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跨年增值税发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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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增值税发票作废
问题:
我公司今年年初收到一张开票日期是去年12月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对方开错抬头,故要求对方重开发票。(我方还没有抵扣增值税)请问应该如何操作为好?
解答如下:
开票有误的处理规定:
1、有关发票作废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