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增加应怎样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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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和《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08]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

确需调整已确定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六条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二)规划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内(含5%)需要修改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和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报政府备案;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上的,规划部门应当报告政府,由政府组织专家和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以及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容积率调整进行论证;(三)规划部门将论证后拟调整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补充规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10
•【字号】萍府办发[2008]1号
•【施行日期】2008.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萍府办发〔2007〕41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一使用性质”和“商住综合使用性质”的界定
根据《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的有关解释,“单一使用性质”是指整个项目的使用用途相对单一,除此用途外,其它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应不超过10%。

“商住综合使用性质”是指同一项目中既有商业用途,又有住宅用途,其中,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

二、关于商住综合使用性质土地超容积率的计算方法
对商住综合使用性质的土地,在计算超容积率时,为方便计算,应将原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建筑设计方案,原则上统一确定为底层为商业用途,二层以上均为住宅用途。

其楼面地价的计算相应调整为:
商业楼面地价=(土地成交价×70%)/原批准商业建筑面积
住宅楼面地价=(土地成交价×30%)/原批准住宅建筑面积
其它计算公式不变。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

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

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收取的一种经济补偿。

土地出让金的补交标准是指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因各种原因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补交的具体金额标准。

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的确定对于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明确具体的补交标准。

首先,对于土地出让金的补交标准,需要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土地出让合同是土地出让双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土地出让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等条款。

当土地使用者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时,应当首先参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规定,确定应当补交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其次,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

不同地区的土地市场行情不同,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因此,在确定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为标准过高或者过低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另外,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通常包括按土地面积计算和按土地估价计算两种方式。

在确定补交标准时,需要明确采用哪种计算方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确保补交的金额准确合理。

最后,对于土地出让金的补交标准,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补交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利益,避免出现任何一方因为补交标准不合理而受到损失。

因此,在确定补交标准时,需要充分协商,尊重双方意见,确保补交标准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的确定需要参照土地出让合同、考虑当地土地市场情况、遵循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以及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补交标准,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维护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权益,促进土地出让市场的健康发展。

容积率变更管理规定(3篇)

容积率变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容积率的变更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容积率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的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三)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四)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质;(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容积率变更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需要变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变更容积率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三)变更容积率的理由和依据;(四)变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五)变更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变更容积率的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内容包括:(一)变更容积率的合法性;(二)变更容积率的必要性;(三)变更容积率对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影响;(四)变更容积率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五)变更容积率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八条审查通过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后,重新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容积率变更的审批决定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容积率变更的实施与监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取得容积率的变更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实施容积率变更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三)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四)按时完成建设项目,确保工程质量。

补交容积率差额款的标准

补交容积率差额款的标准

补交容积率差额款的标准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市场管理,加强土地出让监管,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现对土地出让后因改变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的土地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具体标准如下:一、经依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建设过程中,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面积和界线的,属违法占地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查处后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超过部分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基准地价未调整的,参照原士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单位面积的地价标准予以补缴;基准地价已调整的,按新的基准地价,结合土地市场价格确定补缴标准。

二、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用途,应按改变后新的用途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超过部分应依法补缴。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以商住方式评估出让的,其商业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以住字用地方式评估出让的,其商业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超过部分应补交士地出让金。

商业用地面积包括商业性质建筑占地及其周边为商业服务的土地。

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建筑物用作经营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属改变土地用途。

改变土地用途,按补办用地手续时,改变后的土地用途高于改变前的土地用途的差额,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同用途的土地价格通过地价评估确定。

三、提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必须补缴士地出让金。

补缴士地出让金标准,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原规划设计条件下,单位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确定。

四、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建筑面积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缴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做好出让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工作。

凡改变出让土地时的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建筑面积、调整建筑用途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通报同级国士资源部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城市规划部门方可颁发《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出让士地后的跟踪管理,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

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

/zmhd/bzxx/hfhz/201111/t20111110_1024381.htm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2011-11-10 | 来源:部长信箱| 【大中小】【打印】【关闭】网名: 郑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邮箱地址: zhen* @*****电话: 135 ******通讯地址: 荣昌县 ************咨询:2002年旧城改造项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当时未约定建筑规模,2003年我县建委颁发建设工程许可可修50000平方米,为了提升城市形象,2006年经县政府同意调高容积率,中途未修改合同,现在验收时发现增加容积率,我市2009年出台政策是以规划许可的时间为准,如果协议出让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当时的市政府颁发的标准土地出让金*增加的建筑面积,而2011年出台的政策是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现在的地段评估的市场楼面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

差额比较大,县政府要求按2009年的标准,而市主管部门要求按2011年的标准执行,请问一下我们是按哪个标准执行。

回复:你好!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中明确规定:“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

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征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严格遵循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程序,以原出让方同意调整容积率的日期为评估期日,参照市场价格水平,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评估测算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并择高作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标准。

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时点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时点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时点的楼面地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昆政办[2010]218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拟定的《昆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昆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容积率作为规划设计条件中重要的开发强度指标,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经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严格遵守,不得突破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因城市规划变更需要的,由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确因城市发展需要,经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按程序批准改变容积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

第三条对已经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第四条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变更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批准的调整前后的规划条件,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要件,按照审批权限到相应的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容积率变更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手续。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3]96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3]96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3〕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一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9日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我市规划和国有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增加容积率建设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需补交土地差价的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等国有建设用地,其中工业用地及公益性项目用地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相应的规划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指标计算统一按《茂名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则执行。

本规定所称土地差价,是指建设用地批准增加后的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时,超出基准容积率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改变⽤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地出让⾦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城国有建设⽤地改变⽤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地出让⾦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城国有建设⽤地改变⽤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地出让⾦差价管理办法》已经6-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东营市⼈民政府办公室⼆零⼀⼀年⼗⼀⽉⼗⼀⽇中⼼城国有建设⽤地改变⽤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地出让⾦差价管理办法第⼀条为进⼀步加强对中⼼城国有建设⽤地改变⽤途调整容积率的管理,规范⼟地利⽤⾏为,维护⼟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地使⽤者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使⽤⼟地,不得擅⾃改变⼟地⽤途,调整容积率。

第三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国有建设⽤地,可改变⼟地⽤途,调整容积率。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变化的;(⼆)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重⼤项⽬建设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变化,或者经市政府确定可以利⽤现有⼟地进⾏旧城旧村改造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国有建设⽤地,通过收回⼟地使⽤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式改变⼟地⽤途、调整容积率。

(⼀)⼟地出让后未依法开⼯建设的;(⼆)出让的⼯业、仓储、科教⽂卫等⾮经营性⽤地改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地且需要重新建设的;(三)《出让合同》约定改变⼟地⽤途时需收回⼟地使⽤权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国有建设⽤地,通过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式改变⼟地⽤途,调整容积率,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地使⽤者持《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书⾯申请和调整⽅案。

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

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

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二○○七年四月一日)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项目开发建设中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何建设单位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土地,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二、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发放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工程进行验收。

三、根据国家、省关于国有经营性用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原出让土地使用者提出的下列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不予批准:(一)将其他用途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包括将单位、企业自有住宅用地改变为商品房开发用地的);(二)将商业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或商住综合用地的;(三)将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或商住综合用地的。

市、县(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部分调整宗地或片区的土地用途,将商业用地改变为商住综合用地或将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住综合用地的,原出让土地使用者可依据本意见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或原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但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符合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提高土地容积率,并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和其他税费。

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土地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正文:----------------------------------------------------------------------------------------------------------------------------------------------------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出让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价款”)征收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1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文件精神,现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有关办法制定如下:一、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原出让合同、新的规划调整文件等相关资料提交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按下列方式确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经公开确定的评估库中的评估机构评估、上会集体决策、报请市政府批准确定的价格。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经地价评估,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低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的,经市政府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部分不再计算和退还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

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

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第一篇: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二○○七年四月一日)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项目开发建设中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何建设单位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土地,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二、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发放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工程进行验收。

三、根据国家、省关于国有经营性用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原出让土地使用者提出的下列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不予批准:(一)将其他用途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包括将单位、企业自有住宅用地改变为商品房开发用地的);(二)将商业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或商住综合用地的;(三)将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或商住综合用地的。

市、县(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部分调整宗地或片区的土地用途,将商业用地改变为商住综合用地或将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住综合用地的,原出让土地使用者可依据本意见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或原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但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符合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提高土地容积率,并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和其他税费。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中府〔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8日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加快城乡规划实施,推动闲置土地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行政辖区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需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业、旅游、娱乐、住宅类用地;(二)符合所在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土地登记用途与控规一致;(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低于控规指标的;(四)属于闲置土地,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五)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业务的《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或未在《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但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可以直接获得本办法规定的调整容积率上网竞价资格。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三旧”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划拨土地转让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什么

划拨土地转让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什么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划拨土地转让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什么导读:已有标定地价的城镇,不再另行评估;上市房屋尚未确定分摊土地面积的,可用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分摊土地面积后,直接按上述公式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租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计算公式为:补交土地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1、已有标定地价的城镇,不再另行评估;上市房屋尚未确定分摊土地面积的,可用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分摊土地面积后,直接按上述公式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已有基准地价但未评估标定地价的城镇,可在简化修正系数体系后,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标定地价,测算公式为:标定地价(元/平方米)=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2、对没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体系的城镇,可暂采用以下简便方法确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补交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所在建筑总层数修正系数×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3、对于建筑层数差异较小的城市,为便于土地出让金及相应价款的征收,也可采用如下公式确定:补交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所在区域建筑平均层数修正系数×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上述公式中,区位修正系数由各地依据房屋所处的位置、交通便捷程度、基本生活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状况、环境质量等因素,对照基准地价因素修正体系具体确定,变动范围一般为-20%至+20%;容积率修正系数根据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体系确定;(二)除上述情况外的划拨土地转让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8日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蚌政[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蚌政〔2009〕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规范我市国有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金补缴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对调整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城市国有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三、国有土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批准后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补缴出让金计算公式

补缴出让金计算公式

各开发建设单位:常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关于超容积率建设项目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实施后,对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足,必须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现对超容积率建设项目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作如下调整和界定:一、凡是199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并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必须持项目批文、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变更的规划设计方案、超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联系单等材料向我局申办,按下列不同类型和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二、净地出让地块,其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筑面积和土地出让金为基数,核算成单位建筑面积土地成本,乘以项目超建筑面积即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三、毛地出让地块,其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指标,依据出让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总地价(含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出让金等),核算成单位建筑面积土地成本,乘以项目超建筑面积即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四、部分毛地部分净地出让地块,其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以毛地部分的土地评估额(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成本)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出让金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为基数,核算成单位建筑面积土地成本,乘以项目超建筑面积即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五、享有土地出让优惠政策项目超容积率的,其超建筑面积补交出让金一律不再享受优惠政策,按本通知二、三、四款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与常财综(2002)77号、常国土资发(2002)132号、常建(2002)316号文件在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上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容积率调整后补交土地价款的 请 示

关于容积率调整后补交土地价款的 请    示

娄底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件娄旺[2010]08号签发人:关于容积率调整后补交土地价款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位于某某街与某某路交汇处(原地区城东国产进口汽车大修厂),宗地号*-*-***-**,证号为娄国用(2008)第SG19024号土地,产权属娄底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该宗地是2008年12月5日通过公开竞拍成功购得的。

7年来由于某某路尚在规划之中,政府不准开发建设。

(另外,此地当时竞拍时无容积率,半年后才补发了容积率通知书,并且没有补发给当事人)。

今年在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按照现行的城市规划政策,在2010年6月,市政府依法、依规、依程序批准同意在该宗地上承建高楼,并调整了容积率。

根据文件规定按现行政策规定补交价款后,该地达300万元/亩,远远高于临近的新体育馆土地挂牌价107万元/亩,企业实在无法承受。

为此,我们请求政府将该宗地作历史遗留问题,参照市政府娄府阅[2009]650号会议纪要精神,补交容积率调整后的土地价款并按20%的标准补交。

专事请示娄底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娄底市旺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件娄旺家[2011]03号签发人:邱建球关于请求减免信息技术服务费的报告市规划局:位于湘阳街与吉星路交汇处(原娄底地区城东国产汽车大修厂),宗地号1-4-153-66,证号娄国用(2004)第SG1824号土地,产权属娄底市旺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该宗地是2003年12月5日通过公开竞拍购得的。

7年来由于吉星路尚在规划中,政府要求暂缓开发建设。

在2010年5月,市规划局、市政府为了加快城东区的开发建设,根据新的城市规划要求,结合该宗地的特殊情况,批准在该宗地上承建高楼,并调整了容积率(见娄规函〔2010〕125号)。

按现行政策调整容积率后须补交土地出让金690万元,公司实在难以承受。

为此我公司在2010年7月向市政府呈递了关于容积率调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请示(参照娄府阅〔2008〕65号会议纪要),因该事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具体时间不能确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第八条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第九条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5•【字号】•【施行日期】200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市区(含秀城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住宅、办公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建筑容积率调整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调整建筑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二)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建筑容积率,须按评估日楼面地价补交出让金。

补交的出让金计算方法为增加的建筑面积乘以楼面地价,或按新设定的容积率重新评估后确认的地价减去原有出让地价。

第四条建筑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建设用地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建筑容积率的申请后,按照初审、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或组织城市规划专家组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程序进行评审。

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我国城市化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布局,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原有的《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调整容积率的条件和标准1.调整容积率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批批准。

2.调整容积率应严格限制于已经完成建设的项目,不得对未开工项目进行调整。

3.调整容积率仅适用于经济、科技、文化等特殊用途项目,不包括居住用地。

4.调整容积率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两级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二、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调整1.原土地出让金差价为负值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补缴。

2.原土地出让金差价为正值且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应及时补缴差价。

3.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若调整用途后需要补缴差价,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4.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两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三、其他事项1.对已经完成的用途调整和容积率调整项目,不受本通知的限制和要求。

2.所有用途调整和容积率调整的申请,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保证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对于不符合调整条件和标准的用途调整和容积率调整,一律不予批准,并视情况追缴相关费用。

希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切实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和集约化程度。

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市民群众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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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容积率增加应怎样补交土地出让金
姓名:杜金表
在回答该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房地产开发商随便改变建筑容积率的行为属于违反《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行为。

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所出让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已明确了最高的规划建筑容积率,这也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一个重要的合同条款,如果土地开发商不能满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指标,增加了建筑容积率,这属于合同违约,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这里的容积率指的是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面积与宗地总面积之比。

在宗地面积一定的情况下,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越高,建设总面积就越大,土地利用率就越高,地价也就越高,因而在国有土地出让时,房地产开发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也就越高。

如果开发商在较低的建筑容积率标准下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在建设过程中增加建筑容积率,从而使建筑面积增加,就会获得更多的销售利润,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2年12月26日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问题中,开发商在没有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下就擅自改变了规划设计条件,如果还想继续在另一半土地上开发的话,应该先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能进行建设。

对于应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笔者认为虽然开发商只使用了一半的土地,但是他既然已经达到了规划设计条件所规定的容积率,那就可以视开发商已经完成了该宗地产的开发建设,如果想在另一半土地上继续开发建设的话,就要经国土有关部门对规划进行调整,在依法办理改变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批准手续后,补交规划条件变更前后的土地出让金差额,然后再进行开发建设。

具体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应按现在时点新的土地利用条件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扣除现在时点的原土地利用条件的土地评估市场价格差额部分补交土地出让金。

因为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地市场随着时间的变化会有增值和贬值的情况,所以补交土地出让金时的地价应按照当前市场条件下容积率变化前后的地价进行计算,这样既可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也可以保证开发商本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补交土地出让金= 改变容积率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原容积率下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改变容积率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改变容积率后土地总价×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
原容积率下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原容积率土地总价×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
这里所指的土地总价都是指当前时点的土地价格。

我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还有一个看法,就是把这宗土地分成两部分:首期建设部分和待建设部分,待建设部分规划容积率不变,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开发商补交首期建设部分增加容积率的出让金。

对于我的这种看法,我认为只计算出现状容积率条件下首期建设部分的土地总价和原规划容积率条件下当前的土地总价,然后确定现状容积率下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原容积率条件下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前者减后者,就是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但是我不知道这样对不对,有同事很反对我的这种算法,认为一宗地不能视为两部分,我也很困惑,找不出支撑的依据,不知道有没有同仁告诉我,这种想法合理与否?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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