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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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证办发[2010]1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及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者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协助。

分级管理权限如下:(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中央驻宁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和自治区骨干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二)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财政厅负责监管以外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企业的划分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宁政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五)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属高危行业的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七)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八)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审查和验收;(九)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十一)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十二)对经安全行政许可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三)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并按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十四)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十五)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十六)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考试试题

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考试试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考试一.选择题1.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2023年()起施行。

[单选题]*A、5月1日B、10月1日√C、8月1日D、9月1日2.《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单选题]*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单选题]*A、生产经营单位√B、个人C、机关D、事业单位4.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单选题]*A、管行业必须管安全B、管业务必须管安全C、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D、以上都对√5.《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单选题]*A、安全生产责任制B、安全生产责任体系C、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D、以上都不对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单选题]*A、政府办公室B、应急管理部门VC、人大D、公安部门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单选题]*A、监督管理B、综合监督管理√C、专门监督管理D、全面监督管理8.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单选题]*A、每年B、每季度C、每半年√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并在本单位公示[单选题]*A、每年√B、每季度C、每半年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师资、学时记录、考核结果等情况,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单选题]*A、10B、3C、8D、5√I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行业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选题]*A、兼职B、专职√C、专职或兼职D、全职12.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宁安办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安办发〔2009〕26号)各市、县(区)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了《全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的专项内容和工作目标二○○九年四月一日全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全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使“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明显减少,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投入得到有效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得到认真落实,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伤亡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之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宁政办发[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2〕5号)精神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自治区政府决定对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副主任:刘小河自治区主席助理李建功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曹志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正升自治区公安厅常务副厅长肖蕾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成员:李克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秀华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沈左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玉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马利明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马希荣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杨培君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王凤刚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蒋元德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李少文自治区财政厅副巡视员李宁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大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金国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马占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凌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郭进挺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XXX 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王法正自治区商务厅巡视员阮教育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马秀珍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王静波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马远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曹玉梅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巡视员梁纪籽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马林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赵银祥自治区粮食局副局长党建平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魏继义自治区轻纺工业局副局长郑旭自治区供销社副巡视员马学祥自治区农垦局党委副书记李建国自治区地质矿产开发局副局长张湧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军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丁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主任闫华自治区总工会巡视员王伟自治区团委副书记叶宪静自治区妇联副主席王建军宁夏军区副参谋长郭更生武警宁夏总队副总队长党志成宁夏气象局副局长朱泽潘宁夏保监局副局长王传河兰州铁路局常务副局长吕建安民航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仇毓宏西北电监局副局长石金书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佟卫东宁夏电力公司副总经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志斌兼任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钮钢、杨文栋、万东刚担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1987年7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根据2012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22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保障措施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6]95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2【实施日期】2016.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区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2日全区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全区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理念,始终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环节入手,集中对全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监管漏洞,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时间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9月30日。

三、整治重点(一)道路交通。

突出大客车、旅游大客车、“营转非”大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校车等五类重点车辆检查和源头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渣土车、农村“五小”车辆安全监管,强化路面检查管控,严厉打击闯红灯、假牌套牌、遮挡号牌及超速、超载、超员行驶、酒驾醉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水上旅游船舶检查,规范完善船舶安全设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宁政办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发现和治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用基础设施及其运行、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技术上的安全缺陷等。

第四条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范围和损失程度,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四级:(一)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的事故隐患。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条例从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生产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阐述。

其中,重点强调了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等高风险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同时还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以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 级 开 发 (
区 、

业 园 区


区 ) 。
第三条
园 区 应当 贯彻执行
安 全 第 “


预 防 为 主 、 综合 治 理”
的 方针 ,
并 按 照 相 关人

5 0 —
《 宁夏 回族 自 治 区人 民政 府 公 报》
N 20 1 8 .
o.

民政府批 准权 限履 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 ,
蒸 療儀鑛擦翁發様巍禁











宁 《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政 府 公报 》
N 2 0 1 8 .
o.

度 、
市 场监管巡 查制度 和
检 “ 打 联 动 ”
机制

加 快 完 善 农 药 兽 药 等 投 人 品 在 线 管 理 系 统 , 建
立 风 险 预 警 系 统 防 范 不 合 格 投 人 品 进 入 生 产 ,
关规定 ,
结合 我 区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自 治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开 发 区 ( 工 业
园 区 )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 ,
本 办 法 所 称 开 发 区 ( 工 业 园 区 ) ( 以 下 简 称
园 区 ) 是 指 国 家 级 、 自 治 区 级 、 地 市 级 和 县
氛 围 。 充 分 利 用 媒 体 加 大 农 药 兽 药 科 学 使 ,
用 、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倡 导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精编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精编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精编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
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正>宁政发[2007]168号2007年12月1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已经自治区安委会2007年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12-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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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宁政办规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地方性消防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衔接顺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宁政办发[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自治区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指导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本辖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90
单位

每年


得分 得分 得分
80
分 以 下为
良好

月 底 前 报 送 本 年 度 安 全生 产 工 作


评报告


6 0
80
分 以 下 为 合 格 区 安 委 办 组 织 现 场 核 査 抽 查

60
分 以 下 为 不 合 格 第 十



基础 性 工作指 标

加 大 安全 生产 投人


以 下 简 称市 人 民 政 府



治 区 负 有 安 全 监 管提 高 安 全 科 技 和 信 息 化 水 平


加 强安 全宣 传 教 育

职责部 门
单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年 度 考 核 培 训

强 化 职业卫 生基 础建 设


为 严 格落实 安全 生产 责任

有 效 防 任 体 系


推进依 法 治理


完 善 体制 机制


范 和 遏 制 各类 生产安 全事 故 形势 持续 稳 定 好 转 责


促 进 全 区 安 全 生 产 三
党政同责


事故 预 防 过 程 控 制 指 标 项整 治

加强重点行
大 力 实施 公共 安全 保 障

防 治法

《宁夏回 族, Nhomakorabea自
治 区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等 法 行 动 和 公 共 安 全 教 育 行 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宁政办发[2006]167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3 组织指挥体系3.1 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3.2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3.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3.4 专家咨询委员会4 监测预警机制4.1 监测系统4.2 预警系统4.3 报告系统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5.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5.3 指挥协调5.4 紧急处置5.5 响应的终结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责任与奖惩6.3 总结报告7 应急保障7.1 信息保障7.2 医疗保障7.3 人员保障7.4 技术保障7.5 物资经费保障7.6 应急演练7.7 宣传培训8 附则8.1 预案制定与管理8.2 预案解释部门8.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五)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属高危行业的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七)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八)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审查和验收;(九)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十一)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十二)对经安全行政许可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三)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并按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十四)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十五)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十六)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治 区 党 委 办公 厅
1 1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



No



宁 县 工 业 园 区等
个 化 工 园 区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应 管 理 水 平


急 救援 大 队

安 全 生 产应 急 救 援 大 队 按 照
的 总 体思 路
充 分 利 用 现 有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指 导

区 培 训

辅助 决策 和 指 挥



分 级 建 设 满 足 需 要 的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队 责 行 政 区 域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常教 育
伍和 应急 指 挥 体 系

联合





构 建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体



构建
建队

联合 养 队
协 议救 援

方式

依 托 园 区 自 治 区







三 级联 动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家 骨 干 企业 组 建

支 技术 可靠 的 专 业 队伍
园 区 指 挥 网 络 体 系

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

6 N o 1 6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宁政办发[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化工、医药、建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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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1]11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1
【实施日期】2011.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自治区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指导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本辖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负责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本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各预案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专项与部门应急预案,并与上下级预案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艺技术特性、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等情况分类别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事故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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