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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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最新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路上,那些不该发生的碰撞——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本报记者韩芳汽车的普及无疑是把双刃剑,除了尾气污染,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据悉,此类案件已成为该院受理的第一大民生案件。

据介绍,2012至2014年,该院共审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此类案件占所有侵权案件的比例,2012年为45.3%,2013年为51.2%,2014年为59.8%,呈逐年上升趋势。

此类上诉案中,保险公司参与上诉的比例占到7成,而其上诉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几方面。

修理费高于估值,合理就获赔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

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的小轿车估值为人民币2万元整,故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法官释法:法院认为,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开门撞伤骑车人,乘客也得赔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柴某开启左后车门下车时,刚好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亢某,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部责任,亢某无责任。

陈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

交通安全典型案例宣传

交通安全典型案例宣传

交通安全典型案例宣传交通安全是社会中的重要议题,交通安全典型案例宣传对于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以及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是一些交通安全典型案例的参考内容。

1. 酒驾案例:2018年某日,一名年轻男子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多人受伤甚至死亡。

该案例不仅反映了酒驾危害的严重性,同时也提醒人们在消费酒精饮料后不能开车。

通过详细描述事故过程以及事后的悲惨结果,可以引起人们对于酒驾行为的警醒,强调酒后绝对不能开车的重要性。

2. 幼童逾越马路被撞案例:2019年,一名幼童未经成年人陪同,在没有斑马线的道路上随意逾越马路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车辆撞伤。

虽然司机在事发时曾刹车,但因为车速过快导致无法及时停下来。

该案例强调了孩子们在过马路时需要有成年人的陪同,并且应该选择合适的地点和方式过马路,以确保自身的安全。

3. 摩托车追尾车辆案例:最近,一起摩托车追尾车辆的事故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例中,摩托车驾驶员在追尾车辆时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发生事故。

此案例提醒驾驶摩托车的人们,应该始终保持安全距离,遵守交通规则,并且注意观察前方的情况,以确保自己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4. 行人突然翻越护栏案例:在某条繁忙的市区道路上,一名行人突然翻越护栏,试图横穿马路而导致被迎面而来的车辆撞伤。

该案例通过描述事发过程以及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提醒行人们需要选择合适的过马路地点,并遵守交通规则,避免突然行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以上只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宣传的参考内容之一,通过具体案例的描述可以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违反交通法规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在宣传中还可以加入一些警示语,如“行车观光,安全第一”、“酒驾亲人两失,远离酒驾从我做起”等,以引起读者对交通安全问题的重视。

通过不断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提供相关宣传,相信能够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

2012年交通安全事故整理

2012年交通安全事故整理

2012年10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1、湖南沪昆高速发生死亡13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月3日6时40分,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驾驶人吕冰涛驾驶豫PY0210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

当行至沪昆高速公路湖南省怀新段1431公里加700米处时,车辆失控冲破中央隔离带护栏,与对向车道行驶的石家庄市鑫源旅游公司冀A61231号大型客车(核载55 人,实载53人)发生正面相撞,造成13人死亡、41人受伤。

2、贵州沪昆高速公路黔南段发生死亡18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1月4日18时30分许,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五城镇星洲村驾驶人杨献辉驾驶安徽省黄山市凯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号牌为皖J06318的普通客车(核载53人,实载57人,其中儿童及幼儿4人,含两名驾驶人),由浙江义乌驶往四川叙永。

当行至黔南州贵定县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765km+500m处时,车辆越过中心隔离带驶入对向车道,冲过对向车道后又冲出对向车道路边护栏,翻下道路外高8.8米的路坎,造成15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9人受伤。

3、贵州中巴翻车事故13死22伤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18日发生一起中巴车翻车事故,事故目前已造成13人死亡,22余人受伤。

据新华社电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18日发生一起中巴车翻车事故,事故目前已造成13人死亡,20余人受伤。

记者从道真县有关部门了解到,事故发生在18日中午12时许,一辆中巴车行驶在道真县大矸镇境内时,发生翻车事故。

据现场救援人员介绍,这辆中巴车翻下约8米高的路基后,四轮朝天。

记者从道真县宣传部门了解到,经初步统计调查,失事中巴车属当地一家运输公司的客运车辆,事发时车内包括驾驶员共载有35 人。

4、山西晋城发生死亡15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2月25日凌晨,河南省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分公司一辆号牌为豫M08666的大型普通客车,因该车辆驾驶人路线不熟,车辆驶过目的地后掉头返回。

上午9时27分,当车辆行驶至207国道1319km+950m处时,失控撞毁道路右侧水泥警示墩后坠入约45米深的悬崖,造成15人死亡、19人受伤。

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6年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一、湖南宜凤高速“6.26”特大交通事故2016年6月26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宜凤高速公路郴州宜章段长村东溪大桥附近,湖南省衡阳骏达旅游集团一辆车牌号为湘D94396,由耒阳开往宜章莽山的大巴车(核载55人,实载57人,其中小孩4人),在宜凤高速K34+145处东溪大桥撞上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随后又撞向东溪大桥右边护栏,致油箱漏油起火。

造成35人死亡、13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惨痛。

2016年7月4日,衡阳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衡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雁峰管理所副所长兼驻衡阳市中心汽车站管理办主任阴钧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16年7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检察院对“6.26”事故交通肇事司机刘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

二、天津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武某、李某、付某等5名嫌疑人共同出资购置牌照为“冀EA5566”的长途卧铺客车,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

2016年7月1日13时,事故大巴从邢台出发后,“拉载乘客、配置货物”。

当日晚上,该客车行驶至津蓟高速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小高庄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爆胎失控撞坏高速隔离护栏,坠入高速桥下闫东渠内。

事故发生时该客车载有30人,26人在事故中死亡。

经查河北省邢台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及下属第四分公司总经理宋某某等9名责任人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涉事车辆擅自改变经营路线、长期脱线断线等违规行为无监控记录,一级、二级安全监控中心平台不履行监管职责,未依规对涉事车辆的驾驶人员、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导致发生津蓟高速重大交通事故,目前上述9名责任人已被刑拘。

三、贵州紫云“8.2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8月20日晚,一辆贵GBC002号客车从贵州安顺驶往紫云途中,在209省道(222km+300m)紫云县枫香塘路段发生侧翻。

兰州交警公布十起典型事故案例

兰州交警公布十起典型事故案例

兰州交警公布十起典型事故案例∙查看所有评论∙【打印文章】中国兰州网11月30日讯12月2日,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即将到来,主题为“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选取了今年的10起道路交通事故,以案说法,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交通安全,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元旦醉酒超速,司机送了性命今年1月1日22时20分,驾驶员周某某(男,35岁)醉酒后驾驶甘AUL45*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南环路由东向西以92公里/小时的车速,超速行驶(此处限速60公里/小时)至一汽修厂门前时,与临时停放在道路北侧的甘D180*挂重型半挂车尾部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周当场死亡。

经检测,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73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交警说法:周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夜间超速行驶,对车前静态观察不够,措施不当,最终酿成惨祸。

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凌晨超速行,乘客丢性命1月17日凌晨2时50分,24岁的男青年王某某,驾驶甘AQY14*小型面包车,沿雁北路天水北路高架桥由西向东驶下高架桥时,车辆失控撞击中央隔离护栏后,翻滚后侧翻,导致车上乘员男青年焦某、沈某某甩出车外,当场死亡。

交警说法:王某某驾车超速行驶(时速72-78公里/小时),导致事故发生。

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2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案例

交通意外事故案例

交通意外事故案例在日常生活中,交通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起交通意外事故案例,以期引起大家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和警惕。

案例一,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

某日晚上,一辆醉酒驾驶的轿车在高速公路上疾驰,由于驾驶者酒后驾车,视线模糊,判断能力下降,最终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车辆相撞。

事故发生后,酒驾者受伤严重,前方车辆上的乘客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经调查,这起事故是由于酒驾行为引发的,给相关人员带来了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

案例二,行人闯红灯被撞事故。

在市区繁忙的十字路口,一名行人在红灯亮起时擅自闯入马路,结果被一辆小车撞倒。

事故发生后,行人受伤严重,需要紧急送医。

经调查得知,行人闯红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行人的不理智行为给自己和车辆驾驶者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案例三,疲劳驾驶引发的追尾事故。

一名司机连续驾驶长途,疲劳驾驶状态下,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车辆减速,导致车辆发生追尾事故。

事故发生后,车辆受损严重,驾驶者和乘客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经调查,疲劳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司机的不注意安全驾驶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危险和伤害。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交通意外事故往往是由于驾驶者的不当行为或行人的不理智行为所引发。

为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酒驾、不疲劳驾驶,不闯红灯,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交通意外事故的危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今后的生活中,让我们共同努力,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出行,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共同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

2017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2017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2017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自改革开放后逐年递增,而且增长势头非常迅猛,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非常巨大,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非常惊人,给人们和国家带来了巨大损失。

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2017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案列一:2017年01月01日,李祥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云HKU668号小型面包车由丘北县消防大队方向经文秀路驶往普者黑大街方向,01时27分许行驶至文秀路23号门口路段处时,其所驾车辆与行人张文及停于道路南侧的云HSL996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张文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祥驾驶云HKU668号车沿普者黑大街往文翠路方向逃离事故现场,2017年01月01日01时32分许,逃离至文翠路与新民街交叉路口处时,其所驾车辆在左转进入新民街过程中将路口处李侠摆设的烧烤摊撞毁后继续往彩云街方向行驶,行驶至新民街与彩云街交叉路口处时,云HKU668号车又将路口处的早点摊撞毁,之后李祥继续驾车逃逸,当日01时41分许,云HKU668号车行驶至丘北县锦屏镇桥头水寨加油站路段处时驶入道路北侧泥塘内,2017年01月01日05时30分许,丘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桥头水寨加油站路段将李祥(肇事逃逸,构成犯罪)抓获归案,。

案列二:2017年01月15日22时21分,熊德忠由好客酒店方向步行往农贸市场方向,在其横过道路时,被陶秋平(无信号道路不避让行人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燃油车撞倒,倒地后于22时23分被刘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无信号道路不避让行人的)驾驶的云HH0456号轻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熊德忠当场死亡,陶秋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陶秋平及刘斌驾驶车辆先后离开现场。

案列三:2017年01月17日,谢忠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云H7536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黄太杨、王长成、吕启发由西畴县兴街镇驶往西畴县莲花塘乡方向,00时36分行至西畴县文天线K66 800M路段与道路右侧石墩发生碰撞,造成谢忠特、黄太杨、王长成、吕启发受伤,黄太杨送往兴街镇卫生院途中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根据大客车上GPS卫星定位装置 记录,事故发生时冀B99998号大客 车的行驶速度为115.9公里/小时, 属超速行驶,且云伟在发现小轿车 第一次左右调整方向后仍未采取有 效减速措施。在两车发生刮擦后, 因车辆超员、超速,车辆失控、侧 翻,最终导致35人死亡。
校车“变形” 乘员丧命 ——2011.11.16甘肃庆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教训与启示 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具有全封
闭、全立交、行驶速度高等特点,其中,车速高是最显著的特点,也是高速 公路同其他道路的根本区别。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容易让后方车辆来不及避 让,极易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上下乘客, 也会使高速公路上行人增多,给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前言: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全社会每一个人,每一起交通事故对受害家庭来说都 是天大的事。
全国平均每天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有232人!
“带”血的教训 ——2013.2.1 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3年2月1日8时57分,石彦飞驾驶冀A70380号货车,沿连霍高速自西向东行
高速不是公交站 下客命丧为哪般 ——2011.7.4湖北随岳高速公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7月4日3时40分,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驾驶人梁伟驾驶武汉市海龙旅游客
运有限公司鄂AE3892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4人(含2名幼儿,核载55人),由广东 广州驶往湖北天门,当行至湖北省仙桃市境内随岳高速公路229公里加400米处,骑 压慢速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分道线违法停车下客,被后方驶来的鄂F1N210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追尾撞击,导致两车冲出高速公路护栏翻入边沟并起火燃烧,造成26人死亡、 29人受伤。
根据车载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此次事故中,陈强连续驾驶时间达4小时22分, 中途未停车休息,造成驾驶时精力不集中,反应和判断能力下降,未及时发现前方汽 车列车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且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的险情,未能采取安 全、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事后实验,大客车驾驶人有足够的时间发 现汽车列车,如能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交通安全培训课件——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交通安全培训课件——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
们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
运车辆肇事、小客车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逐案剖析
事故教训,以警示社会,引起关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
全、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事后实验,大客车驾驶人有足够的时间发
• 此次事故中,肇事的鄂AE3892号大 客车属于旅游客运车辆,未办理旅游包车 线路审批手续,私自组织客源由广州发往 天门,违法从事长途客运,在高速公路上 违法停车下客,且车身左侧占用部分行车 道(约0.5米),导致事故发生。肇事大 客车挂靠的武汉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 车辆的技术状况、出车情况、驾驶人状态 等重要信息均不掌握,原驾驶人因病请假 后,车主雇佣临时驾驶人梁伟,从事至广 州的非法营运,对此公司根本不知情,完 全属于失控状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措施 更是无从谈起。
内人员拥挤,既存在通风透气问题,也加大了乘客逃生难度;车辆自身的机械
性能也会因为超员而增加损耗。而车辆在超速行驶的状态下,车辆惯性加大、
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因此,客运车辆超员又超速行驶时极易因
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导致
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大客车上GPS卫星定位装置
交通安全培训课件——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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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8
交通安全培训课件——道路交通事故 十大典型案例
汝洪涛 34岁 南京理工大学 安全工程专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培训师 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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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6年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一、湖南宜凤高速“6.26”特大交通事故2016年6月26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宜凤高速公路郴州宜章段长村东溪大桥附近,湖南省衡阳骏达旅游集团一辆车牌号为湘D94396,由耒阳开往宜章莽山的大巴车(核载55人,实载57人,其中小孩4人),在宜凤高速K34+145处东溪大桥撞上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随后又撞向东溪大桥右边护栏,致油箱漏油起火。

造成35人死亡、13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惨痛。

2016年7月4日,衡阳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衡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雁峰管理所副所长兼驻衡阳市中心汽车站管理办主任阴钧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16年7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检察院对“6.26”事故交通肇事司机刘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

二、天津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武某、李某、付某等5名嫌疑人共同出资购置牌照为“冀EA5566”的长途卧铺客车,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

2016年7月1日13时,事故大巴从邢台出发后,“拉载乘客、配置货物”。

当日晚上,该客车行驶至津蓟高速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小高庄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爆胎失控撞坏高速隔离护栏,坠入高速桥下闫东渠内。

事故发生时该客车载有30人,26人在事故中死亡。

经查河北省邢台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及下属第四分公司总经理宋某某等9名责任人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涉事车辆擅自改变经营路线、长期脱线断线等违规行为无监控记录,一级、二级安全监控中心平台不履行监管职责,未依规对涉事车辆的驾驶人员、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导致发生津蓟高速重大交通事故,目前上述9名责任人已被刑拘。

三、贵州紫云“8.2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8月20日晚,一辆贵GBC002号客车从贵州安顺驶往紫云途中,在209省道(222km+300m)紫云县枫香塘路段发生侧翻。

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交通安全事故案例最近,交通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在我们身边,每天都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这些事故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伤害,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负面影响。

下面,我将介绍几起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案例一,酒驾事故。

去年夏天,某市一起酒驾事故造成了一名行人死亡、一名乘车人员重伤的惨剧。

当时,一名酒后驾车的司机在驾驶途中失控,将路边的行人撞伤,随后又发生了连环撞击事故。

经调查,事故原因是司机酒后驾车,导致驾驶失误,最终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

这起事故不仅让当事人家庭蒙受了巨大的伤痛,也给社会带来了深刻的警示,酒驾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大威胁。

案例二,超速事故。

在某高速公路上,一辆小轿车因超速行驶,在遇到急转弯时失控,导致车辆翻滚,最终造成了车上所有人员受伤的严重事故。

经过调查,事故原因是司机超速行驶,导致在转弯时无法控制车速,最终发生了翻车事故。

这起事故提醒我们,超速行驶不仅危害自己,也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一时的冲动可能酿成大祸。

案例三,违规变道事故。

在城市道路上,一辆货车因违规变道,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了碰撞事故。

经过调查,事故原因是货车司机在没有打灯的情况下突然变道,导致了与小轿车的碰撞。

这起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也给车辆造成了严重损坏。

这种违规变道行为不仅违反交通规则,也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了潜在的危险,提醒我们在驾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以上几起交通安全事故案例,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在道路上,安全第一,任何一次驾驶过程中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刻牢记交通安全规则,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能引起大家对交通安全的高度重视,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经典交通事故案例

经典交通事故案例

经典交通事故案例1. 有这么一个案例,小李开车的时候一直在看手机,就那么几秒钟的分神,结果撞上了前面正常行驶的车辆。

那撞击的声音可大了,就像炸弹爆炸一样。

被撞车辆的司机小王当时都懵了,回过神来赶紧下车查看情况。

两人站在路边,看着撞坏的车,满脸懊悔。

小王生气地说:“你咋开车的呀,咋能看手机呢!”小李低着头,满脸愧疚地说:“我错了,我真不该看手机,这下可咋办呀。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开车可千万不能分心,手机再重要也比不上生命安全呀。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2. 记得还有一次,小张晚上开车回家,觉得路上车少,就开得特别快。

在一个弯道的时候,由于车速太快,车子直接失控冲出了道路。

那场景,就像脱缰的野马一样,根本控制不住。

幸运的是,小张只是受了点轻伤。

交警赶到现场后,严肃地对小张说:“你这速度也太快了,晚上视线本来就不好,多危险啊!”小张后怕地说:“我知道错了,以后再也不敢开这么快了。

”这事儿就提醒我们,不管啥时候,都得控制好车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你平时开车会注意车速吗?3. 有个案例是这样的,小赵开车前喝了点酒,觉得自己还清醒,就上路了。

结果在路口等红灯的时候,迷迷糊糊地就睡着了。

绿灯亮了,后面的车一直按喇叭,他都没反应。

直到交警过来敲窗户,他才惊醒。

交警一闻就知道他喝酒了,立马对他进行了处理。

小赵后悔不已地说:“我就不该喝酒开车,真是害人害己啊。

”这就像给自己和别人埋了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炸。

所以啊,大家一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你身边有这样喝酒开车的人吗?4. 小王和朋友开车出去玩,一路上两人有说有笑。

小王为了接朋友扔过来的零食,手离开了方向盘,车子瞬间跑偏,撞上了路边的护栏。

那护栏都被撞变形了,车子也受损严重。

朋友吓得脸色苍白,小王也惊呆了。

朋友埋怨道:“你就不能好好开车嘛,接啥零食啊!”小王无奈地说:“我知道错了,以后再也不敢了。

”这就好比在开车的时候玩杂耍,不出事才怪呢。

我们开车的时候一定要专注,不能做任何危险的小动作。

典型事故与救援案例

典型事故与救援案例

典型事故与救援案例摘要:一、典型事故案例分析1.案例一: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二轮摩托车相撞2.案例二: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小型普通客车相撞3.案例三: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事故4.案例四:景某驾驶小型客车失控撞树5.案例五:司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地火灾事故救援2.案例二:某地地震救援3.案例三:某地洪水救援4.案例四:某地化学泄漏救援5.案例五:某地山体滑坡救援正文:一、典型事故案例分析1.案例一: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二轮摩托车相撞2022年12月12日15时许,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泊头市交通大街与三井路交叉路口处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

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2.案例二: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小型普通客车相撞2023年2月24日18时许,翟某驾驶小刀牌电动自行车,沿乡间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s220省道沧县境内柳孟春路口通过路口时,与由西向东崔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翟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翟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崔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翟某、崔某负同等责任。

3.案例三: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事故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刘某某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负自身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

2016年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6年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6年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一、湖南宜凤高速“6.26”特大交通事故2016年6月26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宜凤高速公路郴州宜章段长村东溪大桥附近,湖南省衡阳骏达旅游集团一辆车牌号为湘D94396,由耒阳开往宜章莽山的大巴车(核载55人,实载57人,其中小孩4人),在宜凤高速K34+145处东溪大桥撞上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随后又撞向东溪大桥右边护栏,致油箱漏油起火。

造成35人死亡、13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惨痛。

2016年7月4日,衡阳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衡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雁峰管理所副所长兼驻衡阳市中心汽车站管理办主任阴钧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16年7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检察院对“6.26”事故交通肇事司机刘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

二、天津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武某、李某、付某等5名嫌疑人共同出资购置牌照为“冀EA5566”的长途卧铺客车,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

2016年7月1日13时,事故大巴从邢台出发后,“拉载乘客、配置货物”。

当日晚上,该客车行驶至津蓟高速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小高庄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爆胎失控撞坏高速隔离护栏,坠入高速桥下闫东渠内。

事故发生时该客车载有30人,26人在事故中死亡。

经查河北省邢台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及下属第四分公司总经理宋某某等9名责任人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涉事车辆擅自改变经营路线、长期脱线断线等违规行为无监控记录,一级、二级安全监控中心平台不履行监管职责,未依规对涉事车辆的驾驶人员、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导致发生津蓟高速重大交通事故,目前上述9名责任人已被刑拘。

三、贵州紫云“8.2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8月20日晚,一辆贵GBC002号客车从贵州安顺驶往紫云途中,在209省道(222km+300m)紫云县枫香塘路段发生侧翻。

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惠州市“1·17”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发表时间:2018-07-16 16:08 文章来源:惠州市安全监管局2018年1月17日16时20分许,在惠东县Y007线平海海滨温泉路口,发生一起中型厢式货车碰撞二轮摩托车,导致3人当场死亡、2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6、3673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指示批示,要求深入剖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26日成立了惠州市“1·17”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惠州市安全监管局副调研员梁苏猷任组长,市纪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公路管理局、总工会与惠东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同时,事故调查组聘请了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等方面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与“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就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等关键要素,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与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人员伤亡与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与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与教训,提出了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1、粤LP6183号中型厢式货车情况粤LP6183号中型厢式货车,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6月20日。

驾驶室准乘人数3人。

总质量5、69吨,核定载质量1、995吨。

使用性质:非营运。

机动车所有人:孙雄。

该车于2015年10月20日办理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

转移登记后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余燕平(与肇事司机余锦楼就是夫妻关系),实际支配人:余锦楼。

使用性质:非营运。

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18年6月30日,投保公司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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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1.17)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逐案剖析事故教训,以警示社会,引起关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带”血的教训——2012.8.31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使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

美国每年有超过1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年挽救超过5000人的生命。

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7月1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客运车驾驶人在发车前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车人系安全带,客运站也未对出站车辆乘车人系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

从事故的后果来看,车辆左前部直接撞击地面的部分变形较为严重,车体大部分变形不严重,未影响内部生存空间,大部分乘员是先被甩出车外,后被事故车辆砸压致死。

如果能够有效使用安全带,必然会大大减少伤亡人数。

违法装载危险品车毁人亡痛惊心——2011.7.22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信阳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山东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邹建洲驾驶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7人(核载35人),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路938公里加115米处,因车厢内违法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客车起火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危险化学品因其自身的物质特性和化学成份存在着极强的危险性,使得其储存、运输也要有特殊的方式,否则极易因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燃烧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

对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41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此次事故中,张辉在明知偶氮二异庚腈属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情况下,隐瞒货物性质,通过公路营运客车托运没有危险品标识且运输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偶氮二异庚腈,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鲁K08596号卧铺客车在营运过程中,站外上客、上货,客厢内客货混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将危险品被装载客厢内部,并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偶氮二异庚腈在堆放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受热分解,发生爆燃,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高速不是公交站下客命丧为哪般——2011.7.4湖北随岳高速公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2011年7月4日3时40分,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驾驶人梁伟驾驶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鄂AE3892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4人(含2名幼儿,核载55人),由广东广州驶往湖北天门,当行至湖北省仙桃市境内随岳高速公路229公里加400米处,骑压慢速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分道线违法停车下客,被后方驶来的鄂F1N2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撞击,导致两车冲出高速公路护栏翻入边沟并起火燃烧,造成26人死亡、29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具有全封闭、全立交、行驶速度高等特点,其中,车速高是最显著的特点,也是高速公路同其他道路的根本区别。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容易让后方车辆来不及避让,极易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上下乘客,也会使高速公路上行人增多,给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此次事故中,肇事的鄂AE3892号大客车属于旅游客运车辆,未办理旅游包车线路审批手续,私自组织客源由广州发往天门,违法从事长途客运,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下客,且车身左侧占用部分行车道(约0.5米),导致事故发生。

肇事大客车挂靠的武汉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出车情况、驾驶人状态等重要信息均不掌握,原驾驶人因病请假后,车主雇佣临时驾驶人梁伟,从事至广州的非法营运,对此公司根本不知情,完全属于失控状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措施更是无从谈起。

超员超速毁人毁己——2011.10.7天津滨保高速公路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2011年10月7日15时46分,河北省唐山市驾驶人云伟驾驶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冀B99998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5人(核载53人),沿滨保高速公路由保定驶往唐山,当行至天津市武清区境内60公里加700米处,刮撞同方向袁倩驾驶的鲁AA356W号小型轿车后,失控向右侧翻并被路侧波形梁钢护栏切割,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客车超员、超速的危害极大,超员会加重车身,使车辆安全性能降低;车内人员拥挤,既存在通风透气问题,也加大了乘客逃生难度;车辆自身的机械性能也会因为超员而增加损耗。

而车辆在超速行驶的状态下,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

因此,客运车辆超员又超速行驶时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大客车上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事故发生时冀B99998号大客车的行驶速度为115.9公里/小时,属超速行驶,且云伟在发现小轿车第一次左右调整方向后仍未采取有效减速措施。

在两车发生刮擦后,因车辆超员、超速,车辆失控、侧翻,最终导致35人死亡。

校车“变形” 乘员丧命——2011.11.16甘肃庆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驾驶人杨海军驾驶甘MA4975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64人(其中62人为幼儿园学生,核载9人),自西向东行驶至榆林子镇马槽沟村处,与对向行驶的陕D72231号重型自卸货车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44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一次事故,让22条生命瞬间结束,留下的是家人悲伤的泪水和世人无尽的惋惜。

此次事故中,甘MA4975号校车为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所有,车厢内除驾驶人和副驾驶座椅外,其余座椅被全部拆除,改为安装了“日”字型座架,以便超员载人,系非法改装。

车门上明确喷涂了核载9人的字样,实际却乘载了64人。

该园教师每天随车接送学生,对违法超员习以为常,安全意识极其淡漠。

此次事故后,校车交通安全问题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4月5日以国务院第617号令公布施行。

条例确立了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护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疲劳驾驶是“帮凶” 卧铺客车敲警钟——2012.8.26包茂高速公路陕西延安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内蒙古包头市驾驶人陈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卧铺大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km+95m处,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驾驶人闪文全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主车豫HD696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H213A挂号中集牌罐式半挂车,以下简称“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挂车内甲醇泄漏并起火,造成大客车内3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驾驶疲劳是指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驾驶机动车后,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

在驾驶疲劳状态下继续驾驶机动车,就是疲劳驾驶。

驾驶人睡眠质量差或者不足、长时间驾驶车辆,容易出现驾驶疲劳。

驾驶疲劳会影响到驾驶人的注意、感觉、知觉、思维、判断、意志、决定和运动等方面。

疲劳后继续驾驶机动车,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者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者过早,操作停顿或者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要停车休息且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201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要求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

根据车载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此次事故中,陈强连续驾驶时间达4小时22分,中途未停车休息,造成驾驶时精力不集中,反应和判断能力下降,未及时发现前方汽车列车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且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的险情,未能采取安全、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事后实验,大客车驾驶人有足够的时间发现汽车列车,如能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路漫漫其“修”远——2012.10.7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淄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201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核载39人,实载28人),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淄博路段228公里加530米处,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山东省高密市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栏,与对向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A18526大客车(核载53人,实载53人)发生碰撞,致鲁A18526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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