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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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几个问题
作者:樊凌翼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9年第10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如部分民营中小企业的产权亟待界定;家族式管理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民营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差;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改善等。并提出理顺民营中小企业的产权关系;鼓励民营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改善民营经济的投资环境等解决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产权
中小企业的问题并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而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中小企业显然是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的。从理论上讲,中小企业一般是指规模较小的或处于创业阶段和成长阶段的企业。包括规模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法人企业和自然人企业。世界各国确认中小企业的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制订政策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因为,中小企业不仅户数众多,是创造就业机会的主要渠道和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主体,同时由于规模小又是市场竞争的弱者。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正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保护公平竞争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对于我国而言,由于转轨经济和二元经济的背景,中小企业发展问题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们更多地关注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小企业问题研究近些年才逐渐变为热点。那么,在中国谁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现状如何?民营中小企业存在什么问题?怎样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发展?都需要我们深入地进行研究。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与现状
在社会认同和制定扶持政策的实践中,对中小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中小企业,一般是指除国家确认为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狭义的中小企业则不包括微型企业。一般而言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有定量界定和定性界定两种方法。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先后经过几次调整。建国初期曾按固定资产价值划分企业规模。1962年改为按人员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划分。1978年,国家计委把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改为“综合生产能力”,1988年按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作了作别划分,划分的依据主要有以实物产量反映的生产能力和固定资产原值,企业规模为四类六档:特大型、大型(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型
(中型一档、中型二档)、小型,具体标准共计150个行业标准,当时中小企业一般指中二类和小型企业。1999年再次修改,将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作为主要考察指标: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类,其中,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参与划型的企业范围原则上包括所有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工业企业。
二、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和重要地位
基于1999年的标准,据国家经贸委提供的材料表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总数的60%和40%;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在我国1500亿美元左右的出口总额中,约60%来源于中小企业。按经济地带划分,东部地区是我国中小企业最为发达的地带,42%的小企业分布在这里,全国小企业工业总产值的66%由这里产出。小企业的平均产值规模,东部是中东的2.5倍,是西部的3倍。按所有制结构划分,全国已形成多元化的结构。在小型企业数量上,目前个体和私营企业占到77.7%,集体企业占20.1%,国有企业占1.4%,三资企业占0.6%;而在产值上,集体企业占51%,个体、私营企业占23.3%,国有和三资企业各占13.1%。小企业已成为县及县以下政府机关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中小企业在国家整个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支撑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作用。中国企业联合会在《中国企业发展报告》中将中小企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归纳为是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是政府集中精力抓“大”的保证和必备条件、是鼓励民间投资的重要载体、是发展和建设小城镇的主体,等等。
三、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
1、部分民营中小企业的产权亟待界定
我国的民营经济是从文革结束后,在严格禁止私人生产及商品交易的严酷环境中生长和发展起来的。1981年国务院肯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存在和发展,直到十五大才将民营经济的地位在宪法中正式确认。所以民营经济的发展大多数时候不是在正式制度的认可下过渡来的。到1998年,以集体企业名义设立的民营中小企业约占总数的一半。其产出占到当年GDP的11%,这就是所谓的“苏南红帽子企业”。
另外一部分是80年代的一些集体科技企业脱胎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其母体单位导致企业的产权关系难以理清。企业产权不明晰,产权缺乏交易性,一方面失去了民营企业高效率的根源;另一方面,产权的不可交易性影响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企业无法按照股份制企业动作,包括上市募集资金、内部持股等。这种不成熟的产权制度极大的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2、家族式管理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
我国民营企业是从家庭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加上中国传统宗族观念,民营中小企业大部分是家族式或合伙制。这种企业虽然产权的边界明晰,在企业创业和发展之初由于管理灵
活、决策速度快而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企业的组织形式显然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
求。家族式企业实际上反映了企业产权结构的不合理。在家族式管理中管理人员之间是以血缘关系或同乡关系来连接的。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的有效性多半取决于企业领导的个人素质与
偏好。企业的经营缺乏连续性与继承性。其次,家族式管理缺少公平有效的激励和用人制度。
3、民营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差
企业发展成功最根本的因素是技术创新能力,高技术产业的兴起,本该为民营企业提供一个广阔发展的新空间,因为在高技术产业的导入期,技术来自企业和生产经营领域之外,市场竞争的垄断性较小,有利于民营中小企业抓住机遇,并且民营中小企业组织适应力强,决策灵活,更富有冒险精神。这一点上甚至比大企业更具有优势。但是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缺乏技术创新能力和激励,也可以说缺乏创新的意识。
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不具备开发新项目的资金实力和高水平的科研开发队伍,难以沿着老产品的思路继续进行新产品的推出。所以许多民营中小企业在稍稍做大后便搞多元化经营或转行生产。不是集中精力做好一件产品,而是追求热门,这样势必无法建立起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使企业陷入困境。
4、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改善
民营经济目前发展的最大困难在于得不到社会、法律法规的平等特遇。因为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以后从个体工商户发展来的。民营经济的发展总是推动着政府外部规则对其本身的放宽。1982、1988、1998三次修改宪法都是围绕着私有经济的合法性这个主题一步一步的过渡的。尽管十五大将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写进了宪法,但民营企业在土地使用、办照、纳
税、工商检查、银行贷款、甚至法律上仍有许多不公平。
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更大的困难是找不到合适的融资渠道。
四、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