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统计法规》
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
一、统计法的基本含义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的特点
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2.统计法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一、统计法律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l983年12月8月3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律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统计法律具有两个特点二、统计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该行政法规于l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
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1.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三、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
权、滥用职权
3.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五、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1.依法保守国家秘密2.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3.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统计管理体制
一、统计管理体制概述
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目前,国际上的统计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集中型,二是分散型。二者具有不同的优点。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
1.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岗位(3)部门统计系统
2.经费管理方面
3.业务管理方面
(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2)对统计业务具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第五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1.统计机构的设置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2)部门统计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2.统计机构的职责
(1)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4)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的职责
二、统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1.统计人员的职责及基本要求
2.统计人员的职权
(1)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七章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是指统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活动。《统计法》所说的统计调查,主要是指对原始统计资料的收集。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1.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即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