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制定的管理规定。
其目的是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生产管理:
1. 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2.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记录。
二、销售管理:
1. 销售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2. 销售企业必须配备专业销售人员,提供相关产品的安全使用指导。
三、储存管理:
1. 储存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储存要求进行储存,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性。
2. 储存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禁止将爆炸物品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一起。
四、运输管理:
1. 运输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运输。
2.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
五、使用管理:
1. 使用人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使用,禁止私自改动或擅自使用。
2. 使用人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爆炸物品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方法。
六、监督检查:
1. 国家相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追究。
以上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六条种类管理及取得许可证(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二)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储存销售许可证;(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运输许可证;(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的审批(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需许可证类型提交申请文件;(二)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三)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或申诉的途径。
第八条许可证的变更、注销(一)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另行颁发许可证;(二)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注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许可证。
第九条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一)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为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延续;(二)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核,对继续符合许可证要求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生产管理(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进行质量检验;(四)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和产品抽查制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降低工程造价,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参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部门对爆炸物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必须认真贯彻“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
第三条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设臵1、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书记为组长,常务副指挥长、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副指挥长、副书记为副组长,指挥部各部室负责人为组员的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见附件一),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物资设备部,安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爆炸物品运输、存储、使用等日常管理部门。
2、二公司项目部、直管施工队成立相应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爆破作业工班设臵爆破员,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机构和人员设臵情况报指挥部安质环保部备案。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验收、发放、运输1、爆炸物品在入库验收时,保管员应认真按入库单和领发审批单查对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并办理交接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和参与。
2、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收发制度,库房保管员要建立清晰、准确的收、发、存台帐,待爆破作业结束后全部将原始台账及档案资料,交物资设备部存档。
3、施工队领取爆炸物品,必须根据施工技术部门核定的当班使用量,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审批单》,经现场技术人员、安全员、材料员和工班长核对签字,并经作业队领导签字确认后,再经工程队安质环保部审批后,由安全员或者押运员负责领取当班使用量,并随车或直接护送至爆破作业现场。
4、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使用专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车(封闭厢式货车),专车专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拉运不相关的人员及物资,雷管和炸药不能混装(车厢隔离)。
5、隧道施工队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做到:爆破器材有帐,发放有领单,使用现场有记录,剩余退库有手续。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前言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一直是人们非常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管制爆炸物品可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实施办法。
爆炸物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炸物品是指能够产生化学或其他能量的反应,并能够引起严重危害的物品。
常见的爆炸物品包括火药、炸药、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
爆炸物品的分类1.按来源分类–工业制造的爆炸物品–军事制造的爆炸物品2.按危害等级分类–一级:具有极大危险性的物品,如核武器、氢弹等–二级: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物品,如高爆炸药等–三级: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如烟火、烟花等3.按用途分类–军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按物品分类1.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生产单位:应该获得烟花爆竹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建立规范生产流程,确保安全生产–销售单位:应该获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证,要求顾客核实身份证信息,购买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消费者:应该遵守烟花爆竹使用规程,不得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使用,避免伤害自己和他人2.炸药的安全管理–生产单位:应该获得炸药生产许可证,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建立严格的生产过程管理制度,避免炸药泄漏和事故发生–销售单位:应该获得炸药批发零售许可证,对顾客进行身份核查,要求顾客购买炸药时必须提供购买用途和具体使用计划–消费者: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够使用炸药,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以免发生危险按场所分类1.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前编制安全生产方案,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治理现场环境,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危险–监理单位:应该对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安全标准–相关部门:应该对爆破现场周围的人员和环境进行周密的保护和监管,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2.烟花爆竹销售场所的安全管理–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管理条例》,确保销售场所安全,向顾客宣传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提醒顾客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相关部门:应对销售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指导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销售场所没有不合法的经营行为,不使用已过期的烟花爆竹结语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系统的工作,涉及到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多个环节,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协调和沟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等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
库房应当建在远离生活区的独立地段,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五条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要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专职安全员要经常进行检查。
第七条安质部配合设备物资部负责对本标段内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储存第八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施工班组或个人保存。
第九条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等,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
经审查,符合国家对爆炸物品管理相关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办法一、引言爆炸物品是一种高危险性的危险品,一旦不妥善处理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安全,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对爆炸物品进行合理的储存和管理。
为此,制定本文档,规范爆炸物品库区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储存和管理爆炸物品的库区。
三、管理措施3.1 爆炸物品库房布局设计1.库房必须建立在距离其他建筑物、公共交通工具、人员密集区等安全距离之外,周边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库房一楼距离地面高度应不低于1.5米,二楼以上距离地面高度应不低于5米;3.库房应符合消防设施安全要求,装有可靠的自动火灾探测器和灭火系统;4.库房外墙应装有观察窗;5.库房内部道路要宽阔且平坦,便于运输和搬运;6.库房内部应该符合防静电和防爆的要求,例如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爆材料。
3.2 库区进出管理1.库区应有专门的保安认真检查每个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入区资格;2.记录每个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入库时间,并与身份证件、车辆档案和货物清单核对;3.禁止在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4.库区必须装有实时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不少于3个月。
3.3 物品储存管理1.根据爆炸物品的分类和特性分门别类、按规定进行储存;2.库房内物品数量和存放方式应符合国家规定;3.物品存放应防止撞击、磨擦、摩擦、挤压和波动;4.库房内部空气温度应低于25摄氏度,相对湿度应低于80%;5.库房内应每天进行巡查复查工作,做好库房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四、应急预案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库区应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如下方面:1.应急响应流程;2.应急救援方案;3.应急疏散方案;4.应急物资预置准备工作。
五、结论本文档规范了爆炸物品库区的管理措施,对于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库区应定期进行演练,以未雨绸缪,做好应对措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储存、销售等方面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内容:
1. 许可证:对于生产、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许可证的颁发要求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
2. 安全生产要求: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需要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生产、储存场所需要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有效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3. 销售渠道:民用爆炸物品只能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禁止非法销售和擅自改变销售用途。
4. 标识标牌: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容器、车辆等需要标明明显的标识标牌,以便于辨识和识别,防止误用和事故发生。
5. 运输规定: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需要遵守相应的运输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 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方面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一般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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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背景爆炸物品是指能够产生瞬间巨大能量的物质或器具,包括炸药、火药、雷管、烟花等。
由于其具有较高的危害性和安全隐患,对其的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爆炸物品管理的相关办法,以确保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
二、管理要求1.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不能违反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2.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且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和管理。
3.对于持有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等操作。
4.爆炸物品必须进行包装、标识和贮存,以确保安全。
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标识必须清晰可见,贮存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安全管理1.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独立、封闭、防火、防爆。
储存仓库必须设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巡视和维护。
2.爆炸物品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3.在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以确保不会发生爆炸和其他安全事故。
4.对于发生爆炸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监督检查为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开展工作的有序进行,需要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2.持有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并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等操作。
3.爆炸物品的包装、标识和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人员是否经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措施包括:1.吊销相关的资质和证照。
2023修正版【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1. 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爆炸物品在民用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制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监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以保障爆炸物品安全。
2. 定义和分类2.1 定义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本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如下定义:- 民用爆炸物品:指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自燃、自爆或者与其他物质发生强烈的化学反应而产生可触发爆炸现象的物质。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指依法取得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指依法取得许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2 分类按照爆炸物品的危险性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以下几类:1. 一类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危险性,严格限制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
2. 二类爆炸物品:具有中等的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一定的限制。
3. 三类爆炸物品:具有较低的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一定的要求。
4. 四类爆炸物品:具有较小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相对宽松的管理要求。
3. 管理要求3.1 生产环节的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检测检验等方面。
- 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 爆炸物品的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用户正确使用。
3.2 存储环节的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应位于划定的安全区域内,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
- 存储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维护。
- 存储区域内应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并保持通风畅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到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
为了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等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爆炸物品安全。
二、生产安全管理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生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程,确保产品质量。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销售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销售程序,确保销售安全。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运输。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运输规程,确保运输安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施工爆破作业时所使用的爆破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项目部、架子队及劳务队伍。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确保安全,方便生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物资部门负责采购、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安质部门和项目安质部门上下二级统一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二章爆炸物品选址建库第五条因施工需要必须建立爆炸物品库的项目部,应在开工前选址建立爆炸物品仓库。
第六条爆炸物品选址建库应由项目部提出建库计划(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设计图纸、库存容量、使用数量、使用时间、库房管理、防火制度及库房看守和保管等人员登记表等相关资料),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
建库完工后,须进行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合格后由公安机关颁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第七条建库选址时,应由公司安质部和项目部会同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
要本着既能确保安全,又便于施工生产的原则,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库房应选在远离人员居住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及城镇地区等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区域,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八条爆炸物品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库房建筑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防雷击、防爆炸性能。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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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民用领域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检查、执法部门。
三、分类管理1.按照危害性和用途,将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一类爆炸物品、二类爆炸物品、三类爆炸物品。
2.一类爆炸物品是危害最大、使用对象最广、使用场所最为普及的爆炸物品。
3.二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适中、使用对象较为广泛的爆炸物品。
4.三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较小、使用对象相对有限的爆炸物品。
四、生产许可管理1.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申请并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天需提前申请延续或重新办理。
3.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五、存储管理1.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证禁火区的设置和管理,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2.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验,确保安全性。
3.一类和二类爆炸物品的存储量及时更新,控制存储量,防止过量存储。
4.存储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防爆等安全演练和培训。
六、销售管理1.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营业执照中包含爆炸物品销售经营范围。
2.销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销售产品,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3.销售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销售场所,并按照要求备案,备案过期需要重新办理。
4.销售单位应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七、运输管理1.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运输车辆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备案。
2.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同时要配备专业人员和安全设备。
3.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明码标识,设有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20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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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最新整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届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夕卜,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
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爆炸物品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一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3号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矿山安全,合理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制定以下办法:
1. 矿山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矿山必须具备合法的爆炸物品使用经营许可证,购买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矿山必须建立健全的进货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购买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生产企业、批号等信息。
4. 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特定的区域内,爆炸物品库房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防火、防水、防潮等设施必须健全。
库房内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5. 矿山必须制定爆炸物品的领用、使用和销毁程序和规定,确保爆炸物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处理。
6. 矿山必须定期对爆炸物品库房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库房设施是否完好,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等。
7. 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爆炸物品安全培训,了解爆炸物品的危害性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安全。
8. 矿山必须定期组织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9. 矿山必须建立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10. 矿山必须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以上是针对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办法,矿山应严格按照上述办法执行,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和员工的身体安全。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管理,预防涉危物品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达到重大危险源的要分类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条发生涉危物品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条涉及危险物品的运输、押运、保管、警卫、使用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物品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七条分管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危险物品的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进行综合监管。
第三章危险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十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国家许可的专门生产厂家或定点经营单位购买。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运输第四章危险物品的储存与管理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的储存应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的原则,确保危险物品不泄漏、不丢失、不损坏。
第十三条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种类、等级分别储存,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储存场所的安全规定;(二)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应急疏散预案;(三)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持证上岗;(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危险物品的保管应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制度,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
第十六条危险物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危险物品的废弃与处理第十七条危险物品的废弃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丢弃或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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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安全教育
1、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使工区及下属各参建设队领导、职工及现场施工人员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规定,熟悉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等一系列手续的呈办程序。
认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
2、坚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每月对工区及下属各参建队爆炸物品专管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培训,以此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条安全检查
1、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燃。
2、工区主管领导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平时工区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并每月书面向工区安质环保部汇报一次,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3、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必须严格”班、组日检”、”队周检”、”工区月检”,每月过一次”安全日”活动。
4、安全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重大问题要有专题报告。
第三条库房管理
㈠、库房规定
1、库房的设置应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按要求设置。
库房应设置在无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险的安全地带,尽量利用山丘做天然屏障,库房宜为平房。
2、库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地板、门和窗户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
门和窗户应有一层外包铁皮的
3、炸药库和雷管库要分设,有一定安全距离,严禁炸药库雷管库设在同一库房内。
4、库区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
5、库房内禁止安装照明灯,可自然采光或库房外安装探照灯投射采光。
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装在配电箱内,并设在库区外面。
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严禁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式手提灯。
6、库区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并每月检查
一次,严禁烟火和明火以及安装电炉取暧。
7、库区内应配备通讯设施。
8、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转让倒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等。
9、库房必须由内部员工24小时值班和保管,不得使用临时工,保管人员必须思想觉悟高,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熟悉爆炸物品保管使用规定。
10、爆炸物品的入库、出库登记要准确详细。
㈡、存放规定
1、装硝铵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导爆管的箱(袋)底部必须有防潮处理。
装其它爆炸物品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
2、垛与垛之间的通道不小于1.3米;货架(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cm;堆放硝铵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叠放;堆放导火索、导爆管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垛)高度不得超过1.6米。
3、库内不得拆箱(袋)发放爆炸物品,只准整箱(袋)提货。
4、库区必须保持清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㈢、收发规定
1、对新购进的爆炸物品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2、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炸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3、爆炸物品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内发放;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发放间内进行,禁止在库内开箱。
4、建立爆炸物品收发台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帐物不符必须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5、当日用不完的爆炸物品,必须上交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6、要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铵甘油类炸药渗油、冻结和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7、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经综合队主管领导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在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㈣、门卫制度
1、坚持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2、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3、做好出入人员及车辆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
4、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库区。
5、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6、不准在库区内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它活动。
第四条安全操作
1、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2、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火雷管规格同导火索型号要一致,导火索燃速试验不合格,禁止使用;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型不准使用;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4、导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轻轻推止加强帽,严禁转动插入。
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5、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6、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警号。
7、放炮完毕待炮烟吹散后安全员、爆炸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第五条爆破员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熟记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3、凭现场队长的批条所领取的当日爆破器材,必须立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
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在装药完毕,凭现场队长和安全员在退料单签字将剩余的爆破物品退回保管员。
4、严格地按照爆炸物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爆破施工。
5、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爆破现场队长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6、装炮工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地检查和装置爆破器材,制做炮头和装药时不准吸烟、用火、碰击、磨擦,不准将火柴、打火器具带入装药地点。
7、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已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作好记录,炸多少、没炸多少、便于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8、及时标志和处理瞎炮、残炮。
9、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爆破情况记录,及时向现场队长汇报,并做好次日使用爆炸物品的计划。
工区分管领导要负责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工区领导和职工都认识到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个个保安全。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蒙西华中铁路MHSS-1标项目部一工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