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变法修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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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
“清末变法”是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推行的法律变革活动。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曾经以血腥手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时隔不久,在中国大地上爆发了一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严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而八国联军的进入北京,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大国的尊严扫地殆尽,面临着国家危亡。为了缓和人民群众的反抗,挽救濒临崩溃的清朝统治,清政府以新政变法作为自救手段,以谋求一条出路。另外,随着国门的打开,中国人的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法观念开始更新,出现了批判三纲五常、倡导君主立宪与共和、以法治国、司法独立等观念。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究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1.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宪法文件;
2.初步改革法律旧制,如删除律内重法、取消满汉差别,颁行《大清现行刑律》等;
3.制定新律。从1902年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工作以后,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大清刑事诉讼律》、《大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目众多的法律。这些新的立法大部分虽然并未真正得到施行,但在客观上仍为中国法律体系的近代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4.改革司法体制,初步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警察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等。
(四)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