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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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沪府办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发〔2017〕5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18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计划及审计实施第三章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市审计局在安排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市审计局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区审计局审计。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六条市审计局在组织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外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浦府[2003]118号【发布部门】80903I002【发布日期】2003.06.07【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3]11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六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深化财政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规范财经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授权经营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库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为促进地方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各类基金(专项资金)。

(五)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以下简称“区级建设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是指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称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投资)监理制,是指由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和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联合选择并委派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单位(以下简称“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同时形成名录管理库(以下简称“名录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全过程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和浦东新区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项目的政策和规定,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是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的主管部门,制定财务(投资)监理的相关规定,负责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委托工作;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财务(投资)监理单位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浦东新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稽察办”)受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的委托,具体承担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发现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违约行为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超投资隐患或委托方要求核查的项目,可实施项目稽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浦府[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浦府〔2012〕10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现将《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运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社会福利、文化教育事业以及行政设施等项目。

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的构成为浦东新区预算内和预算外政府建设资金、浦东发展基金以及其他政府建设资金。

第三条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发改委”)负责浦东新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局”)承担政府财政监督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过程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浦东新区建交委(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必要的监管。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第四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遵循“集中有限财力、确保重点投入;打破切块基数、加强综合平衡;保竣工保续建、先续建后新开”的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工程监理收费通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1-3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1-3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市级建设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以下简称“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简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理制,指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等单位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对市级建设财力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纯设备购置项目等特殊项目,经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不实行财务监理制。

第三条财务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等单位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项目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并有权向财务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能,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第五条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绩效审计办法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绩效审计办法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绩效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浦府[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绩效审计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19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浦东新区绩效审计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浦东新区绩效审计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审计监督,推进政府效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区审计局依法对被审计单位配置、管理和使用的公共资源所达到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的审计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政府直接管理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各类资源。

本办法所称经济性,是指从事一项活动并使其达到合格质量的条件下耗费资源的最小化。

本办法所称效率性,是指投入资源和产出的产品、服务或其他成果之间的关系。

本办法所称效果性,是指目标实现的程度和从事一项活动时,期望取得的成果与实现取得的成果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审计局开展绩效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审计事项)区审计局对下列事项中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方面开展绩效审计:(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决算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三)本区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管理与运营情况;(五)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六)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七)政府公共政策执行及公共资源的配置、管理和使用情况;(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1-3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1-3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市级建设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以下简称“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简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理制,指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等单位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对市级建设财力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纯设备购置项目等特殊项目,经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不实行财务监理制。

第三条财务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等单位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项目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并有权向财务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能,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第五条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至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浦府[2010]425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浦府〔2010〕42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区政府投资计划方案,全额或部分使用政府预算内、外财力、政府信贷资金投资、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政府回购和资本金注入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跟踪审计、绩效审计、资源环境保护审计、审计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应当如实反映项目情况,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类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并将年度内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项目审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情况及时上传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网上信息平台》,并保持随时更新。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浦府[2013]52号【发布部门】80903I002【发布日期】2013.03.26【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新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C2009) 49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称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该类项目的投资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排原则)区级建设财力安排的项目应当符合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新区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投资领域)区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促进相对困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工程监理收费通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发改价格[2007]670号___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___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 总则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与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之和。

1.0.3 施工监理收费一般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收费。

铁路、水运、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监理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对机电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占工程概算投资额30%以上的工程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计费方式和收费额。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的规定收费。

1.0.5 施工监理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0.6 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施工监理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合同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0•【字号】浦府[2003]217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3]21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全额或部分使用区政府预算内、外财力和政府信贷资金投资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新区审计局负责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依法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新区计划、财政、建设、社发、农发、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四条新区审计局应当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新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实行分层监督管理。

对列入新区重大工程计划的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由新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或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沪财建[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建[2008]8号)各区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各财务监理单位:为了规范本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理质量控制,现拟定《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八年二月四日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规范本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保证财务监理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和《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指导意见若干如下:一、财务监理工作基本原则财务监理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监理依据,按照《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确定1、财务监理机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配备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能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2、财务监理委托主体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通过招标选择和确定财务监理机构。

财务监理机构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单位的设计、招标代理、代建、监理单位等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应当回避,不可参与财务监理投标。

三、财务监理机构工作要求1、财务监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主体的委托要求编制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项目概述、监理目标、监理依据、监理内容、监理人员配备、监理报告形式、监理实施措施要点、质量保证措施、监理工作制度和流程等内容。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浦府〔2013〕52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是指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估算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项目管理,具体实施程序参照本办法及《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设立由区发改委牵头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新区代建制实施工作的总体协调。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区发改委、财政局、建交委、审计局。

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浦东新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稽察办”)负责,具体负责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对代建单位的审核、考核工作。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区发改委是新区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新区代建制政策的研究制订、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代建单位代建相关事项的审核和考核。

(二)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监督代建项目涉及的政府采购工作,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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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
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
日前,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上海市政府“沪府发[2011]1号”文规定,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

文件明确: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建设部和上海市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重新制定了《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管理按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浦东新区镇级财力建设的项目,也参照本标准执行。

监理,是建设工程中提供高层次技术管理服务的行业,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守护神。

无论是从监理的工作环境,承担的工作量、工作责任和风险,还是从人员的素质要求来看,
都要高于其他专业。

由于价格竞争和关系竞争,导致监理的付出与收益明显不对称,严重制约了监理业的发展,给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带来隐患。

尽管浦东新区有别于其他区县,有它的特殊性,但浦东新区规范监理市场取费的的做法
值得推崇,对各区县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本站全文转载,以飨读者。

——本站编辑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
程建设监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浦发改投〔2012〕339号
新区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的计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收费行为,结合新区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

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审计局
2012年8月10日
附件:
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
一、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使用浦东新区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政府融资建设的项目,包括财力投资基本建设项目、BT项目等。

二、工程设计费标准
1、设计费=基本设计费+其他设计费
2、基本设计费
基本设计费=工程建安费×基本设计费率×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基本设计费率分4个类别、5个档次。

4个类别为:①城市道路;②建筑、市政、给排水、电信;③桥梁;④人防、园林绿化、水运。

5个档次为:①200万元以下;②1000万元;③5000万元;④10000万元⑤50000万元。

各档次之间采用线性插入法进行计算。

50000万元以上工程另定。

(2)城市道路综合设计费。

综合考虑了道路中桥梁、管线工程量,通过浦东建设实例分析确定。

(3)建筑、市政、给排水、电信设计费。

按照国家制定的“Ⅱ级”建筑、市政标准计算,并考虑一定的下浮因素后确定。

(4)桥梁设计费。

总长为100m-1000m、且单跨>30米桥梁,参照建筑、市政设计费标准取调整系数1.4;总长>1000m的桥梁另定;其他桥梁均按道路设计费标准执行。

(5)人防、园林绿化、水运设计费。

参照建筑、市政设计费标准。

注:1、不同档次之间设计费率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

2、单独的桥梁项目适用桥梁标准,道路中的桥梁使用城市道路综合标准。

3、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道路项目中有复杂的桥梁等因素取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单纯的道路项目取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

三、工程勘察费标准
注:(1)不同档次之间监理费率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

(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主要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和管理协调等五个部分,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监理的实际工作内容及责任程度进行调整,具体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3)本标准未涉及内容参照国家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

五、上述标准作为项目决算审计的依据。

六、需进行国内外设计方案征集或招标的项目及所发生费用,应事先报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定。

所审定意见作为项目决算审计的依据。

七、本标准自正式发布后,原沪浦计联〔2004〕3号文《关于制定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其中,设计勘察费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自沪府发〔2011〕1号文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八、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管理要求按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九、使用浦东新区镇级财力建设的项目,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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