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施行日期】200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税收管理精细化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预提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00四十二月九日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提所得税,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我省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的所得税。
第三条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坚持岗责明晰、控管严格、征收规范、运转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税源监控第四条预提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预提所得税的税源管理,定期开展税源调查,强化税源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建立扣缴义务人预提所得税资料报送制度,在与国外签订借款合同,财产租赁协议,技术转让或者使用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担保合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将合同、协议的副本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机关要建立完善《预提所得税税源控管台帐》(附件1),建立税源控管跟踪制度。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内部岗位之间的衔接,凡在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审计)中发现预提所得税信息的,应于3日内填写《预提所得税税源监控移交单》(附件2),连同有关资料移送同级预提所得税管理岗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征纳关系,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色通道”是指办税服务厅为部分纳税信誉等级较高的企业、弱势群体等所提供的一种便利快捷的纳税服务通道和纳税服务形式。
其服务宗旨是: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原则,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第三条“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一)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二)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三)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山东成员企业、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在各地的成员企业;(四)老弱病残及其他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五)其他需要给予照顾的纳税人。
第四条各级办税服务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或流动的“绿色通道”窗口,并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
对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要定期进行认定审核,发放“绿色通道卡”或“办税优先卡”,纳税人需持卡办理涉税事项。
第五条“绿色通道”办税服务主要内容:- 1 -(一)主动引导。
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引导至“绿色通道”窗口。
(二)优先办理。
直接到“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涉税事项。
(三)专人协助。
根据纳税人需求,办税服务厅可安排专人协助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享受“随时申报,随时审核、业务代办”等无障碍式服务。
(四)即时办理。
凡属于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能够完成、不需要实地核查的涉税事项,应当场为纳税人办结。
(五)积极协调。
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不能够即时办理的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转办其他业务部门。
其他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按规定最短时限为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制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积极有效地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健全完善我省依法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依法纳税业户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合作、共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提高,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办法》的首次试行,也是国、地税两部门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共同协作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评定工作。各级一定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改善征纳关系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办法》推行及首次评定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要积极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密切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34号2004年3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提高诚信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层次,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省委省府关于建设“诚信山东”的规定和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大众日报》、“诚信山东网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文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8.17【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发布,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国税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文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活动。
第四条电子申报纳税分为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和银行储蓄扣税。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电话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储蓄扣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开立银行储蓄账户,由银行批量划解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按照提示完。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16]1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2.03
【实施日期】2016.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2015年度税务师行
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6〕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业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自2015年度开始,税务师行业报表报送工作将试行通过单机版软件开展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税总纳便函〔2016〕15号)精神,就我省做好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行业报表报送工作
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的报送工作是强化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反映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现状的重要措施,是总局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的客观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行业年度报表报送工作的深远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行业年度报表的报送工作。
二、行业报表报送工作安排
(一)填报对象。
导税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机关导税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服务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税务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导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办税指导、办税流程引导、资料审核、问题解答等服务的总称。
第三条导税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提供平等的服务。
2. 效率优先原则: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3. 服务至上原则: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
4. 持续改进原则: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导税服务内容第四条导税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政策咨询: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纳税人在税收政策方面的疑问。
2. 办税指导: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等事项。
3. 办税流程引导:引导纳税人了解和掌握办税流程,减少办税时间。
4. 资料审核: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及时提醒纳税人补充或更正。
5. 问题解答:解答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6. 建议收集:收集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三章导税服务人员第五条导税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 具备相应的税收专业知识,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耐心细致地解答纳税人的问题。
4.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熟练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办税软件。
第六条导税服务人员职责:1. 负责纳税人的政策咨询和办税指导。
2. 负责办税流程的引导和资料审核。
3. 负责解答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 负责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5. 完成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导税服务流程第七条导税服务流程如下:1. 接待纳税人:导税服务人员热情接待纳税人,主动了解纳税人的需求。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8.30•【字号】鲁国税发[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19号2005年8月30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不发青岛):为切实规范全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款缴库和会计核算工作效率,大力推进全省税库银联网工作的深入开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库处)。
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税库银联网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款缴库工作效率,保证国家税款和税收票证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税库银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国库、银行(邮局)三方已实现横向联网、采取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双轨运行两个月以上、经比对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信息完全一致、并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一致批准使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是纳税人通过电子报税系统或税库银联网系统缴纳税款的法定证明,适用于纳税人缴纳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此凭证只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钞税款。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辅导管理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咨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10]24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12.28
【实施日期】2010.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辅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纳税咨询服务电子记录应当由各部门按月整理,交由同级纳税服务部门备份。
第十条纳税咨询的答复实行限时回复承诺制。受理咨询业务的责任人,对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要准确详细解答;对暂时不能答复的疑难问题,由责任人及时做好登记,在承诺的时间内回复咨询人。
第十一条纳税咨询服务实行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
第八条纳税咨询服务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位受理来访、来电、来信咨询的工作人员以及直接答复在线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受理、答复纳税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非国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咨询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纳税咨询服务实行登记制度,首问责任人应当认真填写纳税咨询服务记录。纳税咨询服务记录内容包括咨询人姓名、联系方式、咨询问题、咨询日期、答复人、答复内容、答复日期;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受理的咨询事项,应当填写转交部门、经办人、反馈意见和反馈时间。当即答复的咨询事项,可不填写咨询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鲁地税发[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9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优化纳税服务是“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现代征管新格局的两项重点工作之一,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地税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的“三服务”理念,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关系,完善机制,健全制度,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全面推进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积极实践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和服务纳税人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推动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山东地税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地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地税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地税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事项和措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服务,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
办税服务厅导税服务岗位人员。
第三条导税服务是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引导纳税人到
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等项服务的总称。
第四条办税服务厅要按照《山东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标识规范样本》的要求,规范设置导税台,配置一至两名导税服务人员,专门负责对上门办税的纳税人进行引导服务。
工作量及人员配置较少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可以不设置导税台,由相关人员兼职导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导税员提供的导税服务包括:
(一)引导纳税人到排队叫号系统取号;
(二)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三)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
(四)辅导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等自助办税事宜;
(五)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终端或办税服务厅设施;
(六)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对自己不能解答的较为复杂的办税疑难问题,主动引导纳税人到相关岗位咨询;
(七)维持办税服务厅办税秩序等。
第六条导税员的工作要求:
(一)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引导服务;
(二)熟悉各窗口职能及具体办税程序;
(三)注意仪表,税容整洁,举止端庄;
(四)文明礼貌,使用普通话,规范服务用语。
第七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鲁国税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10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二)利息所得;(三)租金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转让财产所得;(六)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省国税局负责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所得税政策的业务指导、政策调研、人员培训、监督考核;负责与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涉税信息沟通协调机制;负责省内重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项目调查、检查工作;负责省内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所得税收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鲁国税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9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是指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履行法定的协助涉税调查义务,在本机关审批的范围之内,准予其查阅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业务资料,或应其要求出具调查对象涉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配合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应遵循依法履行协助涉税调查取证义务和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情况的,国税机关应当受理。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得到的资料和信息在未事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之前,不得作为调查资料予以提供。
第二章配合机构和配合程序第五条山东省国税系统各级法制工作机构是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的牵头工作、指定涉税调查取证部门和指导基层国税机关开展此项工作,及时解答基层国税机关提出的疑难问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鲁地税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就具体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管理的部门分工各级地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审批、政策咨询、政策调研、业务培训、政策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业务规程、税收文书、岗责设定、程序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核算统计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宣传辅导、审核上报、备案登记、数据采集、清理检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批类减免税工作流程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根据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纳税人原则上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其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1、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附件2),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1996年9月3日)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研究制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
各市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局深化征管改革要求,立足实际,制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并以县(市、区)国税局及市地直属征收机构为单位,逐一排出改革进度时间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改革举措。
各市地深化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务于九月底前报省局。
二、切实抓好城区征管改革扩大试行工作。
各市地要将所属直属分局、区局和70%的县市局列入今年下半年城区征管改革扩大试行单位。
各扩大试行单位要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城区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制定符合当地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城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区改革的内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征收服务厅功能、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建设、干部队伍培训、征管业务流程、工作衔接配合、实施步骤、时间安排和保证措施等进行全面规定。
各扩大试行单位城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地局集中专门力量进行严格审查和认真修改,确保符合省局征管改革精神,并于10月20日前以市地为单位一并上报省局审批。
三、定期报告征管改革情况。
各市地在改革中要经常深入改革一线搞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征管改革进展情况,认真分析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注重改革信息的交流与反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7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73号2005年12月5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应用、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切实发挥系统的作用,提高税收监控分析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是在省级集中模式下,集综合监控、统计分析、监督考核、决策支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监控分析平台。
系统应用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税收各应用系统数据信息的统一规划、汇总、加工、整理,建立全省统一的税收数据仓库;通过系统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上报数据资料的工作量,加强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收信息的综合监控,提高综合决策分析能力。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应用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全省各级国税机关。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四条按照“统一要求,明确职责,归口管理,集中维护”的原则,省局各处室根据各功能模块的内容,分工负责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第五条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做好对系统维护保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牵头组织系统应用培训;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系统完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论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第六条省局有关处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相关功能模块的应用进行指导和培训,对分管的业务数据口径进行解释,对所涉及的分管业务问题进行解答;对所负责的功能模块的数据准确性和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对系统中业务数据的对外发布进行审核把关;组织相关基础数据和基础报表的录入,并进行审核;针对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业务需求修改、完善的建议。
导税服务工作制度
导税服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服务质量,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导税服务工作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方式,通过设立导税岗位,配备导税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纳税指导、办税协助等服务。
第三条导税服务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导税服务岗位,配备相应的导税人员,确保导税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导税服务职责第五条导税人员的职责:(一)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办税流程和操作技能;(二)向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纳税指导,解答纳税人的疑问;(三)协助纳税人办理税务事宜,如填写税务表格、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等;(四)收集纳税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五)维护办税服务厅的秩序,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导税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不得泄露纳税人隐私和税收秘密。
三、导税服务流程第七条纳税人到达办税服务厅后,导税人员应主动迎接,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指导纳税人填写相关表格,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导税人员应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和办税事项的性质,引导纳税人前往相应的办税窗口或办理区域。
第九条导税人员在协助纳税人办理税务事宜过程中,应认真解答纳税人的疑问,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第十条导税人员应积极收集纳税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促进税收服务质量的提高。
四、导税服务要求第十一条导税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导税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尊重纳税人,耐心解答疑问,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三条导税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纳税人的税收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导税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发布,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国税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文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活动。
第四条电子申报纳税分为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和银行储蓄扣税。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电话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储蓄扣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开立银行储蓄账户,由银行批量划解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按照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网上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采取电话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拨打电话进入电话申报系统,按照语音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电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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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办税服务厅导税服务岗位人员。
第三条导税服务是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等项服务的总称。
第四条办税服务厅要按照《山东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标识规范样本》的要求,规范设置导税台,配置一至两名导税服务人员,专门负责对上门办税的纳税人进行引导服务。
工作量及人员配置较少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可以不设置导税台,由相关人员兼职导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导税员提供的导税服务包括:
(一)引导纳税人到排队叫号系统取号;
(二)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三)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
(四)辅导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等自助办税事宜;
(五)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终端或办税服务厅设施;
(六)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对自己不能解答的较为复杂的办税疑难问题,主动引导纳税人到相关岗位咨询;
(七)维持办税服务厅办税秩序等。
第六条导税员的工作要求:
(一)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引导服务;
(二)熟悉各窗口职能及具体办税程序;
(三)注意仪表,税容整洁,举止端庄;
(四)文明礼貌,使用普通话,规范服务用语。
第七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