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一、总则1.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原则1. 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违规行为及处罚1. 无证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 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3. 虚假宣传:对食品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卫生条件不达标: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使用违禁物质:在食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6. 记录不完整: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原料、添加剂、产品检验等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应急处理不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隐瞒不报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罚程序1.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条例未涉及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其他1. 本条例不适用于家庭自用食品的制作和分享。
2.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鼓励公众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对一起食品违法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的分析
FUJI AN QUALI TY & TECHNOLOGY SUPERVI SI ON
分析
对一起食品违法案件
定性及法律适用的分析
■文/ 吴振祥 柯仕龙 叶美震
案 情: 根据监督 抽查计划,某县质监局于 2011年8月10日 对该县甲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酥性饼干进
行抽样,执法人员从标注为“合格品”成品仓库,按照抽样规定抽取样品送检,市质检所依据GB/ T 2098 0-2007《饼干》国家标准检 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该报告 判定本次抽检不合格,不 合格项为菌落总数超标,标准要求≤750cf u/g,实测值4, 300cf u/g,其他检验项目合格。县质 监局根据《检验报告》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查明以下事实:甲公司认可检验结果,不 申请复检; 该批不合格 产品于2011年8月2日生产,共 生产80箱(5kg/箱),至立 案时已全部出厂销售,出 厂价50元/箱,成本价45元/箱,违法所得400元,货值金额4, 000元。
第三种 意见认为,菌落 总数属致病性微生 物,酥
30 2012年 第8期
案例
FUJI AN QUALI TY & TECHNOLOGY SUPERVI SI ON
分析
吴振祥 柯仕龙 叶美震
案 情: 根据监督 抽查计划,某县质监局于 2011年8月10日 对该县甲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酥性饼干进
分 析:
究竟 哪一种意见是正确 的?食品菌落总数超标 , 能否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定性与处罚?
菌落总数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如需氧情况、营养条 件 、培养温度和时 间等)每克(每毫 升)检样所生 长 出来的细菌菌落总数。国家标准将其规定为:在需氧情 况下,37℃培养48h,能在普通营养琼脂平板上生长的细 菌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 并不表示实际 所有细菌总数 , 它 不能区分其中细 菌的种类,其测定 是用来判定食 品 被 细菌污染的程度 ,它反映食品在生 产过程中是否 符 合 卫生要求,以便 对被检样品做出适 当的卫生评价 。 在 食品标准里要求 检验菌落总数的, 一般会同时检 验 大 肠菌群和几种常 见致病菌,若致病 菌未检出,菌 落 总 数超标就不是严 重问题,其超标只 是反映了生产 过 程 卫生状况。如果 操作人员洗手消毒 不彻底,杀菌 效 果 不好等都有可能 造成菌落总数超标 ,但一般不会 对 人体健康造成实质危害。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目录第一条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第二条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与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与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与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者感官性状特殊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条违法情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七条违法情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八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
第十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十四条违法情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十六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023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2023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2023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裁判要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次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担当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包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
此处经营者“明知”的认定,应限定为“有意”和“重大过失”。
对于进口食品而言,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对进口食品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后,该行政行为对食品经营者具有信任利益。
食品经营者在依法履行了相关查验义务及与其经营范围、经营力量相适应的必要审查义务时,不能认定食品经营者构成“明知”,不应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视治理。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次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 10 倍或者损失 3 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 1000 元的,为 1000 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情概况】2023 年8 月23 日,刘某在南京苏宁易购公司购置了 25 盒沃格尔浆果麦片,消费总计 1220 元,该麦片外包装标示配料中写明含有亚麻籽。
在中国药典 2023 版第一部中记载了亚麻籽为药材。
亚麻籽不在我国国家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公布的食品原料、一般食品名单中,也不在该委员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
刘某遂以涉案麦片添加亚麻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起诉要求苏宁易购公司退货退款并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引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旨在探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律。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食品安全和公众的生命健康。
除了食品安全法,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件对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例如:1. 生产者生产者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者有义务确保所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 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标识、包装等。
3.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生产者或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例如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生产过期食品、销售伪劣食品等。
4.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者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等。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行政处罚也有不同的程度和方式。
三、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适用在处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法律适用。
具体的法律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的认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处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款规定。
一、罚款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
二、罚款标准1.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3)未按照规定保存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进货凭证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等资料;(4)未按照规定报告食品生产、经营情况;(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2.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1)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食品安全监管;(2)未按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未按照规定公告或者设置食品安全标识;(4)未按照规定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3.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1)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严重后果;(2)故意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或者使用非法添加物,造成严重后果;(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中央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罚款的起点。
近期,有些地方就如何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严格依法行政等问题,希望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意见。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及实施的基本法律。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统一执法尺度,避免畸轻畸重。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以下四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具体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同时,该法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以按照上述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执行。
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附件 1安徽省食品药道德政处分裁量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道德政处分裁量权,保证行政处分行为合法、合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国发〔 2010〕 33 号)、国家食品药品督查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分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本质,拟定本规则。
b5E2RGbCAP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分裁量,是指食品药品督查管理部门在对食品(含食品增加剂、特别食品 , 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相关违纪行为作出行政处分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行政处分的种类和幅度所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p1EanqFDPw第三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督查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相关违纪行为实推行政处分,执行裁量权时,应依照本规则。
DXDiTa9E3d第四条执行行政处分裁量权应当遵守处分法定原则、公正公正原则、过罚合适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RTCrpUDGiT第五条依照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分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处罚、减少行政处分、从轻行政处分、一般行政处分和从重行政处分。
5PCzVD7HxA(一)不予处分,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也许行为人虽推行了违纪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此免除向分。
jLBHrnAILg(二)减少行政处分,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的行政处分。
(三)从轻行政处分,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下(不含中限)、下限以上的行政处分。
(四)一般行政处分,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的行政处分。
(五)从重行政处分,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上(不含中限)、上限以下的行政处分。
违纪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8号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及适用法律条规汇总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及适用法律条规汇总第一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第二条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案 3第三条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案 4第四条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案 4第五条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5第六条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案 6第七条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案 6第八条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7第九条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案8第十条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案8第十一条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案9第十二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10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10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案11第十五条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案11第十六条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案12第十七条经营或者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案13第十八条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14第十九条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案15第二十条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案15第二十一条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案16第二十二条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17第二十三条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案18第二十四条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19第二十五条未依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参加工作案20第二十六条违反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规定案21 第二十七条违反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记录规定案22第二十八条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案23第二十九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不符合规定要求案24第三十条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案25第三十一条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案26第三十二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在使用前未进行消毒案27第三十三条餐具、饮具不符合规定要求案28第三十四条未查验集中消毒企业的经营资质、未索取其消毒合格凭证案29第三十五条违反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案30第三十六条违反食品运输管理规定案31第三十七条聘用法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案32第三十八条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33第三十九条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案33第一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1.违法行为1.1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1.2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1.3《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1.4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完整版)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2015新版)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2015 新版)目录第一条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第二条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条违法情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七条违法情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八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十四条违法情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十六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适用指南
案由分类
4、拒不召回(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餐饮服务者被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情形。 5、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食品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 的食品情形。)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一)经营或者使用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 (二)经营或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无标签 (三)经营或者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或说明 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四)经营或者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 书)模糊不清或标识不全;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本指南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 第十五条:本指南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餐饮监管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 实施条例》 餐饮监管办法》 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包 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包 括成本和利润。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当以造成食品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当以造成食品 安全事故的该餐次的总营业收入计,包括成本和利润。 对确实难以或无法认定违法所得的,按照没有违法所得处理
案由分类
9、违反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未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以确保所购原料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10、 10、加工、使用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一)制作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 (二)制作加工过程中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仍加工使用的。
第六、七条
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出具 《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及时跟踪 责令改正通知书》 检查。
食品执法常见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法律适用分析报告食品执法常见法律适用问题探析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曾霞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修订《食品安全法》,旨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严厉的惩处制 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更有力地保护 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但法治的生命在于落实,《食 品安全法》“最后一公里”能否落地的关键还在于执 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严格执行。
因此坚持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方式准确地理解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办理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是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重要任 务。
目前,执法中常见法律问题有食品违法行为在什 么条件下可以免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的1年内怎 么理解等。
及时厘清这些问题,对准确打击食品违法 行为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抛砖引玉,促进执法工作,笔者将这两个常见问题进行探析。
―、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经营行为在什 么条件下可以免罚《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 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 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 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 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对免罚规定的适用应当合法合理,准确适用,既不 宽松,也不苛刻,才能发挥出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 结合的作用。
从以上法条可知,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适用 免罚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履行法 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 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是能如实说明 其进货来源。
关于经营者是否履行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的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中行政处罚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食品经营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销售过期食品;2. 超范围经营食品;3. 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储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获以下证据:(1)过期食品若干;(2)经营许可证副本;(3)食品经营场所照片;(4)食品进货台账;(5)食品销售记录。
2. 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某食品经营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销售过期食品: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查获过期食品若干,包括饼干、糕点等。
经核实,这些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属于不合格产品。
(2)超范围经营食品: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还经营散装食品,未取得相应许可。
(3)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储存:执法人员发现,某食品经营部食品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如食品堆放杂乱,未按规定进行分区储存等。
3. 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经营部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2)责令改正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3)责令改正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储存的行为;(4)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经营部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违法行为严重:某食品经营部销售过期食品、超范围经营食品、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储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2)证据确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食品经营场所照片、食品进货台账、食品销售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某食品经营部的违法行为。
(3)处罚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经营部的处罚决定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食品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某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及处理过程。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地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当地一家食品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料和添加剂,导致生产的方便面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
事故发生后,消费者食用该产品后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使用不合格原料和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规范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方便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关于刑事犯罪的法律,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食品加工厂使用不合格原料和添加剂,生产出有害食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食品加工厂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 法律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食品加工厂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消费者因食用有害食品而遭受的损失。
(2)行政责任:食品加工厂应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刑事责任:食品加工厂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罚。
五、案例启示1. 严格执法,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2.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进行详细探讨。
一、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所要承担的责任。
在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人,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和相应的处罚。
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法来规范,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常见的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罚金等。
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由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相对于刑事责任来说,更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常见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因食品安全问题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
行使民事责任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当事人相互间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请求司法机关进行裁判。
二、食品安全处罚措施食品安全处罚措施是为了维护食品安全秩序而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
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政府和相关部门会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障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1. 通报批评对于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中,存在一些小问题或轻微违法行为的个体户或企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惩戒。
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一些错误行为尚未造成重大后果的情况。
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措施。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的影响,行政处罚可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旨在给予当事人一个惩戒性的处罚,以警示其他从业者。
3. 经济赔偿对于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人,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On the Legal Application During the Enforcement of
Food Safety Laws
作者: 曾祥华
作者机构: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出版物刊名: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42-49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5期
主题词: 食品安全;法律位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重法优于轻法
摘要: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众多,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同一法律事实会与多项法律、法
律条款相关联,必须处理好上位法与下位法、特别法与一般法、新法与旧法、重法与轻法、具体
的法与原则的法的关系。
法律位阶制度适用于合法的法律冲突,不适用于违法冲突,也不适用于成
文法与不成文法之间。
在具体适用时如下位法不抵触上位法则下位法优先适用。
在一般法与特
别法的识别上,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审慎,根据具体的情形、工作的性质目标来进行判断。
国外通行
的做法是旧的特别法优于新的一般法,我国的裁决制度影响了效率。
对法条竞合不能适用“重法
优于轻法”原则,对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处断”,操作方法采用“先比后定法”。
同种处罚的轻重,拘留按照最长期限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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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目录第一条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第二条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条违法情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七条违法情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八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十四条违法情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十六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十七条违法情形: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十八条违法情形: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十九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十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二十一条违法情形: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违法情形: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十四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违法情形: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第二十六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违法情形: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二十八条违法情形: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违法情形: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十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法情形: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三条违法情形: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第三十四条违法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违法情形: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第三十六条违法情形: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第三十七条违法情形: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十八条违法情形: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第三十九条违法情形: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第四十条违法情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第四十一条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第四十二条违法情形: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第四十三条违法情形:聘用法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违法情形: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五条违法情形:一年内受行政处罚达到三次(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七条违法情形: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违法情形: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违法情形: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五十条违法情形: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第五十一条违法情形: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第五十二条违法情形: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
第五十三条违法情形: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违法情形: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
第一条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件名称: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条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件名称: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第三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件名称1.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2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3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4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5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6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7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8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9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10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11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12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3.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四条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