场确认,经各级地方政府逐级上报、国家及省市政府批准公布。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两个林种,具体地类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苗圃地。

公益林按行政事权进行分级管理,一经划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国家及各级政府大型工程项目确需征用、占用的,须按程序报批。

根据国家《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辽宁省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我省境内重要江河干流源头有大凌河,辽河一级支流源头有浑河、太子河和绕阳河(详见表1 重要江河概况表)。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 公里以内丛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我省境内重要江河干流两岸有辽河、鸭绿江和大凌河;重要江河一级支流两岸有辽河流域的老哈河、招苏台河、清河、秀水河、柳河、绕阳河、浑河、太子河;鸭绿江流域的浑江、叆河、大洋河;大凌河一级支流两岸有小凌河、老虎山河、牤牛河、西河;滦河流域的青龙河(详见表1 重要江河概况表)。

表1 重要江河概况表单位:公里、平方公里(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白石砬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老秃顶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仙人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非林业系统所属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世界自然遗产有牛河梁红山文化遗产等。

(四)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面积在8万公顷以上的湿地。

——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

——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

2.重要水库包括(详见表2 重要水库概况表):(1)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有:建平白山水库、朝阳阎王鼻子水库、北票白石水库。

(2)年均降水量在400 -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有:抚顺大伙房水库、葫芦岛乌金塘水库、辽阳汤河水库、辽阳参窝水库、铁岭柴河水库、开原清河水库、本溪观音阁水库、桓仁桓仁水库、大连碧流河水库、庄河市朱家隈子水库、庄河市转角楼水库、普兰店市刘大水库、东港市铁甲水库、凤城市土门水库、绥中大风口水库、绥中县龙屯水库、盖州市石门水库、彰武县闹德海水库、铁岭县榛子岭水库、开原市南城子水库、建昌县宫山咀水库、新城子石佛寺水库、阜新佛寺水库、瓦房店松树水库、瓦房店东风水库。

(3)年均降水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有:宽甸水丰水库。

(五)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我省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地区分布在鸭绿江沿岸的宽甸县、东港市、振安区、振兴区和元宝区等。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我省荒漠化严重地区分布在科尔沁沙地南缘的彰武县、康平县、昌图县。

涉及的乡镇有:彰武县的阿尔、城郊、大德、大冷、东六、丰田、二道河子、冯家、哈尔套、后新丘、两家子、满堂红、平安、前福兴地、双庙、四堡子、四河城、苇子沟、五峰、西六、兴隆堡、兴隆山、章古台。

康平县的八家子苗圃、北四家子、东关屯、东升、二牛所口、方家、海洲、郝关屯、两家子、柳树屯、三台子分场、沙金台、山东屯、胜利、孙家店林场、西关屯、县种畜场、小城子、新生农场、张家窑林场、张强。

昌图县的长发、付家、古榆树、后窑、七家子、三江口。

(七)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我省沿海县(市、区)有:东港市、庄河市、普兰店市、金州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瓦房店市、鲅鱼圈区、盖州市、老边区、大洼县、盘山县、凌海市、天桥区、连山区、龙港区、兴城市、绥中县。

第七条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八条按照本细则第六条标准和区划界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2.山体坡度3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3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5.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3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3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边境地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三)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

第三章区划界定第九条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

县级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

要确保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

区划界定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省、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森林资源档案进行及时进行林权证林种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全省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省级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第十二条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

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凡已签定过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以及林权制度改革中签订过《集体公益林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和《集体公益林转让合同书》的,视为林权权利人已经认同自身承包经营森林的公益林性质,原有协议和合同书继续有效,可代替管护协议。

过去没有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且没有林改合同书的需要补充签订管护协议。

第四章区划调整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

(一)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新批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即努鲁尔虎山、海棠山及待批准的白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尚未列入的需要补入。

(二)新建或在建重要水库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尚未列入的需要补入。

(三)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已完成土地性质变更登记,并征得林农同意的,尚未列入的需要补入。

(四)除前三条外,其他需要补入的,本着“保持集中连片、接近生态区位、争取林农同意、签订管护协议”的原则,由各地自行掌握,以2004年区划界定漏划名义补入,须按照以下条件并靠合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7条区位标准上分别填写。

1.各地现有地方公益林中与国家级公益林生态区位接近、生态功能相近的,林农愿意升级为国家级公益林的。

2.东部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的三类蚕场,接近国家级公益林生态区位,准备采取封育造林措施治理的,在征得林农同意后,可以补充申报为国家级公益林。

3.以辽西地区为主的全省大规模造林规划中落在地方公益林宜林地(包括无立木林地和荒山荒地)上,并靠近国家公益林生态区位的造林地块,在征得林农同意后,可以补充申报为国家级公益林。

4.东部九县天保工程中的地方公益林中靠近国家公益林生态区位的地块,在征得林农同意后,可以补充申报为国家级公益林。

5.各地矿山生态恢复工程纳入林业部门作为林业用地管理,需要划入国家级公益林的。

补进的国家级公益林填写附表1。

其中“补进原因”栏按如下简称填写,即“新批保护区、新建水库、退耕防护林、地方公益林、三类蚕场、大规模造林、东部天保、矿山生态恢复、其他”等。

第十四条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一)不符合第六条7个区位标准规定的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划出作为地方公益林。

(二)除前一条,按照“严把出口、量入为出、增减平衡、略有增加、积极争取”的原则,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农要求调出的。

具体包含:1.果树经济林(苹果、梨、桃、李子等)调出划为商品林。

2.不符合第六条7条区位标准规定的自留山、板栗林,林农不同意划入的可以调出作为商品林;虽符合7条区位标准但矛盾较大、存在不稳定隐患的自留山、板栗林,地方政府要采取妥善措施处理。

3.对已经封育成林的原柞蚕场,不应调出再恢复为蚕场,应继续严格按照公益林管理;对不符合7条区位标准、矛盾突出、没有完全按照公益林管理且按照蚕场经营的,由地方政府商林农,决定是否调出作为商品林。

4.各地工程项目需要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的适当调出,不需要占用整个小班的需要重新划班。

5.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无法恢复公益林条件的予以调出作为其他林地。

6.项目林和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等人工林划入公益林比重过高、矛盾突出、确实严重影响林农生产生活的个别乡村,由地方政府商林农,决定是否适度调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