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介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第一篇:英美法系证据规则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米兰达规则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的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
也就是说,自白仅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自白包括自认,即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部分承认或有保留的承认。
狭义上的自白则专指对于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全部供认。
自白规则所针对的是狭义上的自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二篇: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上)张卫平【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出处】原载于《法学评论》1996年第4期【写作年份】1996 【正文】前言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诉讼已成为解决民事纷争的一种最主要的手段。
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革的借鉴
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民事取证制度改革的借鉴作者:吕萌来源:《蓝盾》2013年第06期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阐述,体现出了证据开示在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成功运作,表明该制度巨大的借鉴意义,并简要分析了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生存土壤。
以及在我国诉讼程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最后评析了与美国证据开示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类似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且提出我国在证据交换程序上应当对美国证据开示程序的几点借鉴。
关键词:证据开示对抗制矛盾证据交换一、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一)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简要发展历程美国的民事诉讼可分为审前阶段和审理阶段,“由起诉开始诉讼至完成证据开示程序之间的阶段称为审前阶段”。
证据开示程序与诉答程序同是审前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指诉讼各方当事人在庭审前从对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证言、文件以及其他证据,从而为审判做准备。
证据开示程序结束后,不能达成和解,才进入庭审程序。
具体说来,其欲达到的目的是:(1)遏制“诉讼突袭”,防止审理拖延;(2)排除无争议问题,集中审理;(3)充分了解案情,力争审前和解结案,减轻法官的审案负担;(4)在审前保全证据,以便利于开庭审理时采用;(5)通过证据的开示和交换,为发现其他有用证据提供可能和机会。
证据开示程序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司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普通法和衡平法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
1938年前的数个世纪,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属于典型的传统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抗制作为其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它的运行机理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对胜诉利益的追求,积极展开诉讼攻击和诉讼防御以发现真实。
在证据开示程序引入之前,美国一直采用的英国的普通法诉讼程序,该诉讼程序对当事人有何证据,如何收集证据不予过问。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可编辑全文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
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 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 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即 “人类普遍认知能力”进行自由判断, 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 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2)自由心证制度的缘起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发展, 强烈反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法定证
——(南宋)郑克
(一)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1、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
虽有“神证”色彩,但神判方法适用较少 法官判断证据,认定案情,主要根据审判实践
中形成的经验,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认定刑民事案件,除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外,法律还要求审讯需要参照其他证据进行证 明
对于疑罪,实行有罪推定、“疑罪惟轻”原则
(2)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 断证据的规则,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完全 是定量的
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 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不同等级的提供的证言具有不同效力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
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
(3)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1、神誓法: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 2、神判法:通过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
来证明案件事实。包括:
• 水审法 • 火审法 • 决斗 • 十字型证明 • 面包奶酪审判法
(三)神示证据制度消亡的原因
随国家权力的膨胀,统治阶级开始 要求司法人员在审判中行使更大的 决定权
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人类认识能力的 提高
------古希腊人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神示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 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 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依 据。
联邦证据规则中英文对照
联邦证据规则中英文对照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导言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是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的证据规则。
它规定了在联邦法院中承认和呈现证据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审理。
本文将对联邦证据规则中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中英文对照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意义。
二、证据的目的和范围1. Purpose and Scope of the Rules of Evidence《联邦证据规则》适用于联邦审判中所有事实的证明,除宪法或国会法案另有规定外。
这些规则应当被解释为在每一程序中公平地处理每一案件,消除不合理的费用和延迟,并促进证据法的发展以实现审判中的真理和正义。
三、证据的可接受性2. Relevant Evidence Generally Admissible; Irrelevant Evidence InadmissibleEvidence that is not relevant is not admissible. Relevant evidence includes evidence that tends to make a fact more orless probable than it would be without the evidence, and the fact is of consequence in determining the action.4. Character Evidence; Crimes or Other Acts五、证据的见证6. Witnesses6. 证人每个人都有资格成为证人,除非这些规则另有规定。
证人只可以就他有个人知识的事项作证。
7. Opinion Testimony8. Hearsay八、结尾第二篇示例: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是美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规,其为在联邦法院中处理证据的规则提供了指导和约束。
英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英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在英美两国,民事诉讼制度各有不同,这涉及到许多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的差异。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原则、证据收集、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等方面比较英美两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一、法律适用原则英美两国在法律体系上有所不同。
在英国,法律依照英国法律和欧盟法律的模式进行,而欧盟法律通常会被英国法院视为国内法律适用。
在美国,州法和联邦法可以同时适用,而且联邦法优先于州法。
这意味着美国联邦法院在管辖范围内更强大一些。
此外,英美两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标准也不同。
在英国,法院会依据"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可能性的平衡)的原则来判断证据。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认为某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更大,那么它就更可能被认为是真实的。
而在美国,标准更高。
法院要求原告要证明其案件的证据基于更高的标准,这被称为“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二、证据收集在证据收集方面,英美两国也存在着不同。
在英国,当证据需要被收集时,往往由原告(或其代理人)提交证据或文件。
这些证据一旦被视为有用,将需要交付给被告方(或其代理人)进行检查和分析。
在最终的听证会上,律师通常会提交证据并进行辩论。
而在美国,证据收集通常采取前置发现程序。
在程序中,除了自己提供证据外,双方各可以向对方收集证据。
这样可以保证在听证会之前,律师们已经收集到了彼此的证据,并且审查完毕,这可以减少听证会的时间和成本。
三、诉讼程序英美两国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在英国,当诉讼程序开始后,初始的程序将被安排在法庭内进行。
一旦程序进展到另一个阶段,辩方则被要求进行安排,以便双方都能保障自己的诉讼权益。
在最后的听证会上,律师的辩论则是最后的环节。
而在美国,诉讼程序被称为“filing a complaint”。
原告提交诉状,被告必须回应,这是个遵循程序而明显的步骤。
在美国,法院对双方都有主动权,可以采取一些法庭指示,包括判定等等。
英美法律制度期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5年4月19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城联邦大楼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恐怖袭击事件,导致168人死亡,680多人受伤。
这起事件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之一。
案件的凶手是蒂莫西·麦克维(Timothy McVeigh)和蒂莫西·纳达尔(Terry Nichols),他们因为对联邦政府的仇恨和对美国法律的不满而策划并实施了这起爆炸案。
二、案件调查1. 现场勘查:联邦调查局(FBI)和当地警方迅速对爆炸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了大量的物证,包括爆炸装置的残骸、弹片等。
2. 证人调查:警方对目击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目击者的证词。
3. 监控录像分析:警方调取了附近监控录像,试图找到凶手的踪迹。
4. 技术分析:FBI的技术专家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了分析,确定了爆炸物的成分和制造方法。
三、法律处理1. 逮捕与起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麦克维和纳达尔被逮捕。
他们被控以谋杀、爆炸和非法使用武器等多项罪名。
2. 审判程序:麦克维和纳达尔在美国联邦法院接受了审判。
审判过程严格遵守了美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包括被告的权利、证据的合法性、陪审团的选定等。
3. 证据展示: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词、监控录像、技术分析报告等。
4. 辩护策略:麦克维和纳达尔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各种辩护策略,包括精神状态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等。
5. 判决结果:经过长时间的审判,麦克维和纳达尔分别被判处死刑和终身监禁。
麦克维在2001年被执行死刑,而纳达尔则被判处终身监禁,无假释。
四、案例分析1. 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美国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强调法律原则和案例先例。
在“奥克拉荷马城爆炸案”中,审判过程严格遵守了法律程序,体现了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
2. 被告权利的保护:在审判过程中,麦克维和纳达尔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
他们有权获得律师辩护、提出证据、进行交叉审问等。
3. 证据的合法性:在审判中,证据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关于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程岗自罗马法以来,民事诉讼就一直沿袭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现代民事诉讼更是完全建立在证据的基石上,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必要的证据,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不同方式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收集证据以及了解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与手段,并在程序上制度上给予保障。
这种程序和制度就称为证据开示制度或证据披露制度。
从内容上看,英美证据开示制度包含有两部分互为独立的程序,其一是discovery,一般译为发现程序,其内涵着重在于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积极的、能动的想方法去收集证据、发掘证据、调查证据;其二是disclosure,其英文原意为显露、揭发,它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当事人在诉答程序后开庭审理前,分阶段的向对方展示自己将要在庭上使用的证据和其他信息,这更贴近于我们所熟知的证据交换概念。
discovery和disclosure两程序一为被动性的,一为主动性的,两者叠加的证据开示制度其概念外延当然要大于证据交换,也就是说,当事人借助证据开示程序首先可以“获得”证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证据交换,这种逻辑顺序是颇具可采性的。
英美民事诉讼法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沿革发展至今,其中蕴含和积累的诉讼经验可谓浩瀚如海,更为关键的是,他们是从纯粹的私权主义、纯粹的市场经济、纯粹的竞争哲学中生成而来的,最为直观的反映着现代化经济的基本要求,其系统性、具体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法学界所公认。
因此,研究其证据开示制度,对客观认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与例外证据开示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所有与案情有关的问题。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属于保密特权范围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均可进行调查。
开示要求由当事人提出,无需法官的批准,如果原告以笔录证言质问被告,它只需向被告律师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进行笔录证言的时间和地点。
论英美法系国家的展示性证据
2 0 1 4年 2月
陕 西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o u n r a l o f S h a a n x i A c a d e m y o f G o v e r n a n c e
F e b . 2 0 1 4
Vo 1 . 2 8 .No . 1
第2 8卷 第 1期
【 5 】 沈 家 本. 法 学 思 想 研 究[ M 】 . 北京 : 法律 出
版社 。 1 9 9 0: 3 2 1 .
『 6 1 缪 文升. 正 当程序: 实 现 公 安 执 法 与 媒
体 监 督 互 动 的机 制『 J ] . 福 建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 2 0 0 7 , ( 6 1 : 4 .
『 7 1 孙 聚 高.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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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案看英美证据法上的品格证据
从辛普森案看英美证据法上的品格证据萧翰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7日,美国洛杉矶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有趣的追车故事,一辆白色的福特牌轿车不紧不慢地开着,后面齐刷刷地跟着一排警车,天上有一架直升飞机在俯瞰并监视着整个追车过程,最后福特轿车的主人美国著名的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回到他在洛杉矶的布伦特树林的寓所时,面对严阵以待的洛杉矶警察,束手就擒。
他被警方指控为1994年6月12日尼科尔·布朗·辛普森(辛普森的前妻)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德曼被杀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辛普森聘请了夏皮罗等美国最著名的律师,并组成了后来名满天下的梦之队律师团。
警方搜集的所有证据几乎都指向了辛普森,而且公诉方代表是著名的克拉克检察官,她向法庭正式指控辛普森犯有一级谋杀罪,在检方提交的证据中,关于现场存在与辛普森血型相同血样的证据被辩方证明取证过程违规操作,这对检方来说无疑是个巨大打击;同时检方提供的试图证明辛普森杀人的血手套,辛普森在法庭上当场演示将手伸进去时,非常费力而勉强;尤其要命的是,检方的关键性证人洛杉矶警察弗尔曼被辩方证明有种族歧视、滥用职权等多重品格问题,而在他宣誓作证的时候,他声称自己绝无种族歧视行为,工作敬业。
最后由于辩方的强大攻势和确凿无误的证据,使得弗尔曼的证词完全失去效力。
1995年10月2日,辛普森因为检方证据不足而被宣布无罪开释。
二、耐人寻味的品格证据可以说任何案件都是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一方的失败或者对方的胜诉,因此证据是案件当事人的命脉。
被称为“世纪诉讼”的辛普森涉嫌杀人案最后以辛普森的无罪开释落下帷幕,在本案中,对案件本身起到决定性影响的是检方的证据,尽管按照辛普森的律师夏皮罗的看法,他们即使不打“种族牌”也能够获胜,但是,他们毕竟用了这一杀手锏,而且也是靠了对对方主要证人弗尔曼的品格提出有根有据的品格质疑给案件最终获胜奠定基础。
如果将辛普森案件的审判过程与中国的刑事诉讼审判过程进行一般性比较,我们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极大差异。
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比较2100字
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比较2100字摘要: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的较为完备,我国的证据规则是在立足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的部分证据规则。
我国虽然在诉讼法中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要颁布了一些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是数量较少,规定不明确,没有完整的系统的证据规则体系和统一证据法典对证据制度加以调整和规范。
毕业关键词:证据规则;英美法系;立法区别一、关联性规则(一)关联性规则在我国诉讼法中的体现及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提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由于我国对证据制度的规定散落在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当中,所以在证据的关联性规则上并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只是在个别的法条及司法解释中有着不明显的体现,对证据关联性的界定不明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效率降低。
(二)与国外关联性规则的比较。
我国在证据关联性规则上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共同点有两点:一是关联性对证据的形式上没有任何要求。
二是关联性做为“黄金证据规则”是任何证据具有证据资格的基础条件;不同点也有两点:一是英美法系的关联性规则用于法官审判之前,我国是将关联性规则用于法官审判的全过程。
二是英美法系讲究是形式上的相关性,只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认为是相关联的。
二、补强证据规则(一)补强规则在我国诉讼法中的体现及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7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文 / 汤文华
1. 什么是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character evidence)是英美普通法与制定法中的专有概念。 概括而言,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并以此 来推论该人行为的证据。这里的“品格”不仅仅包含一个人的道德品质(moral qualities),还包括一个人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方式等。在庭审实践中,品格 证据所要证明的客体涉及被告人、受害人和证人的品格、惯常的行为方式 及先前行为等。
2 易延友,《证据法学:原则 规则 案例》,法律出版社,2017 年。 3 根据《布莱 克法律词典》,“品格”一词指:属于区别于其他人的道德品质的集合,是一个人 内在品质的一般表现形式。关于某人道德倾向或习惯或伦理品质的意见是专属于他 的,一个人综合的行为倾向或可能性可以通过其习惯、其具有的良好品格或其他品 格的一般声誉加以证明。 4 证据规则的存在不是为了真实地反映世界,而是要确保 陪审员能够正确地考虑呈现给他们的事实。
③证人先前的定罪判决可以用来弹劾证人的可信性。(The following rules apply to attacking a witness’s character for truthfulness by evidence of a criminal conviction: (1) for a crime that, in the convicting jurisdiction, was punishable by death or by imprisonment for more than one year, the evidence: … (2) for any crime regardless of the punishment, the evidence must be admitted if the court can readily determine that establishing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required proving—or the witness’s admitting—a dishonest act or false statement.)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摘要]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证据突袭”、保障人权、确保审判程序的公平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目前许多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均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
我国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了关于证据开示的相关规定。
但有关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渊源、价值和比较法研究方面仍很模糊。
[关键词]证据开示制度;渊源;价值;比较法研究;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一、证据开示制度的渊源证据开示制度本身是来源于英美法系的“舶来品”,是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①关于证据开示的概念,各国解释不一。
有的从证据制度的角度进行定义,如美国刑诉法学家大卫·W·纽鲍尔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作为一种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审判前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是发现审前信息、进行交流的重要制度之一”。
②有的从诉讼程序的角度进行定义,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证据开示定义为“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
③还有学者认为证据开示是一个类概念,指一系列在诉讼中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信息的程序。
④目前,国内学者对该制度的概念也无法统一,有的从制度层面剖析,是一种证据共享制度;也有的从具体行为着手,认为是庭审前相互获取案件信息的行为。
无论从何种角度进行阐释,我们都可以看到,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本质是诉讼双方在特定诉讼阶段互相向对方展示所获得的案件的信息和证据,从而为庭审做准备的制度。
⑤笔者认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具有对抗制因素的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或者庭审过程中相互交换或披露各自掌握的诉讼证据材料,同时依照特定程序或者按照指定要求交换或者自行交换的一种证据开示程序。
二、国外关于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规定(一)英国的证据开示制度英国是证据开示制度的发源地。
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最新发展
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最新发展作者:陈瑞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学者习惯上将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统称为“英美法”,对这两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加细致的区分。
但实际上,英国与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不少地方存在着很大差别。
如在被告人口供的可采性、非法所得证据的排除等问题上,英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就具有其鲜明的特点。
(注: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拟对英国证据可采性问题展开分析,而将论述的重点放在90年代以来英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个问题上。
)尤其是从8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英国上诉法院对70年代判决的一系列刑事误判案件的重新审理和纠正,英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成为人们议论、批评的焦点。
(注:有关这些案件以及围绕这些案件讨论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情况,参见john wadham:miscarriage of justice:pre-trial and trial stages,in criminal justice in crisis,edited by mike mcconvile and lee bridges,1994 b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从1988年以来,英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试图对一些诉讼程序进行较大的改革。
1991年,英国成立了旨在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问题进行全面研究的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 on criminal justice)。
(注:参见john hatchard,barbara huber and richard vobler:comparative criminal procedure,p.179,1996 by the britis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该委员会经过近三年的研究和调查,于1993年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就改革英国刑事司法制度问题提出了353条建议。
证据英美法系证据的可采性
2、意见证据规则(opinionevidencerule).这里的意见证据指非专家证人提供的意见证据。不管其意见与争议事实的关联程度如何,该证据通常被排除。因为审理案件事实的法庭可能被意见证据误导,而不是从案件事实本身寻找结论。但现在也有一些例外规定,主要是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的意见以及有助于澄清该证人证言或确定争议事实的意见[7](P723),如涉及当事人的年龄、身份、车速等简单问题的意见。
(二)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必须具有足够的相关性才能被采纳为证据,但具有足够相关性的证据并不一定就能被采纳,它们只有在不被证据法的其他规则排除的情况才可以被采纳。其结果当然就是有些具有相关性的证据亦被排除。英美证据法长期以来新成了庞杂的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说,排除功能是英美证据法的特征。英美证据法所关注的不是什么是有关联性的,而是由于这个或那个理由,某些真正起证明作用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①。在这一庞杂的体系中,有人将其划分为排除证明手段的规则与排除事实的规则(ruleofexclusionapplicabletorelevantfacts)。前者包括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等,后者包括非法证据规则等。
①此为美国著名证据法学者J•B•Thayer的观点,出自《英美普通法上的证据法初论》。
②参见《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页。
具有,那么,从法律上讲,它在第一方面仍为可采的。这一原则被称为“有限制的可采性”原则。《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5条规定:凡是经采纳的证据是对一方当事人或为某一目的是可以采纳的,但对另一方当事人或为另一目的是不可采纳的,法院凭申请应把该项证据的适用限制于其固有的范围内,并向陪审团做出相应的指示。依这一规定,对有限制的可采性证据一般应予接受并由法官做出相应的指引,而这一规定是与第403条的规定密切相关的,依403条的规定,即使有合理的指引,但证据仍存在着导致不公正,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超过了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那么法官可以依自由裁量权将其排除。而在运用这一原则时,该证据的提出人有权要求法庭承认这一证据,而其反对者有权要求法官引导陪审团注意他们只能在该证据的可采方面使用该证据,而不能在其他方面使用这一证据[8](P555)。
浅议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大 众 商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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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 14期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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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刑事 证据 展 示制 度
付真 真
( 西北政法 大学 , 西西安 7 0 6 ) 陕 10 3
证据展示法定原 则是指证据展示制度 . 包括 证据展示本 身应坚持 的 原 则、 证据 展示的主体 、 内容 、 程序 以及 法律 责任等 , 应 由法律 明文规 都 定 。建 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展 示制度 , 该将 散存 于《 事诉讼 法 》 司 应 刑 和 法解释 中的有 关证据 信息交换沟通 的规定进 行归 类、 补充 、 完善 , 形成相 对 系统 的法律规 范 , 成为我 国刑事 诉讼 法律 制度的 有机组 成部行 。 1 3 证据 展 示 双 向 全 面 原 则 . 这是确定证据展示范围 的原则 。双 向是指在证据展 示活动 中, 不仅 控方有 向辩护方展示证据 的义务 。 辩护方 也有 向控方展 示证 据 的义务 。 控、 辩双方相互展示 , 能够帮助双方了解对方掌握证 据的情况 , 避免 庭上 “ 证据突袭”。 明确双方对 案件 事实和 性质 的争 辩焦 点 , 立辩 论重 心 。 确 控、 辩双方在庭前对某些 问题达 成 共识 , 可以减 少庭 审中举 证的 工作 还 量, 提高诉讼效率 。所谓全面 , 主要 指控方掌握的证据 中 , 既有证明被 告 人有罪 、 罪重的证据 , 也可能 有证明被 告人 无罪 、 罪轻 的证据 , 进行 证 在 据展示时 , 控方应将这两方面 的证 据都 向辩护方 展示 。这样规 定 , 要 主 是基于担 任控方的检察机关是 国家法律监 督机关 , 有监督法律 公正 实施 的职责 , 应把对被告人有利 的证 据展 示给辩 护方 , 使被告人 受 到法律公 正 的 裁判 。
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品格证据又称品性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进而推论其依照品格行事的证据。
在英美法系中,为了防止以被告人品格作为定罪的依据,原则上排除品格证据的适用,有助于克服当事人品格对案件裁判的不当影响。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法理基础和适用范围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不能用一个人曾经做过某些事情或者有着某方面的名声,从而归纳出这个人具有某方面的品格或性格特征,再以此来推论当事人在当下案件中实施了与其品格特征相吻合的行为。
在英美法系中,之所以排除品格证据的适用,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免予因自己的人格而被定罪。
在审判中,如果允许品格证据的采纳,则陪审团容易受当事人品格的影响,进而对其产生偏见,这将削弱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作用。
此外,排除品格证据的适用,既是“禁止恶言”道德法则的要求,也是证据关联性的要求。
如若不然,被告人将遭受恶言和非议,并被迫就其一生行为进行答辩。
而对被告人偏见的加深,将迫使被告人为其过去行为进行答辩,进而破坏了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公平和公正。
在英美法系中,品格证据的排除适用也并非绝对。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只是禁止以品格证据来证明特定事项,但如若所证明的事项不属于该法则所要求的事项,则允许品格证据适用。
此外,品格证据的适用还应区分在审判阶段和量刑阶段的适用。
在审判阶段,除品格本身属于争议事实外(如在诽谤罪中,被告人的品格就属于定罪的争议事实),不得适用品格证据。
但在量刑阶段,品格证据的适用不仅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因为在量刑阶段,被告人已经被定罪,陪审团不会因对被告人品格的偏见而影响对其的定罪。
既然被告人已经被定罪,品格证据就不会侵犯正当程序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更不会对被告人产生任何影响。
而且在量刑阶段,需要考虑被告人的有责性,根据被告人的品格判断其本性,不仅可以保护公众免受恶行之人的进一步危害,还能增加挽救被告人的可能性。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如果说品格证据作为争议事实不可在审判中适用的情形,属于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的情形,那么,除作为争议事实外的品格证据,原则上就不得在审判阶段适用。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
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以对抗制庭审方式为主要特征的英美等国的民事诉讼,在审判活动中适用的证据规则主要有: (一)相关性规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理论中,证据要能够被允许在诉讼中出示,用以证明争议事实并为法院所采纳,首先必须具有相关性。
所谓相关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将其定义为:“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由此定义可以看出,证据的相关性实质上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它强调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凡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就不具备适格性。
当然,并非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都能采纳为证据,证据法往往适用相应的排除规则,将与争议事实有关的某些证据排除在证据之外。
(二)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所谓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规则。
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即派生证据)都不得在诉讼中被采纳,这是现代任何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的。
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可以帮助法官将精力集中在实际存在的事实争点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
(三)传闻证据规则。
所谓传闻证据,是指两种证据材料:一是证明人在审判期日以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亲笔所写的陈述书或他人制作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二是证明人在审判期日以他人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
传闻证据规则,即是指以上两种传闻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之所以不能采纳,其理由有三:其一,证人是以自己所知的事情作证的,道听途说的不能作为证据。
如果以他人的传闻作为证据就有误传的危险;其二,未经宣誓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而传闻证言是属于未经宣誓的;其三,没有经过反询问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而对传闻证据无法进行反询问,违背了对抗制诉讼的基本精神,容易导致误判。
(四)意见规则。
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引言美国的司法制度以其公正、透明和开放而闻名于世。
其中一个关键的组成部分就是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确保了法庭上的公正,对被告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并促进了有效的辩护。
本文将探讨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的背景、原则和过程。
一、背景证据开示制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起源于英国普通法。
早在17世纪,英国就开始要求检察官向被告提供相关证据。
这个概念随着美国独立而传播到美国,并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该修正案规定,“被告在享有公平审判的基础上,有权对证人出庭作证,并有权知道对他起诉的具体罪名。
”这一权利的核心就是被告有权获得起诉方的证据。
二、原则1. 公正原则证据开示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公正。
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公正审判对被告来说至关重要。
被告有权知道由起诉方掌握的证据,以便能够进行有效的辩护。
公正的审判要求起诉方不仅提供有利于其案件的证据,还要提供不利于其案件的证据。
这样,被告和审判者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全貌。
2. 准备辩护的权利证据开示制度还确保了被告准备辩护的权利。
根据该制度,起诉方必须向被告提供所有的相关证据,包括文件、物证、专家证词和证人证词。
这样,被告可以了解到自己面临的指控和可能的证据。
被告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来准备辩护策略,提出反驳证据,并查找可能的辩护证人。
三、证据开示的过程证据开示的过程是美国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般的开示过程:1.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起诉方需要将他们拥有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供给被告。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文件、文件摘要、记录和备忘录等。
起诉方还需要透露他们可能使用的证人和专家证词。
2. 预开庭阶段在预开庭阶段,双方律师通常会进行发现程序。
这个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寻找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双方律师可以提出书面问询、传票或诉讼期限。
双方还可以自由地交换证据,以便对案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3. 证人证词在庭审过程中,证人证词是审判案件的关键部分。
证据开示制度确保被告有权了解起诉方可能召唤的证人证词。
英国司法改革与证据制度的发展.doc
英国司法改革与证据制度的发展-一、英国证据制度概述(一)历史沿革证据是审判的基础,证据制度是制度的核心。
19世纪初期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曾经说过:程序法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公正的判决,即将有效的法律正确地适用于真实的案件事实;而这必须以相关的证据为依据。
[1]然而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英国司法审判受神示证据制度的统治,“神明裁判”与“司法决斗”成为中决定是非曲直的标准,证据在中既没有地位,也没有意义。
具有实质意义的证据制度是随着审判方式的变化,随着理性司法证明方式登上历史舞台,在中世纪司法实践中积累的一些零星的证据规则基础上逐渐产生与发展起来的。
至于现代意义上的英国证据制度,则溯源于17世纪至18世纪英国司法审判中出现的以证据的种类、方法及采纳标准等为内容的比较系统的证据规则。
[2]因此,英国虽然在较长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某些证据经验,但真正意义上的证据法距今不过三个世纪。
”[3]通过司法判例中确立的证据规则发展起来的英国证据法基本上不区分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但是英国从19世纪开始进行的一系列证据规则的编纂却“逐渐形成了民事证据法与刑事证据法在法律规范表现形式上的分立。
”[4] 英国在民事领域的证据立法相对较少,最为重要的是1968、1972、1995年的三部《民事证据法》(Civil Evidence Act)。
应当强调的是,英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启动的民事司法改革已经对其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施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这次民事司法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为1999年4月26日开始生效的《民事诉讼规则》,并逐步通过《诉讼指引》的过渡性条款,对原有的民事证据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相对于民事证据法,英国在刑事证据方面的立法更为丰富。
1964~1972年,刑事法律修订委员会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法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且将建议集中在一个引起很大争议的报告-第十一次报告-“证据(总则)”中,于1972年6月公开发表。
在该报告中,委员会就刑事证据制度提出了一些大胆而影响深远的建议,并最终为《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及《1988年刑事审判法》(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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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介
证据展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 )又常被译为证据开示或证据公开等。
作为一种制度,证据展示最早发端于英美法国家。
其运作机理是:在辩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构成
1.证据展示的责任
所谓“展示责任”,是指诉讼双方依法承担的向对方展示证据的义务。
在英国,长期以来证据展示责任几乎都是单方面的,即强调控诉一方向辩方展示证据。
1996年制定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增加了辩方向控方展示证据的义务,而且还对辩方违反展示义务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样,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责任就由单方转变为双方,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2.证据展示的范围
在英国,除了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检控方应向辩方开示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信息。
这些证据信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将在法庭上用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
另一部分则是检控方不准备在法庭中使用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是一些可能会削弱控方而有利于辩方的证据。
相对于检控方的展示,辩方的展示范围要小得多。
他们需要开示的只是关于被告人案件的性质方面的信息。
那些关于案件性质的信息通常载明在辩护陈述中(也有译作抗辩声明)。
在辩护陈述中记载着本方与检控方争议的焦点和本方的辩护要点及理由。
辩护陈述的具体内容包括:辩护方提出辩护的一般性质;辩护方与检控方发生分歧的事项;辩护方与检控方发生分歧的理由。
如果辩护方把不在犯罪现场作为辩护理由,它必须把支持这一辩护的证据细节,如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可用来发现姓名或地址不明的这种证人的信息,载明在辩护陈述之中。
3.证据展示的程序
在英国,证据展示主要是通过集中展示进行的,集中展示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次展示;第二个阶段是二次展示,如前所述,初次展示阶段展示的主要是检控方不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证据材料。
英国的警察机构设有专门的证据展示官,其职能就是把可能准备用做控诉证据的材料制成卷宗,连同不准备用做指控证据材料的目录一并移送检察官,在检控方完成证据初次展示以后,辩护方应向检控方展示其证据。
即将辩护方的辩护陈述提交给检察官。
检察官在对辩护陈述审阅后,将其交给证据展示官,证据展示官在对辩护陈述阅览分析的基础上,对其所保存的证据材料进行检查,以决定提请检察官注意哪些材料应在第二次展示中使用。
需要强调的是,检控方的二次展示,是以辩方的展示辩护陈述为前提的。
辩方若不履行该展示义务,依法将丧失要求控方二次展示的机会。
此外,无论在初次展示还是二次展示中,控方都有可能以某项“公共利益豁免”为由对某份证据材料拒绝展示。
而这份证据材料是否关乎“公共利益”控辩双方看法未必一致,如果辩方不同意控方意见,它有权请求法院发布命令要求控方向辩方展示该争议证据。
倘若法院认为辩方请求合理,则会向控方发布展示证据的命令,控方必须遵守该项命令。
4.违反证据展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英国,对于控方违反证据展示义务的后果,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法院判例却确立了一些规则,比如对于控方无故拒绝向辩方展示的证据,法院可以采用证据排除手段使该证据失去证明效力。
在有的判例中,对于控方以“公共利益豁免”原则为由拒绝展示某份证据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理由进行审查,如果控方拒绝提交审查,该案件将被撤销。
就辩方而言,其承担的展示义务虽比控方少得多,但对其违反展示义务的法律制裁并不轻缓。
辩方如果在控方履行初次展示义务后,不履行展示辩方陈述的义务,它将丧失要求控方二次展示的权利,从而受到程序性制裁,而且,法院、陪审团还会因此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论。
特点及评析
从上所述不难看出,尽管英美法各国在证据展示的具体运作上有所差异,但也具有如下共同特点:
1.在证据展示责任(义务)上,立法和判例都坚持控辩双方实质而非形式上的平等。
具体体现在控方要负担比辩方大得多的展示义务。
这是因为,相对于辩方而言,控方不仅拥有各种强制侦查的特权,在美国甚至还有动用大陪审团强大的传唤权,而且还拥有一支装备先进、受到过专门侦查训练的队伍——警察。
而辩方则没有如此的幸运,它不仅处于受到追诉的诉讼地位,它也没有控方那样的特权和调查手段,更为糟糕的是,在调查取证时常常因证人拒绝配合而一无所获。
正是由于控方在获取证据时拥有的这诸多优势以及控辩双方取证能力的制度性失衡,使得在证据展示中,必须通过扩大控方展示责任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惟有如此,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才能在真正公平的起跑线上展开。
2.从证据展示的时间看。
英国和美国都是在起诉前就开始展示证据。
为什么要将证据展示安排在起诉前呢?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原因:(1)提高起诉质量。
在展示证据以前,控方意欲提起公诉,依凭的往往只是己方的证据和判断,控方的意见一定程度上就带有片面性。
通过对辩方证据或意见的审阅、听取,控方对己方证据将会重新审查判断,并得出更为客观的结论。
在具有预审程序的国家,预审中的证据展示还可为法官是否接受提供判断依据。
对于不合理的控诉案件,法官有权将其排除到审判程序以外。
从而提高起诉质量,并阻止不合理起诉进入审判程序,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2)有利于辩诉交易的进行。
显然,在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要想达成交易,就要了解对方的证据底牌,以调整、确定自己的诉讼方略。
如果双方都拒绝展示证据,那么对案件和证据的认识就只能是“盲人摸象”,在此基础上各执一词的讨价还价很难想象会有什么成果。
可见,诉前证据展示,是辩诉交易顺利进行的制度前提。
3.在证据展示中,法官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法官在证据展示中的重要性首先集中体现在其对证据展示争议的裁决权上。
无论在英美还是日本,立法和判例都承认,如果控辩双方就某份证据是否应当展示发生争议或者一方拒绝展示某份证据,那么,法官有权对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独立作出判断。
如果法官认为任何一方拒绝展示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它有权依法发布要求该方展示证据的命令,接到命令的一方必须遵照执行。
其次,在设有预审或审前程序的国家,法官还有权对证据展示的过程进行监督。
通常的做法是,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
法官对证据展示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随时作出裁断和指示。
最后法官对于违反证据展示义务的任何一方还保有制裁的权力,包括对违反义务方的证据予以排除,甚至对违法者定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