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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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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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4年第04期
近日,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细化了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程序,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制定市场调节价的职责部门、定价程序、市场调节价和收费项目的公示内容、公示场所和公示时限等,兼顾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定价行为的规范。
《办法》重点强调商业银行应披露服务价格信息,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明确了对银行服务价格的内部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应明确价格管理的牵头部门、制定和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完善投诉处理等,要求银行兼顾业务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细化了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鼓励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通过内部管理、监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促进银行规范服务价格行为。
同时,《办法》基于《价格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方式和调整程序。《办法》配套下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降低和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规定了部分免费服务内容。《通知》充分考虑了银行客户普遍使用的基础金融服务,保障客户享有基础金融服务的权利。
财政部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确保201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相关规定,财政部针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下发通知。
通知要求,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各金融类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积极做好2013年度所属金融类企业的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2013年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年度汇总表、分析报告以及产权登记电子数据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2013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数据应采用升级后的产权登记软件填报。为确保产权登记历史数据无误,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在财政部金融司提供的审定数据基础上填报。
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在应办产权登记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避免在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时出现集中补办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的情况。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产权登记数据填报常见错误表》和财金〔2006〕82号文件要求,对下属企业提交的产权登记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来文中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变动历史沿革、所申办的产权登记事项等进行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