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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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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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心得体会5篇首先,教师享有教育教学自主权。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方式,选用适合的教学材料和手段,以达到教育教学目的。

我的教学方法一直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为原则,让学生真正成为自己知识的主人。

其次,教师也应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教师应该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

在我看来,这也是教育的本质之一,要求学生自由思考,独立判断,而教师本身也应该具备这种素质。

同时,教师也有义务维护学校的稳定和秩序。

作为学校的一份子,我们应该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不断提升自己的修养和素质,维护学校的形象和荣誉。

在学生中,我们也要树立好的榜样,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为社会培养优秀的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我们的工作密切相关,如果我们能够熟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我们就能更好地为学生服务,更好地提升自我水平,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多更好的贡献。

首先,教师应该享有教育教学的自主权。

这就要求我们在安排、编写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和实施教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决策自主权。

教育教学自主权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们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尽情发挥自己的特长和独特之处,不被某种强制规定或固定模板所束缚,使教育教学更富有创新和活力。

但是,在行使自主权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本着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合理地安排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

相比于简单灌输知识和技能,我更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究精神,以便让每个学生都能够对所学知识有所理解、亲近,甚至爱上学习。

最后,作为公职人员,我们也有义务保护自己身份和权益,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

在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的时候,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冷静的心态,以平和和善的态度和学生沟通和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密切相关,需要我们全面理解、认真对待和切实行动起来,以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为出发点,更好地为学生服务。

论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论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论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姓名:胡玲年级:2008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学号:1011408018摘要: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担任着培养人类未来的重任,而在实际教育工作当中,教师应该以一颗爱的心去对待学生,教师应该承担那些义务,又有那些权利,我将以《教育法》来阐述,并谈谈我的看法。

关键词:教师权利义务教育法一、教育法律中教师权利和义务的阐述教师除了普通公民所具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外,还具有自身职业所特有的职业权利和义务,即教师权利和教师义务。

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几项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该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教师开展教育工作所必备的权利和基础,没有这一权利,教师是无法独立进行教学活动的。

此外,两种人不具备这种权利,一是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人,一是虽有教师资格证但处于未受聘状态和解聘状态的人。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及阻挠,我觉得在实际教学中,国家和学校都应该给与老师更大的教育教学权,能够让教师能够更加开放地、大胆地融入自己和思想和教学方法,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提高教师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每一个老师抓起,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先进教育方法的引进和产生。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项权利简称教师的科学研究权。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

教师的科学研究权利可以让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更加完善自身素质,也能让教师通过实际的教学活动升华出先进的理论和科研成果,反过来又能更加深刻地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同时,教师在科研中有助于交流,便于先进思想的交流和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教师工作时的效率和效果。

法论教师权利和义务

法论教师权利和义务

结合学生的权利和学校实际,论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法律的核心问题。

教师权利和义务概念的界定以一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理论为基础。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

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体现了教师的社会地位。

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不可互缺的关系。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教师所享有的权益越多,所承担的职责就越重,意味着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也就越高。

所以作为教师,一定要从学生的权利和学校的实际出发,自觉履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占主导地位,确认和保护其职业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和义务有其特定的含义。

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根据法律产生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而学生和教师是最直接接触的群体,它要求我们对各自的权利互相尊重,各自行使并互相配合。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有其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

理论依据的论证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法律依据的论证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具有合法性;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现实依据的论证有助于明确确立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性,以及其内容的现实针对性和可行性。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丰富,涵盖了多重身份、多重法律关系,不能仅仅局限于《教师法》的框架之内。

为了更好地厘清其权利与义务的体系结构,利用哲学上的方法能更有利于分析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其一,根据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所体现的不同社会关系,可分为基础权利与义务、普通权利与义务和特殊权利与义务。

基础权利与义务主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在此不再赘述,这是关于自然性权利与义务的表述。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或进行短期培训等活动。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依照我国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对内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向全体教职工、学生负责,对外代表学校向举办者负责。

校长在管理学校过程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决策权、行政指挥权、人事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

但是实行校长负责制不能忽视教师享有的“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实行校长负责制的目的是为了强化行政指挥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六)参加进修等培训权传授知识是教师的重要职责,而当今社会知识的更新步伐越来越快,终身学习理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教师只有参与进修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这种挑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积极为教师进修培训提供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既是教师成长的需要,也是学校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教师行使进修培训权可能会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产生冲击,二者是一对矛盾。

如何协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应当以不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为前提。

当然,学校也应尽可能为教师进修培训提供方便,这毕竟是符合学校长远利益的。

二、应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法律和为人师表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就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对培养学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把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教师的基本义务。

教师的职业道,是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

由于教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教师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试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试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一、教师的权利 (2)二、教师的义务 (3)总结 (7)参考文献 (7)试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摘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对教师地位的保障。

本文从《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力;同时,也明确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旨在增强教师的责任感。

作为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一言一行对学生一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了解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社会性,进而成为一名21世纪的合格教师也是不可或缺的。

关键词:教师权利义务一、教师的权利(一)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享有的权利。

(二)教师的权利首先由教育领域的“母法”---《教育法》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继而通过《教师法》得以具体化。

《教师法》第7条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主要有: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地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和“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教师法》第8条从六个方面对教师的基本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因教师所担负的“教书育人”职责和教师的劳动“示范性”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

(1)教师作为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浅谈,教师,权利,其他论文文档]浅谈教师权利的救济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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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师权利的救济与保护”论文关键词:教师;道德建设;权利;救济;保护论文摘要:在教师道德建设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由于人们习惯强调教师的义务而容易忽视教师的权利,因此,探讨教师权利的救济与保护,对教师道德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一系列教育法律规范的颁布,教师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

然而,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却没有得到社会的足够重视和教师自身的充分认识。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权益。

本文所探讨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的特殊教育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某种权益。

这种权利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教师的特殊教育权利是由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点决定的。

一般由教育法律规范规定,反映教师专业性职业特点、教师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教师作为脑力劳动者的特点。

从法律角度看,此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抽象权利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是教师事实上应有的权利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为教育体系所认同的结果。

然而,在教师道德建设过程中,我们习惯上只强调教师应承担的职责、应完成的义务.而往往忽视或否定教师的权利。

实际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职业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性质,即统一性。

从权利角度看,是职业特点决定的权利。

不得受到随意干涉,不得被随意剥夺,相应的,社会负有服从或保证其权利实现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从义务角度看,是教师职业决定的职责,教师不得随意放弃履行,也不得随意让他人代为履行,否则.可能造成失职或玩忽职守。

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以教师个人从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基础的,体现了教师工作的社会重要性。

是教师权利的一个特殊性质。

浅谈对《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认识5篇

浅谈对《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认识5篇

浅谈对《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认识5篇第一篇:浅谈对《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认识浅谈对《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对教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认识不断深化,今天教育已被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历史发展到今天,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各类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因而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队伍,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

《教师法》保证了教师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教师法》中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本学科特点等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3)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对于教师的此项权益,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论文撰写、发表自己的观点等创造性活动;(2)教师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

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论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论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有 以下 几种 观点 :( ) 教 师法 律 地 位 是 指 以法 律形 1 式 规定 的教 师在 各 种社会 关 系 中的 位 置 。 ( )教 … 2
师是履行教育教学 职责 的专业人员 ;教师必 须从教
于各 级 各类 学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教 师 具 有 特定 的 权利 义务 。2 几 [ ( ’( )教 师 的法 律 地 位 是 指 教 师 的 】 3 法律人 格 和 教 师 属 于 某类 的权 利 、责 任 、能 力 和无
பைடு நூலகம்
收 稿 日期 :2 1 0 0一O 一1 l 0
作者简介 :朱海文 ( 9 7一 ) 17 ,男 ,云南 陆 良人 ,讲师 ,主要从 事行政 法研究 ;邓 霞 ( 9 0一 ) 18 ,女 ,重庆人 ,讲 师 ,主 要从 事宪法与行政法学 的研究。
1 43
第2 3卷
( ) 专业人 员说 三
文 山学院学 报
21 0 0年
应 当遵循 双 方地 位平 等 的 原则 , 由学 校 和教 师 签 订

教 师 法 律 地 位 的 概 念 分 析
16 联合 国教科 文组 织 《 于 教 师 地 位 之建 9 6年 关 议 书》 指 出 : ( ) 所 谓 “ 师 ” 1 教 ,涵括 所 有 担 起 学 童教 育之 在校 人员 。( )教 师 “ 2 地位 ” 一 词 ,意指
革 的深人 ,教师 的 法 律地 位 问题 显 得 日益 突 出和 关
常是 通过 教 师 的权利 与 义务 体 现 出来 。
键 ,已成 为 当前 我 国 教育 法 学 研 究 和 法 制 实 践 中 的

二 、关 于 教 师 法 律 地 位 理 论 学 说 及 其 定 位

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011年西宁市新岗教师岗前培训结业论文题目: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姓名:靳政德学号: 1101022单位:青海湟川中学2011年7月30日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靳政德青海湟川中学西宁 810000)内容摘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对教师地位的保障。

本文从《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力;同时,也明确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旨在增强教师的责任感。

关键词:教师权利义务在为期10天的2011年西宁市新岗教师培训的课程结束后,让我对教师这一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在与国家、学校、学生的相互关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确定了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第八条,分别详细阐释了教师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教师是处于我国教育事业第一线的实践者,同时,作为新教师,我们也应该了解和重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保障教师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监督其应履行的义务也应当是教育工作的重心之一。

一、所享有的权利●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即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师的主要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要完成此职责就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权利,即教育教学权。

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解聘的人员,其这一权利的行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承担教师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有以下两层含义:1、学校有义务保证具有教师资格、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实现,即应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岗位。

教师权利和义务

教师权利和义务

教师权利和义务教师是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角色,担负着培养和教育学生的责任。

作为教师,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本文将详细讨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期更好地了解教师的职责和使命。

一、教师的权利1. 教学自由权教师享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自主权。

他们有权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需求,自主选择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并根据教学进度和学生情况调整教学方法。

教师的教学自由权保障了他们开展创新教学和激发学生积极性的能力。

2. 评价权作为教育者,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价。

他们可以独立地制定评价标准,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评价权的行使有助于促进学生的学习动力和提高教学质量。

3. 职业发展权教师有权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和进修课程,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和专业能力。

他们也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背景,选择教学领域和研究方向,实现职业发展的个人追求。

二、教师的义务1. 教育责任教师的首要义务是履行对学生的教育责任。

他们应该尽心尽力地培养学生的知识和技能,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积极的人生态度。

教师应该积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引导。

2. 守法义务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教育道德规范。

他们应该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学生树立正面榜样。

教师应该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3. 自我提升义务教师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技能,并保持与时俱进的教育观念。

他们应该不断学习、研究教育理论和实践,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

教师的自我提升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也有助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总结: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不仅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教师的权利包括教学自由权、评价权和职业发展权,这些权利保障了教师进行科学教学和个人成长的能力。

教师的义务则包括教育责任、守法义务和自我提升义务,这些义务确保了教师积极履行教育职责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浅谈,教师,权利,其他论文文档]浅谈教师权利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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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师权利法理研究”论文关键词:教师;教育教学权;教师人格权;权利救济论文摘要:教师权利问题,是教师法律的核心问题。

这一问题伴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构建及健全。

正日益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中极需探讨界定的问题。

怎样认识和界定教师权利,已关系着我国教育法制的构建能否有效深入地进行和发展。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界定及其内容层次教师权利表示着教育法律关系并存在于这一关系之中,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自主性和主体地位。

[英]米尔恩认为,权利概念的要旨是“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

确认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利的资格,使教师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享受权益的自由,从法律的角度设定教师权利,以体现教师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和利益,使教师利益及其实现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基于这一法律规定,教师权利表现为六个层面: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二是“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科学研究权;三是“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指导评定学生发展权;四是“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获取报酬待遇权;五是“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的民主管理权;六是“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进修培训权。

上述规定从六个层面基本上涵盖了教师的权利,其中体现并反映出教师的基本权利有两个方面,一是教育教学权;二是指导评定学生发展权。

基于教师权利本质和职业性质而产生的教育教学权,是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依法向教育对象提供系统的知识服务和技能培养的特殊产品而实现的,就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也只有专事于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才有资格成为教师并享有教师权利,这是教师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本质所在,也是教师这一法律关系主体得以存在的法律依据和价值。

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心得体会

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心得体会

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心得体会
作为教师,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基本权利和义务:
1. 享有从事教育教学的权利。

作为教师,我们有权利在具备相应资质的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2. 享有教育教学自主权。

教育教学是教师的专业领域,我们有权利自主选择和组织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享有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权。

作为教师,我们有权利获得公平合理的教育资源,包括教材、教具、教研和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4. 享有合理教学环境的权利。

教师应有权利要求教育机构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包括教室设施、学生行为管理等,以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氛围。

5. 义务为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作为教师,我们应该尽力为所有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包括不论学生的性别、国籍、种族、宗教等方面的差异。

6. 义务保护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教师应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保护,积极预防和制止对学生的欺凌和虐待等行为。

7. 义务与家长和社会保持紧密联系。

作为教师,我们应该与家长和社会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为学生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总的来说,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在保障自身权利的同时,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真正实现教育的目标。

论述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论述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论述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相互关联、互为依存。

教师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专业地位和自主权,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例如,教育教学权使教师能够自主选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学术研究权则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与权利相对应,教师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贯彻教育方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爱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等。

这些义务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有高尚的师德和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例如,教师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有违反教育方针政策的言行;需要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需要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总之,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共同构成了教师职业的基本规范。

只有在保障教师权利的同时,强调教师的义务,才能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才。

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看法

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看法

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看法说到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哎呀,真是个挺有意思的话题,大家有没有想过这个问题?你看,老师是啥?是我们知识的引路人,是我们成长的见证者,是那种能让我们从懵懂无知走向社会的桥梁。

可是,话又说回来了,作为教师,他们肩上的责任可大了去了!既得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有一大堆的义务要承担,真是有点两头都要顾的感觉。

讲到教师的权利嘛,真的是不少。

你别看他们天天忙得像个陀螺,似乎根本没时间喘口气,但其实他们是有不少特权的。

像什么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式的自由,都是老师的权利。

想一想,当老师讲课的时候,是不是得用心去设计课堂,不能让学生们觉得枯燥乏味。

老师可以根据自己对学生的了解,灵活调整教学方法,甚至可以在课堂上搞点小实验或者创意活动,增加学生的兴趣,让学习变得不那么死板。

反正,教师可以在自己的领域里发挥很大的自由度,恰好可以展现个人的教学特色,让课堂活跃起来。

老师也有一个很重要的权利,那就是管理班级的权利。

你看,每个班里总会有那么几个“捣蛋鬼”,光用说教有时候还真不顶用。

老师可以通过一定的纪律手段来保持课堂秩序,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专心听讲,不能让几个淘气包影响到大家的学习。

你要说老师这么做是不是有点“专制”?其实不是,老师的目的是为了所有学生好,要知道如果不管管纪律,整个班级就乱成一锅粥,其他学生岂不是也得受影响?所以,老师其实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来保护大家的学习环境呢。

说完了教师的权利,那可得说说他们的义务了。

你想啊,老师的责任可不仅仅是讲课这么简单。

他们不仅要传授知识,更要对学生的成长负责。

这个责任感,真不是随便说说的。

学生们的情感、心理、价值观,都会在老师的影响下慢慢成型。

别看现在大家都觉得教师的工作就只是“讲讲书、做做题”,但实际上,他们得承担着无形的压力,得关心每一个学生的成长。

记得我上学那会儿,班主任老师就像第二个妈妈一样,既要管学习,又要管我们的人生,随便哪一件事出了问题,老师都会是第一时间知道的人。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张荣12035231004 郑州市五里堡小学)内容摘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对教师地位的保障。

本文从《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力;同时,也明确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旨在增强教师的责任感。

关键词:教师权利义务通过这一段时间对教师职业的课程的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一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在与国家、学校、学生的相互关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确定了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第八条,分别详细阐释了教师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教师是处于我国教育事业第一线的实践者,同时,作为新教师,我们也应该了解和重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保障教师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监督其应履行的义务也应当是教育工作的重心之一。

一、所享有的权利一)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即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师的主要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要完成此职责就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权利,即教育教学权。

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解聘的人员,其这一权利的行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承担教师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有以下两层含义:1、学校有义务保证具有教师资格、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实现,即应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岗位。

除非本人自愿,不得剥夺其依法享有的教育教学权利,安排其专职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岗位。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学是一门研究教育制度和教育法律的学科,它是教育学和法学的交叉领域。

在教育法学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教师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担负着培养人才的重要任务。

因此,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影响着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也关系到学生的学习效果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本文将就教育法学方面的论文进行探讨,探究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有权要求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安全。

2.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指导,并监督学生的学习进度和学习情况。

3.教师有权进行学科教学和辅导,制定教材和教学计划,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4.教师有权利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表现,评定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

5.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改革及其实施,可以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教师的权利是保护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促进教育教学素质的提高。

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即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需要履行的法定责任和行为规范。

教师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并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2.教师应当遵守教员职业道德,认真教育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权利。

3.教师应当根据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教学计划,掌握教学进度,对学生进行适当的评价和指导,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和学习内容。

4.教师应当定期参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5.教师应当及时反映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实施。

教师的义务是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保障。

教师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学生成长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教师该如何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教育论文

教师该如何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教育论文

教师该如何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教育论文首先,教师应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作为学生的引导者和指导者,有权利根据自身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制定教学计划、选择合适的教材、设计适应学生的教学方法等。

同时,教师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按时备课、认真授课、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等。

教师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其贯彻到教学实践中,以确保教学的有效性和质量。

其次,教师应注重平衡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应该注重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教师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创造性,行使相应的教学权利,以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

另一方面,教师要始终关注学生的需求和利益,承担起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的义务。

教师应该把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既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又保护学生的利益。

再次,教师应注重沟通与合作。

教师作为教育实践的主体,应与学生、家长和同事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通过与学生的沟通,教师可以了解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困惑,及时调整教学策略,使教学更加精准有效。

与家长的沟通能够增强家校合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与同事的合作可以互相借鉴经验、分享资源,提升教学质量。

教师通过沟通与合作,可以更好地发挥自身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最后,教师应积极参与专业发展。

教育领域的知识更新迅速,教师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教师可以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研讨会等相关活动,获取最新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

同时,教师可以通过撰写教育论文、参与教育研究等方式积极参与教育领域的学术探索,推动教育和创新。

通过专业发展,教师可以更好地运用自身的权利,履行教育事业的义务。

综上所述,教师应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既充分行使自身的权利,又承担起相应的教育义务。

要注重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注重沟通与合作,积极参与专业发展。

只有如此,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质量才能得到提升,学生的学习成长才能得到有效推动。

试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试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试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题目:试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姓名:梁宇工作单位:南阳市新野县王集一小内容摘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对教师地位的保障。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本文从?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力,同时,也明确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旨在增强教师的责任感。

关键词:教师、权利、义务正文:权利和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共同构成教师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职业权利作出了规定。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教师的职业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开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教师所享有的权益越多,所承当的职责就越重,意味着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也就越高。

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方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根本原那么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着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保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抗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论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论文

《论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论文

论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黄石镇璜村完小郭爱华[摘要]:教师的权利保护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尊重教师权利和履行教师义务, 在当前尤为必要,但是,在权利享有和义务履行方面都出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探讨和研究完善相关的法律,从而使教师更好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关键词]:权益保护权利和义务高度重视权利和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没有无义务和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教师法律关系的内容.教师法律义务是由教师法等教育法规规定的教师必须履行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 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的法律要求,与教师的法律权利相比,教师法律义务的特点在于必须性,意味教师必须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如果教师不履行法律义务,就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师法律责任的背后,存在着国家的强制力,如果教师不承担责任,将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在我国,以法律手段解决有关教师法律问题的时间并不长,一九九三年颁布的《教师法》是第一步对我国教师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系统规定的部门法律[1][2]。

一、关于教师权利享有中存在的问题1、关于教师的惩戒权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如同家长对子女的惩戒一样,原是一种传统教育中的教育方法之一,是一种自然权利,无所谓法律规定,在现代教育与现代师生关系中,确是教师教育权利中最有争议的话题,教师对学生的惩戒,首先涉及到是否是必要的教育方式,其次是有害于学生身心发展,再次就是如何区分惩戒和体罚,惩戒与教师侵权的界线。

通常,惩戒包括这些形式,口头告戒,罚站,罚劳动等,尽管人们要严格区分惩戒不同于体罚,但我们从体罚的定义来年,合理的惩戒是很难同体罚分开,体罚是指对违规犯过的学生,给予体心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一种惩戒方法,而惩戒的教育目的和意义也在于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到痛苦,但不以伤害受害者身心健康为原则,从立法角度来看,教师惩戒学生在现代教育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仅在英国本世纪上半叶,还曾有过教师“代替双亲”的法律原则,可以合法的给予学生适当的体罚,但这一法律原则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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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张荣12035231004 郑州市五里堡小学)内容摘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对教师地位的保障。

本文从《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力;同时,也明确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旨在增强教师的责任感。

关键词:教师权利义务通过这一段时间对教师职业的课程的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一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在与国家、学校、学生的相互关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确定了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第八条,分别详细阐释了教师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教师是处于我国教育事业第一线的实践者,同时,作为新教师,我们也应该了解和重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保障教师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监督其应履行的义务也应当是教育工作的重心之一。

一、所享有的权利一)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即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师的主要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要完成此职责就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权利,即教育教学权。

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解聘的人员,其这一权利的行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承担教师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有以下两层含义:1、学校有义务保证具有教师资格、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实现,即应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岗位。

除非本人自愿,不得剥夺其依法享有的教育教学权利,安排其专职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岗位。

2、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教育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过程,不能也无法像生产流程那样机械和固定,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自主权,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聪明才智,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科研学术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这是指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依法成立参加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在学术研究中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

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能任意发表个人的看法。

教师是知识分子,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既是其内心的需求,又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可使教师从更高的高度把握教育教学规律,增强教师素质,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提高教和学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赋予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权利,意义重大。

实践中有些学校,特别是有些中小学认为教师从事科学研究会影响日常教学活动,对其进行打压和限制,这种观点是很狭隘的。

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是否必须要与本专业、本学科一致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范围并不一定非得与本专业、本学科一致。

有些学校人为限制教师科研范围,教语文的必须研究语文,教数学的必须研究数学,这种做法有悖于法律规定。

三)指导、评定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的教师基本权利,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业务性很强的专门工作。

教师有权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做出公正的评价,并通过平时考查,以及学期、学年、毕业考试及其他方式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做出客观的评价。

通过教师的指导和评定行为,使学生少走弯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而之所以法律给予教师指导和评定学生的权利,而不是管理和管束学生的权利,是因为指导和评定学生权是一种“权利”,但并不具有强制性,这里更强调了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这也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合理利用其主导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慎用强制性手段,实现师生关系的良性互动。

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四)报酬、福利、休假权《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基于此,教师的报酬待遇休假权主要包括工资权、福利权、休息休假权。

1、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

目前的绩效工资的改革也正在使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更趋于合理。

2、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教师属于公薪阶层,又是专业性较强,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的职业,教师的这项基本权利,是教师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保持其工作体能的基本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的努力,切实保障教师福利待遇的落实。

目前,国家正在推行“阳光福利”制度,是教师享有福利的一个组成部分。

3、至于教师享受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有关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保证教师有足够的时间享受带薪的寒暑假期休假,不能随意占用教师的休假时间。

但教师的寒暑假期并不完全与学生的寒暑假期相同,在学生放假期间,在保证教师有足够时间休假的前提下,学校可以组织教师进行总结工作、集体备课或进行短期培训等活动。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依照我国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对内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向全体教职工、学生负责,对外代表学校向举办者负责。

校长在管理学校过程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决策权、行政指挥权、人事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

但是实行校长负责制不能忽视教师享有的“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实行校长负责制的目的是为了强化行政指挥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六)参加进修等培训权传授知识是教师的重要职责,而当今社会知识的更新步伐越来越快,终身学习理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教师只有参与进修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这种挑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积极为教师进修培训提供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既是教师成长的需要,也是学校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教师行使进修培训权可能会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产生冲击,二者是一对矛盾。

如何协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应当以不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为前提。

当然,学校也应尽可能为教师进修培训提供方便,这毕竟是符合学校长远利益的。

二、应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法律和为人师表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就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对培养学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把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教师的基本义务。

教师的职业道,是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

由于教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教师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而且影响着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因此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比其他方面的职业道德要求更高、更全面。

二)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教师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遵守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搞好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和应尽的义务。

如果教师不能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虽然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并不是没有限制。

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要始终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如果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等教育并带领学生开展社会活动的义务教师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笼统的说,该条所规定的是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还要“育人”。

教师应有意识地结合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中。

各科教师都应该结合各学科教学内容,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意识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遵纪守法、道德高尚的公民。

三)关心爱护学生并尊重学生的义务教师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出自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持久而又深厚的无私的爱。

它不是基于亲缘关系,不是出自个人的需求,而是来源于教师对事业的深刻理解和高度责任感。

关爱每位学生,还要求教师必须要尊重学生人格。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

学生作为一名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侵犯。

教师负有教书育人的重任,应采用合法的方式方法,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教育。

实践中,教师以爱学生的名义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违背。

四)保护学生免受侵犯的义务教师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学校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要力量,教师对学生的成长更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责任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也来源于教师的职业良心。

对于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现象,教师应予以批评并自觉加以抵制,引导学生分清是非,努力塑造一个相对纯洁的教育环境。

同时,对于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比如校园内发生的第三者侵权案件,如果教师不及时制止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指在学校工作中或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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