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如何界定
工程量清单漏项,你知道多少?
“工程量清单漏项”你知道多少?清单漏项衡量标准1.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的某个附录中有相应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但招标清单并没有反映出来,则应当属于清单漏项;2.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附录的任何地方均没有反映,而且是应该由清单编制者进行补充的清单项目,则也属于清单漏项;3.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虽然在《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中没有反映,但在招标清单已经列出的某个“项目名称”包含的“工程内容”中有所反映,则不属于清单漏项,而应当作为主体项目的附属项目,并入综合单价计价。
实务中解决办法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解释顺序包含文件所有相关条款的约定,查找承发包双方对此是否有约束,才能判定。
(举证)一、当合同及相关解释顺序文件中无清单漏项约定,那“按照过错原则处理”(发包人几乎都会在此项有约束,将风险转移给投标人)根据清单规范2013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处理原则:上述条件成立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承包人发出增加漏项价款函,提出证据,提报增加项计价原则按规范第9.3.1条。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在该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精品WORD)房地产项目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管理办法
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管理办法一、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定义:工程量清单错漏项是指由于招标人及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的疏漏造成总包工程及各专业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施工图纸存在错项、漏项的情况,主要包括与图纸规格尺寸不符、缺少图纸规格型号、与图纸内容不符、与图纸做法不符、缺少图纸相关做法工程量或与图纸工程量不符等情况,不包含设计变更的内容。
二、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要求:1、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系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投标人应对现有的图纸、资料及工程量清单仔细核对,对其中的误差和疑义应在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和补正。
未按规定的时间提出质疑和补正的,将被视为已完全认同该工程量清单。
如有遗漏部分,在结算时不允许调整,投标人不得以漏项、合同要求与施工图纸不符提出任何补偿。
2、结算时若施工图无变化,则以招标文件所发的工程量为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减少则扣除减少的工程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加则不予增补工程量。
若施工图有变化,则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应由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经发包人和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造成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可予调整的情形如下:1、因招标人未发放招标图纸、仅发放电子版图纸未发放蓝图或者发放图纸不完整,投标人由于图纸原因在投标期间无法核对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情况,经设计部、工程部和运营部核实确实由于图纸原因,经设计部确认后由运营部完成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审批程序,此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招标时没有图纸,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的形式招标,最终施工图纸与模拟工程量存在较大差异而产生的错、漏项,此种情况不属于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范畴,应由设计部按照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完成审批程序。
四、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审批程序1、审批发起:设计部、工程部和运营部有权向运营部提出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复核申请,由运营部进行复核,并负责完成审批程序;2、审批权限:工程量清单错、漏项估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须报至总经理审批;估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总经理审批后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浅析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导致的责任承担
浅析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导致的责任承担2021-06-16 14:33·诉战速决作者 | 朴正焕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基建地产法律事务部。
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类典型问题:施工单位按发包人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正式的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存在较大差异,进而使得发承包双方就工程造价、索赔与结算产生争议。
这样的情形在实践中被认定为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或工程量清单计算错误。
本期文章我们谈一谈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导致的责任承担。
一、工程量清单的法律性质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实践中由发包人或者招标人编制并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并据此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对于工程量清单的法律性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第4.1.3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上述规范与司法解释可知,工程量清单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实质性内容”,应当被认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实践中工程量清单能否真正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往往依赖人民法院对于清单计价规范效力的认定。
但目前对于清单计价规范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应为法律以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
对于法律的范畴,具体而言包括:(1)民法典及一系列民商事单行法。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szcea2014.10●案例一:2009年8月我单位与一开发商就其开发的两栋高层商住楼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为39000平方米,工期为12个月,由我单位包工包料施工。
双方约定: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承包范围内采用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据实结算;涉及本工程价款调整的文件,均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为合同内容。
甲方同意是指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并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生效的书面文件。
合同签订后,我单位依约进驻工地施工,至2010年8月,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后因结算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我公司已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现在有几个问题:1.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是否可以要求调整;2.监理日志及会议纪要中记录的现场驻工地代表同意增加的项目工程款是否应给我们计取;3.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该依何原则处理?【律师答问】以提出问题的顺序回答: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
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要求调整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尽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5.3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属于强制性规范。
清单漏项的责任区分
清单缺漏项的责任区分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投标的共同基础,是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
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得多项,也不得少项、漏项。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组成。
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工程量清单为投标人的投标竞争提供了一个平等和共同的基础。
工程量清单将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其相应工程实体数量全部列出,为投标人提供拟建工程的基本内容、实体数量和质量要求等信息公开化、客观化。
这使所有投标人所掌握的信息相同,受到的待遇是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如果清单信息有差别、错误,将导致招投标的不公平、不公正。
为此要加强责任区分,增强责任感,才能保证招标投、发包承包、政府及社会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的责任论述如下: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是招标人责任。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1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
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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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漏项
工程量清单漏项第一篇: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在该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
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1. 漏项问题产生的原因1.1漏项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按照土木工程合同类型分类中,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只是基于工程实际特点,更多时候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且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
因此基于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和对于竣工结算的考虑,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来说,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更多。
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
由此导致的问题还延伸到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决算全过程。
如果此类问题未在招投标阶段得到解决,并被招投标双方忽略,或者是投标方有意隐瞒,施工过程无可避免要牵涉到项目费用增加,还可能由于二次订货耽误工程工期。
1.2漏项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1.图纸不熟悉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和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把握,造成图纸上有的单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
例如对某整个装饰物品的漏项或者数间教室的石膏板吊顶的数量只算了其中一间。
2.对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种材料。
许多甲方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就隐藏在其中,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等等。
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中,工程量清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是工程项目中确定和确认工程量的依据和标准。
但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工程量清单中往往还会存在漏项,这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进度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
因此,本文将从原因分析和对策两个方面来探讨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问题。
一、原因分析1.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够细致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非常详细,面面俱到,细节不能放过。
如果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够细致,就很容易导致漏项。
例如,在某项工程量中漏掉了一个细节,或者某个工程量的计算公式没有考虑到全部因素,都会导致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
2.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缺乏经验对于没有编制过工程量清单的人员,可能由于其缺乏经验,无法准确把握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方法和要求,这也很容易导致漏项的出现。
例如,有些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不会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需求,他们可能只是根据常规的方式来编制工程量清单,这就很容易忽略一些重要的细节。
3.工程量清单审核不够严格工程量清单审核环节非常重要,如果审核不够严格,就容易出现错漏。
例如,审核人员没有看到某项工程量漏掉的一些细节,或者审核人员认为漏掉的细节并不重要,就容易出现漏项的情况。
4.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在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对工程量进行调整或修改,这就容易导致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的情况。
例如,设计图纸中没有考虑到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或者设计图纸中的结构不合适等问题,都会导致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
二、对策建议1.工程量清单要求细致针对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够细致的问题,可以通过对编制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制定清晰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等方式来加强工程量清单的细致程度。
2.编制人员要求专业化对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的要求,建议可以通过招募专业的工程师或者对现有员工进行专业化培训等方式来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的编制能力。
3.审核环节要求严格针对工程量清单审核不够严格的问题,可以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并且设置多级审核制度,以确保工程量清单完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如何界定
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如何界定-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如何界定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的缘由发承包人就工程结算的争议事由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价的争议,一种是量的争议。
当采用固定总价招标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固定,则除措施费等费用争议外,固定总价合同双方更多的是针对量发生争议。
量差的主要缘由来自工程的发包人在其所提供的招标资料中,没有能把工作内容明确地反应在工程量清单之上,造成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不匹配,由此便会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
例如:工程图纸的设计深度和广度难以达到实际施工的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需要进一步深化设计,甚至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仅为初步设计图纸或仅为方案图、效果图,这就回导致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作者遗漏施工内容。
2、编写工程量清单的人员不熟悉图纸。
由于工作人员的精力问题、经验问题或招投标时间紧张等原因,难以在一项工程中非常详细地把握工程图纸上所有的事项。
3、工程图纸的不规范,或者图纸印制的不清晰,由此导致报价偏差的现象发生。
4、清单编制人员没能深入了解一项工程的施工工艺与技术规范和流程,致使一些施工内容被遗漏,等等。
关于固定总价对应的工程量包干范围关于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对应的工程量计量基础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为包干对象,二是以施工图中的施工内容为包干对象。
发生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错误等问题,法院处理时首先会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然后判断承包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固定总价包干工程量之间量差的范围。
同时,这里不得不提下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关系,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之前,工程范围的表述形式一般只有图纸。
工程量清单实际上就是对图纸和技术标准要求所显示工程内容的另一种形式,相对于图纸而言,招标清单更具有可读性,更方便投标人进行报价。
鉴于清单是对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翻译,也就注定了图纸,技术规范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由此进一步决定了,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的合同地位应高于工程量清单。
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错漏
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随着建筑市场的日益发展,总价合同在建筑工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总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按照约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总价,具有简化合同条款、明确双方责任等优点。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问题时常出现,给双方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对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工程量清单错漏的原因1. 编制顺序不规范: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可以按照施工顺序、定额子目设置或图纸顺序进行。
如果编制顺序不规范,容易导致清单错漏。
2. 定额与清单设置不同:定额子目是按工序设置,而清单子目是将若干工序组合起来。
这种设置方式容易导致清单错漏项。
3. 清单与定额混淆:招标工程量清单只计设计图示尺寸净量,不包括施工方案及措施损耗。
由于招标时无法确定施工方案及损耗控制水平,容易导致清单工程量错误。
二、工程量清单错漏的影响1. 影响合同履行:工程量清单错漏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工程量的理解和计算产生分歧,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2. 增加合同纠纷:工程量清单错漏容易引发合同纠纷,增加双方的法律风险和合同争议解决成本。
3. 影响工程质量:工程量清单错漏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为了弥补损失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质量。
三、应对工程量清单错漏的策略1. 强化编制质量:发包人应要求编制单位严格按照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保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明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错漏的责任和处理方式,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3. 加强合同管理:双方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
4. 完善审批流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清单质量。
5. 引入第三方审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计,以确保清单的准确性。
6. 加强沟通与协调:发包人和承包商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
工程量整治清单汇总漏项法律问题.doc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在该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如何界定
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如何界定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如何界定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的缘由发承包人就工程结算的争议事由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价的争议,一种是量的争议。
当采用固定总价招标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固定,则除措施费等费用争议外,固定总价合同双方更多的是针对量发生争议。
量差的主要缘由来自工程的发包人在其所提供的招标资料中,没有能把工作内容明确地反应在工程量清单之上,造成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不匹配,由此便会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
例如:工程图纸的设计深度和广度难以达到实际施工的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需要进一步深化设计,甚至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仅为初步设计图纸或仅为方案图、效果图,这就回导致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作者遗漏施工内容。
2、编写工程量清单的人员不熟悉图纸。
由于工作人员的精力问题、经验问题或招投标时间紧张等原因,难以在一项工程中非常详细地把握工程图纸上所有的事项。
3、工程图纸的不规范,或者图纸印制的不清晰,由此导致报价偏差的现象发生。
4、清单编制人员没能深入了解一项工程的施工工艺与技术规范和流程,致使一些施工内容被遗漏,等等。
关于固定总价对应的工程量包干范围关于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对应的工程量计量基础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为包干对象,二是以施工图中的施工内容为包干对象。
发生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错误等问题,法院处理时首先会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然后判断承包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固定总价包干工程量之间量差的范围。
同时,这里不得不提下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关系,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之前,工程范围的表述形式一般只有图纸。
工程量清单实际上就是对图纸和技术标准要求所显示工程内容的另一种形式,相对于图纸而言,招标清单更具有可读性,更方便投标人进行报价。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漏量的相关法律问题szcea2014.10●案例一:2009年8月我单位与一开发商就其开发的两栋高层商住楼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为39000平方米,工期为12个月,由我单位包工包料施工。
双方约定: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承包范围内采用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据实结算;涉及本工程价款调整的文件,均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为合同内容。
甲方同意是指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并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生效的书面文件。
合同签订后,我单位依约进驻工地施工,至2010年8月,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后因结算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我公司已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现在有几个问题:1.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是否可以要求调整;2.监理日志及会议纪要中记录的现场驻工地代表同意增加的项目工程款是否应给我们计取;3.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该依何原则处理?实用文档【律师答问】以提出问题的顺序回答: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承包商承担价格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这一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毕竟不是法律,发包方往往借助市场优势把工程量的风险推给承包方,本案就是这样的例证。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用文档“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另行计价”,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报价时要仔细核实工程量,凡属漏项、缺项、错项均视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
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此,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算的,结算时要求调整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尽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5.3规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属于强制性规范。
“工程量清单漏项”你知道多少-
“工程量清单漏项”你知道多少?
1.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的某个附录中有相应的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但招标清单并没有反映出来,则应当属于清单漏项;
2.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附录的任何地方均没有反映,而且是应该由清单编制者进行补充的清单项目,则也属于清单漏项;
3.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虽然在《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中没有反映,但在招标清单已经列出的某个项目名称包含的工程内容中有所反映,则不属于清单漏项,而应当作为主体项目的附属项目,并入综合单价计价。
实务中解决办法
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解释顺序包含文件所有相关条款的约定,查找承发包双方对此是否有约束,才能判定。
(举证)
一、当合同及相关解释顺序文件中无清单漏项约定,那按照过错原则处理(发包人几乎都会在此项有约束,将风险转移给投标人)
根据清单规范2013。
错漏项工程量问题
工程联系函
关于招标清单中存在错漏项工程量问题,根据现场考察、施工图纸复核及图纸会审意见,问题明确如下:
1、经电气施工图复核,招标清单中漏计供电系统调试项目及电缆终端头工程量,按实际调整纳入结算内。
2、经现场及外立面施工图复核,招标清单漏计了P段2#、3#楼涂外3天棚面涂料面积,按实际调整纳入结算造价。
3、经地面施工图复核,招标清单漏计了P段地面漏计机械钻孔及孔内填碎石工程量,按实际调整纳入结算造价。
4、经地面施工图复核,招标清单P段路面铺砖大样碎石基层错计为250m厚,而图示碎石基层为55m厚,按实际调整纳入结算内。
5、根据图纸会审第五条第3项意见:招标清单漏计履约担保手续费及工伤保险费应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6、经地面、外立面施工图复核,招标清单中部分分项工程量存在量差的,按合同约定调整纳入结算造价。
针对上述错、漏项工程量内容由施工单位合理安排尽快组织实施,由此增加项目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予以顺延。
招标工程量错漏项(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某项目为我国某地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公共设施项目,项目总投资约XX亿元,建设周期为XX年。
该项目招标阶段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由XX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在招标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一定数量的错漏项。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现对招标工程量错漏项进行分析。
二、错漏项分析1. 工程量计算错误(1)面积计算错误: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的面积计算存在错误,如屋面防水层面积、室内外地面面积等。
这些错误可能导致工程量过大或过小,进而影响工程投资。
(2)体积计算错误: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的体积计算存在错误,如混凝土构件体积、土方体积等。
这些错误可能导致工程量过大或过小,进而影响工程投资。
2. 工程量漏项(1)遗漏分部分项工程: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被遗漏,如临时设施、设备安装等。
这些遗漏可能导致实际施工过程中增加额外的工程量和费用。
(2)遗漏材料、构配件: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部分材料、构配件被遗漏,如钢筋、水泥、木材等。
这些遗漏可能导致实际施工过程中增加额外的采购费用。
3. 工程量重复计算(1)重复计算分部分项工程: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被重复计算,如屋面防水层、地面防水层等。
这些重复计算可能导致工程量过大,进而影响工程投资。
(2)重复计算材料、构配件: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部分材料、构配件被重复计算,如钢筋、水泥、木材等。
这些重复计算可能导致工程量过大,进而影响工程投资。
4. 工程量标准不统一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标准不统一,如混凝土构件的厚度、土方工程的挖填深度等。
这些不统一可能导致工程量计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影响工程投资。
三、错漏项原因分析1. 编制人员经验不足: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员可能缺乏相关工程实践经验,导致在工程量计算过程中出现错误。
2. 设计变更:在招标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部分工程量计算错误或漏项。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解答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在该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
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法律分析
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法律分析作者丨朱永超摘要关于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4.1.2条明确规定应当由招标人负责,但在实践中,招标人为了规避自身责任,多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予以审核,如未发现错漏则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的风险。
对此约定,多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4.1.2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及该约定的效力入手进行探讨,本文认为,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清单错漏风险从逻辑结构上属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其约定当属有效,但错漏幅度超出合理误差限度时,应当对承包人责任予以调整。
一、相关文件及常见观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其中,第……4.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从该条款看,明确清单错漏的责任在于招标人即发包人,但由于清单计价规范并非法律法规,因此在裁判实践中,当事人违反清单计价规范4.1.2条的规定,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审核清单,并以此为由将清单错漏的风险归于承包人(如果双方根本没有约定承包人审核清单,而是直接约定清单错漏风险归于承包人,因为清单是发包人所做,要求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的错误显然有悖常理,但此情形不属正常约定,不在本文讨论范围),该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实践中,至少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清单计价规范系以《标准化法》为上位法,且4.1.2条明确规定为强制性条文,不得违反,如约定违反强制性条文则为无效;2、清单计价规范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便违反也不导致约定无效;3、清单计价规范虽然系根据《标准化法》制定,但并不因此意味着其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之位阶,因此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约定:“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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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错漏问题如何界定?
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的缘由
发承包人就工程结算的争议事由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价的争议,一种是量的争议。
当采用固定总价招标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固定,则除措施费等费用争议外,固定总价合同双方更多的是针对量发生争议。
量差的主要缘由来自工程的发包人在其所提供的招标资料中,没有能把工作内容明确地反应在工程量清单之上,造成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不匹配,由此便会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
例如:工程图纸的设计深度和广度难以达到实际施工的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需要进一步深化设计,甚至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仅为初步设计图纸或仅为方案图、效果图,这就回导致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作者遗漏施工内容。
2、编写工程量清单的人员不熟悉图纸。
由于工作人员的精力问题、经验问题或招投标时间紧张等原因,难以在一项工程中非常详细地把握工程图纸上所有的事项。
3、工程图纸的不规范,或者图纸印制的不清晰,由此导致报价偏差的现象发生。
4、清单编制人员没能深入了解一项工程的施工工艺与技术规范和流程,致使一些施工内容被遗漏,等等。
关于固定总价对应的工程量包干范围
关于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对应的工程量计量基础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为包干对象,二是以施工图中的施工内容为包干对象。
发生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错误等问题,法院处理时首先会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然后判断承包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固定总价包干工程量之间量差的范围。
同时,这里不得不提下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关系,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之前,工程范围的表述形式一般只有图纸。
工程量清单实际上就是对图纸和技术标准要求所显示工程内容的另一种形式,相对于图纸而言,招标清单更具有可读性,更方便投标人进行报价。
鉴于清单是对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翻译,也就注定了图纸,技术规范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由此进一步决定了,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的合同地位应高于工程量清单。
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承担
即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又约定固定合同总价的情况,因工程量清单差产生的纠纷较多,且处理起来涉及的事由也相对复杂。
(1)招标人招标未提供明确的施工图纸
(2)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将工程量清单漏项风险转移给投标人。
(一)项目固定总价招标仅提供初步设计,其与之后通过审批的施工图存在重大差异,则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如何认定?差异部分如何结算?根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2.1条,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2条,总价合同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13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二)若招标文件约定由招标人负责参照施工图对清单工程量进行核对,投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未提出工程量异议,出现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如何认定?量差部分如何结算?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通常约定,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或工程数量有误,应在合同签订前X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否则缺项或少设计部分不予计价类似条款。
通过该类条款的约定,发包人将工程量清单准确性与完整性的核对责任转嫁给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出现工程量清单量差纠纷责任如何认定?
首先,应明确清单招标的项目发承包人计价活动是否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约束。
根据(1)《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从而计价活动应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活动不一定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约束,除非发承包人书面意思自治清单是依据该规范编制并愿意受规范约束的类似条款。
对于发包人通过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核对工程量清单,将清单工程量差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
承包人参与投标报价,且并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之后出现工程量清单错漏导致纠纷的责任如何认定,目前司法裁判主要观点如下:
1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了投标人对清单工程量核对义务,投标人对招投标文件中存在错漏等风险应有专业的判断且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在合理期限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表明投标人认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之间的工程量差异,完工后再主张增加工程量,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