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医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17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173号2005年10月21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有关规定,我们对我省药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经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我局定价的药品范围(一)《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
(二)增补进入我省《医保目录》的药品。
其中,属于处方药的所有剂型,含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我局定价范围;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医保目录》所列剂型纳入我局定价范围。
(三)《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
(四)医疗单位药物制剂。
(五)中药饮片。
二、定价形式和内容(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我局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二)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中药饮片的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继续执行我局印发的《陕西省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办法》(陕价管发〔2004〕15号)、《陕西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陕价管发〔2004〕6号)的规定。
(三)列入我局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10]12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0]12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精神,针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我省11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规范,现将修订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升级。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
附件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其他部分)
附件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新增部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附件1:
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
序号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最高限价(元)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
特定三级二级一级
1G。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再次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再次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3.17•【字号】陕价行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再次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06〕4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为了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在认真测算、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再次修订,同时制定了部分新增检验项目价格。
现将修订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145项,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4项,增加子项目7项;项目价格下调101项;项目价格上调6项;更正项目内涵、说明、除外内容和财务分类的15项;取消的2项。
二、可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卫生材料品种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的通知》(陕价费发[2003]18号)和《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39号)规定执行。
加价率仍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中规定的低价从高、高价从低的原则,购进价在200元以下的,加收10%;201-1000元加收8%;1001-2000元加收6%;2001元以上的,按5%的比例加收。
同时对加价额实行限额控制,最高不得超过250元。
三、各医疗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按本通知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的升级。
从2006年4月15日起,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必须按修订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2.21•【字号】陕价费调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20号2003年2月21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医疗事故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的改变,致使鉴定成本相对提高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我省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设区市级医学会负责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下列试行标准收取鉴定费。
1、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000元/例次;2、设区市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0元/例次。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由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方预先缴纳。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方支付。
医学会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已召开专家鉴定会或已做出鉴定结论,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已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受理并已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但尚未召开专家鉴定会,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扣除所缴鉴定费的40%,其余退还缴款人。
受理后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扣除所缴鉴定费的10%,其余退还缴款人。
三、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病历资料的,按A3纸0.4元/张、A4纸0.3元/张收取复印费。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6月14日)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榆林、宝鸡、汉中检验检疫局,杨凌区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等7部门下发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特制定《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全社会重视粮食安全和加强粮食质量管理的意识。
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顺利实施。
附件:《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
陕西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调整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2.06•【字号】陕卫规发[2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调整工作的通知(陕卫规发[2001]11号2001年2月6日)各有关市地卫生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管理,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卫生厅、省物价局于2001年1月召开会议,布置了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归并和现行收费调查摸底工作。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和调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这次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工作,是当前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一件大事。
各有关市地卫生局、物价局以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
2、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归并和现行收费情况调查,保证此项工作按时完成。
省医疗项目规范及调整办公室将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的需要,向各参与单位下达工作任务,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在各方面给以支持。
3、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按照会议提出的要求办事,对医疗服务项目归并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对现行收费的调查要本着客观、严谨的态度,认真填写有关数据,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附: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参与单位名单三级医院(9所):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交大一院、二院,四医大西京医院、唐都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宝鸡市中心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二级医院(8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医院、户县人民医院,宝鸡市人民医院、扶风县医院,汉台区人民医院、略阳县医院、子丹县人民医院、安塞县人民医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说明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使用说明如下:1、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2、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3、医保类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
4、医保统筹支付: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5、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指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费用。
6、其他医保支付:包括退休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充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充保险支付等。
7、个人支付金额: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陕卫规发[2011]50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卫规发〔2011〕50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中医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卫生部印发了《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卫规财发〔2007〕117号,以下简称《规定》),省卫生厅已及时转发了该《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水平,结合近年我省各地实施《规定》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樊桂成电话:87340027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我省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
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应当涵盖以下内容:(一)预算控制;(二)收入控制;(三)支出控制;(四)货币资金控制;(五)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六)固定资产控制;(七)工程项目控制;(八)对外投资控制;(九)债权及债务控制;(十)财务电子信息化控制;(十一)监督检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1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精神,针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我省11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规范,现将修订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升级。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附件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其他部分)附件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新增部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序号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最高限价(元)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特定三级二级一级1G330100001局部浸润麻醉次50503020指手术室内进行手术的局部麻醉。
麻醉药品2G330100001a小局部浸润麻醉次5543指在治疗时进行的局部麻醉。
包括表面麻醉。
含麻醉药品。
3G330100002神经阻滞麻醉2小时200200150100包括颈丛、臂丛、星状神经等各种神经阻滞及侧隐窝阻滞术、恻隐窝臭氧注射等。
4G330100006血液加温治疗小时5543包括术中加温和体外加温5G330201041颅底肿瘤切除术次43703800包括前、中颅窝颅内外沟通性肿瘤、前、中、后颅窝底肿瘤(鞍结节脑膜瘤、侵袭性垂体瘤、脊索瘤、神经鞘瘤)、颈静脉孔区肿瘤;上颌外旋颅底手术;不含胆脂瘤、囊肿。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陕卫妇发[2006]353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卫妇发〔2006〕35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陵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和修订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和修订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陕价行发[2013]12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和修订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12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中省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我省正在进行新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接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
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鉴于国家新版项目规范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已在我省应用,结合目前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专家的调研论证,新增和修订了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次新增、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110项,其中新增修订手术部分项目价格40项,新增修订其他部分项目价格 64项,试行到期继续执行部分项目价格6项。
同时修订特殊卫生材料库2类耗材。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的升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14年1月 1日起执行。
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涉及的上述价格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同时废止。
请各市、县(区)物价、卫生部门将本通知迅速转发本级医疗机构。
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修订手术部分)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修订其他部分)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到期继续执行部分)4.《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修订部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2013年12月18日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修订手术部分)附件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修订其他部分)附件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到期继续执行部分)附件4: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修订部分)。
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的通知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0号)精神,结合《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总体要求(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当前,细菌耐药已成为全球公共健康领域的重大挑战。
在2016年召开的G20杭州峰会上,细菌耐药问题被列入主要议题,并写入最后公报;在第71届联合国大会上,世界各国对细菌耐药问题进行了讨论,成为联合国大会有史以来讨论的第四个卫生议题。
细菌耐药问题已经从卫生领域扩大到政治、经济领域。
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从大局出发,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1 -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落实要求,注重管理规范。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使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要求得到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重点环节管理进一步规范,把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情况督导检查纳入日常工作中,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明确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见附件1),于收到本通知后2周内完成。
(三)切实强化督导,落实管理到位,确保合理使用。
各医疗机构要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情况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点内容,加强院内督导评价,确保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分析本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全面推动本单位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卫办发〔2012〕13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部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陕西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陕西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一项重要国家安全制度,为了规范和指导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卫生部印发了《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1〕85号)。
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和卫生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卫生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定和要求,维护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人民群众个人权益,促进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
(二)基本原则1、遵循标准,重点保护。
遵循国家和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卫生行业信息系统实际,优先保护重要的、涉及面广、遭受破坏对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信息系统,优先满足重点信息系统安全需求。
2、行业指导,属地管理。
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行行业指导、属地管理。
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有关要求,做好本地区卫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指导、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3、同步建设,动态完善。
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与建设过程中,同步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因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业务类型、应用范围等条件改变导致安全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调整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及时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二、建设目标依据国家、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遵循相关标准规范,在全省卫生行业全面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等工作,明确信息安全保障重点,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卫生行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为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全面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护理收费解释
1、静脉输液应如何计费?答:静脉输液应按“次”收费,也就是按一路输液收取费用,包括输液器、配药用注射器等,静脉输液一天之内无论输几瓶液体只记一次费用。
因治疗需要每天要进行两次静脉输液或需两路同时输液,可按两次收取静脉输液费用。
静脉输液过程中,按医嘱有些药品须入壶的,可视为一次静脉注射,另可加收一次静脉注射费。
2、氧气吸入应如何计费?答:患者一天吸氧不足16小时的应按“氧气吸入”每小时2.5元实际吸氧时间收费;患者吸氧超过16小时的应按“持续吸氧”每天40元收费。
使用呼吸机的患者收取相应呼吸机的使用费,不得另收氧气吸入费。
3、门诊化验采血时是否可另收采血费?答:为方便患者和医院管理,在制定检验项目价格时已将门诊采血费用包括在检验项目之内,不能再另收静脉采血费;住院患者需化验采血时,可由病区另收静脉采血费。
4、挂号费、门诊诊查费应注意哪些问题?答:挂号费按医院级别收费,门诊诊查费按医师级别收费。
急诊挂号诊查费,不分医师级别。
挂号诊查票据当日有效。
方便门诊应免收诊查费。
5、如何收取护理费?答:一般住院患者根据医嘱可每天收取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这五个级别护理中的一个,不得重复收取。
其他专项护理项目可按医嘱在执行后收费。
在收取母婴同室新生儿护理费时,注意不再另收级别护理费,但在进行新生儿特殊护理项目时,可另收取新生儿特殊护理费。
新生儿因病住院的护理费可按新生儿护理收费,不再另收级别护理费,但在进行新生儿特殊护理项目时,可另收取新生儿特殊护理费。
在收取精神病护理和狂躁型精神病护理时,除需重症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按重症监护收费外,不得再另收级别护理费。
6、那些患者可收重症监护费?答:按医嘱在病区内规范的重症监护病房、ICU、CCU和麻醉恢复室中进行监护的重症患者,可收取重症监护费;住急诊科专门设置的重症监护室的患者,按规定可收取急诊监护费。
使用心电监护等设备的费用另收。
住院患者不得按急诊监护收费。
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陕劳发[2000]195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陕西省劳动厅、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劳发[2000]195号)各地(市)劳动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各三级医院,省直管医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卫生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颁发定点医疗资格证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陕政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1〕5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八日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在政府主导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省情的全科医生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在我省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突出整体设计,坚持分步实施,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
着眼长远目标,兼顾当前需要,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
突出培养质量,注重服务能力,统一全科医生的培养和管理。
健全激励机制,转变服务模式,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1 培养模式。
实行“5+3”培养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
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采取“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具体依照国家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4.05•【字号】•【施行日期】1989.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89年4月5日)今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对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继续推行和完善院(站、所、校、下同)长负责制。
一九八五年以来,我省在医疗卫生单位逐步实行了院长负责制,对促进卫生改革,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全面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审计制。
院长的产生,可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或主管部门公开招聘,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等方式,由主管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任命。
院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政绩显著者可以连任。
院长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处于中心地位,对单位的行政、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院长对单位的事业发展、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业务建设、行政副职领导提名和中层干部任免、职工聘用和奖惩、经费包干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依法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同时,院长要发扬民主,健全决策程度和民主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单位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
实行承包制要结合卫生系统的特点和实际,积极分步骤地进行。
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全面推行承包制。
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可以先搞试点,并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扩大推行。
医疗卫生单位在承包中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根本宗旨,把社会效益和医疗质量放在首位,在定编定员的情况下实行包括工作数量、质量、医德医风和经费包干等内容的综合承包,并以合同形式确定主管部门与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使承包单位真正做到经费包干、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护理收费解释
1、静脉输液应如何计费?答:静脉输液应按“次”收费,也就是按一路输液收取费用,包括输液器、配药用注射器等,静脉输液一天之内无论输几瓶液体只记一次费用。
因治疗需要每天要进行两次静脉输液或需两路同时输液,可按两次收取静脉输液费用。
静脉输液过程中,按医嘱有些药品须入壶的,可视为一次静脉注射,另可加收一次静脉注射费。
2、氧气吸入应如何计费?答:患者一天吸氧不足16小时的应按“氧气吸入”每小时2.5元实际吸氧时间收费;患者吸氧超过16小时的应按“持续吸氧”每天40元收费。
使用呼吸机的患者收取相应呼吸机的使用费,不得另收氧气吸入费。
3、门诊化验采血时是否可另收采血费?答:为方便患者和医院管理,在制定检验项目价格时已将门诊采血费用包括在检验项目之内,不能再另收静脉采血费;住院患者需化验采血时,可由病区另收静脉采血费。
4、挂号费、门诊诊查费应注意哪些问题?答:挂号费按医院级别收费,门诊诊查费按医师级别收费。
急诊挂号诊查费,不分医师级别。
挂号诊查票据当日有效。
方便门诊应免收诊查费。
5、如何收取护理费?答:一般住院患者根据医嘱可每天收取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这五个级别护理中的一个,不得重复收取。
其他专项护理项目可按医嘱在执行后收费。
在收取母婴同室新生儿护理费时,注意不再另收级别护理费,但在进行新生儿特殊护理项目时,可另收取新生儿特殊护理费。
新生儿因病住院的护理费可按新生儿护理收费,不再另收级别护理费,但在进行新生儿特殊护理项目时,可另收取新生儿特殊护理费。
在收取精神病护理和狂躁型精神病护理时,除需重症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按重症监护收费外,不得再另收级别护理费。
6、那些患者可收重症监护费?答:按医嘱在病区内规范的重症监护病房、ICU、CCU和麻醉恢复室中进行监护的重症患者,可收取重症监护费;住急诊科专门设置的重症监护室的患者,按规定可收取急诊监护费。
使用心电监护等设备的费用另收。
住院患者不得按急诊监护收费。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补充意见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陕财办社[2013]177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财务制度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补充意见(陕财办社〔2013〕177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局:现将我省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的补充意见印发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院财务制度》补充意见(一)对“第四章支出管理”中“医疗支出”有关人员经费内容明确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对“其他费用”明确为“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因公出国费、其他公用经费支出等。
(二)对“第六章收支结余管理”中“第三十八条”业务收支结余的分配明确为“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当年可分配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1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30%提取奖励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陕价费发[2003]1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28
【实施日期】2003.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统一使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的通知
(陕价费发[2003]18号2003年1月28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社会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省物价局、卫生厅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除外内容”所规定可另行收取费用的特殊卫生材料品种,编制了《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以下简称《材料库》),要求全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必须在指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中增设《材料库》,实行特殊卫生材料统一划价,统一收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材料库》所列可另行收取费用的特殊卫生材料均为《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中“除外内容”所规定的品种。
除此之外,其他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一般卫生材料费用已包含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不得再另行收费。
医疗机构对同类因厂家不同、规格不同、价格不同的特殊卫生材料,可在《材料库》中该类特殊卫生材料下按规定项目录入,并执行收费管理软件自动升成的价格。
二、医疗机构不得在《材料库》中自行添加其他卫生消耗材料,确因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增加的特殊卫生材料,可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卫生厅批准后在全省统一执行。
三、其他未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也必须根据需要按《材料库》中所列品种收费。
四、医疗机构在使用特殊卫生材料前,应向患者说明所需特殊卫生材料的性能和价格,患者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使用何种档次的特殊卫生材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