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特函2018第1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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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发布)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发布)
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安全技术监察 TSG N0001-2017 2017-01-16 2017-06-01
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第1号修 TSG G0001-2012 2017-01-16 2017-06-01
改单
1

《移动式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察规 TSG R0005-2011 2017-01-16 2017-06-01 程》第2号修改单
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自2017年8月1日废
止。
名称
编号
批准日期 施行日期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规则
TSG 08-2017
2017-01-16 2017-08-01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 2017-01-16 2017-08-01
《爆破片装置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3-2011 2017-01-16 2017-03-01 第1号修改单
国质检特函
《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负责人考核大
纲》第1号修改单
〔2013〕84号
附件2
2017-01-16 2017-08-01
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 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2号修改单
【关键词】安全,特种设备管理
【有效性】有效
【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质 检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规 则 》 等 3个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4个 修 改 单 的 公 告 2017年 第 4号

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目录202009

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目录202009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14年11月27日
地方政府规章
28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6月1日
部门规章
29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2019年2月18日
部门规章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年7月1日
部门规章
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 年第3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1月16日
部门规章
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8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2019年2月18日
法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法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法规
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11年5月
部门规章
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部门规章
15
国质检法[2009]192号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5月7日
部门规章
16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2007年6月7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市监特设函〔2019〕195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有关要求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19〕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针对近期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安全技术要求通知如下:一、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深冷压力容器(一)关于产品标准和相关要求。

1.深冷压力容器指用于储存或运输冷冻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

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固定式深冷压力容器,应当按照GB/T 18442.7-2017《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第7部分:内容器应变强化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移动式深冷压力容器,在相应国家标准颁布前,制造技术要求应不低于标准T/CATSI 05001-2018《移动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内容器应变强化技术要求》(下载网址)的规定。

2.制造单位可以自行制定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深冷压力容器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但其技术要求应当分别不低于GB/T 18442.7-2017和T/CATSI 05001-2018的规定。

3.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的深冷压力容器,其设计文件、出厂文件中应当注明“应变强化容器”,产品铭牌中应有“PS”标识。

4.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应变强化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并在应变强化处理报告上签字。

(二)关于型式试验。

1.首次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深冷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当约请具有资质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深冷容器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包括内容器应变强化工艺验证性试验和真空绝热罐体低温性能试验两部分内容。

2.采用应变强化技术制造深冷压力容器内容器前,制造企业应当先试制样品容器,并对样品容器进行应变强化工艺验证。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方式》的复函-辽质监函〔2018〕26号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方式》的复函-辽质监函〔2018〕26号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方式》
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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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方式》的复函
辽质监函〔2018〕26号
锦州市行政审批局:
你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方式的请示》(锦行审局发〔2018〕23号)文件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检验检验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已由中介服务转为技术性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102号)已对此予以明确,各地应遵照执行。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3月28日
——结束——。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0001-201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0001-201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11-201X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Boiler(报批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年月日前言2015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大锅规》)的立项任务书,要求以现有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2010)、《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等九个规范为基础,形成关于锅炉的综合规范。

2015年5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制定了《大锅规》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了《大锅规》制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起草工作组和各专业小组分别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召开多次研讨会,形成《大锅规》(草案)。

2016年5月,在河南焦作召开起草工作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与修改,形成了《大锅规》征求意见稿。

2016年8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6 〕4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7年8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陕西省特种设备协会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超声波UT取证换

陕西省特种设备协会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超声波UT取证换

陕西省特种设备协会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超声波(UT)取证换证考核通知各相关人员:省特种设备协会定于2018年10月举办无损检测超声波Ⅰ、Ⅱ级取证、换证相关工作。

依据《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质检特函〔2017〕18号及质检特函〔2018〕9 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参加无损检测超声波取证、换证考核的考生和审核换证的学员,需满足TSG Z8001-201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按要求将报名表(见附表一)填写完成后发至协会邮箱:,进行网上报名, 请按要求正确填写,务必按时前来现场报到。

二、培训地点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J24栋三楼陕西省特种设备协会。

周边公交线路:902路、311路产业园站下车;4-13路、906路、220路、204路、313路、324路西部大道.西沣路口下车; 608路西部大道下车。

地铁线路:地铁2号线凤栖原D口(东北口)下车,转乘4-13路至西部大道.西沣路口下车;地铁3号线太白南路站下车,转乘220路至西部大道.西沣路口下车。

火车站线路:公交603路南门下车转乘204路至西部大道.西沣路口下车。

机场线路:机场巴士至长安区希尔顿花园酒店下车,步行至企业壹号公园。

三、考核时间取证现场报到: 2018年10月09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考核时间: 2018年10月24日-27日(详见附表二)换证现场报到: 2018年10月23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换证时间: 2018年10月24日-27日(详见附表二)注:相关培训为自愿性质,如需培训可联系029—(陕西同洲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书于2019年05月31日前到期的,均可以参加本期换证班。

参加本期换证班学员请务必在证书到期前在网上报名。

四、取证报到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见附表三)(1份,贴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2.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3.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4.检测资历证明(复印件,1份;即I级报考Ⅱ级的人员需交I级证书复印件);5.视力证明(1份,县(区)级医院开具的视力和辨色力等检查);6.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原件:1份);必须满足TSG Z8001-2013附录B要求;7.所提交的复印件,报名时须出示原件。

基于电梯检验中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问题综述

基于电梯检验中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问题综述

0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由此可见,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电梯出厂时必不可少的随机文件。

一个符合要求的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仅能准确反映电梯的内在质量,还能方便电梯使用单位检查核对产品,更有利于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开展。

但是相应的电梯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没对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作统一格式要求,因而各个电梯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在格式、内容上五花八门,百花齐放。

现就笔者在实际电梯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关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几种情况进行探讨。

1 无设备代码问题《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2、3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检规)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行,其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要求如下:“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由此可见,检规对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否标明设备代码没有要求,但是检规的附件B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附件C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都要求填写设备代码。

2017年08月01日施行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附录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b2.4项“设备代码”要求:“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不填写,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7月1日实施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7月1日实施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7⽉1⽇实施《电梯型式试验规则》7⽉1⽇实施 新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建⽴了电梯型式试验信息公⽰制度并于7⽉1⽇正式实施,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7⽉1⽇,质检总局批准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将要实施。

这两部电梯规范和标准有哪些新的要求?对提升电梯本质安全⽔平、降低电梯安全风险将发挥什么作⽤?为此,记者就新规范和标准的实施情况采访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相关负责⼈和电梯技术专家。

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相关负责⼈介绍,新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从电梯设计、制造源头提出更严技术要求,有⼒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

在新产品批量⽣产、安装、使⽤之前,通过样机的型式试验,对产品的安全性和符合性进⾏检查和测试,在新产品投放市场前严把质量安全关。

新规范有两⽅⾯新的要求: ⼀是增加了产品⼀致性核查。

规范中引⼊了对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安全质量的定期⼀致性核查制度,电梯样机通过型式试验后,制造企业要保障批量⽣产的产品持续保持与样机⼀致的质量安全性能。

电梯型式试验机构将定期对制造企业⽣产的产品进⾏⼀致性核查,对⼀致性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及时撤回原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并向社会公⽰。

⼀致性核查可以防⽌制造企业“样机精⼯细作,产品粗制滥造”,监督企业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平。

⼆是做好信息公开。

建⽴了电梯型式试验信息公⽰制度,查询平台⽹址,将于2016年10⽉1⽇试运⾏,便于电梯⽣产、使⽤单位,检验、监管机构及公众的`查询,更好监督电梯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另外,规范还明确电梯型式试验报告长期有效,在⼀致性核查合格情况下,不需周期性进⾏型式试验,减轻了制造企业负担。

相关技术专家接受采访时表⽰,这次发布实施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借鉴吸收欧盟、美国等国际先进标准的技术要求,另⼀⽅⾯分析研究我国近年来电梯典型事故案例,增加了以前没有的⼀些规定,技术要求更加严格,其中⽐较突出的有: ⼀是提⾼了层门强度要求。

TSG D7005-201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TSG D7005-201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7005—201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Periodic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Industrial Pressure Pipin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8年1月26日前 言2008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了在《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基础上,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的任务书。

2010年7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修订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3年8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4年7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4〕21号文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征求意见。

2015年8月,工作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2015年10月,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

2018年1月2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一致。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用的内容,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统一检验结论及检验报告内容;在保证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和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基于风险的检验等成熟的科技成果,厘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企业安全与发展服务。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谢国山 修长征 李光海孟 涛 史 进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秦先勇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王 冰 胡明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由 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梁 华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罗晓明 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胡宝林 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王 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杨瑞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装备研究院 李春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 ://w w w .a q s i q .g o v .c n /目 录1 总则 .................................................................................................................................. (1) 2 定期检验 .......................................................................................................................... (4) 3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 (11) 4 定期检验记录、报告及结论 ........................................................................................ (16) 5 附则 .. (17)附件A 工业管道年度检查要求 (18)附录a 工业管道年度检查报告 ............................................................................... (23) 附件B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 (26) 附件C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 (3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 ://w w w .a q s i q .g o v .c n /— 1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1 总 则1.1 目的为规范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则。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 3、 相关法律: • 《安全生产法》 • 《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 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 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 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 《行政许可法》 • 《行政强制法》 • 《行政处罚法》 • 《产品质量法》 • 《标准化法》
• 2、溯及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 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 3、裁决: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 定机关裁决; •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 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 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 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 区的市人大通过的条例。 •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 第三层:规章——由政府机构行政长官签发, 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 1、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如: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湖北 省人民政府政令第388号) • 2、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 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直属机构可以制定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质检特函[2018]12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8.03.21
【实施日期】201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已于2018年3月6日废止。

在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级别和条件颁布前,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暂按附件划分,制造许可条件继续沿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等现行规定。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相应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 不同点: • (1)技术规范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自愿采用的; • (2)技术规范由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标准由公认的机构,包括
民间机构批准发布; • (3)技术规范中包含行政管理性规定,标准主要是技术内容; • (4)技术规范体现安全监察的全过程,标准不能涵盖安全监察的全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 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是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的重要技术支撑。
• 起重机械三百七十余个;电梯约四十余个;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约五十 余个
• 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对设备安全的控制方式

WTO准则:五个方面可以制定技术法规: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
•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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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层:规章——由政府机构行政长官签 发,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 1、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如: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湖北 省人民政府政令第388号)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
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 定机关裁决;
•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 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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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质量检验的技术要求及方法

锅炉质量检验的技术要求及方法

锅炉质量检验的技术要求及方法摘要:目前我国经济水平和各行业的快速发展,锅炉制造质量监督检验人员,需要具有较为全面的检验知识,其中包括锅炉设计文件、材料、焊接、力学性能试验、无损检测等,还需要熟悉和掌握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只有这样,才能胜任锅炉制造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锅炉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为了赶工期、追速度,会出现违反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工艺文件的现象,本文将结合监督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锅炉设计;锅炉运行;锅炉定检引言过对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中大量检验案例的总结,系统性提出了锅炉监督检验中能效测试报告、材料复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锅炉出厂资料审核环节容易疏忽的问题,并对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了简单解读,以此来提升监督检验水平,促进锅炉节能和安全。

1检测的项目(1)分析锅炉燃料具体元素和工艺以及发热量数据。

(2)液态燃料所达到的温度与密度以及含水量。

(3)气态燃料的具体构成。

(4)锅炉燃料的实际消耗量以及电热式锅炉的用电情况。

(5)蒸汽式锅炉所输出的实际蒸汽量、热水型锅炉实际水流量、以及热载体类锅炉实际油流量情况。

(6)蒸汽型锅炉实际给水的压力以及温度。

(7)热水型锅炉实际水温及压力,热载体类锅炉实际油温及压力。

(8)过热蒸汽实际温度情况。

(9)饱和性蒸汽的湿度及其含盐浓度。

(10)烟气的温度及燃烧室排放的溢流灰与冷灰的检测温度。

2问题及分析2.1未按规定进行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内部评审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是否正常的重要见证环节,每年应进行一次,但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发现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实施的制造单位并不多,大多数是走了过场,然后补上见证资料;或者存在发现问题下发了不符合报告要求限期整改,但预防、纠正措施不到位现象。

监督检验中如发现此类问题,监检人员应及时出具《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要求制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2.2气体没有燃烧完全造成热损失的影响(1)燃料的基本特征:燃料的挥发性越强,在燃烧时产生的气体也越多。

本案叉车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

本案叉车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

本案叉车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8年第11期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8年第9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物流园使用的叉车由谁监管》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8年2月12日,A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辖区内的由A市政府主导设立的省际物流园进行电梯日常监督检查,意外发现该物流园内有三台叉车正在使用,现场安全监察人员对物流园内使用的叉车是否应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以及是否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办理检验、登记等手续产生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稿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许多看法都讲得很有代表性。

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洪革认为:从法理上而言本人同意第一种意见,但通过分析后,叉车没有必要再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理由如下:一是原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的众多留言答复已明确该叉车应该纳入特种设备范畴管理。

就像案例中作者所言,原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答复公众留言时明确指明:“物流园区”视为工厂厂区,在其区域操作的叉车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范畴。

其实,自从2014年10月30日修订施行新的《特种设备目录》后,查询原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的公众留言栏目,会发现很多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不是明显“三区”(即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之内使用叉车是否管理有疑问,如在商超、物流场所、物业小区使用等,留言答复大多认为应该按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而且原国家质检总局的答复效力较高,应该大于当地政府的认定等,因此,就此案中三台叉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在法理上没有异议。

二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原则,应该管理案例中的叉车。

按照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相关规定,叉车的使用要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只要叉车出现在“三区”并在“三区”使用,就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反之,无依据,可不管。

但笔者就此不敢苟同,因为“三区”之外使用的叉车,在本质上也是特种设备,即使流动使用的,也应该进行登记,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规定,叉车属于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它与移动式压力容器一样,也需要登记,因此应进行管理,当然对于流动式叉车的管理,笔者建议可以参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流动式起重机等。

特种设备如何办理告知的?

特种设备如何办理告知的?

特种设备如何办理告知的?特种设备安装前由安装单位向当地(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告知单按每台设备填写,施工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约请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注;压力容器只告知,不进行监督检验。

依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告知手续,质检总局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告知的性质、方式、内容和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目前,部分地区仍未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存在办理程序不规范、告知内容过多、变向审查等问题,企业反响较大。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告知依据及性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

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告知内容及方式(一)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只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告知书”),提交给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告知书内容以外的其它信息,不得要求提供除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它材料。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使用管理规则》规范有效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登记(一)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二)锅炉。

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对已超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规定淘汰时限的燃煤锅炉,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使用单位不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采用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证。

办理使用登记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三)工业管道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使用管理规则》施行前,已经按只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按条使用登记的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重新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工业管道使用登记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安装的管道,使用单位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

(四)车用气瓶。

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产权单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地。

(五)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和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

登记机关发放锅炉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同时附带一个明确登记设备范围的表格并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

(六)变更登记。

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办理改造变更、移装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单位变更时,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30日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还包括技术规范、各类审查细则等设定的证明事项。

按照司法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报送司法部,相关取消事项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予以实施。

二、清理原则此次清理工作本着尽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则进行:凡是在法定依据之外,擅自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办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办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办理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8.04.04
•【字号】闽质监〔2018〕86号
•【施行日期】2018.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办理工作的通知
闽质监〔2018〕86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现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办理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通知》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13〕364号)要求,立即对辖区内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办理情况开展自查自
纠,确保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符合相关要求。

二、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我省全面推广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网上办理,告知后即可施工。

各地应对照《通知》要求,梳理现行办事指南、网站公告及表格下载格式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进行改正,全面推进“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努力营造“依法办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全程留痕、便民利民”的政务环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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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注:1.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 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 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定级别。

4.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锅炉制造企业,可对其制造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名称、材质、品种等。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7确定;压力容器压力等级划分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A确定。

2.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3.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4. “质检办特〔2015〕675号”附件2中B3、B4、B5级别气瓶的制造许可条件按照“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中B3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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