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士兵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安置工作
最新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2011)
最新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2011)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退役军人安置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欢迎大家阅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2011)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八条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安置地。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发展情况,对退役士兵安置地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易地安置:(一)服役期限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迁的,可以在父母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在配偶或有生活基础的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不符合现役士兵婚恋规定要求的除外。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有当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退役军人安排工作具备什么条件
退役军人安排工作具备什么条件随着国家加大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支持力度,为了更好地帮助退役军人顺利融入社会,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需要对退役军人的安置条件进行明确定义。
本方案旨在明确退役军人安排工作的具体条件,确保退役军人能够依法享有就业优惠政策,获得符合自身能力和意愿的工作安排。
方案详情1. 优先聘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优先录用,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2. 技能培训针对退役军人在现代社会就业所需的技能,开设相应的培训课程,帮助其快速掌握职场所需的技能和知识,提高就业竞争力。
3. 就业指导为退役军人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服务,包括制定求职计划、简历修改、面试辅导等,帮助其更好地与用人单位对接,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4. 创业支持对于具备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政策,帮助其顺利开展创业项目,创造就业机会。
5. 保障待遇在就业过程中,退役军人应当享有与普通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不得因为其军人身份而受到歧视。
退役军人安排工作需要满足一系列具体条件,包括优先聘用、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创业支持以及保障待遇等方面,以确保其顺利融入社会,实现就业稳定和个人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积极落实相关政策,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他们成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特殊应用场合特殊场合一:军队转业退役士兵针对军队转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情况,可以增加以下条款:1.职业转岗培训:对于军队转业退役士兵,应提供与其原有军职相关的职业转岗培训,帮助其快速适应民用岗位的需要。
2.军民衔接服务:设立军民衔接服务机构,专门负责军队转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工作,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服务。
问题与解决办法:•问题:军队转业退役士兵在融入社会时可能面临军事技能与民用职业技能不匹配的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军民衔接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提前了解用人单位的招聘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转换培训。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臵制度,妥善安臵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臵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臵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臵。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
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臵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臵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臵;(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臵;(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臵的。
2024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2024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加强国防军队建设,坚持安置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政府安排就业与市场就业相结合,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创新安置方式,拓宽安置渠道,提高安置质量,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得到妥善安置。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安置计划,落实安置政策,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退役军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目标是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安置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能力,努力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三、安置对象和方式(一)安置对象退役军人安置对象包括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以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方式1. 政府安排就业:符合政府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就业。
政府安排就业的对象主要包括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因战、因公致残的五级至八级士官和因战致残的初级以上士官等。
政府安排就业的方式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
2. 扶持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扶持。
3. 继续教育:鼓励退役军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等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可享受加分政策。
4. 职业培训:政府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5. 创业扶持: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政府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如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
6. 其他方式: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选择其他适合自己的方式实现就业或创业。
四、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国务院令第608号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退役士兵,系指由昆明市所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征集入伍的本籍退伍义务兵;符合安置规定,在本辖区内安置的转业士官。
第三条昆明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全市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上述机构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
计划、人事劳动、编办、财政、公安、粮食、人民武装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出现役的士兵,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
接收时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人民政府当年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接待,并负责做好待分配期间的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当年接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人均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列支安置经费。
第六条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当年退役士兵的总量,及时拟定安置计划和安置指标,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置指标属政府指令性计划指标,一经下达,未经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安置指标按各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根据省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比例下达,在职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单位按100人计算。
第七条中央驻昆单位的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下达后再由市政府分解下达;省属、市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各县(市)区不再重复下达;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下达。
第八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有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各单位必须按安置指标数按时完成年度接收安置任务。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1987年1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
退伍可以进消防吗
退伍可以进消防吗
作为一名现役军人,退伍以后是可以到消防单位工作的,退伍后到消防单位工作,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就是在部队工作满12年以上或者立二等功以上转业安置的时候,可能会安排到消防单位工作,另一种就是自己不符合转业安置的条件,这个时候你如果想去消防单位工作是完全可以的
一、消防员招录单位在招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招录计划组织招录的;
(二)未按照招录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核选拔的;
(四)未按照规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
(五)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和心理健康;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役安置法律制度名词解释
退役安置法律制度名词解释“退役安置”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委托的事业单位、企业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退役军人的就业安置。
参加过保卫祖国和边疆、抵抗侵略、参加过战争、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特别严重,本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一)军官退出现役后复员或转业到地方工作1、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易地安置的; 2、除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外,其中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在地方工作的; 3、军官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4、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官;在舰艇上服役的军官,可在地方安置。
5、其他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
6、离休、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按照《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7] 10号)执行。
(二)士官退出现役后复员或转业到地方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5、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1、现役军人转业(退伍)的条件。
( 1)年龄不超过50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 2)服现役满下列期限之一:师(旅)级单位,服现役满12年的;团级单位,服现役满14年的;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服现役满16年的;2、作战部队和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的军官(含文职干部,下同),服现役满上述年限的,作转业安置。
3、不符合转业条件而服现役满15年的军官,作退休安置; 4、符合转业条件,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经团以上机关批准转业的军官,作退休安置。
5、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的军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需要转业时,应当计算为服现役的时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转业时应当计算为因战、因公致残的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川府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一)安置对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体现优待、兼顾公平、系统归口、统筹调剂、指令安置的原则,为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工作岗位,保障第一次就业。
(三)安置办法。
1.落实安置岗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当年新招录员工总数5%的比例(不足1人按1人计算)提供岗位,专门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确有困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各地、各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拟提供的安置岗位落实到具体接收单位,并将岗位数量及分布情况报同级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军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安办”)。
2.下达安置任务。
各级军安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编办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军安领导小组批准后,向本地区所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两年义务兵退伍安置工作政策
两年义务兵退伍安置工作政策
1. 退役时间:两年义务兵服役期限届满或提前退役满一年以上。
2. 安置范围:在行政范围内设置安置点,优先择业到安置点,安置点不能满足的,可以择业到其他地区安置。
3. 安置条件:根据退役士兵特长和意愿,优先安排到与特长相适应的工作岗位。
4. 优先安置:退役士兵中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士,以及持有军队或公安部门授予的勋章或荣誉称号的人员,优先安置。
5. 照顾安置:退役士兵直系亲属死亡、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以照顾安置。
6. 就业保障:对择业到安置点就业的,当地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就业补贴和职业培训。
7. 退役补贴:退役士兵按规定可获得一次性退役补贴,退役补贴的具体金额根据服役年限和职务等级而定。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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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由政府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伍军人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指令性的安置办法。
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
1、城镇户口、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及“待分配时间”的定义:
答: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入伍前未参加正式工作的,退役后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工作;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四、复员士官接收落户政策及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1、复员士官落户原则: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区落户,如因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变迁的,或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异地落户(违反婚恋规定的除外)。对农村入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复员士官,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如本人要求落城镇户口的,可以落城镇户口。
(1) 报到手续所要的全部材料;
(2) 市公安局农转非户口批示单;
(3) 其它原因农转非的请提供入户许可证第一联。
以上所有人员报到时须本人前来办理,别人不得代替,其档案须经部队机要邮寄、移交或由户口所在地上报,凡个人自带档案的一律不予接收。
(三)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是什么?
待分配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原征集地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报到之日起,至到所分配的工作单位之日止的这段等待分配的时间。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读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读一、退役士兵从部队退役返回后首先到哪报到?应首先到入伍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报到。
当地入伍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报到。
二、报到时间如何规定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退役士兵接收手续如何办理?档案到达后,须经安置部门审核无异议,并符合接收条件的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接到办理通知后,本人需携带部队所开具的行政关系介绍信、供给关系信(士官有、义务兵没有)、退伍证、1寸免冠照片4张,以及入伍时办理的义务兵家属优待证,到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退役士兵如何办理落户手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在审档合格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
户籍管理中心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和退伍军人家庭户口本,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退伍军人身份证办理完成后交安置部门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五、退役士兵是否要进行预备役登记?退役士兵需携带《退出现役证》到武装部登记,并填写《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卡》。
六、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七、哪些退役士兵还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役满12年的;(二)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八、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九、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是什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安置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
十、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退役士兵安置方案(最新)
退役士兵安置方案一、接收对象(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服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并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士官:服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出现役规定的。
二、接收情况xx县xx年度接收退出现役士兵64名,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转业士官1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63名。
三、政府安排工作对象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四)是烈士子女的士兵。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五)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七)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四、有下列情节的作自主就业安置1.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实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
军人转业最低要求
军人转业最低要求
军人转业的最低要求包括:
1. 服役期满:军人必须达到规定的服役年限,才可以转业。
不同岗位和军种的规定服务年限不同,一般为8年到20年不等。
2. 身体健康:军人转业需要通过身体检查,保证身体健康。
如果身体存在严重疾病或残疾,可能会影响转业资格。
3. 学历要求:不同的转业岗位有不同的学历要求,有些岗位需要高中及以上学历,有些需要本科及以上学历。
4. 资格证书:有些转业岗位需要具备特定的资格证书,例如司机驾照、保安从业资格证等。
5. 犯罪记录:军人转业需要无犯罪记录,否则可能会影响转业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转业申请的最低要求,不同的转业岗位和单位可能还有其他的考核标准。
军人在申请转业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和转业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和选择。
退伍士兵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安置工作
Authorization and trust are the effective way of authorization.(页眉可删)退伍士兵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安置工作在每年的征兵政策实行中,有大量的大学生进行申请服兵役,同时也有部分老兵在办理退伍手续的。
那么,退伍士兵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安置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退伍士兵在办理退伍手续之后步入社会找工作时,可以进行自主创业也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
在每年的征兵政策实行中,有大量的大学生进行申请服兵役,同时也有部分老兵在办理退伍手续的。
那么,退伍士兵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安置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退伍士兵在办理退伍手续之后步入社会找工作时,可以进行自主创业也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
无论是原《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还是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对部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工作岗位安置,这是政策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
但是从多年来贯彻落实《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来看,各级政府和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为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岗位,是一个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的重大工作难题,将制约《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中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工作岗位安置政策的落实。
面对退役士兵安置的新政策、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工作的新要求、退役士兵的新期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慎重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安置,自觉维护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难题和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形势就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和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直接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给予岗位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存在无法安排工作岗位、无处解决编制和工资、无力给予岗位安置长效保障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县及县以下更是困难重重、矛盾叠加、无以应对,这一现象已经长期存在且直接影响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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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士兵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安置工作在每年的征兵政策实行中,有大量的大学生进行申请服兵役,同时也有部分老兵在办理退伍手续的。
那么,退伍士兵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安置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退伍士兵在办理退伍手续之后步入社会找工作时,可以进行自主创业也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
在每年的征兵政策实行中,有大量的大学生进行申请服兵役,同时也有部分老兵在办理退伍手续的。
那么,退伍士兵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安置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退伍士兵在办理退伍手续之后步入社会找工作时,可以进行自主创业也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
无论是原《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还是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对部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工作岗位安置,这是政策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
但是从多年来贯彻落实《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来看,各级政府和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为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岗位,是一个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的重大工作难题,将制约《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中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工作岗位安置政策的落实。
面对退役士兵安置的新政策、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工作的新要求、退役士兵的新期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慎重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安置,自觉维护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难题和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形势就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和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直接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给予岗位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存在无法安排工作岗位、无处解决编制和工资、无力给予岗位安置长效保障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县及县以下更是困难重重、矛盾叠加、无以应对,这一现象已经长期存在且直接影响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质量。
(一)人事政策对退役士兵岗位安置不优厚这些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力度,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规章,其目的就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严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秩序,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总量控制,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积极通过改革创新解决人员需求问题,防止盲目增人和人员无序膨胀。
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在事业单位中实行购买服务、劳务派遣等多种用人形式,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变直接用人为间接用人,变固定用人为按工作任务用人。
国家有关部门还连续几年开展了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超编或变相超编人员的清理整顿。
据此,退役士兵尽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绝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缺员缺编,退役士兵无法到岗,即使到岗后编制部门不核定编制、财政部门不核定工资。
所以《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尽管做了政策性规定,但与现行人事政策用人规定相矛盾,缺乏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岗进编的政策规定。
(二)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身份不特殊纵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所涉及的用人政策,任何人在具备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进入公务员队伍和企事业单位是“凡进必考”,而且国家还实行了事业单位用人聘用制或“以钱养事”等改革措施解决因工作任务需要增加人员的办法。
所以,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国家人事制度中,没有特殊身份可以直接安排工作岗位并进编,必须与其他公民一样按照用人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
(三)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路径不直观除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有专门规定而制约了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路径外,企业安置退役士兵岗位的路径也不直观。
企业改制是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过去绝大部分国企是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岗位的重要渠道,但是国企通过改革改制,让一部分企业改制为民营或股份制企业,企业用人实行的是企业化的办法,用人单位与拟录用的人员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双向选择”,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能从事的至多是推荐而不是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即使到企业工作,也不属于国家安排工作的范畴。
(四)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准备不充分由于多年来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存在诸多困难和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自2000年以来,国家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实行自谋职业安置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政策措施。
这一政策规定和安置方式,尽管是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的办法,实际上形成绝大多数地方更加忽视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探索和研究,以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方式替代工作岗位安置。
现在,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岗位,就形成了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唯一要求,但如何做好岗位安置?思想认识不够统一,准备不够充分,困难和矛盾依然突出存在。
二、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任务和渠道《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保障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城乡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规,对退役士兵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和供养等城乡一体化安置方式,符合全国军民的共同心声。
因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发布实施,对安置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工作,明确了责任、完善了政策,营造了更加注重“以兵为本”的良好环境。
(一)岗位安置的任务呈减少趋势1、《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占多数。
前些年,尽管每年为部队征集新兵有城乡户籍指标的限制,但城镇籍青年应征入伍的人数仍然较多,还加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他规定,实际上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对象人数多、负担重。
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为例,每年征集新兵120人左右,90%以上都是服完两年义务期后即退出现役,加上历年来在部队服役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兵退伍,每年接收的人数与征集人数基本持平,经过档案审查,应给予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和其他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30人左右。
在一个贫穷的小县一下安置30余名退役士兵工作岗位,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连续10多年来没有安排过任何一名退役士兵工作岗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行了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的办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相对较少,岗位安置压力相对较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实行安排工作。
这些对像都是特定的对象,是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有功之臣,理应给他们退役后较好的安置和工作保障。
就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来看,这类对象人数较少。
就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情况来估算,至多达到当年退役士兵总数的15%左右,即20人左右。
即使是兵员大县,在非战争状态下也不会超出这个比例。
所以应安排工作的总量少于原城镇籍退役士兵这一应安排工作的总量。
(二)岗位安置渠道有潜力开发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岗位安置,尽管面临较多的困难和矛盾,但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应给予安排工作的对象都是特定对象,是对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贡献的功臣,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积极稳妥挖掘潜力、畅通渠道、整合资源,落实工作岗位,按时保障这些退役士兵上岗。
那些渠道能确保退役士兵有岗位安置呢?1、机关事业单位岗位。
就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看,机关事业单位含所述的二级单位,多则上百家,是安排退役士兵岗位的首选渠道,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编制部门应充分利用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管理人员、工勤等岗位安排退役士兵,凡机关事业单位缺编的单位,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进岗;暂无编制的单位,应鼓励现有符合提前退休政策规定的干部职工提前退休,为退役士兵腾出岗位;对工作任务较重且现有工作人员紧缺的单位,编制部门应适当增加编制,安排退役士兵的岗位。
2、国有企业工作岗位。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岗位。
在县及县以来行政区域,仍然有一批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可以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岗位,如银行、电力、移动通讯、电信、联通通讯等单位,这些单位绝大多数都是从上到下的垂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将退役士兵安排到岗是不可能的,需要省市统一下达计划,分县(市、区)落实接收退役士兵的任务。
3、预先进入地方设置的相关工作岗位。
一是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
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已近开发和将要开发一大批公益性岗位。
对退役士兵岗位安置任务较重的地方,要利用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退役士兵进岗,并签订安置协议,待相关单位编制情况改善时直接进入正式岗位工作,不得在公益性岗位到期时辞退退役士兵。
这就是“预先进入”的办法。
二是是各地组织部门开展后备干部选拔工作中应将军龄长、文化程度高、有专业特长的退役士兵定为后备干部,提前进入工作岗位,再按程序转为正式干部。
4、实行岗位安置任务由单位轮流承担。
针对退役士兵岗位安置难的实际,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所辖的机关事业单位硬性分配任务,每个单位一年接收一名,以“推磨式”的方式轮流落实安置任务,做到每个单位都明确安置任务、提前谋划安置任务、认真落实安置任务,保障每个机关事业单位不讲条件讲政治、不讲客观讲大局、不讲困难讲服从,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平衡推进。
三、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保障措施(一)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及时进岗工作,是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工作职责,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岗位安置任务的落实。
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人武部、纪检监察、组织、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置办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并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把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是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解放思想,克难奋进,打好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攻坚战。
无论安置退役士兵岗位有多难、阻力有多大,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制定出台的安置政策法规,把退役士兵岗位安置摆在比其他公民岗位安置更重要的身份和位置对待,以超常规的举措打破编制和职数的限制,以强有力地措施和快捷的速度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确保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在任何情况下不留后遗症。
三是要积极强化工作协调。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议定、及时办理,凡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能够安置退役士兵的,应做好工作协调和向上争取工作,尽力落实退役士兵工作岗位。
(二)切实制定和落实退役士兵安置目标考核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硬性规定各单位自觉落实安置退役士兵岗位的任务和职责,并强化目标考核。
对不能按要求完成退役士兵岗位安置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责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