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合集下载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四政办发〔2014〕56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四政办发〔2014〕56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四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4〕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严控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加快赶超隆起、全面振兴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要遵循突出重点、积极稳妥、精心组织、分步推进的原则,分年度确定工作任务。

(一)2014年主要任务(共12项)1. 继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

认真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及衔接工作。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

严格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登记、年检、审定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

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

通过间接管理、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公布“审批项目清单”。

(市编办牵头,会同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0月底前完成首批清理)2. 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20号)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了保证机构改革工作有序进行,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政府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办公用房(含培训中心),不论建房资金来自何种渠道,产权原则上划归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为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的所有权人,负责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分配、调整。

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实行日常管理。

二、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大修、改造、装修工程及翻扩建工程的审批。

三、在机构改革中,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合并的,按人均办公面积标准和编制人数选定其中的一处集中办公,其余各处办公用房(含培训中心)和在异地的房产,均交归省政府办公厅;新组建部门的办公用房,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编制人数的人均办公面积标准统一调配,统筹安排;机构撤销部门的办公用房(含培训中心)和在异地的房产,由省政府办公厅收回统一调整。

需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负责。

四、机构撤销部门所属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占用的原主管部门办公用房,原则上由省政府办公厅收回,各单位自行解决办公用房。

确有困难的,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可暂租赁原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缴纳租金。

五、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编办、财政厅参加,对机构合并部门和机构新组建部门的办公面积进行统一检查、核定,具体细则另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7日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8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妥善解决我省厂办大集体存在的问题,减轻国有企业负担,进一步深化和延伸国有企业改革,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真正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改革范围由原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以其他形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

三、方法步骤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体分为发动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入原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三)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全省经济运行调节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省内民航机场的规划、建设、净空协调管理以及新开通航线协调联系的职责。

(五)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具体包括: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六)将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创新和规划编制,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和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稀土行业发展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吉政办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54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4〕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一、内设机构调整(一)将省政府办公厅城市经济工作调研处、农村和社会事业调研处合并,设立省政府办公厅调查研究室。

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文件、领导重要讲话等文字材料。

(二)省政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地方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融资渠道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省政府对地方金融业的宏观管理,协调处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负责联系国家驻我省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协调配合与信息交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服务;研究制定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制约发展的矛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承办省政府及省政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37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吉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一、职责调整(一)继续承担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加强全省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责。

二、内设机构调整(一)将规划统计处更名为发展规划处。

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我省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编制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的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省人口统计数据,发布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信息。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吉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吉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吉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吉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吉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吉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 [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吉林省版权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规划、指导、核准全省性印刷复制装备会展交易活动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2.将出版物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检测鉴定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文化厅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2.将省文化厅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3.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4.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新闻出版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贯彻党和国家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拟订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机构改革定岗定员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机构改革定岗定员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机构改革定岗定员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吉政办发[2004]52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机构改革定岗定员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52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制定的《省政府机构改革定岗定员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省政府机构改革定岗定员工作意见(省人事厅二00四年六月八日)为做好省政府机构改革定岗定员工作,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4]6号)精神,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条件机构改革定岗定员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定岗定员工作应遵循工作需要、优化组合、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

根据重新确定的部门职能和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科学设置职位。

同时,按照选拔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干部的综合考评结果,合理配备人员,形成因事设职、以职择人、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的机制,并与轮岗交流和回避相结合,力争使人员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实现最佳组合。

省政府机构改革定岗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职务层次、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的要求;具备拟任职位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化专业知识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勤奋,作风正派;在上一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非常设机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非常设机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非常设机
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19
•【字号】吉政办函[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非常设机构的通

(吉政办函[2010]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求,按照《省直非常设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政府对非常设机构进行了清理,现将保留和撤销的省政府非常设机构予以公布。

其中,保留的非常设机构部门和成员有变化的,请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履行调整手续,不再重新发文。

附件:1.保留的省政府非常设机构名单
2.撤销的省政府非常设机构名单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
保留的省政府非常设机构名单
附件2。

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

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

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1. 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吉林省面临着一系列的机构管理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进吉林省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优化升级,提高政府效能,加强公共服务水平,吉林省政府决定进行机构改革。

本文将介绍吉林省机构改革的方案。

2. 背景吉林省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拥有丰富的资源和潜力。

然而,过去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方式存在一些问题:机构重叠、职能不清、决策和执行不协调等。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吉林省政府决定进行全面的机构改革。

3. 目标和原则吉林省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设现代、高效、智能化的政府机构体系,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改革的原则包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减少机构和职能的重叠提高行政效能;•以服务为中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以创新为动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能力提升;•以透明和阳光为要求,加强机构管理和监督。

4. 方案内容根据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和改革目标,我们制定了以下的方案:4.1 机构调整吉林省各级政府机构将进行全面的精简和优化。

重复职能的机构将被合并,职能较为独立的机构将被保留并加强其责任和职权。

4.2 职能整合吉林省政府将对各部门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避免冗余和重叠。

同时,将组建跨部门的复合型机构,提高政策协调能力和执行效果。

4.3 权责划分在机构调整和职能整合的基础上,吉林省政府将明确各部门的权责边界和职责范围,防止权力滥用和责任推诿的问题。

4.4 人员优化吉林省政府将进行人员规模和结构的优化,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

通过培训和选拔,选拔出优秀的政府工作人员,并提供更好的晋升通道和待遇。

4.5 制度建设吉林省政府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流程和工作规范。

同时,加强机构激励和绩效考核,建立机构间合作和沟通机制。

5. 实施方案为了顺利推进吉林省机构改革,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成立专门的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制定详细的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改革意识和能力;•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吉政办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已经中央编办同意备案,为全面完成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项工作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省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吉林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省政府机构改革要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工作效率。

(一)制定部门“三定”规定。

1. “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

职责调整(包括取消、下放、整合、承接和加强职责的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

2.部门职能确定。

以国务院正式下发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按照“上下衔接、定位准确、规范合理、运行顺畅”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国家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根据我省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加的职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部门新增加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下放和取消的职责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公务员局(副厅级),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将公务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全省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并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全省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指导全省公务员培训,组织协调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吉政办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省委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副省长马俊清担任协调小组组长,省政府秘书长李福春任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林君、苏衡、赵彪,省编办主任尹怀、省法制办主任刘川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统筹研究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地区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优化政府服务改革组、行政执法改革组8个专题组以及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从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吉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省编办主任尹怀担任。

负责牵头推进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管,防止和纠正变相审批、明放暗不放,建立和完善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指导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指导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并对全省考试工作进行监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吉政办发[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6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吉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政务公开协调和应急管理工作。

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务接待职责。

(二)不再承担原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负责省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和省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有关文稿和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负责审核、印发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办理工作。

(三)研究市(州)、县(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编发政务信息,为省政府领导同志及省直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五)督促检查市(州)、县(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

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

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

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引言吉林省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和推进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决定实施机构改革,优化吉林省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政府治理能力。

本文档将对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机构改革目标1.提升吉林省政府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

2.深化吉林省政府机构改革,简化政府职能,优化资源配置。

3.加强吉林省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省发展。

4.健全吉林省政府内部的权责清晰、职能有效的管理体系。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措施1. 优化吉林省政府机构设置根据吉林省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对吉林省政府机构设置进行优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调整省级部门设置:合并、撤销或调整一些职能重叠、职责模糊的部门,以避免资源浪费和职能重叠现象。

•设立综合部门:设立综合部门,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率。

•强化部门职能:对于一些关系到吉林省发展核心问题的职能部门,适当加强其职能和权力,提高其决策和执行能力。

2. 优化吉林省政府职责分工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吉林省发展的需求,对吉林省政府职责进行优化分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职责:对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避免职责重叠和责任不清的情况发生。

•加强协同:加强吉林省政府内部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推动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

•强化监管:加强对各级地方政府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各项政府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加强吉林省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形成全省发展的合力,吉林省政府将加强与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沟通:加强与各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形成密切的工作联系。

•统筹资源:协调各地方政府之间的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各地方政府的优势资源。

•推动发展:共同推动各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成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

4. 健全吉林省政府内部的管理体系为了提高吉林省政府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吉林省政府将健全内部的权责清晰、职能有效的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制度:健全吉林省政府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政府工作的流程和程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加强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监察、编制、人事、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机构改革财产验收移交小组,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牵头,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并分设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负责撤并部门、单位财产的验收、监督,办理资产移交、划转手续及剩余资产的处置调剂工作。

二、在机构改革中,凡被决定撤销、合并的部门、单位,必须成立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财会人员、物资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并将名单上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被撤销、合并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后续工作,要在本部门、单位资产清理移交小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全面负责资产移交前的清查核对、登记造册、监督封存及办理财产移交等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冻结财物。

自机构改革方案出台之日起,凡被决定撤并的部门、单位,除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支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外,对其结余资金,固定资产、库存材料、有价证券等予以冻结。

(二)盘点资产。

对在用和库存的固定资产、备品及材料要逐件清理,借出的要全部收回,有损坏者要按价赔偿;出租资产合同期满的要全部收回,未到期的必须手续完备;对外投资和持有的股权也要进行登记。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吉政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吉政发〔2018〕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省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市(州)政府以下行政机关承担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省政府规章,或者需要由省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省司法厅起草送审稿后,依照法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07
•【字号】吉政办函[2013]95号
•【施行日期】2013.06.0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
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3〕9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巴音朝鲁省长
副组长:马俊清副省长
成员:赵彪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耀民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浦生林省编办主任
姜有为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长龙省财政厅厅长
张志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刘庆恒省审计厅厅长
王宝柱省管局局长
李大法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办公室主任由省编办主任浦生林兼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7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
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3]3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09
【实施日期】2013.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3〕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已经中央编办同意备案,为全面完成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项工作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省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
权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吉林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省政府机构改革
要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工作效率。

(一)制定部门“三定”规定。

1. “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

职责调整(包括取消、下放、整合、承接和加强职责的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

2.部门职能确定。

以国务院正式下发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按照“上下衔接、定位准确、规范合理、运行顺畅”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国家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根据我省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加的职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部门新增加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下放和取消的职责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

坚持权责一致,在确定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承担的相应责任。

坚持依法行政,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处(室)不再保留和行使行政审批职责。

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责分工,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晰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3.内设机构设置。

根据职责任务重新设置内设机构,坚持决策、执行、监督职责分开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强化处(室)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

在与国务院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职责相衔接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设置内设机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国务院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设置总数,新组建部门内设机构
数不超过改革前两个部门内设机构总数。

非业务性和职能相近的机构要综合设置,新设置的专业管理类处(室)数额不低于内设机构总数的75%(综合类处室数额不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25%)。

不设置3名(含3名)以下编制的内设机构。

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4.人员编制配备。

新组建部门的行政编制和机关工勤事业编制不做精简亦不增加。

跨部门调整职能的,遵循“编制随职能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进行。

改革后部门的工勤编制,按照改革前部门已使用的工勤编制数额核定,空出的工勤编制转为经费管理员额。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及编制配备,由省编办商省纪委(省监察厅)确定。

5.领导职数核定。

部门领导职数原则上按照1正3副的标准核定,任务较重或加挂牌子的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名,国家另有规定增核领导职数的,比照国家规定办理。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编制为4名(含4名)的处(室)设1职(1正);5至9名的设2职(1正1副);10名(含10名)以上的设3职(1正2副)。

国家相关部门设置“三总师”、“总监”、“稽查专员”实职岗位的,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核定部门的相应职数。

设置机关党委(总支)的,核定专职机关党委(总支)副书记职数1名(正处长级);机关纪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不核定专职领导职数。

6.相关政策。

改革前已配备的部门及内设机构领导人数超出改革后新核定的领导职数的,允许暂超职数配备,今后逐步消化解决,新提拔领导干部应在新核定的领导职数内进行;综合类、保障类、人事党务管理类等内设机构超出新核定领导职数的人员,可调整到业务类内设机构工作。

部门机构改革基本结束后,要适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包括整合、调整)、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的意见。

(二)“三定”规定的审批程序。

1.部门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
提出“三定”规定的初步建议;
2. “三定”规定指导组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征求省政府相关部门、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
4.提请省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提请省编委会审议;
5.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三)“三定”规定的组织实施。

1.抓好“三定”规定的落实。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定”规定,并结合“三定”规定的实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运行程序,理顺内部工作关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做好定岗定员工作。

各部门要根据“三定”规定,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科学调整和设置职位,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