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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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和管理流程,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直接影响着招投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对于促进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资质要求1.评标专家的选拔程序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通过公开招募和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募既能保证评标专家来源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又能提高评标专家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在资格审查环节,应对申请人的资历、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具备评标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2.评标专家的资质要求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程序;(2)具备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从业年限不低于5年,且无不良行为记录;(4)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
二、评标专家的培训与考核1.培训内容评标专家应接受系统的培训,以提升其评标能力和素质。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标准和技术要求、案例分析等。
培训形式可以采用课堂讲授、实践操作、研讨交流等多种方式,以确保培训效果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2.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应综合采用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模拟评标、案例分析等方法,对评标专家进行全方位的考核。
考核内容应涵盖专业知识、实操能力、逻辑思维等方面,以评价评标专家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三、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1.专家库的建立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应包含各相关领域的专家资源,以满足不同项目评标的需求。
专家库的建立应公开、透明,确保专家来源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2.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加入新的专家资源和剔除不符合要求的专家;(2)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参与评标的专家进行绩效评估,以保持专家库的优质稳定;(3)建立专家数据库,统计和分析专家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和评标成绩,为后续项目评标提供参考。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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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评审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专业人员,对于公共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确保评标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和有效,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和管理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熟悉评标相关法规和规程;3.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4.无利益冲突和不良记录。
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评标专家名单和专家库;2.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和审查;3.制定专家培训计划和考核机制;4.建立专家违规处理制度。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和权利评标专家的职责是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评审,并给出符合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评审结果。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守保密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评标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1.获取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2.向评标组提出疑问和建议;3.独立行使评审权利,不受干扰和压力;4.要求评标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专家库可以更好地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调配。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2.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3.定期对专家库的信息和名单进行更新和审核;4.建立专家分类和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的管理应当保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确保专家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四、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评标工作的监督和公示是保证评标工作公开透明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合理。
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评标工作的监督机制,设立相关的监督岗位和机构;2.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3.评标结果的公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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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委专家的素质和水平,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组织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评委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1. 评委专家库的建设(1)组建评委专家库:由负责招标工作的单位根据需要组建相应领域的评委专家库,以保障招标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征集评委专家:通过公开招募、邀请推荐等方式,征集并录入相关领域的专家信息,建立完善的专家库。
(3)专家资格审核:对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认专家的资质和相关经验,以确保参与评审的专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评委专家库的管理(1)信息管理:建立评委专家库信息档案,对专家的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工作经历等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2)动态管理: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补充,注重引进新鲜血液,保持专家库的活力和专业水平。
(3)团队建设:开展评委专家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专家的综合素质和评审水平,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评委队伍。
四、评委专家库的使用与公开1. 评委专家库的使用(1)评审组建立:在招投标项目评审前,根据评审要求,从专家库中评选适当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审组。
(2)专家任务分配:根据专家的专业领域和实际情况,分配评审任务,并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定。
(3)评审管理:监督评委专家的评审过程,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2. 评委专家库的公开(1)公开透明:评委专家库信息应在规定范围内公开透明,方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监督专家的资质和行为。
(2)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公示专家评审结果,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和评议。
五、评委专家的权利和义务1. 评委专家的权利(1)独立性:评委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独立思考和独立裁决,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
(2)公正公平:评委专家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评审任务,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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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或采购过程中,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及决策的专业人员。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对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十分重要。
一、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评标专家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领域:根据评标工作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不同,评标专家可以分为多个分类,例如建筑工程、信息技术、采购等。
2. 资质与经验: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根据资质等级对专家进行分类,例如初级专家、高级专家等。
3. 职务与职称:评标专家还可以根据其职务和职称进行分类,以保证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为了统一管理评标专家资源,可以建立评标专家库,该专家库应具备以下特点:1. 信息系统化:建立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资质、经历等,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以保证评标专家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公开透明: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评标专家的录入、退出和使用过程公正公平,防止有关利益的干扰。
3. 专家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评标专家管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责和行为规范。
4. 专家培训与考核: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 专家激励机制:建立评标专家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评标专家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发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评标专家的选拔与任职评标专家的选拔和任职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和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通过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质和经历证明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评标专家。
2. 考试和面试:根据评标工作的要求,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试或面试,测试其专业水平、沟通能力和思维逻辑等。
3. 任职和考核:经过考试或面试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确认后正式任职,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出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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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近年来,公共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需要专业的评标专家来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评标专家的评审结果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公正性,因此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指在公共建设工程招标、拍卖等过程中,从经过公开程序遴选的专业人士库中选聘出来的专业人员,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专业。
评标专家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评标专家应该严格执行评标工作的程序,不得干扰、擅自调整评审内容及结果。
评标专家的评审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公正性,因此评标专家的选拔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具体可分以下几个环节:1. 专家申请:评标专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以获得参与评标工作的资格。
2. 专家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该经过严格资格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专家才会被纳入专家库,同时也应对专家的符合条件进行定期审核。
3. 专家培训:选拔的评标专家应该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同时也应定期进行知识再培训。
4. 评标专家库管理: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评标专家库,对专家信息管理、资格审核、评估考核、培训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同时也要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评审情况,为后续专家申请、工作调配等提供依据。
二、专家库管理办法专家库是确保评标专家工作的基础,专家库的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是保障评标结果公正、客观、专业的重要保障。
1. 专家库的建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该全面考虑到专业领域、人才流动等因素,并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在专家库中尽量涵盖相关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并及时更新优秀人才的信息。
2. 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专家信息管理、资格审核、考核评估、培训管理等方面,并建立专家档案进行记录、查询和更新。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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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评标专家管理规定(3篇)
![关于评标专家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7f12a02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7fc507a.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评标过程的客观、公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与条件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四)具有丰富的招标投标实践经验,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流程;(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六)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评标系统。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二)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较强的独立判断能力和公正性;(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五)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六)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选聘与培训第八条评标专家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推荐;(二)公开招标;(三)社会公开征集。
第九条评标专家选聘程序:(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时间等;(二)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试、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四)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评标专家。
第十条评标专家培训:(一)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二)评标专家应当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三)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评标活动。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b0ff554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05.png)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促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各级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包括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和勘探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强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明确招投标程序和规则,并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条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能够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活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确定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八条公开招标应通过媒体公告、招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邀请招标应根据项目的需要,确定邀请范围并向具备资质的招标人发出邀请函,邀请函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竞争性谈判应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和需要,与具备资质的招标人进行逐个或逐组的谈判,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招标活动应公示中标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项目的技术方案、价格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包括企业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需要,确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时间,并对逾期未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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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物业管理设备采购项目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合规、透明、高效、公平竞争的原则,重视优质服务供应商的选拔。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充分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并组织评标工作,确保公正、公平的招标结果。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阶段:招标公告、报名资格审核、招标文件编制、标书递交、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七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工作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
第九条招标公告的发布应提前合理时间,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回应。
第十条招标人应尽量选择权威性、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广泛的信息传播。
第三章报名资格审核第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报名材料,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对递交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资格审核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资质证书、经验证明、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及时通知通过资格审核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告知投标截止日期。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标书,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价格等核心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并对其进行详细解释。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具备合理的格式和规范的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完整、准确地理解和回应。
第五章标书递交第十八条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递交的标书完整、准确。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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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导言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和科学性,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现制定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是评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制度,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公平和规范进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评标专家是参与评标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工作。
第一节评标专家的条件评标专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评标工作;2.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3.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4.无利益冲突问题。
第二节评标专家的管理评标专家的管理包括选聘、考核、培训和惩戒等环节。
1.评标专家的选聘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2.评标专家应当接受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应当及时淘汰;3.评标专家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升自身的评标水平;4.对于严重违规的评标专家,应当给予相应的惩戒,包括暂停评标资格、清退评标专家库等措施。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的集合体,是评标活动的重要支撑。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第一节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评标专家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等;2.评标专家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3.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和水平评价。
第二节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保证评标专家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建立评标专家库的查询和使用机制,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开透明;3.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便于不同领域的评标活动选择合适的评标专家。
第四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运用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运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标活动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bee2318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a9.png)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管理、抽取使用、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评标专家入库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三)培训考试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和方法、职业道德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入库。
(四)入库公示对拟入库的评标专家名单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评标专家抽取(一)抽取原则评标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保密的原则。
抽取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不受人为干扰。
(二)抽取时间一般应在评标活动开始前的适当时间进行抽取,以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评标工作。
(三)抽取方式通过专门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抽取,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四)回避制度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专家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和举报。
3、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报酬。
(二)义务1、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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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1. 引言招标采购评标专家是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对于项目的评估和选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的管理和工作,确保评标专家的公正、公平和专业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认定2.1 选拔标准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能力;•无利益冲突和行业疑云。
2.2 认定程序评标专家的认定程序如下:1.招标采购单位组织专家库的设置;2.招标采购单位根据评标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合适的专业人员;3.评标专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资格审核;4.经资格审核合格的评标专家被认定为正式评标专家。
3.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3.1 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参与评标活动,发表独立、公正的意见;•获取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适当的研究和分析;•合理获得报酬和补贴。
3.2 义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忠实履行评标工作,不受非法和不正当影响;•严守评标机密,不泄露和传播相关信息;•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客观评价投标文件;•积极参与评标培训和知识更新。
4. 评标程序与要求4.1 评标程序评标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评标前准备:评标专家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技术评审:根据评标标准,评价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和技术能力;•商务评审:评价投标文件的价格、交付能力和服务保障等商务条件;•综合评审:综合考虑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结果,进行最终评价和排序;•结果确认: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确认并公布。
4.2 评标要求评标要求包括以下内容:•独立性:评标专家应独立进行评价,不受他人干扰或操纵;•公正性:评标专家应公正对待各个投标人,不偏袒任何一方;•透明性:评标过程应公开透明,投标人有权了解评标过程和结果;•操作规范: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程序和评标标准进行评价。
5. 评标结果的运用评标结果应作为招标采购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运用如下:•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根据评标结果对未中标单位进行告知,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评标结果进行招标采购工作的整改和反馈。
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精品文档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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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19-01-29辽政办发[2019]7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管理,组建辽宁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或本专业评标专家的初审、业务培训、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需要设置网络终端,负责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重复建立新的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即具有中级职称和相关学历证明)。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认真、诚实、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在65岁以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进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具备第六条要求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可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申报评标专家。
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各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审,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认定。
(四)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各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业务培训。
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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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二○○七年三月六日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每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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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政府采购类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商住两用建造、与住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及分割出售的非住宅,其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多层建造总建造面积少于 2 万平方米、单栋高层建造总建造面积少于 1 万平方米、多层高层混合建造总建造面积少于 2 万平方米的新建物业项目或者投标人少于 3 人的,经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统一在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服务大厅进行.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物业服务招标项目并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及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者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者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创造投标条件。
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完成:(一)现售项目应当在现售前 30 日完成;(二)预售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1 / 7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招标人可以选择经市房产局备案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的,应当到市房产局备案,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二)具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人员;(三)具有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备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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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独立性直接影响着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管理和评价工作,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科学和高效,制定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评标专家选拔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针对不同的评标项目,有针对性地择优选用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参与评标工作。
选拔评标专家的主要程序包括专家申请、资格审查、专家抽签等。
在评标专家申请阶段,采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和业务能力,并且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采购单位要对申请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资格符合评标工作的要求。
最后,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实际参与评标的专家名单,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二、评标专家培训为了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评标专家培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培训内容应包括评标流程、评标标准、决策程序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评标专家培训应由专业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依据不同的评标项目制定培训方案。
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或者分散培训的方式,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又要注重实际案例的演练。
培训结束后,评标专家要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了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专家库管理为了能够随时调用合适的评标专家,建立一个健全的专家库是非常重要的。
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包括专家信息的登记、更新和维护,以及专家评价和奖惩机制的建立。
专家信息登记应包括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从业经验等核心内容,采购单位可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采购单位还可以通过定期的专家评价和考核,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估,将表现优秀的评标专家列入优秀专家库,供今后的评标工作调用。
四、评标过程监督评标过程监督是保证评标工作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环节。
评标过程中,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评标专家的行为和决策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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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2006-12-27 14:12:25 编译: 沈阳市房产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
第三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小区办具体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会同市物业管理协会做好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应在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年龄一般在六十岁以下;
(二)熟悉物业管理及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专家工作;
(五)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须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沈阳市房产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考试和评审,确定评标专家成员,并颁发沈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
第八条沈阳市房产局对评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评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在沈阳物业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确认。
第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沈阳市房产局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一)收受招标人或投标人贿赂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三次以上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评标专家活动的。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的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被招标人抽取,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委员会成员;
(二)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产局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每半年向市房产局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工作经验、建议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抽取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派代表于开标前三日内到市小区办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招投标人提出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评标专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除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否决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
第十五条沈阳市房产局应当保证评标专家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工作人员不得以私人名义不经过合法程序介绍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房产局
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