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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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防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江苏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泰兴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药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死亡、中毒人数众多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具体特征包括:(一)一次中毒人数1 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二)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一次中毒人数50人以上的;(三)在全镇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者一次中毒50人以上的;(四)其他由于食品药品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实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均应加强各自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自身建设,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各学校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员工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完善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防范学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误、渎职或负有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一)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制度不落实或者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或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二)重大食品药

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不报、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以及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三)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急处理时不听指挥、相互推诿的,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责任追究由镇人民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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