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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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院制作的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付令。
3.发⽣法律效⼒⽽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法律效⼒的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
第四百九⼗⼀条经申请执⾏⼈和被执⾏⼈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条被执⾏⼈的财产⽆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管理;申请执⾏⼈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
第四百九⼗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时转移。
第四百九⼗四条执⾏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原物。
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当事⼈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当事⼈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致的,⼈民法院应当终结执⾏程序。
申请执⾏⼈可以另⾏起诉。
第四百九⼗五条他⼈持有法律⽂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九条第⼆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规定处理。
他⼈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四条规定处理。
他⼈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提出执⾏异议。
第四百九⼗六条在执⾏中,被执⾏⼈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篇一:强制执行公证申请书】执行公证申请书xx市国信公证处:王某于2011年1 月3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xx市xx支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用于育肥牛养殖。
我公司于2011年3月7日与借款人王某、反担保人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修某某共同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上述反担保人及借款人王某以其及其配偶个人项下的所有财产设定抵押,作为反担保。
上述《反担保协议》、《承诺代偿书》在贵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书》编号:(2011)某某国证字第235号。
该借款人自《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并取得贷款后,至2012年1月29日合同约定还款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2年2月8日累计连续逾期达到10天,我公司因此为其向银行垫付贷款本息共计壹佰零捌万贰仟陆佰贰拾玖元柒角玖分(小写:¥1082629.79元),根据协议约定已经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
为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特持(2011)某某国证字第235号《公证书》向某某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请依法出具公证文书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被执行人:王某、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修某某执行标的:王某、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修某某截止2012年2月8日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垫款损失以及相关的执行费用。
某某省某某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2月10日【篇二: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一、公证处告知: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9.03.03•【文号】司法通[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工作预防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使公证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强制执行公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公证机构依法认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为解决《公证法》有关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明确规定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进一步完善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
当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持续增长之势,在民商事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和市场主体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方式预防纠纷、维护权益。
因此,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对于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和水平1、加强学习培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公证事项的标的额越来越大,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当事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变化对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

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全过程指引一、依据(一)结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谁申请执行(管辖)(一)结论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另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提请注意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强制公证执行流程

一、强制公证执行流程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签署告知书,做询问笔录,完善法律文书,出具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公证执行
二、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意思
强制执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贷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什么时间做强制执行公证
一般来说,大多数人都是在要出借款项的时候就去做强制执行公证了。
但是,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情况不容乐观,建议有条件的,即使已经把钱借出去了,也还可以去做强制执行公证,以防万一。
如果已经有人欠钱不还的,在起诉之前,建议各位也可以尝试以调解,宽限还款期限的方式和对方协商,并最终到公证处做还款计划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因为如果宽限期不超过半年的情况下,实质上并不会导致追款时间更长,还可以节约可能出现的公告时间。
当然,如果对方是有不动产的,最好请律师做个全面评估。
一般来说,如果对方有不动产,可以要求对方以不动产提供担保并同时强制执行公证。
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那么尽快起诉保全财产才是上策,以免被他人捷足先登。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热门城市:沧县律师蓟县律师平度市律师延安律师吴桥县律师玉环县律师来宾律师托克托县律师清水河县律师在经济生活中,债务债权关系是非常常见的。
有些债务人因为种种情况而不履行债务的执行,经过公证后还是履行偿还债务。
那么这个时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执行公证,那么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规定有哪些?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惑。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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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
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强制执行程序步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强制执行程序步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强制执行程序步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中规定了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步骤。
本文将对该法条进行解读,向读者介绍强制执行程序的具体步骤,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应用。
首先,在开始执行程序之前,执行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执行请求的法律依据和程序适用。
执行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查明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对执行标的进行评估,确定具体的执行措施。
其次,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执行通知书应当明确规定执行标的的内容、金额和期限,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提供财产。
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或提供财产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其中,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拍卖财产等。
执行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强制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执行措施实施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保障正当程序的进行,确保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
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还清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同时,强制执行程序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判决、裁定的执行效果。
然而,强制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被执行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执行,例如转移财产、设立附属公司等,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另一方面,一些执行措施可能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需要执行法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出权衡和判断。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形成执行工作的联动机制。
同时,执行法院也应当提高执行效率,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督力度,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程序步骤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12.12•【文号】司法部第13号令•【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证程序规则》(发布日期:2002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1990年12月12日司法部第1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第六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第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八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第九条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回避第十条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强制执行程序详解流程

强制执行程序详解流程在法律领域中,强制执行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其在合同或判决中所承担的义务。
强制执行程序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一套程序,用于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强制执行程序的流程。
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是启动整个执行程序的第一步。
债权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债权凭证、合同或判决文书等。
申请人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作为执行费用。
二、立案和财产查控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法院将进行财产查控,以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财产查控可以通过查询资产登记、银行存款或股权等方式进行。
被执行人必须配合法院的财产查控工作,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三、冻结、扣押和拍卖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或没有合适的财产以供执行,法院可以冻结其存款、扣押其财产,并进行拍卖以获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拍卖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市场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拍卖方式。
四、强制执行和追偿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包括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限制其乘坐飞机或高铁等。
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拆迁或强制清算,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五、终结强制执行程序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满足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强制执行程序将终结。
执行终结后,法院将发出执行裁定书,作为执行的法律依据,并由执行法官签署。
总结:强制执行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手段,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和正当性。
债务人有义务在法院的监督下履行其义务,否则将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强制执行程序的详解流程有助于债权人了解和掌握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也有助于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有序。
办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是司法实践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办理执行案件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办理执行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2. 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办理执行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异议、执行和解等内容,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2)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是专门规范执行工作的法律,对办理执行案件具有直接指导作用。
该法明确了执行主体的职责、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异议、执行和解等内容。
3. 行政法规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为办理执行案件提供了具体指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执行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
4. 司法解释依据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对办理执行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详细解释。
5. 国际条约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在办理涉及国际贸易的执行案件时,可作为法律依据。
三、办理执行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1. 执行程序(1)执行立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据。
(2)执行通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强制执行公证流程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就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办理公证。当债务人拒不履行该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流程
1.准备材料
准备申请公证房产抵押合同所需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房产证、抵押合同等。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并按照公证处的要求进行准备。
2.填写申请表格
根据公证处的规定,填写强制执行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确保填写准确,提供的信息完整无误。
3.审核材料
公证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材料不齐全,公证处会通知当事人补交材料。
4.签订执行条款
在审核通过后,公证员会与当事人一起协商,确定抵押合同的执行条款。这些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金额、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
5.公证处公证
在签订,并出具公证书。
6.送达公证书
公证完成后,公证处会将公证书送达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公证书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
7.执行条款的遵守
一旦收到公证书,债务人必须遵守约定的执行条款,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注意事项
1.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同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也增强了房产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所需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一旦发现虚假材料或伪造行为,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债务人必须遵守强制执行公证中约定的执行条款,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违反执行条款,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5号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正文:----------------------------------------------------------------------------------------------------------------------------------------------------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申请强制执⾏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如果申请强制执⾏的话就要有依据,如果没有依据的话申请就是⽆效的,不能够申请强制执⾏,所以知道有哪些依据是⼗分有必要的。
那么具体的申请强制执⾏的依据具体有哪些呢?可能很多⼈对此还不是很清楚,今天,店铺⼩编就,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强制执⾏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民法院制作的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付令。
3.发⽣法律效⼒⽽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法律效⼒的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
《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民法院执⾏的法律⽂书,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
第⼆百三⼗七条对依法设⽴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被申请⼈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当事⼈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当事⼈向仲裁机构隐瞒了⾜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为的。
⼈民法院认定执⾏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当事⼈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民法院裁定不予执⾏的,当事⼈可以根据双⽅达成的书⾯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第⼆百三⼗⼋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
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应当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为《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债权文书。
第四条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条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名(盖章)。
该附件应当与债权文书一并装订在公证书中。
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确保房产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房产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甚至需要通过强制执行房产公证来解决。
本文将详细阐述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条件、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二、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条件1. 依法设立的房产公证机构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首要条件是,必须依法设立的房产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批准的公证机构才有权进行房产公证。
2. 房产交易双方自愿申请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另一个条件是,房产交易双方必须自愿申请进行公证。
公证机构不得强迫任何一方进行公证。
3. 房产交易合法、有效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房产交易必须合法、有效。
以下情况不得进行房产公证:(1)房产来源不明,存在权属争议的;(2)房产涉及非法交易的;(3)房产存在违法行为,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4)房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房屋质量问题、违法改建等。
4. 房产交易手续齐全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房产交易手续必须齐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2)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3)房屋买卖合同;(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 房产交易价格合理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房产交易价格必须合理,不得存在恶意串通、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
6. 房产交易资金来源合法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房产交易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存在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
三、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流程1. 房产交易双方自愿申请房产交易双方应向公证机构提交自愿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公证机构审查公证机构对房产交易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身份证明、权属证明、交易合同等。
3. 公证机构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对房产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协助。
4. 公证机构出具房产公证证明公证机构在调查核实后,对符合强制执行房产公证条件的,出具房产公证证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业务规则委员会(2007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施行以来公证机构实施《联合通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及出具执行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提出申请,涉及担保内容的债权文书,还应当由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提出申请。
但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仅由债权人一方提出申请即可。
【说明】公证实践中,发生过公证机构未取得担保人同意就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书”),而法院对此多有疑虑,甚至极端地认为出具执行证书也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公证程序是民事程序的一种,基于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理论,公证程序的开始应当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特别是强制执行公证会产生当事人放弃个案诉权的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包括担保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但出具执行证书是公证机构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做出迳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后出具的,故无需再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申请。
2、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主要是《联合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各类债权文书,对《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效力,一般应以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是否简单、明确,在不应执行时,债务人是否较容易请求恢复原状为考量。
【说明】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仍处在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
为避免实践中出现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过宽,导致执业风险过大,本条对《联合通知》规定的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强制执行公证法律依据是什么

强制执⾏公证法律依据是什么在众多的公正的案件中,有⼀种⽐较重要的公正的就是可以直接强制执⾏的,不⽤再去申请法院强制执⾏了。
但是这种强制执⾏的公证也是有⼀些优点和缺点的。
强制执⾏公证法律依据是什么?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强制执⾏公证的概念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书,如果债务⼈承诺⾃⼰不履⾏或不完全履⾏合同义务时⽆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公证机构可对双⽅所签订的债权⽂书赋予强制执⾏效⼒。
⼀旦债务⼈不履⾏债务,债权⼈即可持强制执⾏公证书和执⾏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以保护债权。
强制执⾏公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愿意接受强制执⾏承诺的债权⽂书,债务⼈不履⾏或者履⾏不适当的,债权⼈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前款规定的债权⽂书确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构。
2、《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关3、其他法律法规:(1)《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2)《最⾼⼈民法院关于当事⼈对具有强制执⾏效⼒的公证债权⽂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以下简称“法释?2008?17号”(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效⼒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以下简称“司复[2006]13号”(4)《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及出具执⾏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5)《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执⾏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以上就是⼩编给⼤家介绍的有关强制执⾏公证法律依据的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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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
6号)。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5、《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
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6、《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2000年9月1日)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
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15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2015年1月30日),其中第四百八十条对“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内容进行了界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异议复议规定》” 2015年5月5日),其中第二十二条首次明确担保合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10、2016年1月,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公证债权文书意见》”),对管辖法院、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文书范围、审查依据和标准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虽然该意见属于地方法院的规定,但是其中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
该意见对于北京法院管辖的案件的重要意义无需多言,对于其他地区法院执行的案件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联合通知》第一、二条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1、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
按照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
在实践中,除了主债权债务文书外,各方当事人往往会为附属的担保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一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但是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领域,始终有一种观点认为抵押、质押合同具有物权属性,而保证合同更是具有人身属性,因此担保合同不属于《联合通知》中规定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不可通过办理公证而直接获得强制执行效力。
针对这一问题,《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
《公证债权文书意见》第五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36号】》“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监督应从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合法,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
从以上,《异议复议规定》及《公证债权文书意见》及最高院的批复可以看出,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扩大了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不再拘泥于债权文书,而是出于更加全面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规定担保合同同样可以经公证获得强制执行效力。
四、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1、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
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指导意见》第二条)
2、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联合通知》第四、五条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联合通知》第七条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