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物业公司是指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授权承担小区或园区等业主共有及共同使用区域的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安、环境卫生、绿化、维修、收费等方面。
第四条物业公司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物业公司设立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决策事务,并依法设立业主委员会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行事。
第六条物业公司设立维修部门、清洁部门、保安部门、绿化部门等职能部门,每个部门由专业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有关信息,如维修计划、收费标准等。
并负责公共区域的保洁、维修等工作。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对业主的合理投诉要及时受理并给予合理解决。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质量报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业主参与决策的机制,如召开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等,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保安管理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保安部门,负责小区或园区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并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安全巡逻、门禁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安装和维护相关的安防设施,如闭路电视、报警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测试。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违法犯罪等行为,并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清洁部门,负责小区或园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清洁人员应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并定期进行消毒、除害、除尘等工作。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2.26【实施日期】2006.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修改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数量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义务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和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物业管理纠纷。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4篇)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规定,以下是____字的详细概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卫生和环境质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拥有相应的资质和执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益第五条:业主或承租人享有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物业管理人应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应当向业主或承租人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包括维修、保洁、安全防范、绿化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公示有关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或承租人的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维修维护。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业主或承租人应按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人应当提供相关费用的开支明细和收据。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应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物业管理费用的金额,并不得擅自调整费用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的用途应当用于物业的运行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应定期公示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人应当与业主或承租人建立良好沟通渠道,协商解决费用纠纷和争议。
第四章:物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物业的安全,如安装监控设备、设置防火措施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人应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组织开展安全演习和培训。
第十五条:业主或承租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物业管理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
第五章:物业环境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人应统一规划和管理物业的环境,包括绿化、景观、垃圾清理等。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验,查验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相关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并将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
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二十九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诚信证明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物业服务企业在派出项目经理后应当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运行维护费、公共能耗费等分摊情况;(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遵守有关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原则。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5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六章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旧住宅小区,是指交付使用时间较长,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住宅小区,具体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五十四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在屋面维修、外墙防渗、路面维修、市政管网改造、功能照明改造、环卫设施改造、绿化改造、技防设施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停车位增设等基础性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统筹推进整治改造工作。
第五十五条旧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维护、保养和检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改造和更新。
建立专项用于电梯维修资金归集制度前投入使用的旧住宅小区电梯,其更新改造资金由产权人和政府按比例分担。
具体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完成后,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旧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机制,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小区内卫生、绿化、治安、房屋维修等管理,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推行物业管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
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旧住宅小区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公安、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旧住宅小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尚未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保洁、保绿、保安等基本物业服务。
第七章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第五十七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领导、协调、考核工作,逐步推动物业服务市场化。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本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移交、接管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在拆迁安置房交付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锡政办发[2013]242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3〕24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物业管理的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条例》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民生为先,实现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属地为主、立足基层”,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社区建设和社会管理体系,着力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为建设“四个无锡”作出更大贡献。
二、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综合协调的原则,健全住保房管部门行业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属地负责、街道(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
有效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业主自治组织作用,共同推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
三、职能分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综合协调管理职责,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落实辖区内旧住宅区长效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和监督本社区物业服务单位做好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
市住保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街道(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按照市政府要求对各区(管委会)物业管理工作的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无锡市在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包括了哪些内容?一共九章七十条,总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
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9日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15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旧住宅小区、小区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住宅区的业主是指依法取得住宅区房屋所有权的人。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下列服务:(一)住宅区内的清洁卫生服务;(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三)公共秩序的维护;(四)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二)物业服务的费用;(三)合同的期限;(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各执一份。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住宅区的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住宅区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2023年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无锡物业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无锡市物业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份2000字的简要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无锡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注重节能环保、安全卫生、并鼓励业主自治。
第四条: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营和秩序,并与业主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第二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五条:业主权益业主享有对物业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有权参与小区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决策。
第六条:业主义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积极参与小区的公共事务和管理工作,遵守小区的规定和制度,并保护物业设施、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经过市场招标或合法程序选择,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维修、保洁、安全等工作,定期向业主进行工作报告。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监督,业主可以组成业主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章:小区管理第十条:小区规划与建设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小区的建设和布局,合理规划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并确保建筑物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小区文明管理业主及物业公司应积极推动小区的文明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整治、宣传教育等活动,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社区和谐。
第五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二条:物业费的计算与收取物业费应按照公式计算,主要包括基本管理费、公共维护费、能耗费等,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2023年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2023年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体现服务内容和质量的对等性和差异性,并符合市场调节价位的要求。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约履行物业服务收费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公开透明度,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巡视、环境卫生维护、保安服务、绿化维护、设施维修、停车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前向业主公布,并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备相关管理部门。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一)满足物业运营和维护的经济合理性要求;(二)兼顾业主的承受能力和公平性原则;(三)符合市场调节价位和供需情况。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进行明细账目的登记和保存,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收费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物业服务收费计划,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收费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发送给业主,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缴费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通知书的内容提出异议,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缴费方式的多样化,方便业主缴费,并提供在线支付等便捷方式。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滞纳金、停水停电等手段强制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缴纳物业服务收费使用费和税款。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无锡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关于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明确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2. 物业管理组织形式: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组织形式,如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并明确了各种组织形式的职责和权益。
3.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明确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方式和期限,并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4.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规定了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物业服务。
5. 业主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业主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如权益保护、参与物业管理决策、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等。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1. 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和运行:明确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程序和条件,规定了物业管理组织的运行机制和管理要求。
2.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依据和程序,并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3.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具体列举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标准提供服务。
4. 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了物业管理投诉的受理、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5. 管理违法行为和处罚:明确了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行使物业管理权力,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合作,推动社区自治,提升物业服务品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有权了解其资质、服务项目、服务标准等信息,并监督其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示管理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则,不得擅自提高管理费用,并接受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决策、评议等程序,通过业主大会等形式对重要决策进行表决或者提出意见。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楼宇及公共区域环境的清洁、绿化养护、安全设施维护等,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修、保洁、安全等服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对恶劣服务、违规行为等应当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引导业主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提升社区居民的融合度和满意度。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业主投诉物业管理机构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并可能吊销其资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2019年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七到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指导筹备工作,成立业主大会;能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指导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新建物业项目明显分割成多个独立区域,并且配套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各自独立配置的,可以确定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以及用于销售的非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2)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2)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与业主委员会或者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的,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并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因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修复责任或者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实行动态管理,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市、县级市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诚信信息收集、核查与汇总,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系统,并对物业服务公众满意度进行测评。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系统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等提供物业服务的,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损害业主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一)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被解聘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
第四十条物业项目经理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项目经理诚信信息系统,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四)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五)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六)损害业主或者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七)被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整改的。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本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小区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管理维护,维护小区内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第四条业主有权按规定管理自己的私有部分,但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相互尊重,诚实守信,积极合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小区规划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八条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业主不得擅自改动小区内的设施设备,如需改动应当经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小区内的绿化,定期修剪草坪,清理杂草。
第十二条小区内的道路应当保持畅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垃圾和积水。
第三章垃圾管理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垃圾,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保持小区的卫生。
第十五条业主不得随意倾倒垃圾、乱丢乱扔,不得将垃圾搬出小区。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设置垃圾收集点,方便业主投放垃圾。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演练。
第二十条业主不得在小区内乱扔烟蒂、纸屑等可燃物品,禁止在小区内乱丢垃圾。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修理和维护小区内的电梯、管道等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运行。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模版(3篇)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无锡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业户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公寓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便利。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整洁和舒适。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日常清洁、保洁工作;(二)绿化养护、园林景观维护;(三)楼宇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四)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五)小区安全管理;(六)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七)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二)具备相关管理、维保人员和设备;(三)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能力;(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态度。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估和监督,并有权解除或续约物业服务合同。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保证服务的正常运行。
如有故障、瑕疵或延误,应及时进行修复和补救,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质量和安全保障,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并有权检查、核实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物业公司用于物业管理的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公开、合理,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面积等相关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得擅自挪用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使用。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公布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明细的物业费用账单,并有权申请审核、调查和复核物业费用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调整应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并应提前通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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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实际成本费用制定。
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
等级服务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等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等级服务标准、等级收费标准按七级设置,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市区物业等级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变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备案或审批。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制定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提供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预销售四十五个工作日前,根据物业特点、服务要求、服务内容,拟定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参照市场同类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在政府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投标。
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中标后、房屋预销售二十个工作日前,将中标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报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或审批申请;(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区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公建配套文件;(四)、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成本费用测算材料;(五)、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报备报批登记表(详见附件三);(六)、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原件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下列因素构成:(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三)、清洁卫生费用;(四)、绿化养护费用;(五)、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管理费分摊;(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十一)、法定税费;(十二)、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成本。
第九条住宅区内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水泵、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公共照明、道路、绿地、楼道、物业用房、设备用房等。
第十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1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约定标准支付。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收费管理汽车停放费是指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租金是指车位所有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一)、业主专有室内车库,免收汽车停放费;(二)、业主专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三)、建设单位专有室内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可收取每月每车位250元的车位租金,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四)、人防工程室内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车位租金。
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省有另行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五)、业主共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六)、业主共有室外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月每车位12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七)、住宅区室内机械式车位汽车停放费和租金标准,按相应汽车停放收费(租金)标准减半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可另外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检测、使用等运行维护费,业主大会成立后,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根据实际运行维护费用共同确定。
(八)、与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汽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在征得物业服务企业许可的情况下,按以下标准收取汽车停放费: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2小时内免收;超过2小时部分按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2元收取,最高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收。
对进入住宅区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车辆停放费。
占用业主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符合消防要求,确保住宅区道路畅通和不影响业主正常活动的情况下,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依法决定车辆能否停放。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有地面地下停车位的,应首先满足地下车位停放,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实际,拟调整室内、室外汽车停放收费(租金)标准的,在保证收费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可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
住宅区车辆实行门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车辆免费提供每车一张的门禁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共有场地汽车停放所得的收益,30%用于贴补物业服务费,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决定、合同约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对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车及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5元/辆、月;摩托车、电动车及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12元/辆、月。
为方便车主,物业服务企业可设置与电动车配套的充电设施,其设施和充电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使用者按实分摊约定收取。
第十三条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电梯使用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检测、能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
电梯到达起始层的住户,电梯运行维护费可以减免。
单列电梯运行维护费的,其电梯运行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检测、能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不得重复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
第十六条公共能耗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