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原债务处理的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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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原债务处理的几种方式
正确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是处理企业改制后前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因此,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客观实际,朋信国资律师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
一、触发企业债务转移的几种改制方式
1、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其资产被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所接受。对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可促使企业实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能使企业通过建立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科学管理,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由于公司制改造所具有的优点,使其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首选和普遍采用的形式。
2、承担债务式企业兼并。即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
3、购买式企业兼并。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已列入购买的价格之中,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整体归属于兼并企业。
4、吸收股权式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所有人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即财产(包括债权)减去债务的价值作为股金投入兼并企业,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
5、控股式企业兼并。即兼并企业仅取得被兼并企业出让的部份股权,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实际上是改造成股份企业,原有资产仍为被兼并企业拥有。
二、企业改制前债务处理的法律依据
(一)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债务转移的形式,即原有企业债务的承担形式,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企业改组为公司,如果是整体改组,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原企业的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应全部承受原企业的债务;如果原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投入股份制公司,原企业未终止法人资格,公司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应全部承受。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改组为公司,既不是原企业的变更,也不是原企业的分离或者合并,而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公司法》规定的实体条件重组的企业,与原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且又相互独立的法人。如果把原企业债务带入改制后的公司,让公司为股东承担债务,不仅会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使公司法人财产得不到保障。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原企业的债务,这种观点也称之为出资人承担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企业的债务是以原企业的资产作为清偿基础的,即该资产是一种有负担的资产,企业改组为公司,要转移分流企业资产,那么,根据债随物走的原则,公司也应当按照资产转移分流的情况合理承受债务。
综上所述,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应否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
(二)企业兼并式改造
企业兼并式改造主要包括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权式以及控股企业兼并。
这四种形式的企业兼并实际上就是企业合并中的吸收合并,脱壳经营等形式的企业分立改制,符合企业分立的特征。企业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是企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
关于企业合并与分立后债务的承担,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得更为明确, 即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
三、企业改制前债务约定的法律效力
实践中关于被改制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主要有债务的转让和债务的分担两类。债务的转让是债务承担主体的变更。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是民法的基本原理。对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 即:“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的分担约定多出现于企业分立协议中。对分立后的企业对原企业债务的分担应否经债权人同意,我国仅有公司法和部分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行政规章中有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实践中,关于法官如何处理当事人约定的债务承担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一文提出: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出发,对被改制企业原有债务承担的约定进行效力审查时,不能过于严苛,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以免影响基层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具体而言,关于被改制企业原有债务承担问题的约定,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对被改制企业债务的转让或分担,债权人曾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道后未提出异议的,应按改制时有关各方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2.企业改制时约定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由主管部门或其他企业承担, 诉讼中债权人予以认可的,应按改制时有关各方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3.企业分立时对资产和债务明确进行了分割,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4.企业出售时出售方与购买方约定企业全部债务由出售方负责处理的,不论诉讼中债权人是否予以认可,都应按约定确认债务承担主体,由出售方在出售企业所得价款的限度内承担责任。