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团委宣传部工作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校团委团委宣传部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共青团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委员会(下简称校团委)宣传部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校团委负责,受校团委监督。
第二条:宣传部以“宣传、教育、求实、奋进”为工作方针,始终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立足本职,拓宽视野,全面开展校团委的各项宣传工作。
第三条:校团委宣传部是校团委下设组织部、宣传部、实践部三个职能部之一,负责校团委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和各团支部宣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为规范校团委宣传部工作而制订。
二、机构设置
第五条:校团委宣传部由部长、常务副部长兼前沿主编、常务副部长、副部长、部委和院各团支部宣传委员组成。
第六条:校团委宣传部副部长分管新闻组、行政组、宣传组、网络组等方面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组别及副部长人选。
第七条:校团委宣传部部长由学生担任。
第八条:常务副部长由部长任命,任期为一年,特殊情况可延期,但不得超过半年。
第九条:宣传委员主要由年度招新产生,也可由各团支部内部产生,名单报院团委宣传部备案。
三、人员职责
第十条:部长
1、部长领导并负责宣传部的整体工作,负责制定宣传部工作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方针,处理宣传部副部长的工作问题;
2、部长任命常务副部长,批准宣传部副部长等人员的变动;
3、部长决定宣传部经费的审批及财务报销;
4、部长审核宣传部的各种文稿,并予以决定签发;
5、部长对宣传部相应的其他工作有领导权和决策权。
第十一条:常务副部长兼前言主编
1、常务副部长兼前言主编由部长任命,受部长直接领导和监督并兼任前沿主编。
2、监督审核校团刊《前沿》的新闻稿件,负责《前沿》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常务副部长
1、常务副部长由部长任命,受部长直接领导和监督
2、常务副部长协助部长组织宣传部日常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及时向部长反映宣传部的最新动态,提出对宣传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机关各项日常事务,主持召开办公会议,协调好各组的关系,决定处理部门有关事项。
4、掌握人员基本情况,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切实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5、负责起草宣传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6、负责宣传部的总体考勤工作,督促各干事日常工作的开展;
7、受部长委托,常务副部长协调各学院宣传工作,并完成部长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十三条:新闻组
1、负责筹稿编辑,协助网络宣传中心监督审核三部三会及各学院分团委的新闻稿件,统计三部三会及各团支部上交院刊稿件数量及审稿;
2、考评年度先进宣传单位及优秀宣传个人;
3、完成团委宣传工作和部长、常务副部长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宣传组
1、负责橱窗海报管理,安排各团支部出海报顺序;负责每期橱窗海报成绩的记录和总结工作;
2、负责阅报栏的制作和管理工作。
3、完成团委指定的海报宣传工作和部长、常务副部长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十五条:行政组
1、组织各个会议的展开与记录
2、负责通知红头文件
3、负责办公室物资分配与管理。
4、负责外联工作,以学校团委名义积极联系市级以上各种活动,鼓动全校学生参加。
5、完成部长、秘书长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十六条:网络组
1、负责校团委网络栏目设计
1、负责校团委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并督促各团支部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3、完成部长、常务副部长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十七条:团支部宣传委员负责宣传支部特色活动,另行参加宣传部例会,认真完成团委安排的任务,积极配合院内各项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宣传部副部长、部委以及团支部宣传委员的工作受部长和常务副部长的直接领导和监督,工作对校团委宣传部负责。
四会议与考勤
第十九条:为适时总结经验,改善工作,形成统一、正确的近期工作计划,及时、准确、有效的组织管理校团委宣传工作,校团委宣传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宣传部会议。
第二十条:每次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参加例会者不准无故缺席,若有特殊情况需向团委宣传部长请假,会后主动了解例会情况,保证本部门宣传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有无故迟到、缺席者,如实记入会议记录,累计到规定次数时,视情节给予酌情处理。5次不到者予以开除,3次不到者予以警告。
五其他
第二十四条:活动。宣传部通过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学校的宣传工作,加强校内外对宣传部的了解和信赖,发挥宣传部门的特色。活动前,负责人要有详细的书面形式计划及经费预算上报部长处审批,并送秘书长处备案;活动后,负责人及时主动作书面总结。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宣传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本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在校团委宣传部。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