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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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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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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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质
一、国际法的定义
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具有一切法律所共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强制性不等于强制执行)
2、国际法被作为法律规范遵守和实施
2、习惯在国内法上的效力,3、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4、国际法可以被引入国内法 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的两种方式:转化;并入(直接适用)
*不同引入方式对国家行为能力的影响
并入方式会对国家形成更多限制,因为这将使政府更多地受制于本国法院。
转化方式则使国家(政府)更便于采取违法措施,能够增强国家对外政策的灵活性。
形成要件:通例的存在;法律确念(信),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 条约与习惯相互影响
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家的学说。 5、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二元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联系:
(1)各国政府承认国际法的约束力
(2)实践中为各国所遵守
(3)不能因违法行为的存在及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裁就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的特点(与国内法相比)
1、调整对象不同 (主体不同)
2、制定法律的方式不同-没有中央立法机关,主要通过协议,权力分散化。
3、强制实施的方式不同-没有中央执法机关,主要靠国家自身的行动(“弱法”)
4、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形式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以形成的程序和方式,是表明国际法规则的法定形式。
( 实质渊源:指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上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产生、发展和存在的证据。 )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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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丁成耀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在国家与国家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产生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准则和制度的总体2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2)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3 关于国际法的强制性(理论—实践)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1、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的时候,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2、国家集体的强制: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而无力抵抗的时候,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含义: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 《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类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 ((后两个渊源也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和证据而不是直接渊源)。

国际法渊源的层次:国际条约居于首位,国际习惯次之,再次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往往是由国际习惯编纂而成的)。

1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按条约的实质内容划分:(1) 造法性条约: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条约。

(2) 契约性条约: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注意:造法性条约 (即对国际法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作用的条约) 才是渊源;国家间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条约不算;}2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国家反复多次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行为规则。

国际公法考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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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3.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4.造法性条约:指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打开放性、多边性条约。

5.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行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6.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7.国际法主体:一般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8.国际法基本条约: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围。

9.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与强行法抵触的条约无效。

10.联邦: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

11.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它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12.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自然的权利,其行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13.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14.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15.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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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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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由来。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3.国际法渊源。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贯例、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从国际法公约第38条来看只提到两个,权威司法学说和司法判定。

在48年以后,这几十年来从国际实践上看出现了新的可以做为法案判案的间接依据的渊源就是国际组织有拘束力的决议。

因此从两大类型看,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都包括三类。

4.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以及做为国际法主体具备了哪些条件。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联合国宪章看,它所确定的七个原则在加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上就构成了现在我们所学习的国际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然这其中是有交叉的,我们要求同学第一要知道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它是构成国际法其它规范的一个基础。

第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哪几个国家共同提出的,哪一年提出的。

6.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要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理论,什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本质含义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问题,在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同学要了解。

在实践上,涉及到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其实就是两各方式:转化和采纳。

第二章国家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

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等。

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与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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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的条约。
最后议定书: 制定国际公约而召开的国际会议的最后文件, 用于记录由与会国
代表签署,但无须批准。
盟约、宪章、规约: 一般作为国际组织或者国际机构组织约章的名称。
换文: 当事国通过互换外交文书方式达成的某种协议的名称, 缔约形式
是 最常用的渐变
宣言、联合声明:不一定属于条约 ,看内容是否涉及权利义务 +主体是否是国
:是否具有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
4、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书面形式是条约的必备条件,但口头协议并非无效, 可以由国际法规制。 (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效力)
(二)条约法编纂:
现代条约规则的起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69 年通过、 1980 年正式生效,被
称为“条约之条约”
(三)条约的名称:
一般指多边 只能拘
【国际法渊源】
一、定义: 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而司法判例、 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
(一) 定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
(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 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
3、制定方式不同: 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
(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4、效力依据不同: 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
5、实施方式不同: 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3、受到重视的原因: a.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渊源,也是国际法规则的重要载体。 b.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国际法及条约的遵守更依赖于各国的自觉遵守 4、突破:“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是绝对的:不平等条约和情势变更使履行条约显 失公平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4、等互利原则各国应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5、平共处原则各国应该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和合作;并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三、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的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对于一主权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并不能都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台湾是我国的组成部分;不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第三章一、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个人不能直接承受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个人是战争法、人权法中的对象..个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平等权是国家不管强弱、大小都平等参加国际社会的关系的权利..三自保权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四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都有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3、保护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对管辖国或其国民造成的损害行为进行管辖的权力..4、普遍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国际法规定予以惩罚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五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它包括1、诉讼豁免2、诉讼保全豁免3、强制执行豁免三、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做的任意行为..1、承认是任意性的行为..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四、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即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2、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没有直接关系的条约;如属地性质的条约;一般予以继承..3、经济性的条约;视具体情况而定..第四章一、双重、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原因产生于以下几种: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入籍;解决双重国籍的办法:1、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的有效办法是国内立法;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最理想的办法;但实际上难以操作;3、通过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二、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三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三、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人不引渡;3、罪名同一原则;4、罪行特定原则;四、中国国籍立法1、我国的国籍取得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的现象..第五章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1、国际不当行为是国际法主体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它是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国际不当行为分成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两种..2、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素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3、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的行为已经违背国际义务..二、免除的条件包括1、同意: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施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2、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因无法预料的外界因素而导致一国不能按国际义务行事;则可以免除该国责任..4、难与紧急状况危难是指一国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自身的生命或受其监护人的生命;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紧急状况是指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应付和消除这一严重情况而采取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三、危险责任是主张无论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无论其行为本身是否为国际法所禁止;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就可以对行为者和有关的国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他的特征包括:1、行为具有跨国性..2、行为本身不为国际法所禁止..3、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4、行为在事实上带来了损害后果..四、国际刑事责任是以个人承担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国际法律责任;而非单纯的个人法律责任;原因是:1、该国犯有国际罪行是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前提;2、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必须通过具体的人的行为表现出来;3、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协议;采用国际法庭来进行的;4、有关的条约都要求被追究国放弃相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的规定..第六章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1、谈判与议定2、认证与签署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二、多边条约的保留保留是指缔约一方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某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申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某些规定对该国的约束力..条约的保留包括:1、宣布摒弃某一条款;2、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部分用语;3、作出对条约的特别的解释..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准保留: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2、该条约只允许某些保留;而提出的保留不在其中;3、该保留和条约的宗旨相违背..条约的保留和拒绝保留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三、一条约效力的适用条约生效的时间: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但不具有追溯力..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而不问其当事国是单一制好事联邦制..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生效后各缔约方应按条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地违反..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也不能绝对化..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未经第三国同意;条约对该国不产生约束力..四、国家对条约的国内适用情况包括:1、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2、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容制定成国内法予以实施..3、只允许间接地适用国际条约..第七章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之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有效执行任务;而在接受国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免纳捐税、关税..5、使用国旗和国徽..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文件、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及其他豁免二、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相同点1、都是国家正式派遣的执行本国对外政策和保护本国利益的人员;2、都享有豁免和特权;3、都承担一定的义务..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不同点1、在职务上有所不同;2、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的限度与范围不同;三、1、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我国都愿意和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外交关系..2、愿意与我国建交但又和台湾保持联系的;我国一度与之建立半外交关系..3、人民外交关系又是我国的创举..第八章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二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的主权..三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和认为作用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四割让: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照条约的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五征服: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而取得他国的领土的方式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室由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二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三交换领土: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部分领土..四收复失地: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二、1、和平解决;2、如果有条约;则按照条约的规定加以划界;3、遵守习惯上形成的边界;三、一领土主权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统治权:国家对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有管辖权..二限制1、一般限制一国对本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到他国的主权;不得违反一般的国际法原则..2、特殊限制1 共管:两个或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 租界: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3 势力范围:是欧洲列强瓜分殖民地时建立的一种制度;在势力范围内;殖民者享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和特殊的政治地位..4 国际地役:为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特殊限制..第九章一、海洋法公约将海域划分为9块:1、海洋内水;2、领海;3、群岛国的群岛水域;4、毗连区;5、专属经济区;6、大陆架;7、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8、公海;9、国际海底区域;二、无害通过制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领海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过境通行制: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专属经济区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无害通过制中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在过境通行制中则不需要;三、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有两种原则:1、中间线原则;2、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在公平原则基础上按照国际法院规约38条所列之国际法进行划分..在没有划分前;相关国家应签定临时协议以保证海域的利用..四、公海上国家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飞越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但公海六大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必须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也不能侵犯到其他国家的权利..第十章一、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划分有:一空间论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为基础划分;又分为:1、以航空器能上升的高度;2、以国家能有效控制的能力;3、以人造卫星的近地点;二功能论以物体的功能及作用的范围来确定..二、华沙公约承运人的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旅客在上下航空器或在航空器上的伤亡;2 行李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害;3 因延误造成的损害;但在以下情况下没有责任限额:1 损害是由于承运人的有意或不顾后果的不良行为造成;2 承运人没有开具运输凭证;二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做了以下几点变动:1、删除航空过失免责条款;2、提高责任限额;3、修改了一些模糊条款;三蒙特利尔协议1、放弃了不可抗力条款;2、继续提高了责任限额..三、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援救宇航员原则;5、不得据为己有原则;6、为和平目的原则;7、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9、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10、保护空间环境原则;11、国际合作原则..第十一章一、1、全体一致制度:指国际组织的决议须经主席会议和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同意方可通过..2、多数表决制度:指国际组织的决议须获得主席会议和参加投票的多数成员的赞同票..3、加权表决制:指按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不同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同质量投票权进行投票的表决制度..4、协商一致制度:指通过成员之间广泛协商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的决策方法..二、一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2、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3、促成国际合作;二联合国的原则:1、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5、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予以协助;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确使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不干涉内政..三、双重否决权是指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某项实体性事项的决定有否决权;而对某事项是否是实体性事项;同样有否决权..否决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大国以较大权利的一种特殊制度;但否决权制度有违国家平等原则..对否决权制度的改革;国际社会有着很大的呼声..四、1、区域性的国际争端;应以区域性组织来解决..2、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行动应及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3、区域性国际组织对联合国的行动应尽可能地协助..第十二章一、1、1972年国际环境大会后;国际环境法被重视;2、1992年国际环境大会提出了环境和发展的联系;国际环境法进入了新的阶段;二、1、国家环境主权原则2、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原则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4、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三、1、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体系庞大的综合性法律部门;2、国际环境法是具有科技性和公益性的法律部门;3、国际环境法是与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4、国际环境法是具有建设性和革新性的法律部门..第十三章一、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一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存权;2、自由权;3、人身保障权;4、平等权;二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a 财产权;b 工作权;c 受教育权;d 社会保障权;e 参加文化生活权;三民族、种族和人民的集体人权a 民族自决权;b 发展权;c 和平权;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e 环境权;二、1、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明确表示要“重申对基本人权……的信念”..2、联合国宪章在第一条中将尊重人权列为联合国三大宗旨之一..3、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中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对人权的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4、联合国宪章明确授权一些机关处理人权问题..三、一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是有关国际组织和各主要人权公约广为采用的国际监督制度..缔约国应回顾本国人权的状况;说明本国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并将报告提交给有关机构..二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的义务的来文的制度..三个人来文申诉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申诉该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义务;侵害个人人权的制度..四、1、不能借口保护人权;干涉别国内政;2、不能借口主权;而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人权;第十四章一、一直接执行模式直接执行模式是指国家根据国际刑法条约或条款的规定;通过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犯罪直接定罪量刑..二间接执行模式间接执行模式是指缔约国将国际条约或条款中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成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并且;依照其国内法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或者将罪犯引渡给具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二、1、国际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2、国际刑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3、国际刑法的执行是通过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来完成的..4、国际刑法执行的结果是国家将国际刑法条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并且;按照国内法进行起诉;审判并处罚;或者;将罪犯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审判或处罚..三、国际刑事管辖是国家之间确立的对国际犯罪进行缉捕、起诉、审判和惩处的管辖体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际刑法的实施..一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犯罪;均由该国法律管辖.. 二属人管辖是指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国民的犯罪拥有刑事管辖权..三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国家和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使的刑事管辖权..四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刑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国际犯罪;各国均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第十五章一、一强制方法1、报复报复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应另一国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家还国停止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的解决..2、报仇报仇是指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对加害国采取类似非法的强制性手段;以迫使其接受解决争端的条件..1、平时封锁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以海军力量阻止船舶进出一一国的港口或海岸;以迫使被封锁国接受其提出的条件的行为..2、武装干涉武装干涉是指一国采用武力手段介入他国处理的事务;强制他国服从本国意志的行为..二非强制方法1、政治方法;又称外交方法..它的特征有:1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争端..2争端当事国主权得到充分尊重..3不影响争端国同时或今后采用其他方法解决争端..2、法律方法..指用仲裁或司法判决来解决争端;它的特征有:1适用于法律性质的争端..2适用国际法..3具有相对固定的组织和程序..4裁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5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方法..二、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联合国会员国..二是非联合国会员国;但是是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三是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规约缔约国;但同意法院的管辖权..2 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自愿管辖..二是协定管辖..三是强制管辖..三、1、斡旋斡旋是指第三方为争端当事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谈判和协商..3、调停调停是指第三方不仅争端当事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谈判和协商;并且;第三方本身也参加谈判和协商;提出解决争端的具体建议..四、联合国大会与国际争端的解决1、联合国大会可以讨论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2、联合国大会可以向有关国家和安全理事会提出任何关于这种问题的建议..联合国大会可以就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提请安理会的注意..第十六章一、国际法上的战争;是指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为了击败对方并使对方接受自己的和平条件而引起的武装冲突和由此产生的法律状态..特征1、战争主要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武装冲突2、战争是大规模长时间的武装冲突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二、1、人道主义法是战时的;而人权法则是平时的;。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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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三)、国际组织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三)、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免验(一)、外交关系法依上下文1条约本身规定 2当事方同意1解释的一般规则 符合目的和宗旨 3单方解约(允许才可)4履行完毕 条约 善意解释 终止 5被代替 6履行不可能 解释 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 暂停 7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2辅助规则 1同时作准 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两种以上文字 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 9战争 10一方违约(重违约) 的条约解释 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 11情势变迁(领土、违约) 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2019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19年7月成立管辖2019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一、名词解释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4、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6、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且此种罪刑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7、引渡: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庇护: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9、外交保护: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10、先占: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

11、无害通过权: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2、过境通行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13、平行开发制: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在45天内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与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作为承包方进行开发。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1、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具有拘束力。

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有强制力。

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采取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2、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3、国际法渊源: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

注意:司法判例和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本身不是国际法渊源。

但它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4、契约性条约,一般是指双边条约或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

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权利义务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由多国参加的普遍性条约,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

5、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A、国家外交文件;B、国家内部行为;C、国内法、国内法院判决、行政命令;D国际组织实践(国际决议、宣言、国际法院判例)注意:国际法学者著作,不能作为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

6、目前,从事国际法官方编纂的最主要机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7、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在民商事范围内,一般适用国际条约,但申明保留的除外。

注意:国际惯例不在此列。

8、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宪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规定。

9、我国参加、缔结的条约在国内适用分为三种情况。

A 、可以直接使用,主要在民商法范围内; B 、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 C 、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注意:有关外交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条约,一律不得直接适用。

10、构成国际法的必备条件:A 、适用于所有国家;B 、是构成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 C 、为国际社会所公认;D 、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E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11、种族隔离是违反国际法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政问题。

12、国际法基本原则:A 、主权平等;B 、不干涉内政;C 、互不侵犯;D 、平等互利; E 、民族平等和自决; F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G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重点一、名词解释题:1、战俘:是指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入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

2、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3、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4、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5、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在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6、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7、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关于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关系。

8、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

他对于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9、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有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0、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11、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而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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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侵略:它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反措施:是指行为国拒不接受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的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

现今国际法明确禁止强制性的、无代价的割让。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领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的宽度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领海的外部界线: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也是领海与公海或于专属经济区,或于他国领海的分界线。

领土主权: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

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

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

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

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件,即“通例”的存在和被“接受为法律”。

前者是“物质因素”,后者是“心理因素”。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国际人权法:狭义的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主要是职业领事。

也可以聘任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

战时封锁:是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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