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配煤中心煤场工程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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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配煤中心煤场工程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煤场工程车辆(转运车、铲车)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车辆的作业水平,使工程车辆优质、高效服务于各储运车间的日常生产活动,降低中心煤场内部转运和销售成本,特制定本办。

第二条本着“规范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属的工程车辆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车队负责中心所属工程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条工程车辆主要承担中心各煤场内的转运、矸石拉运、洒水降尘、销售装车、拢堆、平整场地、防灭火等工作业务。

第六条各储运车间负责煤场的日常管理和装卸车工作,储运车间提出用车要求时,车队必须配合储运车间完成相应的工作业务,储运车间计量和登记相应的工程量。

第三章车辆基本要求

第六条车辆产权证等文本由中心统一保管,行车证等

车辆证件需随车同行,钥匙及随车工具等,由驾驶员保管(驾驶员须办理签字登记手续)。

第七条车辆外观无明显缺陷,箱体无开焊、无变形,轮胎胎压正常,车体及车轮连接螺栓紧固。

第八条铲汽车制动系统必须灵敏可靠,每次驾驶车辆前必须对制动系统进行试车试验,杜绝制动系统失灵运行。

第九条车辆转向系统、传动系统灵活可靠,速度表、油(气)压表、温度表等各项仪表完好可靠。

第十条车辆照明完好齐全,必须有后尾灯后视镜,喇叭(警铃)声音清晰洪亮,雨刷器能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必须随车配备1具4kg完好的灭火器、1个三角木及三角牌,驾驶室必须配备安全带,车辆外观突出明显部位必须粘贴反光膜。

第十一条驾驶员相关要求。

(一)必须按照国家道路行驶有关规定与安全行车规定要求驾驶车辆。

(二)驾驶员在日常过行车程中做到“七不”: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

(三)车辆驾驶员驾驶车辆前必须进行本岗位危险源辨识。

(四)驾驶员应对自身违章驾驶所造成的不安全后果负

全部责任。运煤过程中撞坏大门、墙壁、电灯、路灯、输灰管线等公用设备设施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处罚。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驾驶员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未经允许不得驶离矿区,停放的车辆需锁好方向盘和门窗,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章转运车辆作业要求

第十三条车辆进入煤场要严格遵守储煤场各项要求,车辆驾驶员要听从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按指定路线、指定区域在煤场行驶、卸煤,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十四条在转运工程中,驾驶员必须考虑到对车辆自身位置与地基的耐受因素,不得使车身超过其极限斜度,最大限度的保障好人员与车辆安全。

第十五条转运过程中严禁超载、偏载装车。转运车辆应按顺序排队装车,服从装车作业人员统一指挥。

第十六条车辆进入电子汽车衡前应自觉排队依次过衡,汽车过衡时限速5km /h,做到“稳上慢下”,防止冲撞损坏衡器。

第十七条装车过程中,装煤车辆严禁熄火,司机严禁离开驾驶室,严禁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车外,以防高空坠物伤人。

第十八条转运车辆在厂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20km/h,厂区外行驶速度按照国家道路交通有关规定执行,煤炭囤积上下坡速度不得超过10km/h,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指示牌行驶。

第十九条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不得进行接打电话、吃零食、抽烟等影响驾驶的其它事情。

第二十条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有异常问题,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待车辆维修合格后方可运行。

第二十一条在转运过程中,装载不宜过高,以免煤炭撒落在运煤道路上。

第二十二条卸煤时不得太靠近煤堆边缘,防止车辆滑落。卸煤时车厢举起高度必须达到最大,车厢内的煤必须卸完后方可落车厢,严禁边落车厢边行驶或不落车厢行驶。

第五章铲车作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车辆进入煤场要严格遵守储煤场各项要求,车辆驾驶员要听从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按指定路线、指定区域,在煤场行驶、作业,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二十四条在厂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厂区外行驶速度按照国家道路交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铲车司机要配合储运车间做好块煤筛分、销售装车及煤场日常整治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进行销售装车时,铲车司机要按照储运

车间工作人员的指挥进行装车,不得擅自调整装车地点。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块煤拢堆作业时,铲车司机要按照储运车间工作人员的指挥进行拢堆,煤堆高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拢堆和行驶过程不得碾压块煤。

第六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二十八条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中心安排办理。

第二十九条车辆保养必须按照车辆出厂要求,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到对车辆按时保养工作。

第三十条在操作过程中严禁出现超速、越档、拖档等现象,认真做到分离器、油门、档位有机配合、严防缺水、缺油、缺气、缺电等现象发生。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爱护车辆,勤检查、勤打扫,出车前、收车后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三十二条如因驾驶员检查不到位或有故障没上报所造成车辆维修,将对驾驶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工程车辆在加油时,库管员必须在场,加油司机须在加油本上签字确认加油量。

第七章考核

第三十四条车队负责煤场工程车辆和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中心分管领导、调度室、机电管理部、煤炭管理部负责对车队日常业务的考核工作,考评内容详见《选配煤中心煤场工程车辆管理考核细则》,按月进行考核对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选配煤中心煤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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